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51 地下輸電管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07.12.06
章碼:0255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7.12.06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778(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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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551章V3.0
地下輸電管路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69KV、161KV地下管路之施工、檢驗及其管路清洗與試通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69kV、161kV地下管路
1.2.2 RC管路工程
1.2.3 直埋管路工程
1.2.4 管路清洗
1.2.5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
1.2.6 管路試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64章--施工圍籬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3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4 第03210章--鋼筋
1.3.5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6 第03410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1302 K3006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CNS 1303 K614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檢驗法
(4) CNS 3759 L4064 尼龍繩索
(5) CNS 3760 L3073 尼龍繩索檢驗法
(6) CNS 3905 A2050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7)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8) CNS 2485 K6203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水銀法)
(9) CNS 3553 K6344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10) CNS 3554 K6345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伸長永久變形試驗法
(11) CNS 3555 K6346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12) CNS 3556 K6347 硫化橡膠老化試驗法
(13) CNS 11325 A2186 鋼筋混凝土製電纜槽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施工計畫書包含下列事項:
A. 工地管理組織。
B. 緊急事故應變計畫及聯絡表。
C. 施工流程及許可差標準。
D. 施工設備。
E. 施工步驟。
F. 電銲套續接及熱熔接專業人員名冊。
G. 管材牽引拉力計算及機具拉力評估。
H. 電銲套熱熔接及冷卻所需時間。
I. 管材熱熔接及冷卻所需時間。
J. 電銲套、電銲機具及熱熔機具型錄。
K. 地盤改良計畫(含穩定液配比、注入方式及成份是否符合環保及相關法規之要求)。
L. HDPE管銜接人孔處之防水計畫。
M. 現場工安衛生管理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5.4 紀錄文件
管路試通報告:繪製概要圖並紀錄試通區間、試通棒種類、每管之試通長度。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製造場鑄混凝土構件(人孔、涵洞、直井、管路)所使用之材料及製造,應符合下列章節中之相關規定:
(1) 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需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
(2)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需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3) 鋼筋:需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4) 混凝土養護:需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規定。
2.1.2 預鑄混凝土構件應符合下列章節之相關規定:
(1) 鋼筋混凝土製電纜槽:需符合[CNS 11325 A2186][ ]之規定。
(2) 預鑄人孔、涵洞:需符合第03410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之規定。
2.1.3 塑膠硬質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下列章節之相關規定:
(1) 規格:需符合[CNS 1298 K3004][ ]之規定。
(2) 材質:需符合[CNS 1298 K3004][CNS 1302 K3006][ ]之規定。
(3) 試驗:需符合[CNS 1298 K3004][CNS 1303 K6142][ ]試驗項目之規定。
2.1.4 尼龍繩需符合[CNS 3759 L4064][CNS 3760 L3073][ ]之規定。
2.1.5 推進用混凝土管須符合[CNS 3905 A2050][ ]外壓強度三級以上推管專用鋼筋混凝土管,並須具有軸向推進壓力所需之強度。
2.1.6 推進用混凝土管鋼接頭需符合[CNS 3905 A20050][ ]之標準製造。
2.1.7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需符合[CNS 2485 K3013 C-1級][ ]之規定,同一管徑之HDPE管,為維護熔接品質,限用同一廠家之產品,不得與其他廠家混用。
2.1.8 其他材料均依設計圖說所示。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須先行測量全線管路相關確實位置及人孔間距,並提報紀錄且協助工程司再行複測無誤後方准施工,如有與設計圖說不符須報請工程司檢討核定。
3.2 安裝
3.2.1 依設計圖說所示進行預鑄人孔、涵洞組合。
3.3 施工方法
3.3.1 開挖
(1) 所有管路(包括人孔、直井、工作井及涵洞等)施工前,承商應通知工程司轉知路政與警政單位外,並須有承包商工地負責人及工程司監工在場,且於完成路面標線及切割後,始准開挖。
(2) 管路開挖應由人孔及其兩端管路、橫越道路或穿越地下埋設物之管路部份先行施工,必要時橫越道路部份須配合交通需要分段施工,以維交通。
(3) 管路開挖(除另有列項外包括現有柏油、混凝土或紅磚路面)挖出之土方(包括土、石、岩、柏油、混凝土、紅磚渣等一切廢方)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運離現場,不得堆置路旁,挖掘出之餘方或廢棄物,應依處置該類廢棄物之相關法令處置之。
(4) 夜間開挖須備妥照明設備。
(5) 設計圖說註明之地下物資料僅供參考,管路開挖前,承包商得先行試挖(人孔應分前中後三處橫斷面即H型試挖),查勘地下埋設物位置。
(6) 施工期間為免妨礙救災,應維護路邊消防栓,如涉及安全遷移,應先與自來水公司及消防單位連繫協調,並經該有關單位同意且辦妥拆遷手續後始得遷移。
(7) 管路施工中,若挖損交通號誌或自來水管、瓦斯管、通訊設施或其他設施,除須做必要之臨時安全處置外,應即通知工程司、警察局交通單位及受損設施之主辦機關檢修,不得擅自修復。
(8) 本工程各構造物於規定開挖範圍內,如遇有其他既設管線,除該既設管線與本工程擬設構造物最終位置相牴觸或逾下述任一規定者外,概由承包商負責以吊掛方式保護。
A. 既設管線走向與本次新建管路埋設方向之銳夾角大於[15°][ ]時(註:不論該既設管線標稱管徑大小)。
B. 既設管線走向與本次新建管路埋設方向之銳夾角小於[15°][ ]時,且既設管線之標稱管徑小於[35cm][ ]時。
(9) 各構造物開挖所遇其他管線,如超逾第3.3.1款(8)目之規定或設計構造物牴觸,不能按原設計位置及深度埋設時,承包商應即測繪地下物平面、縱剖面圖並簽章後送工程司辦理變更設計。
(10) 遇有地下水位甚高或流砂並有鄰近構造物情況時,必須特別加強必要之設施(含地盤改良),以策安全。施工中須隨時檢查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
(11) 人孔擋土設施抽拆前應先回填,以避免造成鄰近土層之裂隙發生。
(12) 開挖須隨時注意保護,如有塌方須隨時整理或重挖,如未經工程司指示而擅自超挖時,承包商須將超挖部份照工程司指定以[140kgf/ cm2][ ]混凝土或碎石級配填至指定高度,所須一切工料費概由承包商負擔。
3.3.2 RC管路施工
(1) 應先設立圍籬第01564章「施工圍籬」及交通安全措施,並備足檢驗合格之混凝土隔板、覆蓋鐵板及擋土設備後方可開挖。管路除路政單位核准日夜施工者外,均應於夜間施工,原則上每天自夜晚零時起至翌晨六時完成回填夯實,並依路政單位規定覆蓋鐵板或舖設常溫瀝青混凝土以維持交通。
(2) 舖排卵石或打底混凝土時,應預先於埋設混凝土隔板位置上錨碇#12鍍鋅鐵線,以便將上下隔板一併捆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發生浮力,致管路上浮或移動。
(3) 混凝土隔板應照設計圖說製造,其尺度許可差不得超過設計值[2.0 cm][ ],不得少於設計值[0.5cm][ ],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斷裂及缺損者嚴禁使用。
(4) 除另有規定者外,於管路頂面上方[40cm][ ]~[60cm][ ]之間須埋設危險標示帶。
(5) PVC管裝接
A. 二人孔間之PVC管必須依照設計圖說所標示之裝接方向裝接。
B. 破裂、阻塞、管口缺渾圓及管身過度彎曲之PVC管不得使用,使用前PVC管內什物應先清除。
C. PVC管接合要點
a. 先把要接合的兩端順管軸垂直方向切齊,雄管端內側銼圓(半徑[3mm][ ]~[5mm][ ])。
b. 接頭內部及管子外部拭乾淨後,塗上適當之膠合劑,待揮發而微成膠狀時,即迅速裝接,裝接時應使雄雌管完全套滿並在可能之範圍內旋轉[90度][ ]。
c. 接合後須以[2in][ ]寬之PVC絕緣膠帶(不得用包裝紙箱者)纏紮[4圈][ ]以上,寬度在[8cm][ ]~[10cm][ ]間,以防泥漿流入。
D. 每支PVC管內預穿之尼龍繩(不得有接頭)應伸入人孔、涵洞內或伸出管路外(由人孔或涵洞內延伸部份)各[1m][ ]以上,以供試通時作引線用。
E. 管路彎曲半徑以大於[40m][ ]為原則,設計圖說另有標示者不在此限,若遇現場障礙物而小於[40m][ ]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定後方可施工。彎曲半徑≦[20m][ ]時,須使用成型彎管。
F. 彎曲部份之PVC管須先予試接並編號,如無法完全套滿者必須拆除重接。
G. PVC管於每日收工或暫時停工時,其出入口端須以套管塞頭塞妥,並以塑膠紙或塑膠布包紮,以防泥漿等什物流入。
(6) 混凝土施工接縫不得設置於距PVC管接頭中央[30cm][ ]範圍內。
(7) 管路施工時,承包商應隨時紀錄平面位置及縱斷高程變化情形,尤其管路起點及終點須拍照留存,並核算各段長度,及繪製平面、縱斷面竣工圖。
(8) 新建管路或人孔與既設管路或人孔銜接時,需先試挖確定既設管路位置,若位置與圖示不合而無法銜接時,須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3.3.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HDPE)施工
(1) HDPE管接續規定
A. 電力專用管([250mm][ ]ψHDPE管)須採用全自動電銲套機作電銲套接續,其材質需採用HDPE管同等級(PN10)之專用電銲套。施工前須會同工程司檢驗人員製作2只試片(不同試體),作拉力試驗,其抗拉強度需大於[CNS 2458 K3013][ ]之規定,並製作1只電銲套接接合試體送工程司備查。
B. 警示管([250mm][ ]ψHDPE管)及光纖用管([90mm][ ]ψHDPE管)採用熱熔對接機作熱熔接處理。施工前須會同工程司檢驗人員各製作2只試片(不同試體),作偏圓率、拉力試驗、加熱復原試驗、浸漬試驗、灰分試驗等,試驗合格後始可施工。
C. 有關電銲套接頭及熱熔接頭於每日施作完畢後,均須檢附「列印報表」送工程司核備,其報表內容須包括:施工日期、熔接及冷卻時間、溫度、管徑等資料。
(2) HDPE管與人孔壁銜接處理
HDPE管伸入人孔內壁[20cm][ ]並裝設管塞,HDPE管與人孔壁間須做防水處理,人孔內壁之孔口須做成平滑圓順之喇叭口。
(3) HDPE管之佈置
依設計圖將電力專用之[250mm][ ]ψHDPE管編號3支為1組。基於電纜電機特性,各組不得混合交叉配置。竣工驗收時,每組中若僅有1支不合格,除改善外,承包商得另行施作1支管材取代;若有2支以上不合格,除能改善外,該組須全部重作。
(4) 警示管之灌漿材料
警示管內須以高壓灌滿fc'≧[210kgf/cm2][ ]之水泥砂漿,重量配比至少須為水泥:飛灰:砂=[2][ ]:[1][ ]:[4][ ]級以上。
3.3.4 回填及填方材料
(1) 凡人孔、涵洞及管路(包括直埋或電纜槽)等設施於道路之構造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回填粗砂或碎石級配,不得含有泥土、石塊等什物。
(2) 回填應以夯實機近於水平層次分層灌水夯實,每層之最大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 ]。
3.3.5 人孔、直井及涵洞施工
(1) 人孔、直井、工作井及涵洞施工時,其施工範圍四周,應依路政單位規定設置圍籬。
(2) 人孔蓋頂面,應與道路主管機關協調施工,須與路面保持平坦(孔蓋邊緣與路面平齊,其許可差為[+1.0cm][ ][-0.5cm][ ]),以維交通安全。
(3) 人孔之施工接縫與涵洞之施工接縫及伸縮縫應按設計圖說特別注意施工。
(4) 施工後不得有漏滲水現象。
(5) 頂板及側壁錨栓埋設位置,如有許可差,且承包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改善時,得由工程司代辦改善,並按實向承包商核計扣款,承包商不得異議。
(6) U型錨座埋設位置或深度不符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位置另行增加埋設,所需工料費概由承包商負擔。
(7) 各螺栓露見之螺紋,承包商須負責塗勻黃油。
3.3.6 推管工程(含工作井)
(1) 承包商對本工程之需求及施工環境(含既設之地上構造物及圖示之地下構造物)應充分瞭解,並做必要之地質調查,對所有工程結構均應事先詳加檢算,在施工中可能遭遇之一切困難及安全顧慮均應自行採取因應或補強措施,以能安全完成本工程為要件。
(2) 本工程地盤改良(藥劑處理)之範圍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以能防止地盤隆起、砂湧及鄰近土壤沉陷並能止漏為原則,此項施工計畫應報工程司備查。
(3) 本工程使用之R.C.管須符合[CNS 3905 A2050][ ]外壓強度三級以上推管專用鋼筋混凝土管,並須具有軸向推進壓力所需之強度。
(4) 本工程所用之止水膠圈材質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並送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或工程司核可之機關試驗,其試驗法如下表:
-
-
-
止 水 膠 圈 材 質 試 驗 法
試驗
項目
彈簧式
硬度Hs
抗 拉 試 驗
永久
伸長率%
(以上)
老 化 試 驗
強度
kgf/cm2
(以上)
伸長率%
(以上)
抗拉強度變化率%
(以上)
伸長率
變化率%
(以上)
彈簧式
硬度變
化Hs
容許值
50±5
90
400
15
-25
+10
-30
+7
0
試驗
方法
CNS3555
CNS3553
CNS3553
CNS3554
CNS3556
CNS3556
CNS3556
-
-
(5) 本工程所有推進機具設備及是否需使用中壓輔助推進均由承包商自行設計決定,其費用已平均於推管每公尺單價內,不另計價。
(6) 本工程R.C.管接頭須符合[CNS 3905 A20050][ ]鋼製接頭之標準製造。
(7) R.C.管推進完成後應即灌漿,以填滿管外周圍及接頭隙縫,使管體受壓均勻,防止地盤沉陷。灌漿孔口([1 1/4in][ ]φ)處壓力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小於[1.0kgf/cm2][ ],其灌漿配比為水泥:飛灰:砂=[1][ ]:[0.4][ ]:[1~2][ ](流錐讀數[18秒][ ]~[22秒][ ]),施工前應將灌漿計畫送工程司備查。
3.3.7 直埋式電纜槽施工步驟
(1) 完成開挖裝設預鑄電纜槽後,槽內先填電纜底層砂。
(2) 俟延放電纜完妥,槽內填滿砂後始覆蓋槽蓋。
(3) 覆蓋槽蓋後方得回填砂,回填工作應特別小心,避免碰傷電纜槽。
3.3.8 管路清洗
(1) 試通棒前端之拉圈穿以清除管路內部雜物之器具,其大小照管徑略大一些,以便試通時能將管路內部雜物清出管外。
(2) 試通棒在試通送入管路之前需包紮PVC紮帶,以便當試通棒拉出管路時,觀察割傷情形,判斷管路內部是否有鋒利凸起物等。
3.3.9 管路試通
(1) 新建管路須銜接既設管路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A. 承包商應先辦理試通查證既設管路(自工程起終點至既設人孔段)暢通無阻後,再行埋設新建管路,俟新建管路完成後再全線(即新舊管路)試通。費用依既設管路2次及新設管路1次之合計試通長度按契約該項單價給付。
B. 既設管路經試通查證其拉引張力雖不合格,但仍可暢通者,則於新建管路完成後再全線試通,其拉引張力除新建管路段須符合本款規定外,既設管路應不得大於原查證時試通拉引張力之[1.1倍] [ ],否則承包商應負責改善至容許範圍內為止。
C. 既設管路經試通查證因阻塞確無法試通時,得依個案處理外,承包商皆可先行埋設新建管路。
(2) 試通前之準備
A. 如管路之一端或兩端未設人孔,承包商應負責開挖試通坑以利試通工作,所需費用(含路面挖掘及修復)已列入相關項目內。
B. 施行試通前,承包商應徹底清掃管路內淤泥穢物及排除塞物,並保持清潔待驗。
C. 承包商應於各待試管(含既設管路)每一PVC管內裝置無接頭尼龍繩([8mm][ ]φ三股)各1條,俾便試通時導入鋼索用以拉引試通棒。試通完成後該尼龍繩應再穿置於PVC管內,供將來延放電纜用。又管路試通前之尼龍繩不得沾有噴漆或油漆。
D. RC管路及HDPE管用試通棒規格依圖說規定辦理。
(3) 管路試通
A. 拉線用鋼索由預留於管路尼龍繩導入,導入方向須按照延線方向(施工製造圖),其末端繫牢於試通棒之索環上,收線用鋼索則繫牢於另一端索環上以備計量長度及必要時拉回試通棒用。導入收線用鋼索時,須利用該鋼索計量人孔間管路(最大標稱管徑之上下對角2管)實際長度,並逐管紀錄之,此時收線用鋼索應在拉緊狀態。
B. 絞車拉引鋼索時,入口人孔處鋼索須經常保持放鬆。
C. 試驗進行中,須以入口人孔管路為零點,試通棒每拉入[30m][ ]紀錄張力1次,但張力突增時亦要紀錄。
D. 拉引速度為每分鐘[9~30m][ ],視現場實際情況而定,拉引速度儘可能保持一定。但當試通棒接近曲線變化段前(詳線路平面及縱斷圖)時,應減速徐緩通過之。
E. 試通中拉引張力無突然增加之現象發生且保持在[500 kgf/cm2] [ ](鋼索張力)以下者為合格。
F. 試通中拉引張力突然增加時,為便於控制,須改以拉吊機(Hoist)慢速拉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第1次試通張力超過[500kgf/cm2][ ],但未達[1,000kgf/cm2] [ ],而能通過時,經清掃後可再試通1次,再試通時之張力小於[500kgf/cm2][ ]者為合格,再試通之張力仍大於[500kgf/cm2][ ]者為不合格。
b. 鋼索張力達到[1,000kgf/cm2][ ],仍無法通過障礙時為不合格,須反向謹慎拉出試通棒,承包商應該排除障礙後再申請複試。
G. 複試:符合第3.3.9款(3)E.或第3.3.9款(3)F.a.之情況者為合格,試通不合格時承包商須速設法打除阻塞部份之管路,徹底加以改善並先自行試通合格後再申請複試。
H. 因複試所需一切費用(含路面挖掘、交通管制及其他等申請及修復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擔,複試時同一區間之管路各管應全部重新再試。
I. 管路上下對角2管試通長度均以構造物內壁為準量測之。每一區間試通總長度以第3.3.9款(3)A.之逐管紀錄長度平均值乘以埋管數。
J. 一區間最大標稱管徑上下對角2管試通長度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若逾最小值[0.3%][ ]時,須就此2管分別再做管路長度測量工作各一次,以確認管路試通長度測量成果是否有誤,同1管2次測量值之差應在較小者[0.2%][ ]以內,否則應重測。本項測量複核工作均已包含於管路試通費用內,不另列項計價。
3.3.10 繪製竣工圖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依下述規定辦理:
(1) 竣工圖須按原設計圖說比例依實際施工尺度繪製。
(2) 竣工圖應包括平面及縱斷圖、連接站圖(含工程數量表、人手孔區間長度表及原設計圖說上所有之詳圖)。
(3) 註明構造物(例如人孔、涵洞、電纜溝等)參照圖號(可註明於工程數量表備註欄內),如構造物有變更與設計圖說不同時,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另繪製構造物竣工詳圖。
(4) 標示人孔、手孔、涵洞、工程起終點等實際施工位置(含平面位置、深度),標示方法參照原設計圖說。
(5) 曲線變化段應標示曲線起點(B.C)、終點(E.C)及彎曲半徑(R)(依實際使用之彎管規格標示)。
(6) 標示各管路PVC管裝接方向。
(7) 標示各段管路中心線與建築線(或道路邊線)距離,如因遇地下物變更位置時,應於變更起、終點處標示管路中心線與建築線(或道路邊線)之距離。
3.4 檢驗
3.4.1 HDPE管之驗收
[250mm][ ]ψHDPE管須以[200mm][ ]ψHDPE管專用試通棒試通且須做電視攝影檢視,[90mm][ ]ψHDPE管則比照一般PVC管驗收標準。電視攝影需連續,即由人孔區間之一端至另一端須連續攝影;如由兩端向中央攝影,則重疊部份至少[20m][ ],且承包商必須提供量測距離方法,於施工前報請工程司同意。檢驗結果,除警示管及光纖管外,其管內須完全平滑及無破損為合格。承包商須將每支管之檢視成果,錄影送工程司存查。承包商須將錄影資料儲存至錄影帶及VCD各1份其盒面須標明工程名稱、位置管之編號、檢查時間及承包商之簽章。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開挖計方
依計劃埋設後主體構造物深度(以H表示)而區分為3個類別,即第1類H≦[4][ ]M,第2類[4][ ]M<H≦[7][ ]M,第3類H>[7][ ]M,有關計方公式如下:
-
-
(1)
管路(包括電纜槽及電纜溝)
:
挖方數量/M=H(B+[0.4][ ])
(2)
人孔(包括工作井、直井)
:
挖方數量/座=H(B+[1.6][ ])(L+[1.6][ ])
(3)
涵洞
:
挖方數量/M=H(B+[1.6][ ])
(4)
設備基礎等
:
挖方數量/座=H(B+[0.4][ ])(L+[0.4][ ])
註:H-設計開挖深度(不包括底層排卵石或PC厚度)
B-設計構造物(不包括底層排卵石或PC厚度)最外緣寬度
L-設計構造物(不包括底層排卵石或PC厚度)最外緣長度
單位:公尺
-
4.1.2 回填方數量以壓實或夯實後之體積計方(實方)m3。
4.1.3 每一區間之管路計價長度以該區最大標稱管徑上下對角2管逐管試通長度之平均值扣除構造物厚度及預留PVC管段(即未澆置混凝土段)之長度計算。
4.1.4 切、挖、填方契約以一式項目計價,且註明數量者,如實作數量增減未超過註明數量之[10%][ ]時,不予增減工程金額。如增減超過[10%][ ]且施工前簽報工程司核准者,則僅就超出[10%][ ]部份之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其增減金額。
4.1.5 工程數量表內註明構造物之挖方、模板及鋼筋項目以實作數量驗收者,其數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概按下列規定計算。
(1) 挖方依照第4.1.1款規定計算。
(2) 模板以圖面設計尺度實際數量計算,其耗損數量已包括在模板單價內不另計給。
(3) 鋼筋以圖面設計尺度實際數量計算,其耗損數量已包括在鋼筋單價內不另計給。
4.2 計價
4.2.1 實作驗收計價
(1) 契約未註明實作驗收之項目,如未經工程司核准設計變更而由承包商擅自增做者概不予計算給價。惟若數量減做或尺度不符者,經工程司判認尚合使用者,則就其減少數量依該項契約規定扣罰。
(2) 雖契約註明實作驗收之項目,施工時其單項工程數量之增減,已達原估列數量[100%][ ]以上,且其單價增減金額達查核金額之1/100以上者,即需事先報請工程司核准憑以結算,否則仍按第4.2.1款(1)規定辦理,若其施工位置及範圍有所更改者,不論金額多少,均需事先報請工程司辦理設計變更後施工。
(3) 凡註明實作驗收之臨時施工設備,如抽排水、擋土設備、安全圍籬、吊掛及保護等設施,於拆除前應拍照及報請工程司會測,並留存完整紀錄,備作結案依據,否則至驗收時因無法證實,一律不予給價。
4.2.2 變更計價
(1) 本工程如變更施工位置或設計深度,除變更部份經工程司核定施工條件確有顯著差異時,得就新增工作項目協議補充單價外,其餘原約分析表列有細項單價者,概將援引供為變更計價之依據。
(2) 本工程管路變更時,擋土設備費概依下列規定調整計價:
變更後第一類(H≦[4][ ]M)管路擋土設備費(元/式)
-
-
-
=原約第1類(H≦[4][ ]M)管路擋土設備費×
變更後第1類(H≦[4][ ]M)管路挖方數量
原約第1類(H≦[4][ ]M)
備註挖方數量
-
-
註:第2、3類管路擋土設備費概依其類別比照上述原則辦調。
(3) 本工程人孔、工作井(推進坑、到達坑)、直井、涵洞等變更時,擋土設備費概依下列規定調整計價:
變更後第1類(H≦[4][ ]M)人孔擋土設備費(元/式)
-
-
-
=原約第1類(H≦[4][ ]M)人孔擋土設備費×
變更後第1類(H≦[4][ ]M)
米壁數量
原約第1類(H≦[4][ ]M)
備註米壁數量
-
-
註:A. 第2、3類人孔擋土設備費概依其類別比照上述原則辦調。
B. 米壁數:按第4.1.1款開挖計方公式核計之周邊長度。
〈本章結束〉
02551 02551-16 V3.0 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