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01 隧道施工安全
¶ 1. 02401 隧道施工安全 V2001.03.27.doc
第02401章
隧道施工安全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隧道施工安全一般規定。
1.2 工作範圍
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工地安全: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適當之措施,以維護工地之安全,若發生任何事故、火災、傷亡等,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並作適當善後處理,以確保公共安全及施工安全。
3.2 爆炸物管理及使用:本工程爆炸物概由承包商自理。爆炸物之儲存、運送及使用,均應依照我國相關法令規章及工程契約相關規範辦理。如有不當,承包商應負全部之責任。
3.3 醫療設備:承包商應準備緊急醫藥品備用。
3.4 工程運作:本工程如需和其他承包商或工程同時進行時,承包商應互相協調工作,以期工程順利。如有糾紛時應依照工程司之安排與調度,承包商不得異議。
3.5 本工程有關工地安全衛生:承包商除依本規範辦理外,並應遵照政府頒佈之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辦理。
3.6 出入管制:未經核准人員不得進入隧道,隧道洞口須設置名牌或出入紀錄,隨時確定停留洞內之人員。洞內正進行中之作業(如鑽孔、開炸、出碴、噴凝土等)應標示於洞口,以維進出人員與機具之安全。
3.7 由承包商雇用之工作人員應一律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3.8 法規及標準:本施工技術規範及其他契約文件各章節引用之法規及標準,除非另有規定,以投標日前有效之最新版本為準。如無規範或契約可遵循者,應依各相關協會、公會或工程司認可之其他標準之規定辦理。
3.9 交通維持計畫:承包商應提送交通維持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
3.10 施工環境保護計畫:承包商應依據環保相關法令規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等,提送施工環境保護計畫送工程司核可,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11 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承包商應提送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報請處理地點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剩餘土石方。
3.12 品質管理計畫:承包商應依據相關規定提送品質管理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執行。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內,不另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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