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15 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
¶ 1. 02515 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 V2010.11.05.doc
第02515章V4.0
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及附件之供應、安裝、試水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 m]玻璃纖維管之供應、安裝、試水。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製造、機具、設備、搬運、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規定,在業主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1.3 安裝地點:[ ]。
1.2 工作範圍
1.2.1 承包商應提供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及附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安裝、試水、管理維護等工作。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2) CNS 11648 自來水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壓力管
1.3.2 美國國家標準協會(ANSI)
(1) ANSI SUS 304
1.3.3 新加坡標準及工業研究所(SS)
(1) SS 41
1.4 資料送審
1.4.1 承包商於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資料[3份][ ],以供審核。
(1) 安裝設計圖(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等)。
(2) 備品清單。
(3) 中文維護手冊。
(4)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5 現場環境
1.5.1 安裝位置詳附設計圖。
1.5.2 使用環境:本設備器材係埋設於土中,依其尺度所挖掘管溝深度埋設,須能承受覆土與行駛其上車輛載重之土壓及輪壓,並承受輸水壓力之內壓等條件情況。
1.5.3 使用情況:本設備器材應依其使用條件及經濟效益下選擇適用管種,以確保供水安全及不致產生破管漏水。
1.6 保固
1.6.1 保固期限為[ ]年。
1.7 承包商資格
水管承裝業或[ ]。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1.8.2 材料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避免長久曝露在外受陽光直接照射;如置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8.3 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1.8.4 材料應妥加包紮以防運搬時受損;其兩端端口應加以不易破裂之防塵措施封住,以防污染。裝運時承包商應備有適當之運搬設備並小心裝卸。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本自來水用玻璃纖維管係做為導水管、送水管及配水管,用於輸送原水、清水等,使供水區內之水壓均勻,以達最大安全輸水功能或使供水區內儘量能夠獲得直接給水並確保水質水量之衛生安全。
2.2 材料及設備
2.2.1 材質:應依[CNS 11648][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自來水用壓力管之標準製造。且管之任意斷面厚度需均勻。
2.2.2 接頭:應為套管式接頭,其材質在標稱管徑250mm以下者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標稱管徑300mm以上者須為不銹鋼[ANSI SUS 304] [ ]或構造用輾壓鋼材[SS 41][ ]其表面須經噴砂處理後加環氧樹脂粉體塗裝或先經表面酸洗處理後加熱浸鍍鋅方式做防蝕層或以聚乙烯膜熔襯做防蝕層。其塗裝厚度應在0.3mm以上。
2.2.3 橡膠圈:其形狀與尺度應配合接頭之設計,使安裝後確保不漏水並須符合[CNS 10774][ ]之第I類A種之規定。
2.2.4 標示:每支直管之外表須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明自來水用之文字或代號,標稱管徑、使用壓力、製造年、月及製造編號等字樣。
3. 施工
3.1 檢驗
應依[CNS 11648][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自來水用壓力管檢驗法規定辦理。
3.1.1 標稱管徑600mm以下者每200支為1批抽取1支;標稱管徑700mm以上者每100支為1批抽取1支;未達上述抽樣規定數目者視同上述規定為1批抽取1支辦理檢驗。若該批檢驗不合格可在同1批內加倍抽樣再試驗1次,但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否則該批視為不合格應另加標記整批剔除,不得混用。
3.1.2 本器材設備之檢驗項目為尺度、外觀、偏圓率、耐水壓強度、抗拉強度及標示等由業主派員檢驗。其餘剛性溶出試驗、接頭材質等得由承包商自行提供通知交貨前6個月內之政府機關或第三者專業機構檢驗合格之產品證明文件,得免再取樣檢驗。惟若業主認有必要時,得另取樣送政府機關檢驗,承包商不得異議。
3.1.3 橡膠材質之檢驗應符合[CNS 10774][ ]自來水管用件橡膠製品之規定。
3.1.4 不銹鋼及鋼材材質其機械性如下:
|
項 目 |
抗拉強度 |
降 伏 點 |
伸長度 |
|
不銹鋼(SUS 304) |
≧53kgf╱mm2 |
≧21kgf╱mm2 |
≧35% |
|
鋼材(SS 41) |
≧41kgf╱mm2 |
≧23kgf╱mm2 |
≧18% |
3.1.5 上述之所有檢驗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1.6 設備器材進場時。須提出上述規定之檢驗合格證明(正本)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 安裝
本設備材料於施工時,應注意兩管端口之水平其套管接頭應兩端均等對接固定,以避免裝接後產生漏水情形。若有損壞概由承包商自行無償補足及改善並不得藉口拖延工期。
3.3 試水
管線安裝完妥,應依業主規定於現場試水壓,倘管身或接頭不良導致漏水而無法達到施工規定之試水壓要求時,承包商應負責無償改裝新管使用外,其管件拆裝及埋設所需工料費均由承包商負擔。
3.4 備品另件
承包商交貨時須另檢附如下之套管接頭作為漏水搶修用其數量為總交貨直管長度[2,000m以下為2只][ ],[2,001~5,000m為4只][ ],[5,000m以上6只][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玻璃纖維管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如(1)吊裝工程;(2)環境安全維護;(3)材料之檢驗費用;(4)備品;(5)[ ]等。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公尺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保險、管理、利潤什費]與附帶設備、運輸、試水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費用在內。
4.2.3 檢驗合格交貨付貨款之[70%][ ],經正式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4.2.4 經判定因施工不當或品質不佳而致須改善,並經業主工程司同意者,其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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