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96 港灣導航設施
¶ 1. 02396 港灣導航設施 V2007.11.21.doc
第02396章V3.0
港灣導航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陸上導航疊標、燈桿、導標、海上柱燈浮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有關提供船隻進出港航行航道所必備一切導航設施,包括陸上導航前、後疊標,陸上燈標、海上柱燈浮及其他附屬設備標示板、浮標製作及安裝以及燈具安裝作業等。
1.2.2 陸上導航疊標
1.2.3 海上柱燈浮
1.2.4 陸上燈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92章--碼頭
1.3.2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3 第03210章--鋼筋
1.3.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345 Z7059(78.06.22公布版)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2) CNS 7934 A2114(90.08.01公布版) 鋼管樁
(3) CNS 8507 H3105(71.02.19公布版)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皮膜
(4) CNS 4435 G3102(84.05.26公布版)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陸上導航疊標
(1) 承商於購置之前需將燈具裝置詳圖、型錄、型號[、燈具應為原廠正本並加蓋承商(原廠及代理商)圖章]送審,承商提送之規格說明書應為中、英文,並以中文為主,圖說未特別註明之規定應依中華民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燈杆及附件應符合上述規範及鋼構造規範之一般規定,可由國內合格之廠商製裝直接入工地,交貨時應附原廠出貨證明,安裝時,承商並須保證由原廠派員現場指導及提供必需之特殊安裝設備。
(3) 鋼管樁所採材質為[SS410][ ],所有原管均為單直縫或螺紋鋼管,其樁長、直徑、厚度依設計圖製造。
(4) 主杆之構造依CNS 7934 A2114之說明,由鋼板一次壓製成型,縱向縫係連續電銲一條而成,銲接採用自動或半自動潛弧銲接(Submerged Arc Welding),橫向銲接(Cir-Cumferential Weld)不予接受,本燈杆全長[13.0M]以單節製造,並作防銹處理及油漆。
(5) 主桿採用符合CNS 4435 G3102 S(41)C(ps)之鋼板製造,完成後應予熱浸鍍鋅,外表需光滑,其內外鍍鋅量需均為610g/m2以上,其他構件鋼材厚度小於1/8in時,鍍鋅量為460g/m2,厚度大於1/8in時,鍍鋅量為610g/m2。熱浸鍍鋅鋼管製造其材質最小張力強度:48~61kgf/mm2,最小降伏強度:35kgf/mm2,主桿應附結構計算書。
(6) 桿體在承載鋁標誌板、配件荷重及平衡配重下,其強度應能抗V=[70][ ]m/sec以上之平均設計風速,其桿頂位移不得大於桿長之5.0%,在V=[23][ ]m/sec平均風速下,桿頂位移不得大於25cm。標示板之加勁鋼架框,均需依本章第2.1.1款(5)熱浸鍍鋅處理。
(7) 鋼管厚度應依設計風力要求詳細設計製造,並不得低於設計圖說之厚度要求。
(8) 強力基礎螺栓為[A325][ ],須能承受疊標在70m/sec以上平均風速時產生之應力。
(9) 疊標桿採用雙絞盤雙鋼纜升降系統,桿頂應設頂蓋並附防止鋼纜脫離裝置,鋼纜應為可撓性不續接之不銹鋼纜,具高安全係數12以上。
(10) 電動雙絞盤捲儲器應具有防滑煞車系統及不銹鋼棒軸心。電動升降馬達應為正反轉雙用,並附搖控裝置,其搖控距離不得少於10m,絕緣等級為[B級][ ]並附過載電驛,防水防塵等級為[IP55][ ]或以上,馬力等級應相等或大於依據最重負載情況下計算出之馬力,發電機供應等級應與升降馬達之需求相符,並需附原廠負符容量計算書。電動絞盤升降系統故障時,需可改用手動升降方式操作。
(11) 燈具
A. 主要材質:定相半菱形壓克力製品,雙層玻璃透鏡,其顏色係遵照in國際航道標誌協會in[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ighthous Authorities,簡稱I.A.L.A]所指定B區使用者。
B. 燈球:12V,0.25A或以上。
C. 變換器:六燈球自動變換式。
D. 日光開關計測器。
E. 燈性:為定光,定向3度。
F. 燈色:為綠(紅)光。
G. 有效光度:綠光30燭光以上。
H. 光達距離:T=0.74時3.6海浬或以上。
T=0.85時4.4海浬或以上。
(T=大氣傳遞係數)
I. 電源系統:使用110V/220V電力供應,另需具有交流變直流之充電設備及蓄電池,該充電設備及蓄電池應置於保護箱內。
(12) 標示板以鋁擠型製造,為邊長[300cm][ ]之正三角形。
2.1.2 海上柱燈浮
(1) 柱燈浮之型式及特性係遵照I.A.L.A國際航道標誌協會有關浮標體制B區之規定而設計。
(2) 柱燈浮圓柱及浮筒體部份係為鋼管,厚度為9mm以上其材質為SS410,其內填充發泡體,頂部結構採用防蝕鋁合金或其他耐蝕材料製成,爬梯使用[SUS 304][ ]不銹鋼材料製成。
(3) 由於需抵抗大浪,柱燈浮之形狀結構應具有抗浪特性,且經得起強大之負荷,即柱燈浮在颱風波浪下,遭遇波浪襲擊時,柱燈浮仍能保持直立安全,而柱燈浮之構造仍不致破壞。
(4) 燈具應為完全防水、防火之構造,中央電池部份則有密閉防水之蓋子隔離。
(5) 本柱燈浮應為原廠原裝進口(須具公證機構之證明),承商投標時應提送燈浮(含沉錘)結構設計及材料規格等,交貨時應附進口證明,原廠出貨證明及中文版之維護手冊。
(6) 鋼製浮標結構強度需能抗浪高2m,海流1.0Kt及平均設計風速70m/sec;且於風速23m/sec,浪高1.0m海流0.5Kt時,最大位移轉角在5°以內。
(7) 顏色:右舷燈浮為紅色,左舷燈浮為綠色,警告燈為黃光。
(8) 雷達反射器:防蝕鋁合金或其他能達到反射作用之材料製成。
(9) 錨繫設施:360°萬向接頭(Universal Joints)。須能符合前項浮標在規定海流下不產生損壞者。
(10) 燈具及電源裝置:燈具為130mm或以上,具有UL或FM或日本規格協會或歐美各國政府公證機關之電器安全檢驗合格文件,其主要材質為壓克力透鏡,其顏色為I.A.L.A國際航道標誌協會所指定B區使用者,透鏡(Iens)直徑為130mm或以上。
(11) 燈球:12V.0.55A或以上,每個壽命1,000小時以上。
(12) 變換器:六燈球自動變換式。
(13) 閃光器:固態電子式,內含活動插頭式變時板,可產生各種不同燈質,電力盤亦為活動插頭式者,以易於置換。閃光器為防水設計,並附日光開關計測器。
(14) 燈性:航道燈5秒2閃(0.5明,0.5暗,0.5明,3.5暗),警告燈4秒1閃(0.5明,3.5暗)。
(15) 有效光度:航道燈15.0燭光以上,警告燈40.0燭光以上。
(16) 光達距離:T=0.74時為3海浬或以上,T=0.85時為3.6海浬或以上。
(17) 電池:乾式電池,可供燈具使用壽命16個月以上(太陽能電池,並需備有電池,可供燈具使用100天),廠商須提電池使用壽命之計算證明。
2.1.3 陸上燈標
(1) 主桿及升降設備如依本章第2.1.1款陸上導航疊標之規定。
(2) 燈具及電源裝置、燈球、變換器、閃光器、如依本章第2.1.1款陸上導航疊標之規定。
(3) 燈性:10秒4閃(0.5明,1.0暗,0.5明,1.0暗,0.5明,1.0暗,0.5明,5.0暗)。
(4) 燈色:為白光
(5) 有效光度:白光60燭光以上。
(6) 光達距離:T=0.74時4.7海浬或以上。T=0.85時5.5海浬或以上。
(7) 電源系統:採用交流電(乾電池其使用壽命12個月以上),並具有交流變直流之充電設備及蓄電池,此二項設備放置於保護箱內。
(8) 鋼管樁製造:所有原管均為單直縫或螺紋鋼管。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陸上導航疊標
(1) 本項工作應依本規範之要,依設計圖所示安裝。
(2) 鋼製陸上導航疊標,每組前後2支,依圖示安裝,頂上設立“△”或“▽”擠型鋁標誌板。
(3) 擠型鋁標誌板之表面須作陽極處理,陽極皮膜厚度應符合CNS 8507 H 3105之規定,厚度在0.014mm以上,並以符合CNS 4345感應型反光紙黏貼(一級品)。
(4) 單節係由鋼板一次壓製成型,縱向連續電銲一條而成(直徑70公分以上可採用縱向2條電銲),橫向銲接不予接受,如接合方式為套接式,套接接合長度應為接合處最大直徑之1.5倍以上,接合處不得有任何固定螺栓,亦不得有任何支撐鋼板及其他支撐物及銲接處理,每節標桿不得以兩節(含以上)銲接磨光後形成一節。疊標長43m採四段或四段以下套接;疊標長23m採二段或二段以下套接;疊標長18m採二段或二段以下套接;疊標長13m為單接。
(5) 螺栓施工完成後,應以高鋅漆三道以上之塗漆處理。
(6) 標桿套接完成後,筆直度偏移量應在總長度之0.3%以內,套接完成後之長度許可差應在標桿總長之±2.0%以內。
(7) 擠型鋁標板及平衡配重之連接構架(熱浸鍍鋅)需能維持標誌板三向度之固定,支持構架及柱體接觸部份應附硬質防紫外線塑膠滑輪。
(8) 燈具安裝所需焦距面高(Focal Plane)距離燈座底板290mm或以上。
(9) 基礎採用鋼管式基礎,有關試樁、承壓試驗、拉力試驗等均依02392章碼頭鋼管樁基礎施工有關規定辦理。
(10) 主桿頂端應設有避雷設施,以100mm2之裸銅線每隔2~3m固定於桿內,並設有接地處理,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 Ω 。
(11) 主桿基礎須預留2in∮PVC排水管。
(12) 鋼管樁之加工,包括樁頭加強環,接樁管端銲口加工及樁尖處理,以上項目除單管之接合在工地實施外,其餘均在鋼管製造工廠實施。
3.1.2 海上柱燈浮
(1) 柱燈浮表面應作噴砂處理其油漆塗敷應符下述規定:
A. 水線以上
底層-鋅粉底漆 1度 大於15微米。
底漆- 2度 大於30微米。
外層-環氧樹脂 2度 大於30微米。
B. 水線以下
鋅粉底漆 1度 大於15微米。
環氧樹脂外漆 3度 大於90微米。
(2) 柱燈浮安裝焦距面高應在燈座底板上300mm或以上。
(3) 柱燈浮沉錘製作應依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施工,並預埋不銹鋼吊筋。
(4) 沉錘吊放位置測量定位後應先行整平,並經查驗後方得吊放。
(5) 燈具、燈浮及電池箱組裝完成吊運安放後,應行測試及調整。
3.1.3 陸上燈標
(1) 基礎採用混凝土基座,依設計圖示施工,鋼筋彎紮依第03210章「鋼筋」及混凝土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辦理。
(2) 燈桿頂部應設避雷設施,以100mm2之梱銅線,每隔2~3m固定於桿內,並設有接地處理,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 Ω 。
(3) 燈具焦距面高應距離燈座底板300mm或以上。
(4) 本工程需用鋼板(帶),須依CNS 4435 G3102 S(41)C(PS)製造,並應先通知業主派員駐廠監造,非經檢驗合格並經紀錄及標記之鋼板,不得進行製造。
(5) [本工程所用之鋼管樁採用自動或半自動潛弧銲接]。
(6) [鋼管樁之加工包括樁頭加強環,接樁管端銲口加工及樁尖處理。以上項目除單管之接合在工地實施外,其餘均在鋼管製造工廠實施]。
(7) 原管與原管接合之軸向銲縫應錯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陸上導航疊標
(1) [基礎鋼管樁打設設以每公尺為計量單位]。
(2) 陸上導航疊標以座為計量單位,包括[RC基座、鋼管樁]、主桿製作、升降設備、標示板、燈具、安裝等。
4.1.2 海上柱燈浮:海上柱燈浮以座為計量單位,包括沉錘製作及吊放,柱燈浮吊放及安裝,不銹鋼爬梯製作等。
4.1.3 陸上燈標:陸上燈標以每座為計量單位,包括[混凝土基座],主桿製作及燈具。
4.2. 計價
4.2.1 陸上導航疊標
(1) [基礎鋼管樁打設以每公尺為計價單位,該項單價應包括吊運、設備、打樁、接樁、清理,檢驗及意外等事項,以及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須直接、間接之人工、材料、機具等一切費用均屬之]。
(2) 陸上導航疊標以座為計價單位,包括[RC基座]、主桿、燈具、疊標等。
4.2.2 海上柱燈浮:海上柱燈浮以每座為計價單位,包括吊運、安裝、沉錘製作及吊放、主桿、浮體、爬梯、柱燈浮等。
4.2.3 陸上燈標:陸上燈標以每座為計價單位,包括[RC基座]、主桿及燈具。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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