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13 隧道鑽掘機(TBM)開挖
¶ 1. 02413 隧道鑽掘機(TBM)開挖 V2003.06.20.doc
第02413章
隧道鑽掘機(TBM)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隧道鑽掘機(TBM)開挖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章說明隧道鑽掘機(TBM)之開挖、支撐、特殊困難處理、鑽挖面前方地質探測等。本章亦概述TBM設備之基本需求、各作業階段須提送之資料與紀錄及指派專業人員之規定。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1740章--清理
1.3.5 第02323章--棄土
1.3.6 第02401章--隧道施工安全
1.3.7 第02402章--隧道施工通則
1.3.8 第02403章--岩體分類與開挖支撐類型
1.3.9 第02411章--隧道洞口開挖及邊坡保護
1.3.10 第02412章--隧道鑽炸法及非全斷面機械開挖
1.3.11 第02421章--先進支撐
1.3.12 第02422章--鋼支撐架
1.3.13 第02423章--隧道用岩栓
1.3.14 第02424章--隧道噴凝土
1.3.15 第02425章--隧道襯砌
1.3.16 第02427章--隧道櫬砌環片
1.3.17 第02344章--鑽孔及灌漿
1.3.18 第02447章--隧道計測及儀器
1.3.19 第02448章--隧道防水層
1.3.20 第02449章--隧道其他工作
1.4 相關準則
1.4.1 若承包商採用之TBM屬專利品時,應符合其相關規範。
1.5 定義
1.5.1 TBM:TBM為隧道鑽掘機(Tunnel Boring Machine)之英文簡稱,中文亦簡稱為鑽掘機。
1.5.2 特殊困難:隧道開挖若遇特殊困難,則按第3.3.2.(3)目之規定辦理。在本章所謂特殊困難其定義如下:
(1) 隧道通過破碎、無黏性或具有異常壓力之擠壓性地質,致採用設計圖說支撐無法生效者。
(2) 隧道開挖工作面須施行地盤改良或在工作面外另挖迂迴導坑方能進行工作者。
(3) 工作面滲出之水量大於TBM之抽水量,且大於每秒[100L][ ]連續[24]小時,且其使工作無法正常進行者。
(4) 隧道內散發瓦斯或有害之天然氣體,其濃度經測定足以嚴重危害工作人員之健康或施工安全,經採取疏導等措施及加強其通風設備仍無法改善者。
(5) 特殊狀況如廢礦坑、天然洞穴或地熱區現地溫度超過人體溫度(37°C)。
1.6 系統設計要求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設計需求、工程地質情況、工期等條件,自行負責選擇適當型式及規格之隧道鑽掘機具。
1.7 資料送審
1.7.1 品質管制計畫書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90天][ ]內依契約規定將相關品質管制計畫書送請工程司核可。
1.7.2 施工計畫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90天][ ]內將所選定TBM及其輔助系統之採購、製造、運送、組機及拆解計畫、開挖支撐/襯砌之施工方法、惡劣地質處理與各種事故災害緊急應變處置計畫、設備及臨時設施、洞口施工設備佈置、進洞計畫、施工動線安排、施工人員組織、各岩體分類下的作業循環時間分析、TBM前進速率分析及進度表等提請工程司認可。
1.7.3 施工製造圖
承包商應於訂約後[90天][ ]內將鑽掘機型式規格、方向引導系統、前進探查孔、支撐(含環片及道板)安裝系統、背填灌漿系統、岩碴運輸及處理系統、通風、集塵、控溫、瓦斯警報系統及其他為完成隧道鑽掘機開挖所需之輔助系統設備等之圖說及資料共[3份][ ]提請工程司認可。
1.7.4 廠商資料
如隧道鑽掘機為新品,承包商須於訂約後[90天][ ]內提送鑽掘機製造廠家評選標準及製造廠家提送之服務計畫書[3份][ ]送請工程司備查。如鑽掘機係為舊品,承包商亦應將原製造廠商、製造年月份、鑽掘機構造圖、以往開挖紀錄等資料送請工程司備查。
1.7.5 若承包商採用之機具材料係屬專利品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1.8 運送、儲存及處理
1.8.1 隧道鑽掘機由國外運輸至港口、出入通關及運輸至工地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如有需業主提供必要證明文件時須事先提出申請。
1.8.2 鑽掘機尚未鑽挖前及鑽挖完成後,其機具設備承包商須予以妥善儲存及管理,其所需用地及倉儲設備由承包商自理。
1.9 現場環境
施工期間承包商須維持工地附近交通之暢通;工程廢水須經過處理且合乎標準後始得放流。承包商必須有適當的處理措施以控制地盤下陷、地下水降低等事情發生。
1.10 工作順序及進度
1.10.1 所有監視儀表、控制粉塵、通風及排水系統等安裝並經運轉測試合格後方能開始鑽掘開挖。
1.10.2 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同意或經工程司指示,在隧道鑽掘機繼續鑽挖時為確保工作安全,應有鑽挖面前方相當範圍之前進探查孔地質資料。
1.10.3 如遇特殊困難地段須進行地盤處理時,地盤處理須在隧道鑽掘機掘進工作前先行完成,以確保鑽掘機工作之安全。
1.11 保固
依契約規定辦理。
1.12 業主指示
1.12.1 在隧道鑽掘機開挖期間,承包商須指派對隧道鑽掘機施工具有[4年][ ]以上實務經驗之主管專業人員一名,負責施工籌劃、人員安排調度、施工技術資訊支援、施工作業改進、特殊情況應變處理等相關事項之督導。鑽挖期間承包商須指派對隧道鑽掘機具有[4年][ ]以上維護及運轉經驗之機具設備總領班至少一名,並於每個運轉班與修護班僱用具有鑽掘機[2年][ ]以上操作經驗之操作工[1名][ ]、機電技工[1名][ ]。指派之TBM主管專業人員及總領班如無法勝任,致影響工程進度,經工程司通知更換時,承包商應在[1個月][ ]內更換之。
1.12.2 除經工程司認可外,隧道鑽掘工作必須日夜工作。如工程司認為工程進度允許,得在[週末]或[國定假日]休息,但須保持工地安全,並由承包商按工程司同意之未開挖時間進行設備之維修或檢查。
1.12.3 地層鑽挖暴露後,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即按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所示予以支撐。在週末或假日停工前及任何關機前一班中,所有已開挖之地盤均須完成支撐工。
1.12.4 在鑽掘機法隧道施工過程中,如遇有不可抗拒之原因致鑽掘機暫時不適用而必須改用鑽炸法開挖時,開挖斷面及支撐設施應確保可使鑽掘機隨後順利通過為原則。開挖斷面尺度,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司核准後實施。
1.12.5 隧道施工期間,須經常監測開挖面之氣體狀況,包括有害氣體、缺氧氣體、可燃性氣體等。任何時間如發現有氣體災害之虞時,須即採適當措施以保護隧道內工作人員及工作。假若繼續工作被認為危險,則隧道鑽挖須停工,且所有人員均須撒離隧道,迄改善至安全程度為止。
1.13 維護及保養
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對鑽掘機及其支援系統定期進行保養,並按規定提出維護及保養紀錄。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本工程所採用之隧道鑽掘機具須具切削頭(Cutter Head)、削刀(Cutter)、推進系統及相關後勤支援系統。切削頭並具足夠之推力(Thrust)、扭矩(Torque)、馬力(Horse-Power)以供於契約文件所載之工程條件下進行全斷面開挖。其相關功能並需酌予考慮足夠之餘裕,或考慮特殊裝備以備緊急或必要時處置之需。
2.1.2 隧道鑽掘機之推進系統由承包商視本工程之地質條件、支撐構件、進度需求及其他工程條件而定。
2.1.3 鑽掘機須設置適當之出碴系統,將鑽挖碴料經由該系統接隧道出碴設施運出隧道。碴料輸送及處理系統容量須能滿足TBM最快連續開挖所產生之碴量。
2.1.4 隧道鑽掘機須具備適當之機具設備以安裝設計圖說所示之支撐工,以符合設計需求及施工進度。
2.2 材料
隧道鑽掘機開挖所需之材料須符合本規範及相關準則之規定。
2.3 零件及附件
鑽掘機相關設備與支援系統必須有齊全之零件及附件,以利鑽挖作業之進行。
2.4 設備
全斷面隧道鑽掘機至少應有下列設備。
2.4.1 岩盤破碎設備。
2.4.2 行走推進設備(含輔助推進設備)。
2.4.3 開挖碴料運出設備。
2.4.4 驅動設備。
2.4.5 動力供給設備。
2.4.6 方向控制及調整設備。
2.4.7 集塵設備。
2.4.8 必要之支撐或環片安裝設備。
2.4.9 具有附設在TBM上之鑽機或可在TBM上架設之適當鑽機,可在鑽挖面前方至少長[20m][ ]前進探查孔及地盤改良鑽孔之設備。
2.4.10 有害可燃瓦斯監測並附有聲響警報設備。
2.4.11 鑽掘機起動之聲響警告信號及程序控制裝置。
上述項目僅為最少要求之說明,承包商在工地所使用之隧道鑽掘機其所含設備須齊備有效工作及充分履約所必要之一切性能。
2.5 備品
隧道鑽掘機為完成本工程而損耗及維修所需之組件及零件須有足夠之備品,其費用已包含於鑽掘機動員及組立契約單價內。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TBM製作、運輸、組裝期間,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司指示,隧道可先行採用鑽炸法開挖。
3.1.2 TBM運扺工地前,其所需之倉儲設備、組裝用地、各種支撐材料之製作與加工場所等,承商須預為考慮與準備。
3.1.3 TBM鑽挖前,承包商須依地質情況及其他工程條件安裝足夠之支撐措施以供TBM安全推進。
3.1.4 鑽掘機通過斷層及剪裂帶等地質弱帶,承包商須預先作地盤處理,以利鑽掘機安全通過。
3.2 安裝
3.2.1 承包商如考慮在隧道內組裝時,其作業空間須預先考量,其作業空間之開挖與支撐設計須事先送工程司核可。
3.2.2 所有監視儀表、控制粉塵、通風及排水等系統安裝須經運轉測試合格後方能開始鑽掘開挖。
3.3 施工方法
3.3.1 隧道測量
(1) 開工前,承包商應對工程司提供之測量控制點辦理檢測,如發現有許可差,應即通知工程司。
(2) 承包商應負責辦理所有測量以確保隧道路線及高程符合設計圖說。承包商應將測量紀錄送請工程司備查。
(3) 隧道施工進行中,承包商須設置永久參考測點,其最大間隔在直線段為[500m][ ],在曲線段為[100m][ ],並須測出其正確座標。
3.3.2 鑽掘機隧道開挖
(1) 承包商應按照設計圖說之線形、高程及開挖斷面施工,儘量減少超挖。
(2) 開挖斷面之最小斷面界線、開挖計價線及襯砌設計線之規定依設計圖說及本章相關規範辦理,承包商得依其所選用之隧道鑽掘機型式及支撐系統決定鑽挖直徑,並經報請工程司核可。
(3) 特殊困難之處理
A. 隧道開挖如遇本章第1.5.2款內所規定之任何一種情況,經預估確證依圖示TBM開挖,標準支撐斷面各種支撐無法有效開挖支撐,並經工程司認定為「特殊困難」後,承商應儘速提出處理對策送工程司核可,並依工程司指示謹慎處理及開挖支撐。
B. 如經工程司認可,承包商得停用鑽掘機改以鑽炸等工法擴挖、開挖導坑或迂迴導坑。其擴挖隧道範圍、導坑或迂迴導坑之路線及施工方法須由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核定。迂迴導坑之尺度須足以容納臨時支撐、出碴及鑽炸機械之通過,且須備有通風、照明及出碴設備以利繼續施工。迂迴導坑之施工作業應照本章及相關規範之規定辦理。當迂迴坑導坑不再需要時,承包商應以規定強度之混凝土或其他規定材料封堵並依規定施作回填灌漿。導坑或迂迴導坑施工至隧道鑽掘機前方之原設計隧道路線後承包商得以鑽炸等工法繼續開挖,其長度須經工程司認可。隧道開挖尺度以足供鑽掘機通過為原則。
C. 承包商亦可經工程司核可,在鑽掘機及其後方擴挖已開挖隧道將鑽掘機稍微後撤,或採取部份或全部拆除鑽掘機以便處理隧道厚斷層、破碎帶或湧水帶地層。
3.3.3 隧道支撐
(1) 開放型TBM之開挖,承包商應於切削頭之盾殼後方岩盤出露時,依鑽掘與已有之鑽探資料評估地質情況及依出露岩盤評定岩盤分類級別選定支撐類型,並依設計圖說及本章規範相關規定辦理支撐施工;惟承包商得視需要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指示,於岩盤出露時先以岩栓或岩栓加鋼支撐架(含槽型鋼)、鋼線網先行支撐頂拱,再於鑽掘機稍後方繼續完成所選定類型支撐。
(2) 密閉型TBM之開挖,承包商應於盾殼後方以隧道櫬砌環片完成支撐,隧道櫬砌環片(含仰拱舖片)之設計、安裝依設計圖說及相關規範辦理。惟若工程司另有指示或經工程司核可,視實際地質情況比照開放型TBM開挖有關規定選用支撐類型辦理支撐施工。
(3) 如隧道採用襯砌環片支撐,環片與開挖岩壁之空隙應以粒徑[6mm~10mm][ ]不含碎屑之粒料填實,再於鑽掘機後方適當距離處進行水泥漿回填。為避免漿液回流至鑽掘機,灌漿壓力應控制於[1.3 kgf/cm2~2.0kgf/cm2][ ]之間。於完成灌漿後,灌漿孔應予封塞。
3.4 示範及訓練
3.4.1 施工期間,在不影響承包商之工作下,工程司得請承包商工作人員示範操作鑽掘機及輔助設備之有關作業,承包商不得藉故推託或提出任何要求或補償。
3.4.2 TBM開始鑽挖作業[3個月][ ]內,承包商須聘請原廠商或國內外具有同類型TBM施工經驗之開挖領班及機電相關人員赴本工地進行示範與訓練。
3.5 清理
隧道開挖完成時,遺留於路面、邊溝、排水溝、集水井、維修步道上之細砂、塵埃、水泥漿及其他廢棄物須予以清除,以保持隧道內之整潔及所有排水系統之暢通。
3.6 現場品質管制
3.6.1 承包商應按照設計線形及高程施工,開挖方法須合宜正確,於斷層、剪裂帶、地下湧水等特殊困難地段須妥善處理,以減低超挖及避免抽心崩塌等事故發生。
3.6.2 如採用混凝土環片支撐,環片與岩盤面間之空隙須依本章規定以礫石及回填灌漿填實。
3.6.3 其他開挖及支撐之現場品質管制依本章相關規定辦理。
3.7 許可差
承包商應按照設計線形及高程施工,儘量減少超挖。TBM前進中心線在任何方向不得偏離設計中心線[100mm][ ];隧道內任何一點之高程偏離設計圖示高程之許可差不得超過[50mm][ ]。
3.8 保護
3.8.1 隧道鑽掘機及其附屬設備均應考慮防水與防塵之保護。
3.8.2 若隧道鑽掘機因未能預見之地質條件而無法操作、或因故障而需修理,或前面地質條件需用傳統鑽炸工法開挖,或工程司因故指示停工時,鑽掘機均須予妥善保護,避免惡化,並保護免受隧道內常有之有害狀況之損害。
3.8.3 鑽掘機被挾埋後,承包商應即採取有效處理措施,並提處理方式計畫書送工程司核可。
3.8.4 鑽挖面暴露後,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即按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所示予以支撐。在週末或假日停工前及任何關機前一班中,所有已開挖之地盤均須完成支撐工。
3.9 開挖紀錄
3.9.1 承包商應保存並每日提送下述每班資料:
(1) 每班開工及收工之里程(含前進探查孔)。
(2) 工作人員人數(依工作性質分別計列)。
(3) 所用設施之數量,軌道舖設及搬運品。
(4) 隧道鑽掘機雷射定標之讀數。
(5) 機械運轉時間-紀錄每班開工、收工及每一推進循環開始與完成時之機械運轉時間之讀數。
(6) 鑽掘中液壓及潤滑油之溫度。
(7) 開放型(或機尾梳狀盾殼)隧道鑽掘機:安裝支撐之型式及地點,評定支撐型式之依據(定性或定量),超挖及其他有關地盤性質之敘述。密閉式隧道鑽掘機:地質情況定性或定量之評定,超挖及其他有關地盤性質之敘述。
(8) 關機時間(鑽掘機運轉以外之時間),關機理由及關機時間內之作業應予詳述。
(9) 所有不正常情況之紀錄,包括落石、不穩定地盤、地下水、機械故障、挾埋等及其發生之地點與時間。
3.9.2 承包商應保存前進探查孔或水平先行探查孔施鑽及推斷之地質紀錄並提送一份給工程司備查。
3.9.3 承包商應保存並每週提送進度表,以顯示隧道開挖進行之情形並註明重要事項與作業。
3.9.4 承包商應每月提送TBM施工月報,包括:TBM施工及維修保養紀錄、TBM施工之統計分析及評估。
3.9.5 承包商應於全程貫通後[60天][ ]內整理統計所有開挖施工紀錄,並提送中[英]文報告各[2份][ ]給工程司備查。
3.10 地質探查及處理
3.10.1 承包商應依據地工觀察、探查、鑽挖面之滲流水或其他地質徵候判斷將遭遇之地層為軟弱、破碎、斷層、剪裂帶或湧水帶,為免鑽掘開挖發生危險,經工程司同意得進行地質改良處理。
3.10.2 地質改良處理須在隧道鑽掘機掘進前,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認可之處理方法先行完成,以確保隧道鑽掘機工作之安全。
3.10.3 TBM開挖地質探查
(1) 前進探查鑽孔
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同意或經工程司指示從事前進地質探查鑽孔,以取得TBM開挖面前方至少[20m][ ]以上地質探查資料,供據以評定岩盤分類級別並決定TBM之開挖支撐及補強處理措施。若因承包商未施作前述已經工程司同意或工程司指示之前進地質探查鑽孔而情況研判錯誤造成隧道災變或及TBM設備毀損,所需整修TBM或該段隧道災後各項處理及補強措施以及所增加之工期及費用,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施鑽前進探查孔應採取岩心,如經工程司同意可不取岩心,惟其單價另計。
(2) 水平探查鑽孔
依已有地質調查資料,隧道鑽掘機鑽挖至預期工作面前方有斷層、剪裂帶、層縫等不利鑽挖繼續進行之地質構造處,為確切掌握有關詳細地質構造資料,如位置、範圍等俾決定TBM鑽挖作業是否繼續進行,或採取灌漿地盤改良或採迂迴導坑先行處理等對策,依工程司指示區段採用施鑽水平先行探查孔。水平先行探查鑽孔應符下列規定:
A. 承包商於進行水平先行探查孔前應提出鑽孔施工計畫書,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a. 施工方法。
b. 鑽孔室開挖位置、尺度及必要之支撐。
c. 鑽孔孔徑、長度、方向及可能之偏斜度。
d. 使用水平鑽機規格及性能,主要作業員及領班經歷。
e. 所需工期。
B. 水平鑽機之性能應可以分段擴孔加設外套管方式,依序前進,以防止塌孔及控制鑽孔前進方向。水平鑽孔機具應具可施鑽[300m] [ ]以上深度之能力。
C. 鑽孔應取岩心,非經工程司同意取樣岩心不得小於NQ尺度,岩心應依契約規定置於岩心箱內,拍攝彩色照片並運送至承包商自備之岩心箱倉庫或工程司指定地點置放,運棄時間由工程司指示。水平先行探查鑽孔如經工程司同意可不取岩心,惟其單價另計。
(3) 前進地質物理探測
承包商得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從事TBM隧道前進地質探查震測工作,以經工程司核可之物理探測法探查並預測TBM前方地質弱帶之位置,提供施工參考。探測工作規定如下:
A. 探測結果之初步研判資料應儘速送交工程司,探測結果之正式報告一式[5份][ ]應彙總後送交工程司。
B. 正式報告內容包含現地施測佈置圖、震波資料、訊號解釋、處理方法與結果、地質弱帶位置之預測等,並綜合已知地質資料解釋之結果。
C. 探測位置在不妨害隧道鑽掘機作業情況下,應能有效探測開挖面前至少[100m][ ]之地質情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隧道鑽掘機動員及組立以[一式][ ]為單位計量,並分四期給付。第一期於隧道鑽掘機到達工地並經組立及試車完成付給[20%][ ],第二期於隧道TBM鑽挖完成[1公里時付給30%][ ],第三期於隧道鑽挖完成契約TBM開挖長度一半時付給[30%][ ],第四期於隧道TBM鑽挖全部完成並運出隧道時付給[20%][ ]。
4.1.2 隧道鑽掘機開挖之計量,依據設計圖說開挖斷面之“計價開挖線”,按實方體積核計,以[立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3 繞開不適用隧道鑽掘機之迂迴導坑,依工程司認可路線之中心線按實際開挖完成長度以[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4 水平探查鑽孔依實際鑽孔長度,分別按[100]m以下,[100]~[200]m,[200]~[300]m,[300]~[400]m,[400]~[500]m,[500]m以上等項目,以[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5 依工程司指示額外辦理之水平先行探查孔鑽孔室,或已鑽挖段之擴挖(為TBM脫困、組裝、拆解或進行地質處理等目的),依工程司認可之工作圖說超出隧道設計斷面部份,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回填混凝土以[立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6 TBM前進探查鑽孔按實做完成長度,以[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7 前進地質物理探測按實際完成數量以[處][ ]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隧道鑽掘機動員及組立以[一式][ ]為單位按契約單價給付,契約單價包括提供、運輸、組裝、試運轉、進洞、拆卸、運出、支援系統及備品之所有工資及設備費用。
4.2.2 隧道鑽掘機隧道開挖以[立方公尺][ ]為單位按契約單價給付。契約單價包括一切有關以鑽掘機開挖隧道之費用,除隧道鑽掘機及其支援設備已在前述「隧道鑽掘機動員及組立」項內計價外,包括所有工資、施工機具設備、裝碴系統及其操作設施等之折舊、租金、維護運轉費、運碴費以及停機期間設備保護費、開挖紀錄費及待工人員待工費均已包括在內。
4.2.3 迂迴導坑以[公尺][ ]為單位按契約單價給付,契約單價包括迂迴隧道之設計、開挖及出碴、支撐、通風照明及排水,隧道鑽掘機重新操作後迂迴導坑之封堵、封堵灌漿所需之管線系統及回填灌漿等費用在內。
4.2.4 水平探查鑽孔以公尺為單位按契約單價給付。如需取岩心時,其岩心提取率宜在[90%][ ]以上。岩心提取率如低於50%時,則該段岩心鑽取長度不予計價,提取率50%至70%依契約單價之50%計價,提取率70%至90%依契約單價之70%計價,提取率在90%以上者,依契約單價全額給付,惟遇斷層破碎帶或不易提取之岩層,得經工程司同意後不受上述提取率限制依契約單價全額給付。
4.2.5 鑽孔室開挖及TBM已鑽挖段之擴挖均以[立方公尺][ ]為單位按契約單價給付;回填混凝土亦以[立方公尺][ ]為單位按契約單價給付。鑽孔室及擴挖段所增加之臨時支撐,如岩栓、噴凝土、鋼支撐架等分別依照本章相關規定計價。惟回填灌漿費用已包含於回填混凝土單價內,不另計價。
4.2.6 TBM前進探查鑽孔以[公尺][ ]為單位按契約單價給付。如需取岩心時,其岩心提取率宜在[90%][ ]以上。岩心提取率如低於50%時,則該段岩心鑽取長度不予計價,提取率50%至70%依契約單價之50%計價,提取率70%至90%依契約單價之70%計價,提取率在90%以上者,依契約單價全額給付,惟遇斷層破碎帶或不易提取之岩層,得經工程司同意後不受上述提取率限制依契約單價全額給付。
4.2.7 TBM前進地質物理探測以處為單位依契約單價給付。契約單價包括計測儀器及其設備、鑽孔、安裝、炸藥(或其他震源)、量測、紀錄、成果整理及研判等所需之人工材料、設備等以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含配合探測暫停隧道內所有其他工作而發生之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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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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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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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鑽掘機動員及組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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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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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鑽掘機開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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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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迂迴導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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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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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先行探查鑽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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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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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孔室(含擴挖段)開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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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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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孔室(含擴挖段)混凝土回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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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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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M前進地質探查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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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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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M前進探查震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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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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