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74 耐磨混凝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1.12.07
章碼:03374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1.12.07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175(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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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374章V6.0
耐磨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以低水灰比拌和成之混凝土或高強度之矽灰混凝土或高強度之鋼纖維混凝土來承受水流中磨損物質之沖刷或外界物質之磨損,作為耐磨混凝土。
1.2 工作範圍
1.2.1 矽灰
1.2.2 強塑劑
1.2.3 水泥
1.2.4 飛灰
1.2.5 鋼纖維
1.2.6 耐磨混凝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3373章--矽灰混凝土
1.3.2 第03701章--壩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4 新拌混凝土取樣法
(2) CNS 1176 混凝土坍度試驗法
(3) CNS 1231 工地混凝土試體製作及養護法
(4)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
(6) CNS 3091 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7) CNS 9661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
(8) CNS 9662 新拌混凝土空氣含量試驗法(容積法)
(9) CNS 12892 纖維混凝土用鋼纖維
(10) CNS 13465 新拌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1.4.2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214 混凝土強度試驗結果評估
(2) ACI 318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2. 產品
2.1 功能
2.1.1 強度愈高之混凝土耐磨性較佳,混凝土要求強度需符合設計圖說規定,耐磨混凝土一般要求強度等於或大於[420][ ]kgf/cm2。
2.1.2 慣常混凝土採低水灰比之配比,可提高混凝土強度,作為耐磨混凝土。耐磨混凝土為維持良好工作度,須摻加減水劑、輸氣劑、化學摻料、鋼纖維。
2.1.3 耐磨混凝土加有矽灰、飛灰及強塑劑,混凝土孔隙較少,抗壓強度可達[840][ ]kgf/cm2,可作為耐磨混凝土。
2.1.4 [高強度鋼纖維混凝土也可作為耐磨混凝土][ ]。
2.2 材料
2.2.1 混凝土其使用水泥、粒料、水及化學摻料須符合一般混凝土相關規定。[粗粒料之材質按設計規定提供。]
2.2.2 矽灰混凝土,其使用水泥、粒料、水、矽灰及強塑劑等須符合[第03373章「矽灰混凝土」][ ]之規定。
2.2.3 鋼纖維:混凝土加入鋼纖維須符合[CNS 12892][ ]之規定,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使用。
2.2.4 飛灰:同第03701章「壩用混凝土」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承包商應提出耐磨混凝土之配比設計,該項配比設計須工程司同意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檢驗報告經工程司審核認可後始可使用。
3.1.2 耐磨混凝土之施工同一般混凝土或矽灰混凝土。
3.2 現場品質管理
3.2.1 一般
(1) 承包商應在每一拌和場提供混凝土試體之取樣、製作與養護施做試驗所需之設備及試驗儀器,上述設備及儀器應經工程司之認可,承包商並應自費將模製之試體自工地運至工地試驗室,施做抗壓強度試驗。
(2) 用於混凝土試體之取樣、製作、養護及試驗之各項方法需符合CNS之適用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標準︰
A. CNS 1174新鮮混凝土取樣方法。
B. CNS 1231工地製作及養護混凝土試體之方法。
(3) 承包商除在拌和場取樣以校核混凝土製造之均質性外,所有工地取樣承包商應在工程司會同下,依隨機抽樣法在拌和車或攪拌車卸料口採取樣品,並依規定製作試體。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抗壓強度試驗之試體數量應依下表之規定︰
-
-
最少試
試體
每次澆置
體個數
7天
28天
90天*
10~100m3
[4][6]
2
2
2
超過100m3部份
每增加200m3(含不足200m3)
[4][6]
2
2
2
* 不適用於規定為28天齡期抗壓強度之混凝土。
-
3.2.2 七天試壓之應用
試體通常為直徑[15][ ]cm、高度[30][ ]cm之圓柱體(直徑6in、高度12in)。圓柱試體模應符合[CNS 1232][ ]規定,可重覆使用者。任一配比之7天與28天之強度相互關係,可在試驗室確定,一俟工程開始,類似之相互關係將由取自拌和機之混凝土試樣加以推定。於該相互關係建立後,7天之試壓結果得作為推斷28天抗壓強度之指標。如7天試壓顯示抗壓強度偏低,應立即採取調整措施,無需等待28天之試壓結果。
3.2.3 混凝土強度試驗之評估
(1) 試體之抗壓強度試驗,應依其不同配比依ACI 214評估,一強度試驗係指取自同一配比同一拌和(Batch)之兩個或兩個以上試體,於指定齡期(28天)之壓驗強度平均值。一般以30強度試驗作一次混凝土試體強度統計評估,若所餘強度試驗數小於15時可併入上一次統計評估一齊辦理。
(2) 混凝土強度試驗須滿足下列二要求︰
A. 強度試驗結果低於規定強度(fc')者所佔百分率不得超過[20] [ ]%。
B. 任意連續六強度試驗之平均值不得低於規定強度(fc')。判斷是否超過[20][ ]%同第03701章「壩用混凝土」。
3.2.4 混凝土強度評估不合格時之處理
(1) 於工地所取試樣之試驗結果不符「混凝土強度試驗之評估」要求時,工程司有權要求承包商採取下列複驗措施,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A. 應依[ACI 318][ ]之規定對構造物採取足夠數量之混凝土樣品(自硬化之混凝土鑽取樣心)。此等額外樣品之採取及試驗應依照[CNS 1238][ ]之規定,並按[ACI 318][ ]之規定辦理評估。
B. 如屬可能,於抗壓強度試驗未達標準之構造物上施做載重試驗。
(2) 於複驗工作完成之後,如工程司認為構造物中之混凝土不符規定品質,得指示加強或拆換不合格試體所代表之全部或局部已硬化之混凝土,工程司亦得指示加強或拆換本工程任何可能相關連或受影響之部份,承包商應立即辦理,並以不影響其他相關部份安全之方式施工,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3.2.5 澆置過程中之混凝土試驗
承包商應依下表規定,並於工程司在場時辦理混凝土試驗,以校核及維持澆置混凝土之品質,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試驗項目、試驗方法及試驗頻率如下:
(1) 坍度:CNS 1176在連續澆置時每兩小時需試驗一次。
(2) 新拌混凝土之空氣含量(若添加輸氣劑時):CNS 9661或CNS 9662每工作班試驗二次為原則。
(3) 溫度量測每工作班試驗二次為原則。
(4) 新拌混凝土水溶性:CNS 13465每工作班試驗1次為原則。
(5) 氯離子含量試驗。
3.3 保護
3.3.1 耐磨混凝土澆置後在修飾過程應於上風處噴霧,以防止塑性收縮,於終凝後須立即覆以濕麻袋並灑水養護,在最初14天內不得使水份損失,且須不斷持續灑水,務必隨時保持濕潤狀態而非週期性之濕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混凝土按設計圖說以單位體積[立方公尺][ ]計量。
4.2 計價
4.2.1 混凝土按契約單價以單位體積[立方公尺][ ]計價。
〈本章結束〉
03374 03374-6 V6.0 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