¶ 07161 水泥基類防潮
¶ 1. 07161 水泥基類防潮 V2001.03.27.doc
第07161章
水泥基類防潮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基類防潮系統工作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地面層混凝土地坪、地下室基礎底版下、結構體外牆與外牆面材之間或其他指定必須做水泥基類防潮處理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施工前、後之清理、防潮系統本體下層覆蓋之混凝土保護層及其附屬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K5016 乳化瀝青
(2) CNS 2260 K5030 地瀝青
(3) CNS 6986 A2091 建築防水用聚胺酯
(4) CNS 8641 A2129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丙烯酸脂橡膠類)
(5) CNS 8642 A2130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氯丁二烯橡膠類)
(6) CNS 8643 A2131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丙烯樹脂類)
(7) CNS 8644 A2132 屋頂防水用塗膜材料(橡膠地瀝青類)
(8) CNS 8645 A3145 建築防水用塗膜材料檢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防潮系統產品的規格說明、測試數據、安裝及保養說明。
1.5.4 樣品
承包商應提出擬採用之防潮材料及配件至少各[3組][ ],並經工程司認可。
1.6 品質保證
1.6.1 證明文件
由生產防潮系統材料的製造廠商提出文件,證明其產品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1.6.2 保證
承作防潮系統之施工廠商須配合承包商向業主保證,該系統依循製造廠商之規定舖設完成,自竣工驗收日起算[5][ ]年內,承包商(含施工及製造廠商)須無償負責修護保固期間的滲漏。
1.7 運送、貯存及處理
1.7.1 儲存
材料在儲存時,須為原裝且未開封的,在貯存時須將其用棧板墊高且加蓋以防潮。
1.7.2 樓板上的擺置
勿將材料集中放置於樓板以避免超過結構設計載重,且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8 現場環境
1.8.1 天氣情況
不得在不利施工的天氣下或氣溫之變化超出製造廠商推荐的範圍時不得施工。僅可在天氣良好時始得進行施工。
2. 產品
2.1 功能
2.1.1 使用於地面層以上時,應發揮阻絕室外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外牆或屋頂版的功能。
2.1.2 使用於地面層以下時,應發揮阻絕地面下之濕氣、水氣滲透入地下室外牆及基礎底版的功能。
2.1.3 具有[自封閉性]、彈性、伸縮性及防止微生物侵蝕與抗氧化之功能。
2.1.4 具耐磨擦性、耐磨損性、具耐候性、耐酸、鹼性。
2.2 材料
水泥基防潮系統,包括但不限於:
2.2.1 水泥基防潮塗刷層:應符合[CNS][ASTM]之規定。
2.2.2 防水水泥漿塗刷層: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2.3 [其他水泥基塗刷層]。
2.2.4 附屬配件
(1) 底油(Primers)。
(2) [玻纖布][非織物](Woven glass fabrics)。
(3) 瀝青填縫料(Bituminous grouts)。
(4) 彈性膠泥(Plastic cements)。
(5) 保護版(Protection course)。
(6) 封邊或泛水(seals & Flashing)。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面處理
防潮系統施工前舖設面應使之乾燥,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
3.1.2 舖設防潮系統前,施工廠商應對施工面之實際狀況調查,如有任何妨礙正常施工者,應作適當處理,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3.1.3 礫石級配層表面須先行滾壓平整,對尖銳凸出之礫石須加以清除,或壓平,務求施工面之平整、堅實,乾淨為原則。
3.1.4 現場如遇風沙過大或下雨時不得施工。
3.2 施工方法
3.2.1 防潮系統舖設前,應先灌製[5cm][ ]PC混凝土保護層以承接其上的塗液類防潮層。
3.2.2 地下室地坪RC層與級配卵石層之間之防潮系統舖設必須超越RC外牆線外至少40cm,並須妥加保護,以便與地下室垂直外牆防水膜相重疊時能保持一清潔表面,以增加二種防潮及防水膜之黏著效用,加強防水功能。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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