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59 預力混凝土板樁
¶ 1. 02459 預力混凝土板樁 V2011.11.27.doc
第02459章V5.0
預力混凝土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預力混凝土板樁,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預力混凝土板樁之製造
1.2.2 板樁沖打
1.2.3 接縫灌漿
1.2.4 樁頭處理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2)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3) CNS 7933 鋼筋混凝土板樁
(4) CNS 7935 預力混凝土板樁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書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天)內,擬定預力混凝土板樁品質計畫提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1.4.2 施工計晝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天)內,擬定預力混凝土板樁施工要領,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施工要領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混凝土拌和、運送、澆置、養護,模板組立、拆模,板樁佈置圖、設計圖、製作、運送、吊放、施工等項。
1.4.3 設計製造資料
(1) 混凝土配比設計、混凝土拌和方法、運送、養護方法、材料試驗與混凝土試驗報告等。
(2) 施工製造圖:各型預力混凝土板樁之施工製造圖,完整標示出製造、吊運點與安裝之所有必要細節。
1.4.4 廠商資料
預力混凝土板樁由承包商按設計圖在工地適當地點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地點製作。若委託製造,須由政府登記合格之製造廠,經工程司驗明證件確認無誤者,且認為有足夠能力,以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1.5 品質保證
1.5.1 提送經工程司同意之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證明各項材料符合規定。
1.5.2 工程司得要求鑽心取樣,在不損及預埋鋼筋情況下鑽取試體,並作抗壓強度試驗。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板樁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儲存地點之地基須堅實而平坦不應有沉陷現象,且因安放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吊運、裝卸、放置時,樁身不得遭受衝擊或振動,以免因之損及樁身。
1.6.2 吊裝方法、使用機具、運送方式與板樁運送前應達之材齡,均應經工程司核可。
1.6.3 板樁之儲藏、搬運、吊裝、應處置適當,以避免造成過大之彎曲應力、破碎、剝落或其他損傷。
1.6.4 板樁將打設於海水或鹼性土壤中者,應避免表面磨損,或其他使混凝土粒料外露之損傷。
2. 產品
2.1 材料
預拌混凝土應依CNS 3090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詳閱土壤鑽探報告之地質狀況及分析,同時應以本身之施工經驗配合工程附近地質狀況做參考。
3.1.2 沖樁設備
承包商須提供適當之沖水設備,以使板樁貫入地層內。
3.1.3 承包商應指派對沖樁施工技術有充分專門知識及富有實際經驗之工程師至少1人長駐工地,並僱用足夠人數之熟練技術工人負責。
3.1.4 承包商應準備足夠之備材及零件,以免工程施工停頓。如因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工程進度落後時,其相關善後處理事宜,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承包商須按設計圖所示,於地面標定板樁之預定打設位置,並經工程司勘視核可後始得施工。
3.2.2 沖樁
(1) 板樁利用兩點水平吊起,吊放時應輕起輕落,不得使樁身有撞擊或受力不均之現象,如有不慎折裂情形,則由承包商負責換貨。
(2) 打設板樁時應先沖水,將樁定位以下之土壤沖到鬆動程度,板樁就位後再繼續沖水使其自行下沉。如遇有塊石或其他硬質土壤無法沖入時,須改用樁錘打擊,使其下沉至設計深度。板樁應照工程司指示,在樁尖以下1~2m範圍,不得以沖樁方法打設,須用樁錘打入至設計深度。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瞭解地質狀況,板樁進行沖樁時,應依地質狀況適時調整沖水壓力,不得使沖水壓力過高造成過渡沖刷致使地層破壞及板樁過渡沉陷。
(3) 板樁吊起至垂直位置後,樁兩旁應設置固定樁位之夾架,沖樁過程中應利用鋼索及絞緊器將樁往後方拉緊,使相鄰板樁能夠密合。
(4) 沖樁過程中須隨時校正定位,若板樁間隙超過[2][ ]cm時,即須將樁吊起重新沖放,直至合格為止。
(5) 沖樁工作,若因沖樁不當而使樁身毀損,或打入不適當位置,或打至設計圖所示標高以下者,皆應由承包商按工程司指示,依下列方法,擇一加以改正,其所需費用悉由承商包負擔:
A. 拔出原樁而另易以新樁,必要時用一較長者。
B. 在該損壞之樁或過低之樁旁,另加1樁。
C. 將基礎之底板加深使樁頂能深埋於底板內。
3.2.3 預力混凝土板樁打設
(1) 板樁打設前,應先將預定打設位置之地表混凝土塊、磚塊、塊石或其他硬塊雜物加予挖除,並以型鋼製成適當之夾架,安置於預定打設位置上以固定樁位,且使打設完成之板樁能密切接合。
(2) 板樁打設前,承包商得視實際需求,分區辦理打樁作業:於每隔[50][ ]m或彎折處,先行打設1支定位樁,以控制樁位基準線。
(3) 樁錘之選用須配合樁長、樁徑及現場地質狀況選用,並依據施工現場狀況選用適當之低振動或低噪音打樁機以免影響居民安寧,必要時應配合居民作息調整打樁時間。
(4) 以蒸汽錘、柴油錘或振動式打樁機打設板樁時,應於樁頂設置適當之樁墊或樁帽,以保護樁頭。樁體打設時如發覺有偏位時,應將樁體拔出重打,俾使打設後樁體之接縫不超過[2][ ]cm,樁頂偏差不超過[5][ ]cm。
(5) 板樁打設時,如遇到堅硬地層或地下障礙物,致無法依既定工法完成打設工作時,得報經工程司同意改以適當之沖樁工法完成打設工作。如確實無法以適當工法將樁體打設至設計高程時,應報工程司核示適當之處理方法,並列入施工紀錄中。
(6) 打設板樁時,如因施工不慎或板樁品質不良,造成樁體破裂、折斷等情形,承包商應以適當方法將之拔出,該樁並應廢棄不用,其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7) 板樁打設時,如造成鄰樁升高情形,應俟板樁打設完成後,再將鄰樁加打至設計高程。
(8) 板樁打設完成後,如發現樁縫超過[2][ ]cm而不大於[6.8][ ]cm時,承包商應以報經工程司核可之方式,進行樁背灌漿工作,其灌漿深度須與板樁同深、長度至少須含括相鄰之[2支][ ]板樁、寬度至少須達[30][ ]cm。如樁縫超過[6.8][ ]cm,且樁體確實無法拔出重打時,承包商應於樁背加打1支長度不小於板樁之鋼板樁,並進行上述樁背灌漿工作。上述加打鋼板樁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9) 板樁打設完成後,承包商應先以適當之材料暫時覆蓋樁頂,並加以防護,以維工區安全,並應儘速依設計圖所示或規範所規定方式辦理板樁樁帽混凝土澆置灌作業。
3.2.4 接縫灌漿
板樁打設完成後,應先用高壓水沖洗接縫孔,並立即用1/5mm厚之塑膠套裝入孔內灌入1:2水泥砂漿。
3.2.5 地下障礙
每支板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等特殊事故,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指示適當之處理方法,並列入施工紀錄中。
3.2.6 樁頭處理
(1) 先在樁頭預定打除處作記號,再將上段部分打除,打除樁頭時應慎重,避免使下部樁身混凝土受損害而發生劈裂情形。
(2) 打除之混凝土面應平整,鬆動之混凝土應確實清除。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預力混凝土板樁 |
外徑、尺度長度 |
CNS 7933 CNS 7935 |
1. 設計圖說之規定 2. 尺度及許可差依CNS之規定 |
[每項各1次] [每項每批各1次] [每支檢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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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抗壓強度 |
CNS 1232 |
設計圖說之規定 |
[每項各1次] [每項每批各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需抽驗] [ ] |
|
|
抗彎強度 試驗 |
CNS 7933 CNS 7935 |
設計圖說之規定 |
[每項各1次] [每項每批各1次]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需抽驗] [ ] |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所有預力混凝土構件之製造與安裝,均應經工程司之檢驗與認可。
3.4.2 凡破裂、折斷或尺度偏差超逾許可差之樁,均須廢樁,並另依工程司指示補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按各不同外徑、種類、長度之預力混凝土板樁之長度或支數以[公尺][支,註明長度][ ]計量,所稱長度指樁頂至樁尖,包括因樁頭處理所需或經工程司核可中途停止打樁而截樁之長度在內,惟廢樁長度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項單價已包括樁位定位、提供既製樁、檢驗、沖樁、樁頭處理等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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