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22 鋼支撐架
¶ 1. 02422 鋼支撐架 V2007.11.21.doc
第02422章V5.0
鋼支撐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鋼支撐架之材料、製作、安裝及檢驗等相關規定,本章有關規定亦適用於隧道洞口邊坡、明挖隧道或豎井之鋼支撐架。
1.2 工作範圍
1.2.1 H型鋼支撐架製作、安裝
1.2.2 U型鋼支撐架製作、安裝
1.2.3 桁型鋼支撐架(Lattice Girder)製作、安裝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412章--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1.4 相關準則
1.4.1 若承包商採用之鋼支撐架係屬專利品時,應按本施工綱要規範第01篇相關規定辦理。
1.4.2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A2006(94.02.05公布版)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2473 G3039(95.12.01公布版)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92.04.08公布版)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3124 B2123(76.10.23公布版) 六角頭螺栓(鋼結構用)
(5) CNS 2056 G3030(71.10.12公布版) 低壓有縫鋼管
(6) CNS 3828 G3086(76.05.21公布版)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
(7) CNS 4236 B2170(94.03.25公布版) 鋼結構用六角螺帽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36/A36M 結構鋼
(2) ASTM A53 無縫熱浸鍍鋅黑色鋼管規範
(3) ASTM A307 碳鋼螺栓及剪力栓
(4) ASTM A572 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5) ASTM A575 條鋼(商業用)
1.4.4 日本工業規格協會
(1) JIS B1180 Hexagon head bolts and hexagon head screws
(2) JIS B1181 Hexagon nuts and hexagon thin nuts
(3) JIS G3101 Rolled steels for general structure
(4) JIS G3454 Carbon steel pipes for pressure service
(5) JIS G4051 Carbon steels for machine structural use
1.5 定義
1.5.1 H型鋼支撐架
以H型鋼為主體材料製作之鋼支撐架,並以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
1.5.2 U型鋼支撐架
以U型鋼為主體材料製作之鋼支撐架,依組裝方式及使用目的不同可分為:
(1) 可縮型:以搭接方式將2支U型鋼配合現場隧道斷面,以適當之夾固定者。
(2) 不可縮型:以對接方式將2支U型鋼配合現場隧道斷面,製作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
1.5.3 桁型鋼支撐架(Lattice Girder)
以銲接鋼桿方式製作之鋼支撐架,並以適當之鋼板對接接頭固定者,其類型有三桿及四桿2種。
1.6 系統設計要求
配合現場地質情況、隧道斷面及其他有關因素,依工程司指示尺度及類型製作及施工。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7.2 施工計畫
1.7.3 施工製造圖
提送各類型鋼支撐架構件之施工製造圖,包括為組立與安裝鋼支撐架所需之各種零件與配件。
1.7.4 工作圖
1.7.5 廠商資料
1.7.6 各種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1.8 品質保證
1.8.1 提送實驗機構檢驗合格,證明各項材料均符合規定。
1.8.2 鋼支撐架的製作與施工許可差必須均符合規定。
1.9 運送、儲存及處理
鋼支撐架之裝卸、運送及放置應注意安全,避免受到撞擊(尤其是桁形鋼支撐架)及妥善儲存於適當位置。
1.10 工作順序及進度
開挖後即架設鋼支撐架,但可依現場情況及工程司指示彈性調整。
1.11 業主指示
鋼支撐架及其附屬配件在工程司未認可前不得製造。
2. 產品
2.1 功能
於地下開挖後鋼支撐架能立即有效保護,作為開挖初期支撐;而在噴凝土襯砌完成後,鋼支撐架可作為補強支撐系統之一部分,共同承擔外在壓力。
2.2 材料
2.2.1 結構型鋼、鋼板、鋼筋: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S400、CNS 2947 G3057 SM041、ASTM A36/A36M或JIS G3101 SS41(H形)、CNS 2473 G3039 SS490、ASTM A572或JIS G3101 SS55(U形)、CNS 560 A2006 SR300、CNS 560 A2006 SD420、CNS2473 G3039 SS540或CNS 2473 G3039 SS540(桁型)之規定。
2.3 附件及零件
2.3.1 螺栓:須符合CNS 3124 B2123、JIS B1180、JIS B1181、ASTM A307之規定。
2.3.2 繫桿: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D280之規定。
2.3.3 鋼板:須符合CNS 2473 G3039 SS400之規定。
2.3.4 螺帽:須符合CNS 4236 B2170之規定。
2.3.5 套管:須符合CNS 2056 G3030重級鋼管、JIS G3454 STPG38、JIS G3454 STPG42、ASTM A53 E型40級或A級之規定。
2.3.6 可縮接頭夾片:須符合CNS 3828 G3086 S35C、JIS G4051 S35C或ASTM A575之規定。
2.4 設備
鋼支撐架之彎製須有適當設備,俾使彎製後之鋼支撐架無皺曲或扭曲現象。
2.5 備品
詳細價目表所列之鋼支撐架數量係根據地質資料所作之估計,承包商應依其經驗及施工進度辦理進料,不得因備料不足或不及而造成岩磐劣化或延誤工期。
2.6 設計與製造
2.6.1 鋼支撐架須按設計圖說規定之型鋼或鋼筋冷彎製成,不得熱彎,亦不得以片段鋼料併接使用。彎製後之鋼支撐架無皺曲或扭曲現象。
2.6.2 設計圖說所示之H型鋼或桁形鋼得依下表相應尺度以U型鋼代替。惟相關圖說應先送經工程司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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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型鋼 |
U型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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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50×150 |
MU29或TU29 |
|
H125×125 |
MU21或TU21 |
2.6.3 若須改變原設計與鋼支撐架型式時,承包商須依設計圖說有關之標準自行設計,送請工程司認可。
2.7 工廠品質管理
2.7.1 鋼支撐架之縱向與橫向組成構件及鋼板應為新料。
2.7.2 鋼支撐架之取樣頻率
(1) 型 鋼:同爐,同截面積之型鋼按[50t][ ]取樣1組,
未滿[50t][ ]以[50t][ ]計。
(2) 鋼 板:[200][ ]片取樣一組試驗,
未滿[200片][ ]以[200片][ ]計。
(3) 桁型鋼:[500組][ ]取樣一組試驗,
未滿[500組][ ]以[500組][ ]計。
2.7.3 鋼支撐架各處之銲接應由經驗豐富之合格電銲工確實銲牢(合格電銲工之定義為經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考試合格,持有AWS-3G級以上之證件者)。
2.7.4 凡加工發生皺曲或扭曲之鋼支撐架均不得使用。
2.7.5 鋼支撐架之製作許可差,剪切與裝配為2mm,冷彎後之半徑方向為10mm。
3. 施工
3.1 安裝
3.1.1 鋼支撐架之型式及其裝設位置、間距及範圍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辦理,並僅量與岩盤密接及維持固定位置。
3.1.2 若因地質條件需要分段開挖時,承包商必須將鋼支撐架分段銜接。
3.1.3 需加裝鋼護板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撐架應依圖上所指示組立在正確位置和高程,不需要加裝鋼護板或支撐鋼管之處,鋼支撐架組立得完全貼緊岩磐或只留少許間隙。
3.1.4 可縮U型鋼支撐架係應用可縮接頭提供抗滑力,可縮接頭之裝置個數、位置及可縮接頭之型式應依認可之圖樣安裝,可縮接頭於安裝後應用扭力扳手旋緊,其扭力值須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鋼支撐架組立時可使用混凝土塊、鋼楔、硬木塊或楔型木,使鋼支撐架組立時能達所需之高程,並僅量維持與岩盤之密接性,而於施噴噴凝土前用繫桿固定所組立之鋼支撐架。
3.2.2 繫桿產品如設計圖說所示,如設計圖未予註明,則依工程司指示使用其他適當材料。
3.3 檢驗
任何架設不當之支保,經工程司通知後,承包商應予立即調整正確。
3.4 清理
所有木料均不得遺留於混凝土襯砌內,但一般隧道並經工程司認可者除外。
3.5 現場品質管理
3.5.1 施工中,工程司得指示承包商就有關材料抽樣作物理性質試驗,以校核其品質。
3.5.2 U型鋼支撐架之可縮型接頭,於組合後須由承包商作性能試驗,接頭以兩組夾片鎖緊後,U型鋼於承受軸向荷重情況下,該接頭具有如下之抗滑值或工程司指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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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扭力(kg-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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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滑動荷重(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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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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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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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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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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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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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6 許可差
3.6.1 頂部中心位置之偏移為2cm,底寬為向外10cm,向內0cm。
3.6.2 可高於設計高度,但不得超出0線,0線以上用噴凝土回填(0線之定義參見第02412章「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3.6.3 縱向間距[±5cm][ ]。
3.7 保護
所有鋼支撐架應完全沒入噴凝土中,並以噴凝土填充空隙,使岩面、噴凝土及鋼支撐架完全結合為一。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支撐架(不含側導坑臨時鋼支撐架)之計量,其型式與設計圖相同者,依實際安裝並經檢驗合格之數量,以[組][公斤][ ]為單位計量。
4.1.2 依工程司指示安裝,其型式與設計圖不同者,依實際安裝並經檢驗合格之型鋼重量以[公斤][ ]為單位計量
4.1.3 剩餘而未安裝之鋼料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各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鋼支撐架單價給付。
4.2.2 契約單價(不論H型、U型鋼支撐架或桁型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相同)以[組][公斤][ ]為單位計量,包括結構鋼之型鋼、槽鋼、角鋼、鋼板、接頭、墊板、螺栓、螺帽、繫桿等及其他明示於設計圖上或雖未明示於設計圖上,但為施工所必須之附屬零件;此外,亦包含加工、運輸、安裝、臨時支撐及維護等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4.2.3 側導坑臨時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不相同者),以[公斤][ ]為單位計量,依契約單價給付。契約單價包含所需人工、產品、加工、組立、拆除、運離工地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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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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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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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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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公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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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支撐架(型式與設計圖不相同) |
|
[公斤][ ]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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