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41 球狀石墨鑄鐵管
¶ 1. 02541 球狀石墨鑄鐵管 V2012.11.23.doc
第02541章V4.0
球狀石墨鑄鐵管
本章編碼原為第02535章,為符合使用現況,本章編碼改為第02541章,引用本章內容時,應同時參考第02533章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輸送污水、污泥及自來水為主要用途之球狀石墨鑄鐵管材質及安裝方式。
1.2 工作範圍
1.2.1 螺栓壓圈式伸縮接合鑄鐵直管
1.2.2 螺栓壓圈式鑄鐵管件
1.2.3 突緣接頭鑄鐵管件
1.2.4 螺栓壓圈
1.2.5 鎚型螺栓之螺桿及螺帽
1.2.6 膠圈
1.2.7 材料運輸及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15105章--管材
1.3.4 第15151章--污水管路系統
1.4 相關準則
1.4.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74 污水鑄鐵管及管配件
(2) ASTM C564 污水鑄鐵管及管配件用橡膠墊片
(3) CISPI 301 衛生系統用套接鑄鐵污水管及管配件
1.4.2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JIS)
(1) JIS G5526 球狀石墨鑄鐵管
(2) JIS G5527 球狀石墨鑄鐵異型管
(3) JIS G5502 球狀黑鉛鑄鐵製品
(4) JIS K6353 水道用橡膠
(5) JIS A5314 球狀石墨鑄鐵管水泥砂漿襯裡
1.4.3 主管機關頒佈實施之法令規章和技術規則。
1.4.4 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效且適用時,經工程司認可後適用於本章之相關規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資料圖說樣品等送審
1.6 品質保證
1.6.1 管材上標示廠商名稱及壓力等級
1.6.2 產品持有[經濟部正字標記]或[工程司認可之標誌者],免出廠檢驗,未持上述標記標誌者,應檢具國外(內)標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報告及合格證明送審,工程司得赴製作廠辦理出廠抽驗。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依照[第01661章「儲存與保管」]辦理儲存及處理。
1.8 現場環境
1.8.1 施工前應赴現場瞭解環境,並徹底檢查工作情況和施作細節。
1.8.2 訂購管、管件及配件材料前,應事先在現場確認尺度並繪製管路施工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直管及管件之材質均為球狀石墨鑄鐵。
2.1.2 鎚型螺栓之材質須為[FCD 40][FCD 45][ ]球狀石墨鑄鐵品。
2.1.3 其他螺栓之材質須為[ANSI SUS 403不銹鋼][ ]。
2.2 製造條件
2.2.1 直管及管件型式
(1) 直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合鑄鐵管。
(2) 管件..螺栓壓圈式伸縮接合鑄鐵管件及突緣接頭鑄鐵管件。
2.2.2 製造標準
(1) 螺栓壓圈式伸縮接合鑄鐵直管,須符合[JIS G5526第三種管][ ]之規定。
(2) 螺栓壓圈式鑄鐵管件,須符合[JIS G5527][ ]之規定。
(3) 突緣接頭鑄鐵管件,須符合[JIS G5527][ ]之規定。
(4) 螺栓壓圈,須符合[JIS G5527][ ]之規定。
(5) 鎚型螺栓之螺桿及螺帽,須符合[JIS G5502][ ]之規定。
(6) 膠圈,須符合[JIS K6353,2種1號][ ]之規定。
(7) 水泥砂漿襯裡
直管管內壁水泥砂漿襯裡,須符合[JIS A5314][ ]之規定。
(8) 塗裝
管件內壁以[環氧柏油漆][ ]塗刷,最低乾膜厚度[375μm] [ ];管外壁以[柏油漆][ ]塗刷,最低乾膜厚度[250μm] [ ]。露管外表油漆顏色應依設計圖上管線代號、功能及規範表所註明者辦理。
2.3 廠內試驗
2.3.1 所有檢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2.3.2 鑄鐵直管於工廠製作過程時及完成兩階段,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司會同抽樣送檢及在工廠作水壓試驗等檢驗工作,合格方可運至工地。
2.3.3 鑄鐵直管依照[JIS G5526][ ]標準檢驗,鑄鐵管件依照[JIS G5527][ ]之規定檢驗,並須會同工程司抽樣送公立機構或學術單位檢驗合
3. 施工
3.1 管溝施工
3.1.1 安全防護
(1)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份之安全設施。
(2) 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時,須按照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交通警告標誌,並於日間懸旗,夜間點紅燈。
(3) 在經過已有建築物邊緣或附近時,須加設支撐板樁,以策安全。
(4) 如因承包商防護不週,致損及公私建築物,或發生人畜傷亡,或發生其他意外情事時,承包商應負全部賠償或修復之責。
(5) 此項安全防護之費用,視為包含在開挖單價內,承包商不得要求另行補償。
3.1.2 管溝定線
承包商於定線前,應清除管溝所經路線之一切障礙物,並自備木樁及水平放樣板,按照設計圖規定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高度,定線放樣,經工程司複核無誤後,始可開挖管溝。
3.1.3 管溝開挖
(1) 每次管溝開挖之長度,承包商應視交通情況、地形及管徑大小、報請工程司認可,但在市區不得超過[300m][ ],在郊區不得超過[1,000m][ ]。凡管溝橫跨街道及住戶之前,應擇要舖蓋鐵板或木板,板之厚度以能安全通過車輛行人為準。管溝開挖必須依照管線設計路線平直整齊,不得任意偏折曲斜。
(2) 所有管溝及附屬構造物基槽均以表面開挖為原則。深溝或土質鬆軟之處,開挖時應以樁木支撐或其他適當方式防護,以防崩坍。
(3) 管溝須按設計圖規定之斷面開挖,如遇地基鬆軟之處,工程司得指定將鬆軟之土方挖除,加深溝底,以沙石料填實或設置水管基座。如挖至規定深度,遇有礫石層、石層或堅硬物體時,須多挖深[10cm] [ ],換填砂或砂土夯實。其臨時增加之挖方、填土或混凝土數量,按照契約所規定之計價方式計價。如承包商不慎挖掘超過設計圖規定或指定深度時,應以砂石料填至規定高度,並依規定予以夯實,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4) 管溝內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設置適當排水設施並經工程司認可,以利施工。排水費用除契約內已列有計價項目外,皆視為包含於開挖單價內,不另計價。
(5) 管溝之挖方,不論石方或土方,一律以平均單價計算,承包商於勘察工地時,即應判斷可能遇及之土質,估定合理之平均單價,施工時不得再有加價之要求。
3.1.4 挖土堆置
(1) 除另有規定者外,管溝挖出之土石方應一律堆置於管溝之一側,並儘量縮小佔地,以免阻礙交通,並須注意不得妨礙公共設施之管理及使用。
(2) 管溝若經過有舖砌之路面時,可將路面及路基材料分別堆置於管溝另一側,使回填時不致損失其材料。挖方內如有大卵石或孤石時,挖出後應即運離工地,其費用視為包括在開挖單價內,不另計價。
3.2 下管
3.2.1 裝接前之準備
管溝挖就後,承包商須準備必要之測量器具,會同工程司校核溝底標高及坡度,然後按設計圖建造或處理水管之基座。
3.2.2 水管安裝
(1) 安裝工作應自管溝下游端開始,向上游裝接。
(2) 水管下溝前應詳加檢查,全無損傷時始以吊機吊下,或以繩索繞住沿溝邊滾下,水管下溝後,不得有水或泥土進入管內。
(3) 管身必須按設計圖規定之位置高度確實妥切擱置於溝底或基座上而無任何部份懸空,經工程司檢查後始可接管。
(4) 在水管裝接期間,承包商須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水管遭受損傷。
(5) 安裝工作中途停工時,應用木質管塞密封管口,以免泥土或污水進入管內,如有水管堵塞情事發生時,應將該段管線清理,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6) 水管安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份先行覆土,以求保護。
3.3 接管
3.3.1 鑄鐵管突緣接頭
(1) 裝接突緣時須先以鋼絲刷將突緣刷淨,在突緣上塗以白漆,裝配規定之墊料,再將水管放正,視所接管件情形,確定螺栓孔位置,先裝螺栓4個,相對徐徐扭緊,然後再裝其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2) 螺栓與螺帽須用上等鋼料,螺紋須切合適用。螺栓扭緊後,其突出螺帽外邊長度不得超過[10mm][ ],少於[3.5mm][ ]。
(3) 突緣接頭所用之墊料須為品質良好之橡皮或塑膠,至少需厚[2mm] [ ]並須先送樣品,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使用。
3.3.2 鑄鐵管螺栓壓圈式伸縮接頭
(1) 以鋼絲刷將承口內面及螺栓壓圈之前端,以及插口末端約[20cm] [ ]之一段刷淨。
(2) 將水管放入管溝內墊平後,以刷淨之螺栓壓圈及橡膠圈套入插口末端,並在該插口末端及螺栓圈之前端與橡膠圈上塗一層稀薄之石墨劑(以清水調稀)或肥皂液,不得使用任何油類。
(3) 自插口尾端量得長度等於承口深度,並再加[9.5cm][ ]處畫一圈標記,將插口插入承口內,其插入深度應使標記離承口面[10cm] [ ],如此可使水管尾端在承口內保留[5mm][ ]之空隙。
(4) 校正水管位置,使相連兩管中心相符,以防橡膠圈承受不平均之壓力,然後用敲緊工具,將橡膠圈徐徐擠入承口之膠圈座內,次將螺栓壓圈之前端壓入承口,確定螺栓孔位置,先將螺栓四個,相對徐徐扭緊,再裝其餘螺栓,扭緊至適度即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
(5) 裝接完成後,應再量取前做標記,是否尚與承口面保留10cm,否則應拆除重做。
因用途上之需要或其他要求,須採用特種接頭時,承包商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並應照工程司認可之製造廠商施工說明書規定之方法裝接。
3.4 試壓與試驗
3.4.1 燈光透視檢驗
(1) 管線裝接完成後應先實施燈光透視檢驗。
(2) 檢驗工作利用人孔為之,在檢驗管線線段之下游端人孔內以電燈燈光置於管口之中心,檢視人員在該線段之上游端人孔內管口透視下游端之燈光,必要時可利用鏡片反射透視之。
(3) 如檢視人員無法看到燈光,即表示該線段施工不良,或線段有阻塞物。經檢修或清除阻塞物後,重新施行燈光透視檢驗至合格為止。
3.4.2 漏水試驗
(1) 管線於通水後不承受內壓者以本試驗方法檢驗之。
(2) 漏水試驗前承包商應詳細檢查所有管線,如發現有可能漏水之處,應即先行修補。
(3) 在兩人孔間分別採用內滲法或外滲法試水。當地下水位高於上游端管頂[1m][ ]以上,採用內滲法;即堵塞上下兩人孔,於下游端人孔裝設量水設備,量取滲水量並逐段紀錄,以憑估驗;當地下水位低於上游端管頂[1m][ ]者採用外滲法;承包商未能在漏水試驗前趕築人孔至所需高度時,應備水桶代之。試驗前先將管溝積水排水乾淨。其次堵塞低端人孔,然後由上端人孔灌水至水面高出最上游端管頂[1m][ ]以上。內外滲法試水之最大容許漏水量,於充水飽和後觀測30分鐘,每日每百公尺管線每公分管徑不得超過[0.02m3][ ]。
(4) 如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拆除重裝,補修或重裝完畢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3.4.3 水壓試驗
(1) 管線於通水後承受內壓者,以本試驗方法檢驗之。
(2) 試壓標準..試壓標準規定如次..
除另有規定者外,試驗壓力應依設計圖上所註管線最高使用壓力之[1.5][ ]倍,惟最高試驗壓力為[10kgf/cm2][ ]歷時1小時,並以漏水量不超過下列公式規定時,方為合格,否則不良之水管與接頭,應予換裝或改善,直至合格時為止;如設計圖上未註明管線之最高許可使用壓力時,應以規定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1.5倍,但最高試驗壓力為[10kgf/cm2][ ]施行內壓試驗。試驗後水管內之剩水,須按照工程司指定地點排除之。
。
L-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水管接頭數(不包括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
D-水管標稱管徑以公分計。
P-試驗壓力以每平方公分公斤計。
(3) [JIS][JWWA]規格高壓管為[10kgf/cm2][ ],普通壓管為[7.5/cm2] [ ]。
3.5 回填
3.5.1 裝接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准回填。
3.5.2 回填時,如原管溝之挖方為[砂][砂土],即以原挖出之砂或砂土回填;如原管溝之挖方為土石方時,管頂以下部分一律運砂或砂土回填,管頂以上部份除設計圖註明運砂或砂土回填者外,即以原管溝之挖方回填,或按工程司之指示回填。
3.5.3 舊管拆除後之管溝回填,即以管溝之挖方回填,或按工程司之指示回填,並予補足。
3.5.4 管溝中倘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清淨,回填須逐層夯實,每層鬆厚度不得超過[30cm][ ],壓實度不得低於以AASHTO T-180C所求得最大密度之[90%][ ],而填方體積[500~700m3][ ]作一組壓實度試驗,工程司得依實際需要調整;每層回填之夯實須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准進行次一層回填,所用之工具或力量,須大小適度,務使避免損傷水管。
3.5.5 回填後之餘方,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運離現場棄置於適當所在,其費用除契約已列有計價項目外皆視為包含於[回填單價][開挖單價] [ ]內,不另計價。
3.5.6 回填後,管溝上之回填土層在完工後[3個月][ ]內如有沉陷等情形,承包商須無償負責修復平整。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以[一式][實作數量][契約數量]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
〈本章結束〉
02541 02541-8 V4.0 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