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75 鋼纖維噴凝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07.12.26
章碼:03375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7.12.26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803(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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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375章V3.0
鋼纖維噴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方工程坡面保護、地下及隧道工程結構支撐所使用之鋼纖維噴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鋼纖維
1.2.2 水泥
1.2.3 化學摻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2 第03373章--矽灰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 卜特蘭水泥
(2) CNS 1233 A3046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三分點載重法)
(3) CNS 1234 A3047 混凝土抗彎強度試驗法(中心點載重法)
(4) CNS 1238 A3051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5) CNS 3091 A2043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6) CNS 12283 A2219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7) CNS 12892 A2247 纖維混凝土用鋼纖維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1018-85 纖維混凝土抗彎韌性標準試驗法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506 噴凝土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須符合[CNS 61 R2001][ ]要求之卜特蘭水泥[第I型][ ]。
2.1.2 水:用於拌和鋼纖維噴凝土之水須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3 粗、細粒料:用於鋼纖維噴凝土之粗、細粒料品質應分別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有關規定。粗粒料之最大粒徑為[19mm][ ]。除工程司另有規定外,粒料級配應符合下表規定:
-
-
標準孔寬
通過重量百分比
級配1(細粒料)
級配2
級配3
19.0 mm(3/4in)
12.5 mm(1/2in)
9.5 mm(3/8in)
4.75mm(4號)
2.36mm(8號)
1.18mm(16號)
0.6 mm(30號)
0.3 mm(50號)
0.15mm(100號)
-
-
100
95~100
80~100
50~85
25~60
10~30
2~10
-
100
90~100
70~85
50~70
35~55
20~35
8~20
2~10
100
80~95
70~90
50~70
35~55
20~40
10~30
5~17
2~10
-
粗細粒料之級配原則上應符合上表級配2或3之規定,但必要時得根據配比試驗結果予以調整。
2.1.4 鋼纖維:須符合[CNS 12892 A2247][ ]之規定,其型式及尺度應適於噴凝土施工及能達到加強噴凝土強度要求者,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一般而言鋼纖維之抗拉強度應大於[4,200kgf/cm2][ ]。
2.1.5 速凝劑︰噴凝土如需摻入速凝劑,其性質應與所用之水泥調和一致,其品質須符合下列規定並應先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1) 速凝劑如含有氯化物,其含量不得超過速凝劑重量[1%][ ],並不得含有可能導致噴凝土發生龜裂或破裂之物質。
(2) 噴凝土初凝時間應在[5分鐘][ ]以內,終凝時間在[20分鐘][ ]以內。
2.1.6 化學摻料︰包括高性能減水劑及高性能減水緩凝劑,其品質需符合[CNS 12283 A2219][ ]之規定。
2.1.7 輸氣劑︰需符合[CNS 3091 A2043][ ]之規定。
2.1.8 矽灰(Silica Fume)︰鋼纖維噴凝土添加矽灰之品質需符合第03373章「矽灰混凝土」之規定。
2.2 品質管理
2.2.1 強度及配比設計
鋼纖維噴凝土之指定抗壓強度(fc')依據設計圖說規定。其28天齡期之規定配比抗壓強度(試體10cm×10cm×10cm)及抗彎強度(試體10cm×10cm×36cm)應分別達[fc'/0.85及0.2fc'][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鋼纖維噴凝土之配比,經工程司會同於試驗室試拌及工地試噴均合乎規定後始得採用。配比設計及試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粒料總重量與水泥重量比不得超過[5:1][ ]。
(2) 每立方公尺噴凝土之鋼纖維摻入量不得少於[60kg][ ]。
(3) 矽灰之用量為水泥用量之[3%][ ],承包商應依照製造廠商之說明書及施工前試驗成果,擬定其用量經工程司認可後使用。
(4) 試驗室之試拌每一配比均應試拌3次,每次試拌應作6個試體,有關試體之製作應依[ACI 506.1R-98、506.2-95][ ]之規定辦理。每組試體應試驗1天、7天及28天齡期之強度,試驗方法應依[CNS 1233 A3046][CNS 1234 A3047][CNS 1238 A3051][ ]之規定辦理。
(5) 工地試噴壓驗應在施工前[30天]完成,每一配比應試噴於垂直、仰面及水平等三處規定大小格板上,以便取樣作7天及28天之強度試驗及韌性試驗。強度試驗及韌性試驗試體製作應依[ACI 506.1R-98、506.2-95][ ]之規定辦理,抗壓強度及抗彎強度試驗依[ACI 506.1R-98、506.2-95][ ]之規定辦理。抗彎韌性試驗(僅在工地試噴時辦理)應依[ASTM C1018-85][ ]之規定辦理,其最小韌性指數I5及I10以分別不小於[4.0][6.0][ ]為原則。
(6) 試拌或試噴完成後其3個方塊試體平均抗壓強度應合於下列規定︰
A. 1天之方塊抗壓強度應達[0.3fc'][ ]。
B. 7天之方塊抗壓強度應達[0.7fc'][ ]。
C. 28天之方塊抗壓強度應達[fc'/0.85][ ];抗彎強度應達[0.2fc'][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鋼纖維噴凝土係以水泥、粗細粒料、鋼纖維、水及化學摻料等材料依規定拌和後,以噴漿機具及特殊噴嘴,藉壓縮空氣噴佈於施工面之鋼纖維混凝土。
3.1.2 人工與設備
(1) 承包商應雇用對噴凝土工作有經驗之工人施工,施工期間,如工程司認為施噴工人不稱職時,得要求更換,承包商應即照辦。
(2) 應採用濕拌法施工,其噴凝土施工設備及拌和設備,需符合第03373章「矽灰混凝土」第3.1.5款「配料」及第3.1.6款「拌和」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3.1.3 拌和
拌和時間需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速凝劑得先與水混合然後壓入噴嘴。
3.1.4 表面清理
在噴射工作開始之前,應將施工表面之鬆離碎片、污穢、油污或其他有礙噴凝土與施工面黏結之有害物徹底清除乾淨,良好岩盤面應以高壓氣水噴洗,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開始噴射。
3.1.5 噴射厚度
每層噴射厚度得根據工地試噴結果及實際施工情況提送工程司認可後採用。有關噴凝土厚度之控制、檢測及厚度未達規定之處理方式應依下列規定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1) 噴凝土層之規定厚度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完成之平均厚度不得小於規定之厚度,其最小厚度不得小於規定厚度之[80%] [ ]。
(2) 噴凝土施噴於垂直面或仰面時,每層噴射厚度不得超過[4cm] [ ]。施噴於水平或略呈傾斜之表面,每層厚度不得超過[8cm] [ ],分層施噴噴凝土時每層間隔之時間應有[30~60分鐘] [ ]。所有鐵件之最小噴凝土覆蓋厚度應為[2cm][ ]。
(3) 噴射時應以埋設測釘控制其厚度,先於噴凝土噴佈前應縱橫每隔[2m][ ]及經指定之其他位置埋設測釘,並經工程司核驗認可。
(4) 已完成之噴凝土面應每[200m2][ ]施鑽檢查孔[4孔][ ],以供檢測實噴厚度。鑽孔以衝擊式鑽機施鑽,鑽孔位置由工程司指定。檢查結果,[4孔]之平均厚度不得小於規定厚度。且任一孔之厚度均不得小於規定厚度之[80%][ ]。如未達上述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A. 平均厚度若不低於規定厚度之[80%][ ],且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免予補噴時,該組鑽孔所代表數量之鋼纖維噴凝土將依第4節「計量與計價」之規定辦理。
B. 平均厚度不低於規定厚度之[80%][ ],但工程司指示須補噴,或平均厚度未達規定厚度之[80%][ ]時,均應依工程司指示補噴至規定厚度,且其補噴厚度不得小於[2cm][ ]。經補噴後已達規定厚度之噴凝土,按原規定厚度計量與計價。
3.1.6 噴射及養護工作
(1) 隧道內噴凝土作業,原則使用長臂型自動操作式噴射機具施噴,以維人員安全並提高品質。
(2) 噴射時噴嘴應儘可能正交噴射面,噴嘴離開噴射面之距離不得大於[1.5m][ ]。
(3) 噴射中墜落之材料,絕對不能再用。
(4) 在噴射次一層前,必須將第1層噴凝土面上之附著塵土、鬆砂或其他腐朽之外物清除乾淨,並經充足潤濕之後,用壓縮空氣將附著水完全吹乾。
(5) 隧道壁面超挖較大處應先將凹入部分噴填後方可正式噴佈,以免噴佈完成面不平整。
(6) 噴射面有滲水時應以急結水泥砂漿封堵或以其他方法導開後方予施噴。
(7) 隧道內噴凝土之噴射時機及層厚除設計圖說外依地質評估等級及工程司指示辦理,並應於下回開挖前完成,其經工程司同意者得於再下一回開挖前完成,惟不得遲於24小時或工程司同意之時間。
(8) 雨天不得施行露天噴凝土工作。
(9)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露天噴凝土噴射後5天內,噴射面必須經常保持潤濕。隧道內噴凝土可不必養護。
(10) 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凡鋼纖維噴凝土未被混凝土覆蓋者,應再被覆[2cm][ ]以上之噴凝土保護之。
3.1.7 檢驗取樣及試驗
(1) 鋼纖維噴凝土之現場取樣應依[ACI 506.1R-98、506.2-95][ ]及下列規定分別壓驗齡期7天及28天試體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A. 鋼纖維噴凝土現場取樣之格板(46cm×46cm)由承包商自備。試樣在工程司監督下,由承包商負責噴置。每[500m2][ ]取樣1次,每次至少1格板,分別壓驗齡期7天及28天試體。
B. 樣品製造24小時後脫模隨即養護。試驗前試樣至少浸水養護[40小時][ ],然後每組每齡期切割為3個10cm之方塊試體或3個7.5cm直徑之圓柱試體,試體之試驗由承包商送至工程司認可之試驗室辦理。試體之製作及搬運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2) 每組3個切割方塊試體28天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大於fc',且無單一試體低於[0.85fc'][ ];如試體鑽取直徑比高為1:2之圓柱體時,28天平均抗壓強度須等於或大於[0.85fc'][ ],且無單一試體低於[0.75fc'][ ],但直徑比高非為1:2時之修正係數詳[CNS 1238 A3051][ ];又每組3個試體之28天平均抗彎強度須等於或大於[0.2fc'][ ],且無單一試體低於[0.16fc'][ ]。試體強度如未達到上述設計要求,除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免予鑿除重做者外,承包商應無償鑿除重新施噴至達到規定之設計強度及厚度。
(3) 每相當於施噴[500m2][ ]之噴凝土中,應做噴凝土內鋼纖維之含量試驗一組,其取樣地點依工程司指示,取樣數量及試驗方法等應依工程司指示辦理。若取樣試驗結果顯示噴凝土中鋼纖維之含量未達配比規定要求時,其代表數量之鋼纖維噴凝土將依第4節「計量與計價」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纖維噴凝土之工作依不同厚度、型式個別以[平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4.2.1 土方工程邊坡之「鋼纖維噴凝土(註明厚度)」以[平方公尺][ ]丈量計付,該單價包括搭架、表面清理、鑽孔、鋼纖維,噴射與養護噴凝土及其他必要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25%][ ]之回彈損耗率等費用在內。
4.2.2 隧道工程之「鋼纖維噴凝土(註明厚度)」以[平方公尺][ ]丈量計付,該單價包括搭架、表面清理、鋼纖維以及噴置鋼纖維噴凝土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25%][ ]回損耗率彈等費用在內。
4.2.3 有條件接受且需結構計算書
若試體於規定齡期試驗之抗壓(抗彎)強度、噴射厚度檢查或噴凝土中鋼纖維含量試驗顯示下述之結果,且若根據試驗結果之計算書證明試體所代表已施噴之噴凝土結構功能足夠且安全,則已施噴之噴凝土得以有條件接受;但此有條件接受之噴凝土應予扣款:
(1) 扣減單價20%標準
A. 1個或多個抗壓試體低於fc',但3個試體之平均值不低於[0.8fc'][ ],並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免予鑿除重做者。
B. 1個或多個抗彎試體低於[0.2fc'][ ],但3個試體之平均值不低於[0.16fc'][ ],並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免予鑿除重做者。
C. 鋼纖維噴凝土厚度未達規定要求,但其平均厚度不低於規定厚度之[80%][ ],並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免予補噴者。
D. 噴凝土中鋼纖維之含量未達規定含量之[80%][ ],但高於[60%] [ ]。
(2) 扣減單價5%標準
A. 噴凝土中鋼纖維之含量未達規定含量,但高於規定含量之[80%] [ ]。
4.2.4 噴凝土中鋼纖維之含量未達規定含量之[60%][ ],其試體所代表數量之鋼纖維噴凝土不予計價。
4.2.5 若承包商未依照規定作試體之取樣及試驗,或未適當保護試體,則該部分噴凝土付款應扣減[50%][ ]。同時,工程司得要求鑽心取樣以證實所施噴之噴凝土功能足夠並依下述規定:
(1) 以書面提出鑽心位置以及後續之修補鑽孔方法,並事先送請工程司核准。
(2) 應依照[CNS 1238 A3051][ ]鑽取[3個][ ]樣品並做試驗。
(3) 若3個混凝土鑽心試體之平均強度等於或超過[0.85fc'][ ],且任一噴凝土鑽心試體之強度均不低於[0.75fc'][ ],則噴凝土得按規定扣減付款後予以驗收。若鑽心試體不符合本款之規定,則噴凝土應由承包商自費拆除重做。
(4) 噴凝土驗收後,應修補鑽孔。
4.2.6 因品質或試驗未符合規範,由承包商負擔費用之項目:
(1) 鑽心取樣試驗及修補鑽孔。
(2) 補救措施。
(3) 若承包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工程司得直接代替承包商進行補救措施,所需之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本章結束〉
03375 03375-9 V3.0 200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