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79 預壘混凝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07.12.26
章碼:03379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7.12.26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805(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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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379章V4.0
預壘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預壘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模板組立、灌漿管之安放佈設、粗粒料放置、預壘注漿之拌和、灌漿、混凝土養護及混凝土表面修飾。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2 第03210章--鋼筋
1.3.3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4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7 A3050 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3)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4) CNS 1240 A2029 混凝土粒料
(5) CNS 3036 A2040 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6) CNS 10896 A3207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用飛灰或天然卜作嵐礦物攙料之取樣及檢驗法
(7) CNS 13961 A2269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304.1R 應用預壘混凝土於結構與巨積混凝土之規定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30 流度臺
(2) ASTM C595 混拌水泥
(3) ASTM C937 預壘混凝土用水泥砂漿助注劑
(4) ASTM C938 預壘混凝土水泥砂漿配比
(5) ASTM C939 預壘混凝土水泥砂漿之流動性測試法(流度錐法)
(6) ASTM C940 實驗室新拌預壘混凝土水泥砂漿之膨脹性與泌水測試法
(7) ASTM C941 實驗室預壘混凝土水泥砂漿之保水性測試法
(8) ASTM C942 實驗室預壘混凝土水泥砂漿之抗壓強度測試法
(9) ASTM C953 實驗室預壘混凝土水泥砂漿之凝結時間測試法
(10) ASTM C1437 水泥砂漿之流度測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灌漿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灌漿管之安裝、注漿之配合比、注漿之拌和、灌漿作業程序及混凝土養護方法等。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提送預壘混凝土灌漿管之配置圖。
1.5.5 廠商資料:提送材料廠商名稱、產品型錄及原製造廠品質證明書。
1.5.6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1.6 品質保證
1.6.1 承包商應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送請工程司查驗,必要時得會同承包商抽取樣品送往符合政府主管機關規定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檢驗,所需檢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1.6.2 工程司得要求鑽心取樣,在不抵觸預埋鋼筋情況下可依CNS 1238 A3051鑽取試體並作抗壓強度試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水泥、飛灰等卜作嵐材料及預壘助注劑等攙料應妥為儲存置放,如有品質受損時,應即運離工地。
1.7.2 工程司如對品質有所疑慮時,得隨時取樣送試並以書面敘明原因,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1.7.3 水泥、飛灰等卜作嵐材料及預壘助注劑等攙料應於規定使用期限內使用,否則應即運離工地,不得使用。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除另有規定外,其品質須符合[CNS 61 R2001][ ]之卜特蘭水泥或合於[ASTM C595][ ]之爐石混拌水泥。
2.1.2 粗、細粒料:除另有規定外,粗粒料應為卵石或碎石,細粒料可為機製或者天然砂,粗、細粒料之品質除粒徑有三種級配須符合表1規定外,其他應符合CNS l240 A2029之規定,工程司可由鋼筋間距、構件尺寸、經濟性或者其他工程需求來選擇適合的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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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預壘混凝土粗、細粒料級配要求
試驗篩(mm)
過篩重量百分數
級配1
最小12.5 mm粗粒料
級配2
最小19.0 mm粗粒料
級配3
最小37.5 mm粗粒料
粗粒料
37.5
95~100
-
0.5
25.0
40~80
*
-
19.0
20~45
0~10
-
12.5
0~10
0~2
-
9.5
0~2
0~1
-
細粒料
4.750(NO. 4)
-
100
2.360(NO. 8)
100
90~100
1.180(NO. 16)
95~100
80~90
0.600(NO. 30)
55~ 80
55~70
0.300(NO. 50)
30~ 55
25~50
0.150(NO.100)
10~ 30
5~30
0.075(NO.200)
0~ 10
0~10
細度模數
1.30~2.10
1.60~2.45
* 19.0 mm以上粒料之最小空隙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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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水:所用拌和水須符合CNS 13961 A2269之規定,試驗則依CNS 1237 A3050之規定。
2.1.4 飛灰與卜作嵐材料:品質需符合CNS 3036 A2040之規定,取樣與檢驗則依CNS 10896 A3207之規定。
2.1.5 預壘助注劑:品質與性能須符合[ASTM C937][ ]之規定,減水效能與保水增量測試依[ASTM C941][ ]之規定,膨脹性與泌水性測試依[ASTM C940][ ]之規定,初終凝測試依[ASTM C953][ ]之規定,抗壓強度變異之測試則依[ASTM C942][ ]之規定。
2.1.6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7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8 混凝土養護: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3. 施工
3.1 安放灌漿管
灌漿管之佈置應由承包商根據機具之性能,注漿可滲透之面積,及其各項灌漿之升層妥為設計,經主管工程司核准後方得灌注。灌漿管之內徑可為[25][30][40][50][ ]mm,其間距隨構造物之大小而不同,通常以[1.2~3.7][1.5或1.8][ ]m較為恰當。在施工斷面較小之構造物,灌漿升層約為[1.5][ ]m,在巨積混凝土可達[3.6][ ]m。如灌漿升層更深,灌漿時可逐漸將灌漿管向上或向外升移,但出漿口最少應保持離漿液表面[30][60][ ]cm高。開始灌漿時出漿口應置於模型中最低處,調整漿液自管中以[0.6~1.2][ ]m/sec流出後自下向上流佈。在特殊情形下,經工程司許可,亦可將管路排於粗粒料頂部或四周,但須減低其升層高度。
3.2 放置粗粒料
潔淨之粗粒料運至現場即可傾入模板。傾入時應力求保持原有之級配,以免影響灌漿成品之強度或因而增加注漿之用量。放置時應將粗粒料稍加振動搗實,使其間孔隙減少至最經濟限度。粗粒料落入模板時並應避免使排妥之鋼筋或埋設物之位置發生變動。
3.3 預壘注漿之配合比
預壘注漿之成份配比應視混凝土設計強度依[ASTM C938][ ]決定,如設計圖說中未註明時,承包商應於施工前請工程司決定之。其參考配比之比例為水泥43 kg、飛灰32 kg、細粒料0.085 m3,初始拌和水19 kg,其後再依稠度測試的結果調整用水量。預壘助注劑之用量約為水泥及飛灰重量和之[1%][ ]。
3.4 注漿之拌和
注漿拌和前,應先將拌和桶內(Mixing
Drum)以及其他與漿液接觸部份所黏著之油脂等有害性雜質除淨,再將組成材料按照規定之配合比依下列順序置入拌和筒中:1.水、2.助注劑等攙料、3.飛灰等卜作嵐材料、4.水泥、5.砂。拌和所需時間以能產生稠度適合之均勻漿液為準,但不得少於[1分鐘]
[ ]。工地測定注漿稠度時,對於表1之粗細粒料級配1及2可用流度錐法[ASTM
C939][ ],注漿自錐口流出,以迄漿液開始成斷續狀態所經過之滲流時間(Time
of Efflux),對於牆壁以及一般結構修復工程應在[22±2]
[ ]秒範圍,而對於較大尺寸構件或者水中作業則應在[18~26][ ]秒之間。另外,對於表1之粗細粒料級配3則應使用流度臺[ASTM
C230][ ],並依[ASTM
C1437][ ]在3秒內跳動5下來測試其流度是否達到150%。施作時稠度仍應由工程司視注漿工作之實地情況及所需強度等因素而調整。
3.5 灌漿
拌好後之注漿應遵照設計圖說或經工程司核可之方法經由灌漿管逕行注入模板,務使確實填滿粒料間之空隙。灌漿管於灌漿前須以壓縮空氣射水沖洗潔淨,於泵入漿前應先通清水,然後方得開始灌漿。使用之泵送機其型式及性能須符合工程需要,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擬用泵送機有關資料送經工程司認可。漿液灌滿後,仍須繼續保持泵之運轉,直至模型中多餘之空氣及水份,自頂部排氣孔排盡為止。又注漿時所用泵送壓力,由工程司依管路長度及工地情況決定之。
3.6 關於預壘混凝土之模板悉依第03110章規定辦理、養護悉依第03390章規定辦理、表面修飾悉依第03350章規定辦理。本章若有未盡規定之處可參考[ACI 304.1R][ ]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模板」項目需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規定辦理。
4.1.2 「鋼筋」項目需符合第03210章「鋼筋」規定辦理。
4.1.3 「預壘混凝土」項目係依照設計圖說施工之體積,以[立方公尺][ ]計量,而混凝土內鋼筋或其他埋設物所佔之混凝土體積則不予扣除。
4.2 計價
4.2.1 「模板」項目需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辦理。
4.2.2 「鋼筋」項目需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辦理。
4.2.3 「預壘混凝土」項目計價包括所用人工、材料、工具、設備與混凝土施工中為完成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其中灌漿管、飛灰等卜作嵐材料、助注劑等攙料之材料、人工等均包含於單價內,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03379 03379-7 V4.0 200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