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4 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
¶ 1. 02744 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 V2007.12.11.doc
第02744章V3.0
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施工法及其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說明書適用於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及單層、雙層式表面處理,用瀝青膠泥作為結合料之施工準則。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所用瀝青材料係針入度[85~00][ ]之瀝青膠泥,其用量應按照設計圖之規定辦理之。
2.1.2 所用粒料必須為潔淨之碎石或礫石,尤以嵌縫料及蓋面料,更宜注意,必要時須用水洗,質地應堅實,其磨損率(洛杉機試驗)不得超過[35%][ ],大小應均勻,不得摻雜有太薄或太長或易於風化或附有黏土、黏土團或其他不適宜之雜物。粒料撒佈時,須充分乾燥,不得有外乾內濕等情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瀝青面層之舖築,須在天晴風和之日,(室外陰蔽處氣溫在攝氏[16][ ]°C以上)底層完全乾燥時施行之。
3.1.1 舖築面層前,應先將底層整理,清除一切浮鬆雜物,務使路線縱橫坡度均合乎標準,如不用邊模,則應事前將路肩照面層厚度填壓成垂直面代用之,如有透層設計者,應於整理滾壓之底層上,另按透層施工規定加舖之。
3.1.2 熔解瀝青時,應使用熔解釜,待原桶加熱達到熔解後,即應倒入熔解釜內,再逐漸加熱搗拌之,以達規定溫度,熔解釜下不宜加熱過度,以免釜底部分瀝青燃燒成灰,反而減少其黏性。
3.1.3 底層整理完竣後,用粒料撒佈機或其他適宜工具(不得用機動平土機MotorGrader)於其上均勻撒佈粗粒料至需要厚度,表面一切逾越規定之石塊或過扁或過長者,皆應檢出,另以適當材料補充填入,再用[10t][ ]以上三輪壓路機滾壓,滾壓應自路邊開始,先以外後輪之半壓於路肩上,來回滾壓,至路肩與粗粒料結實後,再逐漸移向路中,滾壓方向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直至全部粒料滾壓結實,達到高度連鎖,而不在壓路機前呈拱起或波動之現象為止,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始漸向高側,粒料如有破裂而足以妨礙瀝青料灌入者,均須除去,另填新料壓實之,滾壓完成後應用3m長之直規,沿路向檢查粒料是否平坦,如其高低超過1cm時,應將該處粒料翻鬆、改正後重新滾壓至堅實平整,壓路機不易到達之處,須用壓實機或手夯機夯實,手夯機之重量不得小於[22.5kg][ ],底面積不得大於[630cm2][ ]。壓實後之粗粒料上,應另用噴霧器撒佈輕油1層,其用量為[0.3kg/m2][ ]。
3.1.4 第1次澆舖瀝青,係按設計圖規定之用量,用壓力播油車,或壓力均勻之手壓澆灌器,將溫度熱至140~160°C(正確之灌澆溫度由工程司視實際情形決定之)之瀝青均勻澆舖於壓實之粗粒料上,如用播油車分段澆舖時,前後2段接頭部分,應舖以足夠長度之韌性紙張,使澆舖開始及停止時,噴於紙上,以防油料厚薄不勻及重複之弊,隨將紙張移開焚毀之。
3.1.5 第1次瀝青材料澆舖後,立即於其上均勻撒佈嵌縫料,按設計圖規定之用量,將粗粒料之空隙全被嵌滿為止,並用適當工具掃勻,但須注意不宜將嵌縫料覆蓋於粗粒料上,趁瀝青材料尚暖之時,立即用[10t][ ]以上三輪壓路機滾壓,至全部結實,滾壓時可隨時視需要加撒適量嵌縫料。
3.1.6 嵌縫料滾壓完成後,即應將表面打掃乾淨,除去浮鬆粒料,並於其上均勻噴撒輕油[0.1kg/m2][ ],再均勻澆舖第2次瀝青材料,澆舖之瀝青溫度,須在140~160°C間(正確之灌澆溫度由工程司視實際情形決定之),除用量照設計圖規定辦理外,其澆舖方法與第1次瀝青澆舖相同。
3.1.7 第2次澆舖瀝青材料後,應立即按設計圖規定用量,均勻撒佈第1層蓋面料,隨即掃勻,並用[5~8t][ ]兩輪壓路機滾壓堅實,滾壓及掃勻時可隨時視需要情形加撒適量蓋面料。
3.1.8 第1層蓋面料完成後,應將表面打掃乾淨,除去浮鬆粒料,並於其上均勻噴撒輕油[0.1kg/m2][ ],繼即均勻澆舖熱度在攝氏140~160°C間(正確之灌澆溫度由工程司視實際情形決定之)之瀝青,除用量按設計圖規定辦理外,澆舖方法同前。
3.1.9 第3次澆舖瀝青材料後,應立即按設計圖規定用量,均勻撒佈第2層蓋面料,隨即掃勻,並用5~8t二輪壓路機,趁瀝青熱度未退前輾壓之,使粒料不致堆結於面層之,面層完成後24小時內,應使用5~8t兩輪壓路機加以滾壓,直至不留輾跡為止,並視實際情形隨時加撒適量之第2層蓋面料,並即開放通車。
3.1.10 滾壓工作進行時,壓路機之速度以不超過5km/hr(83m/min)為限,同時在滾壓地段,壓路機不得轉彎或使用急煞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熱灌瀝青碎石或礫石面層,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平方公尺計算。
4.2 計價
4.2.1 依契約單價以[平方公尺][ ]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材料之供應、裝卸、拌和、撒舖、灑水、滾壓、及為完成面層、底層整理所須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舖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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