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820 加勁圬工組裝
¶ 1. 04820 加勁圬工組裝 V2001.03.27.doc
第04820章
加勁圬工組裝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加勁磚牆砌築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使用於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隔間牆、圍牆、水溝等圖示為加勁磚牆砌築者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磚塊、水泥砂漿、補強件、圬工配件、砌築、清水磚牆之嵌(勾)縫及必要之清理等。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382 R2002 建築用普通磚
(2) CNS 1010 R3032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檢驗法(用50mm或2"立方試體)
(3) CNS 1011 R3033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拉強度檢驗法
(4) CNS 1178 A3042 混凝土空心磚檢驗法
(5)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6) CNS 2220 A2034 砂灰磚
(7) CNS 8905 A2137 混凝土空心磚
(8) CNS 12963 A2250 裝飾混凝土磚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3.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等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4.3 廠商資料
1.4.4 樣品
擬採用之磚塊製品之樣品至少[8塊][ ]。
1.4.5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本章工作項目無須做實品大樣。]
1.5 品質保證
1.5.1 磚塊、龜殼鐵絲網及水泥砂漿等之品質應符合本章相關之規定。
1.5.2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不合規定之材料應即運離工地。
1.6.2 產品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不受潮之地點,並與地面、土壤隔離;必要時應予以覆蓋,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2. 產品
2.1 材料
除另有規定時,本章工作所用材料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2.1.1 水泥砂漿
應符合CNS 1010 R3032、CNS 1011 R3033及本規範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2.1.2 磚塊
磚牆之磚塊材料應包含但不限於:
(1) [黏土磚類:依設計圖之規定。]
(2) [混凝土磚:依設計圖及本規範第04220章「混凝土磚」之規定。]
(3) [矽酸鈣磚:依設計圖之規定。]
(4) [藝術手工磚:依設計圖及本規範第04240章「高壓蒸氣養護輕質氣泡混凝土磚」之規定。]
(5) [氣泡混凝土磚:依設計圖之規定。]
(6) [石膏磚:依設計圖之規定。]
(7) [玻璃磚:依設計圖及本規範第04270章「玻璃磚」之規定。]
(8) [水泥砂漿磚:依設計圖之規定。]
(9) [泥磚:依設計圖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除黏土磚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分為度。其他磚塊一律不得澆水或浸水處理。
3.1.2 清除磚塊表面及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3 其砌磚位置須按圖先劃線於地上,並將每皮磚牆逐皮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3.2 施工方法
3.2.1 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黏土磚及實心混凝土磚磚牆一概用英國式砌法,即一皮丁磚一皮順磚相間疊砌。其他磚牆則採用垂直順磚砌築。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磚縫填滿灰漿後並於接觸面加舖龜殼鐵絲網,加強結構並減少牆面裂隙。
3.2.3 磚縫應上下一致並不得超過10mm或小於8mm。磚砌至頂層時,需預留二皮以上磚厚,改砌成傾斜狀以使灰漿砌築之填實較易。外牆在下雨時不得砌築,必要時,應另搭防雨棚架防止雨水滲入室內。
3.2.4 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梯形,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工程司核可]之覆蓋物妥善遮蓋養護。
3.2.5 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應拉水準尼龍線或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6 牆內應埋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預埋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7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3.2.8 與相關聯之他項工程接合施工
(1) 與結構體接合施工
A. 磚牆與RC牆、柱接合部位,須預留[1.5cm][ ]伸縮縫,並每隔一層以可伸縮鐵件連接補強。
B. 磚牆與梁底或版底間須預留[1.5cm][ ]之伸縮縫,作為彈性伸縮空間。
(2) 與門窗框安裝之施工
A. 磚牆與木門框間之固定,除以水泥砂漿黏著外,並須於每[10][ ]皮磚上利用[不銹鋼][鍍鋅之L型鐵件],尺寸為[50mm×50mm× 1.5mm][ ]固定之。
B. 門窗之安裝應於砌磚前預留門窗位置,安裝時利用鐵件固定於磚牆上,再以[砂漿][ ]嵌補縫隙。
C. 門窗上緣須選用楣梁或槽鋼加以補強。
D. 大型門窗之安裝,應以固定繫件、角鋼或槽鋼於門窗框上下緣及每隔[45cm][ ]處完全固定於結構體上。門窗框四周應預留[1.0cm][ ]伸縮縫,表面再以彈性填縫劑填充。
(3) 與水電設備管線之配合施工
A. 應符合本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與其他相關之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B. 間隔牆放樣完成後,應檢查預留之管線位置。
C. 砌磚前管道間、豎管、水平吊管應先配管完成。
D. 砌磚牆時應配合地坪所預留之管線位置。埋入管線之外緣與磚牆表面應至少保持[10mm][ ]之淨距。
E. 磚牆築砌完成應俟水泥砂漿完全乾固(約24小時),再進行設備管線之開槽。
F. 水電施工時應避免破壞超過1/2以上之厚度,以免影響其結構強度,若為水平溝槽則避免破壞超過1/3以上之厚度。
G. 砌磚與配管完成後,所有管線溝槽及空隙以磚塊之填補材或以[1:4][ ]之水泥砂漿填補至八分滿再舖設FRP纖維網及[水泥砂漿][批土][ ]補平。
H. 若須開鑿洞口管槽時,依本地施工慣例,其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的污物清除工作應由該提議之相關機電工程承包商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砌磚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I. 體積過大之電源配電箱及消防設施安裝、填補時須加強舖設鐵絲網於背面補強。
3.3 法規規定
應依據本規範相關章節之規定,如有未盡之處應另依「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構造篇第六節加強磚造及下述規定辦理:
3.3.1 1B磚牆
(1) 長度大於[45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柱。
(2) 高度大於[35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樑。
3.3.2 1/2B磚牆
(1) 長度大於[30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柱。
(2) 高度大於[300cm][ ]以上時,應加做補強樑。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半磚][15cm]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20cm。
3.3.5 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 1B磚牆者應放[16mm][ ]鋼筋四根,用[10mm][ ]箍筋間隔25cm。
(2) 1/2B磚牆者應放[10mm][ ]鋼筋二根,用[10mm][ ]直筋固定間隔25cm。
(3) 楣梁部份應放[13mm][ ]鋼筋四根,用[10mm][ ]箍筋間隔25cm。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04820 04820- PAGE 6 V1.0 200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