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737 裝飾金屬板片
¶ 1. 05737 裝飾金屬板片 V2010.11.01.doc
第05737章V3.0
裝飾金屬板片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裝飾金屬板片之材料及其檢驗等之相關規定。其他安裝、施工等相關事項,請另詳本規範第05580章「成型金屬裝配」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室內、外各種金屬板片,包括但不限於[鋼板類][鋁板類][複合鋁板類][ ]之生產、製造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金屬板片、固定扣件及其他五金配件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5580章--成型金屬裝配
1.3.4 第05731章--烤漆鋁板
1.3.5 第05732章--烤漆鋼板
1.3.6 第05733章--不銹鋼板
1.3.7 第05734章--琺瑯鋁板
1.3.8 第05735章--琺瑯鋼板
1.3.9 第05736章--烤漆複合鋁板
1.3.10 第09910章--油漆
1.3.11第09961章--環氧樹脂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01 碳黑(顏料用)
(2) CNS 1244 熱浸法鍍鋅鋼片及鋼捲
(3)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捲及板
(4) CNS 2861 滾珠軸承用鋼珠
(5) CNS 6532 建築物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
(6) CNS 8499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7) CNS 8503 熱浸法鍍鋅作業方法
(8)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皮膜
(9) CNS 8886 鹽水噴霧試驗法
(10) CNS 10007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1) CNS 10757 塗料一般檢驗法(有關塗膜之物理、化學抗性之試驗法)
(12) CNS 10804 烤漆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13) CNS 11367 熱固性樹脂裝飾板檢驗法
(14) CNS 11526 門窗抗風壓性試驗法
(15) CNS 13614 搪瓷(琺瑯)浴缸檢驗法
(16) CNS 13777 纖維強化水泥板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E84 建材表面燃燒特性之試驗法
(2) ASTM 1781 背襯板之密著性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 銲接
(2) AWS D5.1 鋁銲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R4301 裝飾金屬板
1.4.5 德國標準協會(DIN)
(1) DIN 4102 金屬板片之防火性
(2) DIN 17611 陽極氧化之標準規定
(3) DIN 51155 琺瑯板
(4) DIN 53295 背襯板之密著性
1.4.6 英國標準協會(BS)
(1) BS 476
(2) BS 1615
1.4.7 建築技術規則
(1) 建築構造編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3)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4) 結構計算書。
凡超過製造廠商設計手冊規定高度之牆身或與設備安裝、補強、吊掛等結構行為相關者,應依實際荷重計算,並提送結構計算書備查。
1.5.5 樣品
各類[鋼板][鋁板][複合鋁板][ ]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份][ ],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1.5.6 實品大樣
[各種金屬板/片及配件之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份給予計量、計價。]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製作實品大樣。]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1.6 品質保證
1.6.1 材料之品質應符合本章規定。產品之鋼料來源應檢附無輻射線檢驗報告。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需用[P.E.厚至少0.08cm][ ]包裝其外露部份,在四角採用[瓦楞紙][ ]包裝妥當(與混凝土或圬工牆接觸部分不得包覆),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沾污材料表面塗裝。
1.7.2 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材料變形。
1.7.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抗風壓功能
(1) 所有板片應能承受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構造篇”第33條規定之風力作用。
(2) 依室外板片擬安裝處所之風力分級區及高度所受之風壓力,按[CNS 11526][ ]之試驗法,其抗風壓強度性能應符合前述“建築技術規則(CBC)”之規定。
2.1.2 防火功能
應符合[CNS 6532][ASTM E84][BS 476][DIN 4102][ ]之品質及性能。並符合設計圖說之等級及當地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要求。
2.1.3 其他物理性能
(1) 耐衝擊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861][ASTM] [ ]之規定。
(2) 耐腐蝕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8886] [ASTM][ ]之規定。
(3) 耐污染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701] [ASTM][ ]之規定。
(4) 鉛筆硬度: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ASTM] [ ]之規定。
(5) 耐熱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 [ASTM][ ]之規定。
(6) 耐光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1367] [ASTM][ ]之規定。
2.1.4 密著性
(1) 板片與陽極處理之密著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ASTM][JIS R4301][DIN 51155][ ]之規定。
(2) 板片與表面塗裝之密著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10757][ASTM][JIS R4301][DIN 51155][ ]之規定。
(3) 板片與背襯板之密著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ASTM 1781][DIN 53295][JIS][ ]之規定。
2.2 材料
2.2.1 板片基材
(1) 鋼板類(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2章「烤漆鋼板」、第05733章「不銹鋼板」、第05735章「琺瑯鋼板」之相關規定。)
A. 所有鋼板應符合CNS相關之規定。
B. 表面處理
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施作下列所述之表面處理,包括但不限於:
a. 鍍鋅鋼板/片:依設計圖所示符合[CNS 1244][ ]及相關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2章「烤漆鋼板」)
b. 不銹鋼板/片:依設計圖所示符合[CNS 8499][ ]及相關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3章「不銹鋼板」)
c. 彩色烤漆鋼板/片:依設計圖所示符合[CNS 10804][ ]及相關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2章「烤漆鋼板」)
d. 彩色琺瑯鋼板/片:依設計圖所示琺瑯部分符合[CNS 13614][JIS R4301][DIN 51155][ ]及相關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5章「琺瑯鋼板」)
(2) 鋁板類(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1、05734章之相關規定。)
A. 所有鋁板應符合[CNS 2253][ ]之規定。
B. 表面處理
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施作下列所述之表面處理,包括但不限於:
a. 陽極處理鋼鋁板/片:依設計圖所示符合[CNS 8507] [ ]及相關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1章「烤漆鋁板」)
b. 彩色烤漆鋁板/片:依設計圖所示符合[CNS 10757] [ ]及相關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1章「烤漆鋁板」)
c. 彩色琺瑯鋁板/片:依設計圖所示符合[CNS 13614][ ]及相關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4章「琺瑯鋁板」)
(3) 複合鋁板類(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6章「烤漆複合鋁板」之相關規定。)
A. 所有鋁面板應符合[CNS 2253][ ]之規定,其產品包括但不限於:
a. PU填充複合鋁板/片。
b. 高壓礦石填充複合鋁板/片。
c. 蜂巢格板填充複合鋁板/片。
B. 表面處理
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施作下列所述之表面處理,包括但不限於:
a. 陽極氧化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並應符合[CNS 8507][ ]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6章「烤漆複合鋁板」)
b. 烤漆表面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並應符合[CNS 10757][ ]之規定。(詳細內容另詳本規範第05736章「烤漆複合鋁板」)
c. 琺瑯表面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之顏色,並應符合[CNS 13614][ ]之規定。
2.2.2 修補劑
(1) 調色劑: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規範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採用聚胺酯系列樹脂塗料,液態常乾型。
(2) 充填劑: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本規範第09961章「環氧樹脂漆」之規定,採用環氧樹脂塗料,液態硬化型。
2.3 板片表面處理
應依據設計圖所示施作下列所述之表面處理,包括但不限於:
(1) 本色表面處理
A. 鍍鋅鋼板: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 1244][DIN][ASTM] [ ]之規定。
B. 不銹鋼板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 8499][DIN][ASTM] [ ]之規定。
C. 鋁板: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 8507][DIN 17611][BS 1615][ASTM][ ]之規定。
D. 複合鋁板: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 8507][DIN 17611] [BS 1615][ASTM][ ]之規定。
(2) 烤漆表面處理
A. 一般烤漆處理: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 10804][DIN] [ASTM][ ]之規定。
B. 粉末塗裝處理(通稱Powder Coating):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DIN][ASTM][ ]之規定。
C. 氟碳烤漆處理(通稱Kynar-500或P.V.D.F):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DIN][ASTM][ ]之規定。
(3) 琺瑯表面處理
依設計圖所示,並符合[CNS][DIN][ASTM]之規定。
2.4 產品設計與製造
2.4.1 製造前應先至工地檢查及丈量現場尺度。並繪製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生產、製造。
(1) 形狀
A. 金屬板片應形狀正確、線條筆直且無瑕疪。
B. 金屬板片製造與接合時不得扭曲金屬,固定扣件不得扭轉過緊,避免傷及表面塗裝。
(2) 緊固系統及固定支架設計請參照本規範第05580章「成型金屬裝配」。
(3) 固定扣件設計
A. 應與固定支架及金屬板片之扣件配合進行整體固定扣件之設計,並提供結構計算書及其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生產、製造、裝配。
B. 除另有規定外,在可行的範圍內,其固定扣件得用拉釘(Rivet)之方式儘量隱藏,如採用螺栓與螺釘應以鑽孔及埋頭方式栓繫。
(4) 銲接方式
A. 鋼及不銹鋼銲接應依照[AWS D1.1][ ]之規定。
B. 鋁銲應依照[AWS D5.1][ ]之規定。
C. 銲接不得使表面處理變色或扭曲。金屬板片表面之銲接殘渣及氧化物應予清除。固緊件不得於現場銲接,但另有指示者除外。
(5) 加工/修飾
A. 如須銲接時,其銲接處應修飾平整,磨平完成面使之平滑,使用研磨機器或以手工將完成表面之邊緣及尾端磨整平順。
B. 凡經複雜成型作業之表面,應加以磨整,並去除殘留之材料,以自來水洗刷表面後令表面乾燥,再施予設計圖上指定之表面塗裝。
(6) 工廠內金屬表面處理
A.鍍鋅處理
a. 以熱浸鍍鋅製造之碳鋼製品應符合[CNS 8503][CNS 10007][ ]等相關規定。
b. 受損之鍍鋅表面應塗佈鍍鋅補漆,每一層之底漆乾燥後方可加上另一層,且每層厚度不可薄過[0.0375mm][ ]。
B. 凡金屬製品與異質材料接觸表面及銲接處,應塗佈防蝕劑。
C. 非鍍鋅碳鋼表面應提供一層防銹底漆。以毛刷塗刷底漆,角落亦需塗刷,並應防止底漆有流動及滴垂鬆弛現象。
D. 表面塗裝
a. 一般烤漆塗裝及處理
b. 高耐度表面塗裝-P.V.D.F類型(通稱Kynar-500)
c. 琺瑯烤漆表面塗裝
(7) 工廠組裝
A. 製品應按實況盡量在工廠以最大尺度組合。
B. 特殊的組合產品,應於工廠內進行試安裝組合。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準備工作
(1) 金屬板片製品表面之雜物須清除乾淨。
(2) 與各相關部門協調金屬板片之安裝工作。
(3) 施工期間金屬板片製品表面應加保護以防擦撞、污漬、變化及其他損害的發生。
3.1.2 安裝
本章工作無安裝動作,有關安裝之細節另請參照本規範第05580章「成型金屬裝配」之規定辦理。
3.1.3 油漆及補漆
依據本規範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
3.1.4 清理
(1) 配合安裝工作完成後,依據金屬板材製品廠商之建議方法將其表面清理乾淨。
(2) 將本工作所產生殘渣破片清理乾淨並移出現場。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之裝飾金屬板片之生產、製造等,不予單獨計量。
4.1.2 本章所述工作併入本規範第05580章「成型金屬裝配」之工作項目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面積,以[式][樘][平方公尺][ ]計量。
4.1.3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填縫劑、固定支架、固定扣件、五金配件、清理及本章第1.2.3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4.2 計價
4.2.1 除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之裝飾金屬板片之生產、製造等,不予單獨計價。
4.2.2 本章所述工作併入本規範第05580章「成型金屬裝配」之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3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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