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3 碎石道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1.12.07
章碼:02723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1.12.07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171(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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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23章V4.0
碎石道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工作包括本契約有關碎石道碴之製造、品質保證、品質控制、運送、儲存和處理、施工、驗收等之要求。
1.2 工作範圍
1.2.1 碎石道碴之製造及運送、儲存。
1.2.2 碎石道碴之自主品管。
1.2.3 碎石道碴之檢驗驗收。
1.2.4 碎石道碴之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426章--預力混凝土軌枕
1.3.4 第05651章--鋼軌
1.3.5 第05652章--道岔
1.3.6 第05653章--混凝土軌枕用鋼軌扣件
1.3.7 第05654章--魚尾板及魚尾螺栓連帽
1.3.8 第05655章--鋼軌用枕木墊板
1.3.9 第05656章--鋼軌伸縮接頭
1.3.10 第05658章--防爬器
1.3.11 第05659章--軌道附件
1.3.12 第05660章--軌道標誌
1.3.13 第06149章--木枕
1.3.14 第13576章--平交道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29 粒料之孔隙及單位重
(2) ASTM C88 使用硫酸納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康試驗法
(3) ASTM C117 礦物粒料中0.075mm(200號)篩物質之水之水洗試驗法
(4) ASTM C127 粗粒料之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5) ASTM C136 粗細粒料之篩分析
(6) ASTM C142 粒料中黏土塊及粉質顆粒試驗法
(7) ASTM C170 切割方正石材之抗壓強度試驗法
(8) ASTM C535 使用洛杉磯試驗儀作大尺度粗粒料磨損及衝擊試驗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施工計畫
(1) 道碴料源進入加工生產作業前應先篩選符合第2.3項之相關規定,並進行第一次清洗。
(2) 生產原石經加工後應透過篩網選擇適合第2.2.1款(2)目顆粒材料進行第二次清先並輸送至儲料場存。
1.5.2 施工製造圖
1.5.3 廠商資料
1.5.4 採石場/岩床報告
1.6 品質保證
1.6.1 提送至經工程司同意之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道碴之運送和存應防止灰塵覆蓋,且道碴存放地點應選擇不易遭受污染之處所。
1.7.2 道碴於裝車前必須沖洗乾淨、裝載車輛應保持清潔,裝載必須緊密,不可鬆散漏失,卸車時如發現含有泥土等不潔物或不符本章之道碴,未卸完之道碴應運離工地。
1.8 業主指示
在製造期間業主之檢驗人員為執行契約相關規定得視需要進出與本工作有關之處所,承商應提供檢查人員有關契約事項之便利,並詳實紀錄。
2. 產品
2.1 功能
本項產品須能提供完整之軌道軸重承載力,並提供相當之抗橫向壓力、衝擊力以促進軌道之安全性及舒適性。
2.2 材料
2.2.1 碎石
(1) 碎石須由堅硬耐久之顆粒組成並不得含有害物質。
(2) 碎石須由直徑[25cm][ ](以最小直徑為準)以上之山石或卵石壓碎,並至少須帶破面[2面][ ]以上,其顆粒須符合下表所列最小尺度及級配之規定(級配符合[ASTM C136])。
-
-
-
通過篩孔之重量百分比
種類
63.5mm
50.8mm
38.1mm
25.4mm
12.7mm
[(2 1/2")]
[(2")]
[(1 1/2")]
[(1")]
[(1/2")]
碎石
[100]
[90~100]
[35~70]
[0~15]
[0~5]
-
-
(3) 碎石物理性質規定如下表:
-
-
-
單位重量
吸水率
磨損率
抗壓力
硬度
種類
t/m3
%
%
T/cm2
[ ]
碎石
[1.4]以上
[0~3]
[40]
[0.8]以上
[17]以上
-
-
2.2.2 道碴材料中含有有害物質不得超過下列份量:
(1) 質軟及易脆塊片[5%][ ][(ASTM C142)][ ]。
(2) 泥土塊[0.3%][ ]。
(3) 軟性碎片最大[2.0%][ ][(ASTM C235)][ ]。
(4) 通過200號篩之顆粒最大1.0%[(ASTM C117)][ ]。
2.3 製造
2.3.1 道碴料源進入加工生產作業前應先篩選符合第2.2項之相關規定並進行第1次清洗。
2.3.2 生產原石經加工後應透過篩網選擇適合第2.2.1款顆粒之材料進行第2次清洗並輸送至儲料場儲存。
2.3.3 採石場或礫石場之可開採量應為道碴需求量再加[40%][ ],此可開採量應扣除目前用在其他工程及道碴生產期間用在其他工程之數量,料源應不超過[2處][ ]以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產品運交工地前應先確認場地確實可供卸料。
3.1.2 承商於開始施工前,應先確定石碴是否符合本章之規定,並完成本章規定之全部試驗。
3.2 施工方法
3.2.1 道碴厚度自軌枕底至路基面,至少為[25cm][ ]以上。
3.2.2 道碴應舖滿軌枕之間,上面與軌枕平,軌枕兩端應加寬至[40cm][ ]寬。
3.2.3 道碴舖設後應充份搗實,防止軌道挫曲,沉落,保持軌枕在規定高度。
3.2.4 施工期間,若承商想更換道碴來源,應依照相同程序重新作業。
3.2.5 若道碴含有泥土、雜質、細粒或石塊被灰塵覆蓋時,應加以清洗,清洗用水應乾淨無污染。
3.3 檢驗
3.3.1 驗收試樣試驗須提送至經工程司同意之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3.3.2 試樣採取方式及位置由業主決定,於每[5,000m3][ ]取樣試驗一次不足[5,000m3][ ]時仍按[5,000m3][ ]辦理,試樣重量需[70kg][ ]以上,且其結果須符合第2.2項之相關規定。
3.3.3 試驗說明
(1) 顆粒試驗:須符合[ASTM C136][ ]之規定。
(2) 單位重量試驗:須符合[ASTM C29][ ]之規定。
(3) 吸水率試驗:須符合[ASTM C127][ ]之規定。
(4) 磨損試驗:須符合[ASTM C535][ ]之規定,其中為求粒料之均勻,[200轉][ ]後之損失量與[1000轉][ ]後之損失量之比不得大於[0.2][ ]。
(5) 耐壓試驗:以直徑[25mm][ ]高[25mm][ ]預先製妥之圓柱試體,須符合[ASTM C170][ ]之規定。
(6) 健度試驗:須符合[ASTM C88][ ]之規定(硫酸鈉)最大損失[5.0%][ ]。
(7) 片狀粒子:厚度小於0.6標稱尺度者最多[40%][ ]。
(8) 細長狀粒子:長度超過1.8標稱尺度者最多[30%][ ]。
(9) 含泥量試驗
A. 隧道內使用道碴:於石碴廠取樣試驗值不得超過[0.2%][ ]。工地取樣值不得超過[0.3%][ ]。
B. 路面段使用道碴:於石碴廠取樣試驗值不得超過[0.35%][ ]。工地取樣值不得超過[0.5%][ ]。
3.3.4 依下列位置採取道碴樣品:
(1) 採石場、石堆或運輸中
A. 施工期間至少進行[4次][ ]分散採樣收集樣品,但每供應[1,500m3][ ]之道碴,應至少採樣[1次][ ]。
B. 至少在[4處][ ]不同位置或深度作採樣,每處採樣至少[50 kg][ ],1次收集樣品應達[200kg][ ]。
(2) 軌道道床上
A. 每舖設[1,000m][ ]之軌道,應由道床採樣,以鏟子挖掘。不得使用道碴叉(Ballast Forks)或其它會過濾小顆粒之開挖工具。
B. 道碴道床經目視均勻時,開挖[1個][ ]枕木間距即可。
C. 道碴道床經目視不均勻或有多處細料聚集時,每隔至少[3枕木] [ ]間距挖掘[1枕木][ ]間距,且至少挖取[3處][ ]。
D. 挖出之道碴應混合為一集合樣品。
(3) 組成-平均樣品
A. 依上述方式組成之一個集合樣品置於清潔光滑之表面上,並用鋼板、木板或橡膠墊作支撐。集合樣品以鏟拌勻,並形成錐形致材料鏟到錐頂使其可向每一邊均勻滾下。將所得錐形整平,按面積切成4份,將對角之2個四分之一移開,形成平均樣品。
B. 剩餘之量應混合,再按上述方式分開,次數愈多愈好,以得到約[50kg][ ]之樣品。
C. 樣品應以下列資料辨認:採樣承辦人員、日期、採樣位置(例如在工地、由貨車或道碴車、在工廠、在儲存倉、在輸送帶等等),及提供者之證明文件。
3.3.5 總生產之[25%][ ]或每[10,000m3][ ]應取石碴表面之樣品做岩石抗壓強度試驗,採兩者中導致樣品數目多者為基準。
3.3.6 若檢驗及試驗結果不合格,其相關之道碴數量應全部拒絕並運離工地。
3.3.7 軌道內之道碴凡不符規範者,應立即清除且不得用於本工程。道碴運達後,明顯有過量灰塵覆蓋時,即使在生產期間已經過沖洗,仍被拒絕而應立即移出,不得用於本工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石碴數量應在交貨地點車上計量以[立方公尺][ ]為單位。
4.1.2 道碴之施工並無個別計量與計價,其已含在相關軌道施工項目之計量與計價內。
4.2 計價
材料計價單位為[立方公尺][ ],其餘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23 02723-7 V4.0 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