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141 金屬防水劑
¶ 1. 07141 金屬防水劑 V2001.03.27.doc
第07141章
金屬防水劑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地下部分之牆、樓地板,包括電梯坑及電扶梯機坑等混凝土表面內部金屬防水處理之材料、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金屬防水合成物。
(2) 水泥。
(3) 砂。
(4) 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 H3001 電解銅
(2)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3) CNS 300 B1013 中心孔(60°,R型、A型、B型及C型)
(4)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5) CNS 3001 A2039 圬工砂漿用材料
1.5 資料送審
1.5.1 產品資料
由金屬防水合成物製造廠商提供,內容包括有關攪拌、施作及養護過程之細節。
1.5.2 證明文件
需有文件證明所提供的材料確實符合本規範之要求,且其彼此之間具有共容性。
1.6 品質保證
承包商與製造商應保證防水劑之水密性,在完工後[5年][ ]內絕無滲漏。承包商與製造商應在保證書契約期間內共同背書。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至工地之產品皆為原裝且未經開封過。每一項產品均須清楚的標示製造廠商的名稱、商標、本規範上之編號、適用之型號及級數。
1.7.2 產品需保存在被認可之乾燥環境下,不得沾上砂石或暴露於會遭受自然力侵蝕之處,隨時要保持產品乾燥。
1.7.3 處理產品須小心以防止容器或產品受到傷害。
1.8 現場環境
1.8.1 在施作金屬防水時,其周圍溫度不得低於[10°C][ ]以下。
1.8.2 當溫差變化很大時,除非承包商已對將即施用金屬防水地區之混凝土表面做好保護措施,否則不應施工。
1.8.3 水位需一直保持在施工中的混凝土表面之下,直至養護工作完成為止。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卜特蘭水泥:[CNS 61 R2001第I型][ ]。
2.1.2 粒料:刷塗層用[CNS 3001 A2039][ ]標準,保護層用[CNS 1240 A2029] [ ]標準。
2.1.3 水:飲用水。
2.1.4 金屬防水合成物
(1) 在金屬集料中,鐵粉的重量比例不得低於總重量的[85%][ ],鐵氧化物的含量不得高於鐵重量的[5%][ ],而化學氧化作用劑則不得低於總重量的[3%][ ],但亦不得高於[5%][ ]。
(2) 合成物中不得含有石油、石蠟、瀝青及其它異質。
(3) 鐵質顆粒分類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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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篩尺度 |
|
過篩重量百分比 |
|
20 30 40 60 10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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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95至100 90至100 65至100 45至 70 10至 25 |
2.1.5 配比
(1) 刷塗層:以重量計一份金屬防水劑和一份卜特蘭水泥加水混合成黏稠狀。
(2) 黏結層:以體積計一份金屬防水劑混合三份水。
(3) 金屬砂漿:一份卜特蘭水泥、二份砂及每一包水泥滲入4.55kg之金屬防水劑。
(4) 保護砂漿:一份卜特蘭水泥、二份砂。
(5) 保護表層:一份卜特蘭水泥、一份砂、二份粒料,粒料最大尺度為[9.5mm][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欲施用金屬防水表層的表面須先用鋼刷清除,直到無剝落的碎片。須檢查其表面是否清潔且無浮剝的殘餘物或油脂類的有害質。
3.1.2 清除所有餘留在施工接縫、凹處及平行面與縱界面交界點的雜物。
3.1.3 預埋錨件須在舖設防水層前,先予安置。除了錨件外,已完工工程欲於防水表層上加設公用設施,須經工程司核准後方得裝置,裝置完成後防水層須再修補。
3.2 施工要求
3.2.1 溝槽及垂直水平交界處表面。先塗刷金屬防水劑,再以金屬砂漿填充縫隙。濕拌灰漿超過45分鐘後,便不得再使用。潮溼養護24小時。
3.2.2 用灰漿填塞溝槽,並將其鄰近部分修平。將內角修成一個[12mm][ ]的凹圓形。在建築交接的地方,在施作鄰接混凝土之前,先塗刷一層金屬防水膜灰漿。
3.2.3 用水浸透混凝土表層,再塗佈一層黏結層及二層刷塗層。刷塗層可有24小時的濕治。在最後一道刷塗層之後牆面應再塗敷[3mm][ ]之保護砂漿;地面則應塗[25mm][ ]之保護表層。
3.2.4 完成防水工作以使其表面平均氧化。
3.2.5 依據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潤濕保養防水層。其保養期須[7日][ ]以上。
3.3 保護
3.3.1 在施用防水層時,須妥善保護已完成的裝修工作。若有任何破損須即刻依工程司指示修補替換。
3.3.2 已完成建設工作之防水層有任何缺損或剝落須立刻替換,並將整個工作區保持在一個完整的狀態中,施工場所的防水廢棄材料須移除清掃乾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附屬之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試驗方式。
(2) 保護與清理
4.1.2 計量方式
金屬防水材,包括保護性刷塗層及養護,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價目單上所示之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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