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701 壩用混凝土
¶ 1. 03701 壩用混凝土 V2010.11.01.doc
第03701章V6.0
壩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除了滾壓混凝土外之壩混凝土製造、運送、澆置、振搗、修飾、混凝土溫度、養護、混凝土試驗及品質控制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結構壩體、溢洪道、排砂道、靜水池、魚道、及擋土牆等使用。
1.2.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2.3 飛灰
1.2.4 卜特蘭高爐水泥
1.2.5 水淬高爐爐碴粉
1.2.6 混凝土製造設備
1.2.7 壩巨積混凝土溫度
1.2.8 混凝土表面修飾
1.2.9 混凝土養護
1.2.10 混凝土接縫(包括施工縫、伸縮縫)
1.2.11 混凝土試驗及品質控制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7 粗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2)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3) CNS 3408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4)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5) CNS 1174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6) 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7)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8)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9) CNS 1237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10)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11) CNS 1240 混凝土粒料
(12) CNS 2178 混凝土用液膜養護劑
(13) CNS 3036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14)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15) CNS 9661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
(16) CNS 9662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容積法)
(17)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8) CNS 12465 碳酸塩pH標準液
(19) CNS 13407 細粒料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20) CNS 13465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21) CNS 12549 混凝土及水泥墁料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214 混凝土強度試驗結果評估
(2) ACI-318 建築規範之結構混凝土要求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
壩用混凝土之水泥應符合第03052章2.1.2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限制..
(1) 水泥之鹼性物質(Na2O+0.658K2O)不得超過[0.6%][ ]。
(2) 不同廠牌之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1.2 飛灰
飛灰用於巨積混凝土、摻料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3036][ ]規定,取代水泥之飛灰用量由工程師決定,以重量計不超過[30%][ ]為原則,但若含取代細粒料則可超過[30%][ ]。
2.1.3 水淬高爐爐碴粉
水淬高爐爐碴粉用於巨積混凝土摻料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2549][ ]之規定,水淬高爐爐碴粉用量以重量計,其重量不得超過卜特蘭水泥與水淬高爐爐碴粉總重之[65%][ ]。
2.1.4 細粒料
(1) 細粒料應符合[CNS 1240][ ]之要求。嚴禁採用海砂,混凝土含氯量依[CNS 13465][ ]氯離子含量規定辦理。
(2)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依[CNS 13407][ ]辦理。
(3) 細粒料之細度模數應在[2.50~3.10][ ]之間。細粒料之級配亦應加以控制,使其細度模數在運至拌和機時,連續十次取樣中至少有九次試樣與上一批十次試樣平均值之差異不超過[0.20] [ ],否則應調整配比。經工程師同意得將細粒料分成兩種或兩種以上儲存,以調整配比。
2.1.5 粗粒料
(1) 粗粒料之級配應符合[CNS 1240][ ]之要求。
(2) 天然或軋製之粗粒料中,含有細長或扁平(寬比厚或長比寬之比大於3以上者)之顆粒超過[20%][ ]以上時,不得使用。
(3) 粗粒料有害物質重量百分比之總和不得超過[2%][ ]。下列任一情形之粗粒料不得使用..
A. 洛杉磯磨損試驗[CNS 490,3408][ ]依標準分級100轉後,其重量損失超過[10%][ ],或500轉後,其重量損失超過[40%][ ]。
B. 硫酸鈉溶液健度試驗(CNS 1167)五次循環後,其粒料重量損失超過[10%][ ]。
C. 比重(面乾內飽和)小於[2.55][ ](CNS 487)。
2.1.6 水
(1) 用於拌和混凝土、水泥砂漿、灌漿漿汁,養護混凝土及(或)用於粒料加工等之水應潔淨並不含油、鹽、鹼類、淤泥、糖、有機物或其他有害物質。
(2) 除另有規定外,水的品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水之總固體量不得超過[50,000PPM][ ]。
B. 硫酸鹽類之含量以SO42-表示,不得超過[3,000PPM][ ]。
C. 氯化物之含量不得超過[1,000PPM][ ]。
D. 水質試驗應依據[CNS 1237][ ]。
2.1.7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 化學摻料依使用目的分為輸氣劑應符合[CNS 3091][ ]規定以及下列7種型式,並應符合[CNS 12283][ ]之規定:
A型:減水劑。
B型:緩凝劑。
C型:早強劑。
D型:減水緩凝劑。
E型:減水早強劑。
F型:高性能減水劑。
G型:高性能減水緩凝劑。
(2) 任何經核准之化學摻料,均應依照製造廠商之標準規範使用。
(3) 其他特殊用途之化學摻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使用。
(4) 在工地儲存六個月以上或冰凍過之化學摻料,未重新試驗證明其未變質前不得使用。
(5) 混凝土中之化學摻料其氯化鈣含量不得超過水泥重量之[1%] [ ]。
2.2 品質管制
2.2.1 品質管制計畫:制訂並實施一套品質管制計畫,以確保成品符合規定。該計畫應包含產品製作過程中之試驗與足以證明材料、設備正確使用之檢驗制度。
2.2.2 要求材料之供應商實施一套品質管制計畫,並將該計畫納入承包商依上述所制訂之品質管制計畫。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所有澆置設備及方法均應經工程司認可。所有與該次澆置有關之模型、鋼筋、埋設物之安裝(不論由承包商或其他承包商提供及安裝者)、岩盤基礎及硬化混凝土表面之準備等,未經工程司檢驗及認可,不得開始澆置混凝土。上述檢驗及認可,以工程司規定格式之檢驗表為之。
3.2 施工方法
3.2.1 當擬澆置混凝土之表面已準備妥當,所有以低壓水氣沖洗之混凝土施工縫及岩盤基礎之表面,應以一層[3cm][ ]厚之細料混凝土覆蓋之。此細料混凝土強度應與將澆置之混凝土強度相同,但其粒料最大粒徑為[19mm][ ],其配比應事先送審。此細料混凝土應均勻地舖佈並填入表面不平之處,緊接著澆置正規混凝土於其上。
3.2.2 由於設備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連續澆置中斷時,承包商應於混凝土仍為塑性時予以徹底搗固,並使此冷接縫具有適宜地均勻且穩定之坡度,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處理之。此冷接縫表面之混凝土,應依規定之施工縫所需要求,予以清理及潤濕。
3.2.3 於開孔上端之混凝土或混凝土板,需與其支承之牆或柱作整體澆置時,該支承結構之頂部混凝土應儘可能以最小坍度之混凝土澆置並徹底搗實之。在板及填角澆置前,此支承結構之混凝土應令其凝固約[1小時左右] [ ];但在任何情況下,其延緩時間以不超過振動機能藉其自重輕易插入牆柱混凝土為限。於振搗頂部填角及板之混凝土時,振動機應插入支承結構之頂部混凝土中,再予振搗之。如粒料有分離之趨勢時,則應以鏟起粗粒料投入水泥砂漿中之方法調整,而非將水泥砂漿灌入粗粒料中。坍度過量、粒料分離、局部硬化或工作性不良之混凝土不得澆置;如已澆置,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予以移除並廢棄,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2.4 混凝土應儘可能卸置於其最終位置,其澆置方式應使粒料分離減至最小程度,且澆置時不得猛烈衝擊構造物之鋼筋、埋設物或模型。混凝土之自由落下高度不得超過[1.5m][ ],否則,應採用經工程司認可之漏斗及(或)落管以避免澆置過程中發生粒料分離現象。除梯階式澆置法外,所有混凝土均應以水平層次澆置。於新層次混凝土澆置時,其下層次不得有初凝現象。除另有規定外,每一層次之厚度應為0.5至0.7m。
3.2.5 壩之混凝土須以近於水平之層次澆置,每一層次之厚度約為0.5至[0.7m][ ]。除工程司另有規定外,每一分塊之最大升層高不得超過[2m]。分塊澆置時,新鮮混凝土之暴露面須減至最少。澆置應由每一分塊下游面開始,逐步以水平層次澆置混凝土,於上一層次混凝土振搗時,緊接於其下之層次混凝土不得初凝致使振動機不能插入,因此,於分塊之局限範圍澆置後,其上一層次須即開始澆置,如此反復以梯階方式進行,以迄完成。各層次上游坡面之佈置須能避免骨料分離。每一層次之表面須向上游成一俯角,其坡度約為百分之一。同一分塊下一升層混凝土澆置完成後[72小時]以內不得澆置其上一升層混凝土。在任何情況下,壩各相鄰分塊(整體)間之高度差不得超過[12m][ ]。壩體混凝土澆置前,承包商應將混凝土升層計畫提請工程司認可。
3.2.6 搗實
(1) 所有混凝土均應用機械振動設備搗實,輔以手工鏟搗、棒搗並搗實至最大可行之密度,使無氣泡及蜂巢存在且與模型、鋼筋及其他埋設物完全密接。每次澆置使用之振動機型式、尺度及數量,依澆置之速率及情況決定,應足以使混凝土完全搗實,並應事先獲得工程司認可。振搗應使用電動或氣動之插入式、高頻率振動機或發動機帶動之振動機施行之。隧道襯砌中,插入式振動機確不適用處,其混凝土之振搗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採用模型振動機,裝牢於外模上。直徑小於10cm之插入式振動機,其最小振動頻率應為7,000次/分鐘;直徑大於10cm者,其最小振動頻率應為6,000次/分鐘。所規定之頻率係指振動機插入混凝土中時而言。模型振動機之振動頻率不得小於8,000次/分鐘。於振搗新鮮混凝土層次時,振動機應保持於垂直位置。振動機應插入足夠深度以振搗新層次之全深,且應插入底下層次之頂部約數cm,以確保層次間能完全結合。
(2) 在底下層次混凝土未徹底振搗完成以前,不得澆置新層次混凝土。使用振動機應作有系統且間距適當之振搗,使振動影響範圍互相重疊。振動機應小心操作,避免與模板面或埋設物接觸,並避免在局部地點作過度之振動致導致粒料分離、乳膜及表面浮水現象。振動機不得用於使混凝土流動。
3.2.7 施工縫
(1) 任何混凝土面由於澆置中斷時間過久,致發生凝固不能插入振動機時,應施作施工縫。若工程任何部份澆置工作中斷超過1小時以上時,其混凝土面應予處理及清洗,其方式與施工縫相同。
當每一混凝土升層完成後,其頂部面應立即妥為防護,以免混凝土之凝固受任何不良影響。所有施工縫之形狀及位置應依圖示或經工程司認可。於混凝土初凝但尚未終凝之前,接縫面應以[7kgf/cm2] [ ]低壓力水氣沖洗,以除去表面之乳膜及移除半脫落部份,並使大粒粒料裸現但以不致移動或鬆動為度。如升層表面鋼筋密佈或較難進入,或任何其他原因認為不宜擾及尚未凝固之升層表面時,不得使用水氣噴洗方法處理,須改用濕式噴砂處理。採用濕式噴砂處理施工縫時,應於次一升層混凝土即將開始澆置前施行之。
(2) 上述濕式噴砂處理得以[420kgf/cm2][ ]高壓水擊法替代之。此項作業應繼續進行,直至所有不適宜混凝土及所有乳膜、結膜、污點、碎片及其他雜物均已移除為止。
(3) 混凝土即將澆置前,應再以低壓水氣噴洗,直至清洗水變清為止。承包商應將清洗之水小心排除,不得流入澆置區域,噴洗之表面應呈潤濕狀態且無污水坑。噴洗所用之空氣壓力不得低於[7kg/cm2] [ ],水壓力應恰足使水流進入空氣壓力之有效範圍內。除非工程司核准外,施工縫不得用模板形成之。必要時,施工縫應作成齒形。澆置混凝土時,所有接縫不得有積水。
(4) 施工縫於形成後15天以內仍未以混凝土覆蓋時,承包商應於澆置工作開始前,以氣鎚鑿除所有混凝土表面;其鑿除厚度應依工程司指示。上述處理應於施工縫以水濕治超過五天後方得施行之。
(5) 模成施工縫應依圖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設置。將與混凝土黏結之模成施工縫之表面,在新鮮混凝土澆置前,應以濕式噴砂或以[420kgf/cm2][ ]高壓水處理、清洗、並使表面無游離水份。於接近接縫處應特別注意藉充分之振動以確保混凝土之密接和填滿所有不規則處。應小心以新澆混凝土相同配比之細料混凝土或水泥砂漿作為黏結層,徹底塗刷於舊混凝土之表面。
3.2.8 伸縮縫或收縮縫
(1) 因伸長、收縮或個別基礎之不同沉陷等原因,可能引起混凝土構造物與相鄰者間發生相對變位而預留之接縫,均視為伸縮縫或收縮縫。
接縫應依圖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設置,並應符合所示之細部。除另有規定或圖示或工程司指示外,不論任何情況下,混凝土中之任何固定金屬不得穿過伸縮縫或收縮縫連續埋設。除圖示或工程司指示外,伸縮縫或收縮縫可做成光滑、平整、鍵槽或齒狀之型式,以確保構造物間接觸良好。
形成接縫之兩面應完全分離。在前一分塊未完全凝固之前,不得澆置其相鄰之後一分塊。若圖示或工程司指示時,在後一分塊澆置時得於接縫處裝置填縫料或其他經認可之材料以形成伸縮縫。
(2) 除非已設有提供與安裝接縫料(計價項目)外,伸縮縫及收縮縫施工有關之一切費用均已包括在需要設置接縫之混凝土單價中。
3.3 檢驗
3.3.1 混凝土製造檢驗
(1) 承包商對擬使用之材料(水泥、飛灰、水淬高爐爐碴粉、矽灰、粒料、附加劑、水等)應依據契約規範規定之試驗項目、方法、頻率 等預先會同工程司抽樣送至經認可符合CNLA之試驗機構試驗,試驗報告經檢驗部門證實符合規範後,始可使用該項材料。
(2) 承包商應提出各有關之混凝土配比設計,該項配比設計需經認可符合CNLA之試驗機構試驗,試驗報告經工程司審查認可後始可使用。
(3) 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校驗有關設備(包括粒料製造、篩分、 儲存、搬運、拌和廠計量及拌和設備)及工地試驗與取樣設備。每月並會同工程司檢定各材料之計量設備精度及配料精度各1次,並填報「計量設備校正報告表」1份及「配料精度校正報告表」附拌和廠自動紀錄表各1份。
(4) 生產混凝土前,完成拌和機效能試驗,並填報「拌和機性能試驗報告表」。施工中,原則上每6個月試驗1次。
(5) 上列各項試驗及檢驗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開始依需要生產混凝土。
(6) 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於混凝土拌和製造過程中取樣辦理粗細粒料篩分析及表面含水量測定,並填寫「混凝土粗粒料級配篩分析試驗紀錄表」及「混凝土細粒料級配篩分析試驗紀錄表」。
(7) 工程司應填寫「混凝土製造檢驗紀錄表」,詳實紀錄如粗細粒料表面水、配比之調整、試體之製作情況、坍度、混凝土製造數量及使用材料之統計等。
(8) 混凝土製造過程中,工程司如發現情況變化已超過工程司之控制能力及範圍,而可能導致品質之劣化時,應即令承包商停止製造混凝土。
(9) 施工中,工程司應依契約規定頻率抽試水泥、矽灰、飛灰、粒料、水及附加劑等品質。
(10) 各項檢驗紀錄表均由工程司自存並影印分送有關單位。
3.3.2 混凝土澆置檢驗
(1) 「混凝土澆置前檢驗表」由承包商品管人員先行檢查簽認後提出2份,並會同工程司進行各項檢驗工作,工程司先以「混凝土澆置前核對紀錄表」查對後簽章,認可澆置,並抽存「混凝土澆置前檢驗表」,如認為有其他需要檢驗項目,可在表內空白檢驗項目欄填入項目名稱,送請各有關工程司簽証,無須檢驗項目應於簽証欄劃線,工程司簽証已久,恐有變化之虞者,亦可送請重新檢驗簽証。澆置認可後八小時內,承包商未能開始澆置時,應重新辦理澆置認可。
(2) 澆置認可後,承包商應提出「混凝土拌和廠訂料單」四份,經工程司簽証後,由承包商轉送拌和廠,再經拌和廠雙方工程司簽收後進行拌和,訂料單分別抽存備查。
(3) 拌和廠依據訂料單製造混凝土,出料時由拌和廠填寫「混凝土拌和廠出料單」四份,經拌和廠雙方工程司簽証後,隨車送工地,再經現廠工程司及承包商簽認後進行澆置,出料單分別抽存備查。
(4) 混凝土澆置方法需依據施工規範、說明書、常規或配合工地實況或工程司認可之方法。
(5) 工程司在承包商監工員陪同下,全時間掌握澆置實況,檢驗機具、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等是否符合規範,並填寫「混凝土澆置實況紀錄表」一份存查。
(6) 混凝土澆置過程中,由承包商於工程司在場時辦理各項檢驗與取樣,填寫「混凝土試體製作紀錄表」,經工程司在該表內簽章証實後隨同試體送試驗室。
(7) 試驗室工程司,日將混凝土試體壓驗結果填列於「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報告表」一式三份,分送工程司、承包商及自存各乙份。
(8) 工程司每日將混凝土試體壓驗結果按構造物及配比種類分別填列於「混凝土試體抗壓強度成果統計量分析表」,並依契約規定判定是否合格,俟各混凝土配比所取製試體數量每達30組時,即依ACI-214辦理強度成果之統計分析評估,並繪製「混凝土品質管制圖」各一式二份,一份存實驗室、一份送業主備查。
(9) 若7天試壓顯示抗壓強度過低,應立即呈報採取必要之調整措施,無須等待28天之試壓結果。
3.4 現場品質管制
3.4.1 一般
(1) 承包商應在每一拌和廠提供混凝土試體之取樣、製作與養護施做試驗所需之設備及試驗儀器,上述設備及儀器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承包商並應自費將模製之試體自工地運至工地試驗室,施做抗壓強度試驗。
(2) 用於混凝土試體之取樣、製作、養護及試驗之各項方法應符合CNS之適用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標準..
A. CNS 1174 新鮮混凝土取樣方法。
B. CNS 1231 工地製作及養護混凝土試體之方法。
(3) 承包商除在拌和廠取樣以校核混凝土製造之均質性外,所有工地取樣承包商應在工程司會同下,依隨機抽樣法在拌和車或攪拌車卸料口採取樣品,並依規定製作試體。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抗壓強度試驗之試體數量應依下表之規定..
-
-
-
每次澆置
最少試體個數
7天
28天
90天*
10~100m3
[4][6]
2
2
2
超過100m3部份
[4][6]
2
2
2
每增加200m3
(含不足200m3)
-
-
* 不適用於規定為28天齡期抗壓強度之混凝土。
3.4.2 七天試壓之應用
試體通常為直徑15cm、高度30cm之圓柱體(直徑6吋、高度12吋)。圓柱試體模應符合CNS 1232-規定,可重覆使用者。任一配比之7天與28天之強度相互關係,可在試驗室確定,一俟工程開始,類似之相互關係將由取自拌和機之混凝土試樣加以推定。於該相互關係建立後,7天之壓驗結果作為推斷28天抗壓強度之指標。如7天試壓顯示抗壓強度偏低,應立即採取調整措施,無需等待28天之壓驗結果。
3.4.3 混凝土強度試驗之評估
(1) 試體之抗壓強度試驗,應依其不同配比依ACI 214評估,一強度試驗係指取自同一配比同一拌和(Batch)之兩個或兩個以上試體,於指定齡期(28天)之壓驗強度平均值。一般以30強度試驗作一次混凝土試體強度統計評估,若所餘強度試驗數小於15時可併入上一次統計評估一齊辦理。
(2) 混凝土強度試驗須滿足下列二要求..
A. 強度試驗結果低於規定強度(fc')者所佔百分率不得超過20%。
B. 任意連續六強度試驗之平均值不得低於規定強度(fc')。
由
來求t值,在強度試驗數大於或等於30時,t若大於
0.842時,為判定符合A項要求,其x、s為依ACI 214統計之結果。
3.4.4 混凝土強度評估不合格時之處理
(1) 於工地所取試樣之試驗結果不符「混凝土強度試驗之評估」要求時,工程司有權要求承包商採取下列複驗措施,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應依[ACI
318之規定對構造物採取足夠數量之混凝土樣品(自硬化之混凝土鑽取樣心)。此等額外樣品之採取及試驗應依照CNS
1238-之規定,並按ACI
318之規定辦理評估。
如屬可能,於抗壓強度試驗未達標準之構造物上施做載重試驗;
其他個案通知之試驗。
(2) 於複驗工作完成之後,如工程司認為構造物中之混凝土不符規定品質,得指示加強或拆換不合格試體所代表之全部或局部已硬化之混凝土,工程司亦得指示加強或拆換本工程任何可能相關連或受影響之部份,承包商應立即辦理,並以不影響其他相關部份安全之方式施工,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4.5 澆置過程中之混凝土試驗
承包商應依下表規定,並於工程司在場時辦理混凝土試驗,以校核及維 持澆置混凝土之品質,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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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 驗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試 驗 頻 率
坍度
CNS 1176
在連續澆置時每兩小時需試驗一次
新拌混凝土之空氣含量(若添加輸氣劑時)溫度量測
CNS 9661或
CNS 9662
每工作班試驗2次為原則
每工作班試驗2次為原則
新拌混凝土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CNS 12465
每工作班試驗1次為原則
-
3.5 許可差
3.5.1 一般
與圖示或工程司要求之線向、坡度及尺度偏離之構造物,其線向、坡度及尺度之偏差值應在下列規定許可差之限度內。本節規定之許可差不得與不規則面相混淆。凡超過本節規定許可差限度之混凝土工作,承包商應依工程司個案指示方式,予以整修、拆除或更換,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5.2 鋼筋混凝土構造物之許可差
(1) 線向、坡度及垂線之偏差
A. 所有構造物
a. 每6m 15mm。
b. 每12m 20mm。
c. 每24m或超過者 30mm。
B. 掩埋之構造物為上述數值之兩倍
(2) 柱、梁之斷面尺度及板、牆厚度之許可差
A. 負值 6mm。
B. 正值 13mm。
(3) 與規定平面位置及柱、牆相關位置之許可差
A. 於任一架間或最長至6m [13mm][ ]。
B. 每12m或超過者 [25mm][ ]。
3.5.3 閘門結構及直井之許可差
(1) 與規定線向及坡度之許可差[13mm][ ]。
(2) 厚度許可差為負值[0][ ](不得為負值)。
(3) 內部尺度之許可差[0.5%][ ]。
3.5.4 修飾面
(1) 一般
混凝土表面應平滑,顏色及組織均勻一致,不得有突出物、不規則面、孔穴、蜂巢及垢殼等,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混凝土之表面修飾應符合下述各項規定。
(2) 不規則面
修飾許可差係用以規定混凝土表面之「突變」及「漸變」之不規則,不同於施工線向之許可差,所謂線向許可差係指與鉛垂或水平、以及與圖示之定線、縱坡、尺度等之許可差。由於模型位移、誤組或誤接、或模板之接點鬆弛、或其他類似之模板缺陷所造成之突出,均應視為「突變」不規則,並以直接量測方式予以校核。所有其他不規則面應視為「漸變」不規則,其量測係用一支[1.5m] [ ]長之樣板量測有模面(Formed Surface)之偏離量;以[3m][ ]長之樣板量測無模面(Unformed Surface)之偏離量。
(3) 表面修飾等級
用於有模面及無模面混凝土構造物之修飾等級,以F1、F2、F3、F4、U1、U2、U3等符號表示。除另有規定或圖樣上另有註明外,修飾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F1 修飾適用於表面將被回填料或混凝土覆蓋或經常在水面以下者,除有缺陷混凝土須予修理及模板繫件端部拆除後所遺留孔須填塞以外,此級之表面於拆模後無須作任何處理。按前述規定所量得之不規則面,僅於凹入超過[25mm][ ]時,其表面始須改正。
F2 修飾適用於表面永久暴露,而不需F3修飾者。按前述規定所量得之不規則面,其突變不規則不得超過[6mm][ ],漸變不規則不得超過[13mm][ ] 。
F3 修飾適用於主要的或重要的建築物外表、次要流水面及閘墩,按前述規定量得之不規則面,其突變不規則不得超過[3mm] [ ],漸變不規則不得超過[6mm][ ]。
F4 修飾為一種有模面之修飾,適用於自消除水流作用之有害影響之觀點而言,該表面之線向及平滑係非常重要者。按前述規定所量得之不規則面,其突變不規則非平行於水流方向者不得超過[3mm][ ],突變不規則平行於水流方向者不得超過[6mm] [ ]。所有漸變不規則均不得超過[6mm][ ]。於閘門門檻預留槽之鄰近混凝土面自其設計線及坡度之偏離,每3m不得大於[6mm][ ]。
U1 修飾(刮飾)適用於表面將被回填料或混凝土覆蓋之無模面。U1修飾亦為U2及U3修飾之第一步驟。修飾時應充份整平並修刮使成均勻表面。按前述規定所量得之不規則面不得超過[9mm] [ ]。
U2 修飾(浮板修飾)適用於無模面,其表面通常係暴露於低速水流或外露可見,且不需U3修飾者。U2修飾亦可作為U3修飾之第二步驟。浮板修飾得用手工或動力設備施行。浮板修飾應於刮飾面已充分凝固後立即開始,其修飾不宜過度,以能使表面無刮痕且組織均勻所需者為度。按前述規定所量得之不規則面不得超過[6mm][ ]。圖示或經指示之接縫及角隅應以工具修飾。
U3 修飾(鏝飾)適用於圖樣中註明之無模面,其表面將暴露於高速水流或外露可見者。當浮板修飾面已充份硬化至不致使過多之細料溢至表面時,即可開始以鐵鏝刀修飾。鐵鏝刀之修飾必須用力加壓,俾使浮板修飾之砂質組織表面修平,並成一密緻均勻之表面,但不得留有瑕疵及鏝痕。按前述規定所量得之不規則面,不得超過[3mm][ ]。
3.6 保護
(1) 所有露天混凝土澆置後應按工程司認可之方法養護。經工程司同意者,地下混凝土得不必養護。混凝土於澆置後之最初14天內不得使水份損失,其表面應連續不斷而非週期性的保持潤濕狀態。若經工程司認可,得由噴灑符合[CNS 2178][ ]規定之養護劑以代替潤濕養護。於可能發生降霜或氣溫急變之期間,新澆混凝土之表面應依工程司指示作防凍保護或保溫措施。
(2) 未凝固之混凝土應加保護免受大雨、流水、直接日曬及風吹之影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混凝土..直接澆置於開挖面之混凝土計量,依據算至開挖計價線之理論體積核計。混凝土體積內之開孔、凹槽、管道、埋設管、木作及雜項鐵件等,若其單一斷面積超過[0.1m2][ ]者,應自計量體積中扣除。廢棄之混凝土以及混凝土用於多挖或超挖回填,或用於修補或更換有瑕疵工程,或用於承包商為其施工方便者,及輸送混凝土前用於潤滑管路之水泥砂漿,均不予計量。
所有永久工程之各類混凝土,按施工圖所算得之體積以單位體積立方公尺計量。
4.1.2 二次混凝土..二次混凝土之計量依據施工圖所算得之體積以立方公尺核計。
4.2 計價
4.2.1 混凝土按契約單價以單位體積立方公尺計價。
〈本章結束〉
03701 03701-13 V6.0 201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