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439 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
¶ 1. 03439 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 V2001.03.27.doc
第03439章
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港灣用現場預鑄混凝土塊構件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點測量、潮位觀測、水深測量等工作。
1.2.2 預鑄混凝土塊如雙T塊(Dolos)、鼎形塊(Tribar)、鉆形塊(Akmon)、方塊(Cube)、菱形塊(Tetrapod)等異形塊(消波塊)或其他各種形塊。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7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3090 A2042 預拌混凝土
(3)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2星期前,擬定包含下列各項之計畫,送請工程司認可:
(1) 混凝土塊製作及儲放場等施工場地之配置計畫。
(2) 置備機具之型式、規格、工作能量及需要數量等。
(3) 模板及吊具設計圖及計算書。
(4) 所需配合設施之配置。
(5) 每日之製作、搬運、儲存及安放計畫。
(6) 模板數量及複用情形。
2. 產品
2.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產品之相關規定。
2.2 混凝土工程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產品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模板
3.1.1 除業主特別指明可用木模外,概以鋼模製造。
3.1.2 鋼模之工程容積與實際容積是否有差,應先組合鋼模防漏後灌水以水之重量求實際容積。
3.1.3 鋼模需以螺絲、銷子、夾子等另件組合,組合後接縫須完全密接。若混凝土由空隙漏出時,須以布條、黃油黏土或橡皮等物緊密填塞以防漏漿。
3.1.4 為防止混凝土塊底模變形,宜放於砂床,砂袋或適當之模台上。
3.1.5 鋼模強度應足夠,施工期間不產生變形漏漿。
3.1.6 拆模時間除業主之圖說另有規定外,邊模須1天以上,底模2天以上。
3.2 澆置
3.2.1 每一混凝土塊須一次澆置完成,不准有接縫。
3.2.2 須嚴密振實,並須以外模振動機配合振實,各接縫、轉角及腳端處須充份搗實,拆模後須能獲得光滑之水泥砂漿表面。
3.2.3 混凝土塊須於混凝土之裹握強度大於吊放所產生之應力時,約為澆置後第[10~15][ ]天方准移置,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予以延長日期。
3.2.4 所有移置之吊運工具均由承包商自備。
3.2.5 混凝土塊拆模後須以紅漆標示製竣日期及編號。
3.2.6 養護:依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3 預鑄混凝土塊或稱異形塊(含消波塊)吊放
3.3.1 混凝土塊安放排列方式,依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規定排放。
3.3.2 異形塊安放須互卡,異形塊之自然間隙,不得填充石塊,異形塊與基礎面間亦不得墊充塊石。
3.3.3 孤立之異形塊,須依照工程司指示重新安放。
3.3.4 異形塊應自拋石堤或沉箱堤之邊坡腳向上沿堤身平行安放。
3.4 方塊安放
3.4.1 方塊排列方式須依設計圖規定辦理,安放順序應由岸向海及堤邊向外逐個安放,並須由潛水伕下水檢查安放位置是否正確,如不正確,應吊起重放。
3.4.2 安放後,方塊彼此間距應在[3cm][ ]以內,縱向邊線正負許可差不得超過[5cm][ ]。
3.4.3 如因方塊之累積間距至總長度增加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製造並安放特殊方塊,不另加價。
3.4.4 排放
(1) 防波堤用:沉箱護基方塊(或墊塊)排放前,應先檢查基礎地坪,是否平整?並請工程司檢驗後,方得進行吊放工作。且應於沉箱安放後即行開始,並於二日內完成。為確保密接,應有足夠潛水伕配合工作,於方塊吊放即將座落之基礎地坪面上時,至少應有二組潛水伕,一組推向沉箱,另一組推向已放之方塊,凡已吊放之方塊,經工程司檢查認為不合格時,承包商即應遵照指示重新吊放。
(2) 碼頭用:由方塊疊砌而成之重力式碼頭,方塊與方塊之間,應設置凹凸槽榫連接,如設計圖未有繪出時承包商應繪製凹凸槽榫之工作圖,經工程司認可後行之。疊砌時應注意上下縱縫必須錯開,不得成為直線。
3.5 [許可差及檢驗]
[依工程要求辦理製作尺度重量等檢驗。][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以[塊][ ]計量
4.2 計價
舉凡製造、養護、儲存、吊運、吊放及其他有關各項工作等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人工、材料、運搬、動力、設備、工具等均包括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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