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95 港灣用沉箱
¶ 1. 02395 港灣用沉箱 V2013.06.13.doc
第02395章V3.0
港灣用沉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港灣採用混凝土沉箱時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港灣用沉箱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4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8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2)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
(3) CNS 5610 非織物檢驗法
(4) CNS 733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1.5 資料送審
承包商應於沉箱製作或準備工作開始二星期前,將沉箱製作計畫,其中包括準備工作、出渠及臨時儲存等詳細計畫提請業主核定,此計畫應包括下列各項:
1.5.1 沉箱之製造、出渠或出塢、臨時儲存、拖放及填充等之工作時間表。
1.5.2 沉箱製造、出渠出塢所需設備及機具之型式、性能及數量。包括起重機但不包括拌和及澆置混凝土機具。
1.5.3 施工架及高處作業安全措施之結構圖(含詳細設計圖與相關之結構計算書)。
1.5.4 出渠出塢後須繼續加高之沉箱數量及施工方法,與必要之臨時工程結構圖。
1.5.5 沉箱出渠出塢拖放所裝設之絞盤、繫纜柱、進水閥等之型式,性能及配置。
1.5.6 出渠出塢所需機具包括拖船之型式、性能及數量。
1.5.7 臨時儲存沉箱之繫留方法及配置,臨時工程之結構圖。
1.5.8 沉箱頂部填充料之夯實及混凝土封蓋之方法。
1.5.9 固定模板及活動模板之設計圖及結構計算書。
1.5.10 沉箱施放之方法及計劃。
1.5.11 沉箱填充施工方法及料源。
1.6 施工場地
沉箱應在沉箱渠[浮船塢][ ]或其他適當地點施工。在施工期間承包商應負維護及管理之責,並應指派具有工程學識之專任人員擔任。承包商應定期檢查沉箱渠之抽水機房,電氣設施,渠門及渠壁等有無生銹、污垢、及損傷等並定期作防銹、清掃、除去污垢等措施。
2. 產品
2.1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產品之相關規定。
2.2 混凝土工程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產品之相關規定。
3. 施工
3.1 沉箱製作
3.1.1 沉箱製造除應遵守相關之鋼筋、混凝土、[活動]模板等規範外,須符合業主設計圖示之形狀尺度鋼筋註水閥門等,均應位於指定位置,且不得有滲漏或湧水之現象發生。沉箱底模面下應均勻鋪設粗砂,並塗一層經由方工程司認可之材料,以便沉箱浮起時易於脫離渠底。
3.1.2 製作沉箱之腳手應非常堅固,所用材料及其結構應經認可凡在2m以上高度作業時,在沉箱內外側均應設置安全網以維工人安全。
3.1.3 沉箱完成後應於最上層混凝土澆置後,至少養護7天後始得出渠。出渠前所有沉箱應先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如必要時沉箱應做試水試驗以查看是否水密,如有滲漏或有此可能時承包商應自費修補或重新製作。
3.2 沉箱下水
3.2.1 下水之施工方法
(1) 本章所稱「沉箱之下水」係指在砂灘上製作之沉箱下水而言。
(2) 在砂灘上之沉箱施工至指定高度後,應由靠近海測之第一排兩側逐一挖泥下水,一次下水一個,必要時以兩套設備分從兩側同時施工,沉箱下水過程須維持平穩,不得使沉箱後傾或側傾。
(3) 沉箱下水方向應盡量與沉箱法線方向相同,沉箱挖砂下水時應避免造成鄰近沉箱發生側傾向傾斜。
(4) 沉箱下水挖泥深度,在低潮線下之深度,不得超過下水沉箱高度之80%。
(5) 開挖時原則上先使用儲挖泥船於下水沉箱正面開挖至沉箱邊緣底部,絞動設施(包括絞刀、吸頭、鏈斗等)位置在安全範圍內,應儘可能挖至沉箱前端基礎底部,使沉箱向前傾斜滑動入水。若未能一次滑下水,則在沉箱前端或兩側開挖,使沉箱繼續向前滑動致有足夠之吃水深度後浮起。
(6) 沉箱前端已大部分下水而後端小部分擱淺,必要時可藉高潮利用大拖船拖曳下水。
(7) 沉箱下水浮起後如有傾斜現象,應行壓艙及拖往儲放場,不得任由漂浮。
3.2.2 下水後之臨時儲存
承包商應在適當水域開闢沉箱儲存場,其高程依沉箱高度分區開挖,以中潮位可浮起為原則。儲存場地坪應整平,整平後地坪許可差為±20cm。
3.3 沉箱出渠
3.3.1 沉箱出渠前承包商應先住水入渠。以檢查進水閥是否作用良好。
(1) 沉箱渠注水前應將渠內整理、清掃,不得進水後任由雜物浮漂。
(2) 沉箱應先以鋼纜扣繫,並在沉箱與渠壁各裝置碰墊,以免浮起後沉箱與沉箱間與渠壁間發生碰損情事。
(3) 沉箱出渠後應拖往儲放場,並依核定計畫中之方法繫留儲存。
(4) 所有出渠沉箱應依業主規定符號,以紅漆註明編號與沉箱高度標尺。
3.3.2 浮揚時沉箱之穩定及出渠
(1) 承包商應確保不對稱沉箱浮起之穩定,並應預先自行校對設計上所示壓艙之重量及位置,與製作沉箱之形狀及比重是否相符,必要時可將壓艙載重及位置作適當修正。
(2) 沉箱浮起後如有傾斜,承包商應查明其原因,並應採取艙壓等必要措施,以恢復沉箱平衡至工程司認可為止。
(3) 沉箱帶纜之位置及方法,應預先校對沉箱之定傾中心及繫纜高度,以確保沉箱拖航時之穩定。如再拖航時發生傾覆,承包商應負責包括打撈或重造之一切責任。
(4) 出渠後之沉箱如發現有漏水現象,承包商應立即將沉箱拖回渠內檢查修補,或採取工程司認為滿意之補救措施,但承包商仍應對沉箱之安全負責。
3.3.3 沉箱渠之維護與管理
(1) 承包商借用沉箱渠或浮塢期間,應負該渠塢之維護及管理之責,並應指派具有工程學識及業主認可之船塢維護管理經驗之專任人員擔任。
(2) [沉箱製作開工至驗收合格之期間內,均視為承包商借用沉箱渠或浮塢期間。]
(3) 承包商應定期檢查沉箱渠之抽水機房,電氣設施,渠門及渠壁等有無生銹,污垢及損傷等。沉箱製作工期在一年半以內時,應於最後一批沉箱出渠後,辦理防銹(包括塗防銹漆)、清掃、除去污垢、修護抽水機、電氣等措施,如在一年半以上時則應每年辦理上述各項措施1次。所需之費用概由承包商負責。
3.4 沉箱拖航及沉放
3.4.1 拖放計畫
承包商應於拖放沉箱準備工作2星期前,提出詳細安放計畫請工程司核定。安放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1) 拖航沉箱所需工作船形式、性能及數量、拖航速度及鋼索之長度及品質等。
(2) 配合沉放沉箱所需工作船隻型式、性能及數量、定位及沉放詳細方法與所需時間。
(3) 箱頂安全設施計畫及人員配置計畫。
(4) 填充用砂採取地點、填充方法、使用機具及填砂所需時間等。
(5) [以上若須變更計畫時,應先提送修正計畫請甲方同意後施行]。
3.4.2 拖放前之準備工作
沉箱拖放時應先裝妥絞車、定位桿、頂箱工作台、梯子、碰墊、各式繩索及進水閥轉動桿,把手槓桿和抽水機,測量儀器,安全往及跳板,無線電對講機等及其他必須或業主指示之機具。此等裝備必須完全在可用狀態,而為業主所滿意者。沉放沉箱工地現場須預設置浮銅及錨,與作指標用之混凝土塊或浮子及已放沉箱備妥拖航環等。
3.4.3 沉放位置基礎
(1) 拋放沉箱基礎石料,應注意不能與原定中心線,高度或傾度有所偏差及有過度拋石不均勻現象。承包商應先作工地側身及地形測量,並以觀測桿或浮銅標示拋石基礎堤層及提腳位置,並應派潛水伕下水檢查拋放之石料應合乎規定之大小及重量,且不可不符規定石料,俾使之互相嵌合,不致發生鬆弛凹凸現象。在海上裝載及運送石料時應特別注意石料不能丟落於非指定區域,如有石料拋落於錯誤範圍時即應撈起。如基礎石料係由不同大小石料分數層構成時,則次一層須俟下一層完全拋石完成,必要時須包括整理工作完成,且須工程司檢驗合格後始可進行次一層工作。
(2) 基礎拋石之各層石料拋放時,拋放後及整坪工作完成之後均須請工程司檢驗。
(3) 拋放規定之石料後,如需以較小之石料填縫時,應先獲業主工程司之同意。
(4) 沉箱沉放位置之基礎拋石整理所需要之高差精確度如下:
A. 不同級石料界面±50cm以內
B. 整坡(坡面整平)±30cm以內
C. 沉箱底面整平±10cm以內
D. 護基方塊底面基礎整平±5cm以內
若有其他規定時則依其他規定辦理。
3.4.4 沉箱臨時儲存
沉箱完成後,應即拖往臨時儲置場定泊,等候拖放。沉箱儲置場應有適當水深,使沉箱進水座底後,高潮位時,海水不致漫入箱內,且可隨時抽水浮起,應先予整平,使沉箱底板受力平均。尤要者場地應足夠容納多座沉箱,且不受強浪打擊,更不得影響船舶之航行。承包商準備澆置沉箱時,及應提出沉箱儲置場之計畫,送請工程司認可。
3.4.5 沉箱之拖航
(1) 沉箱之拖航前承包商應仔細研究氣象預報及潮位波浪等,並選擇適當時間拖航以免拖航或沉放中途遭遇天氣或潮位變化之困擾,承包商至少應於拖航工作24小時前將拖航時間表通知業主,拖航準備工作須於拖航前一天請業主工程司檢查認可。
(2) 除使用拖船外,拖索應[為直徑34mm或以上之鋼索][按沉箱大小及拖曳方式選定適當之鋼索或尼龍繩],並於沉箱之浮心處以2整圈縛繫,拖纜之品質及長度應經業主認可,拖曳時應注意沉箱本身之安全並避免對其他船舶或構造物發生危險或損害。
(3) 準備工作
A. 計畫:拖放之詳細計畫,包括人員、機具、船舶、器材等配置情況,應先提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切實施行。
B. 抽浮檢修:沉箱拖放前,應將其抽水浮起,拖至適當地點或就地繫泊,檢查進水閥門,並試行啟閉數次,以觀其是否靈活合適。同時派人進入箱內檢查,倘有滲漏之處,應即妥加修補。每一進水門所司之箱室與其他進水門所司之箱室不得溝通,以策進水時之箱室平衡。
C. 箱頂準備工作:凡用以調整箱位及拖航用之纜所等,均應繫好,並盤置箱面上。箱上港口一端(遠離已放好之沉箱端)與堤心線垂直設1m寬(長度)之水平標尺,每5cm劃豎標漆一道,中心線左右各畫10條,每邊50cm;近路端只繪中心線一道即可,以供校正箱位置之用;花桿2支,抽水設備齊全,必能隨時抽水使浮,而重新調整箱位;與進水同一面之隅角,應漆標尺以供觀測下降時之深度。工作台、碰墊、對講機、擴音器、繩索、軟梯、鍊結等均應備齊。
D. 陸上及其他準備:使新舊沉箱僅靠之設備、設施、經緯儀、平儀、碰墊、對講機、擴音器、鍊結、花桿封塞水門孔之料具等及各種工作船、機與人員。所有海上之工作人員、操作手須著顏色鮮明之救生衣;承商應準備適當之機具及救生設備。
E. 檢查:上述準備工作完成後,應請工程司檢查認可。
(4) 拖航
A. 研究航期:何時拖航及安放,必須審慎決定,且須顧及有充裕之填充時間。拖放前須邀集工程、氣象、領港及拖航人員,研商最佳之拖航及安放時刻。拖航及安放時均須風平浪靜,原則波高在0.5m以內,且潮位能在高潮之前。
B. 航速與所需船具:航速:視沉箱之大小與推、拖船之馬力與艘數而異。船具:拖沉箱所需之推、拖船之鋼索、碰墊等應按施工計劃予以準備周全。
C. 複查:承包商於決定拖放沉箱前24小時,應通知工程司請其複查認可,如發現不周或尚須改進之處,承包商及應遵照辦理,不得稍有拖延。以上複查所需之一切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承包商並應攻擊所需之船隻、潛水伕、測量人員與必要之儀具等。工程司如認有改期之必要,承包商應即遵照辦理。
D. 拖航:承包商必須聘請對拖航有經驗之駕駛及輪機人員,且須熟悉所經水道及海項情況者負責拖行航工作;若有違誤,一切後果,均由以方承擔。
3.4.6 沉放
(1) 當沉放沉箱之地坪整理完成,並經業主工程司檢查合格後,應盡速安放沉箱。當沉箱拖達擬沉設地點,即用事先準備好之絞車絞至正確位置,並經業主工程司認可後開始沉放。
(2) 沉箱之下沉時間,應調節各進水閥之進水量,必使沉箱四隅之吃水保持同一高度,下沉當中如發現沉箱之位置有偏差時,承包商應即採修正之措施,沉箱下沉時,應配置潛水伕,檢查下沉中之沉箱位置、吃水及拋石基礎地坪情況等。
(3) 沉箱安放之順序除非經業主認可須自岸向海施行,但是需要可採跳島方式安放沉箱,並即迅速嵌合。
(4) 沉放沉箱時,應準備足夠之排水泵,如有必要時,俾能立即將沉箱浮起,沉箱安放之許可差如下:
A. 法線方向之最大許可差:±25cm。
B. 沉箱與沉箱間之間隙:20cm以內。
C. 四角不均勻沉陷之差度:30cm以內。
D. 底板與地坪密接度:四周懸空長度1m以內(底中心附近5%面積,可稍凹陷)。
(5) 沉箱安放後,如發現其位置許可差超過上述標準,或有沉箱搖動現象,或基礎拋時經搖動或不規則時,工程司的要求承包商負責重新浮起沉箱,由於間隙累積至防波堤長度有所增減時應無妨礙。
(6) 與拋石堤相接沉箱之沉放,在拋石堤端橫向,應放置設計圖所示之混凝土方塊使與沉箱堤間成一石級,以容納高度變化差異,其拋石面上地坪整理應特別慎重辦理,以使全部混凝土方塊不論頂面及側面一律保持水平及垂直,其允許精度如下:
A. 沉箱堤拋石堤地坪整理:±5cm。
B. 混凝土方塊表面之高度差:3cm以內。
C. 接連下一座沉箱側面進出偏差:5cm以內。
(7) 必要時甲方得要求於混凝土方塊面上鋪設同面積之後5cm左右之柏油墊(以麻索為蕊材加柏油混合物製成)如經業主之允許,承包商可先沉放一座沉箱,如此,可免用混凝土塊,惟此法施工精度仍不超出本節之規定。如同意使用此法時,製作及安放混凝土方塊之費用,須在承包商應得工款中扣除。
3.4.7 進水閥拆除
箱沉沉放後應即拆除進水閥門,所遺孔洞立即以事先經業主認可之方法堵塞,期能完成防漏,並須具有耐久性及相當之強度。承包商應於事先做好必要之填充準備,俾於拆除閥門後,能配合立即堵塞孔洞。
3.4.8 沉箱填充
(1) 沉箱填充材料須擇易於大量採取,且能迅速運填箱內者為要。沉箱之填充依現場情況,可採用陸上吊網調運填充或抓斗船抓砂填充或抽砂船填充等方式施工,並按各施工方式實作數量分別計價。沉箱填充時各艙高差不得大於[1.6m][設計規定][ ]。沉箱填充之材料採取地點,應事先經業主認可,每座沉箱之填充須於安放後3天內完成。
(2) 計畫及準備:填充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及著手準備工作。一俟沉箱放好,可立即日夜進行填充,使能在3日內填竣,以策安全。故照明設備應能便於夜工。填料須有儲場,俾供應繼續不斷。如用海砂,得備自航式抽砂船或有抓斗之挖砂船、裝砂船及拖船等船隊配合。
(3) 填充:填充砂石,不論用抽砂船或重型傾卸車,均應注意相鄰艙間之高差,不可超過設計規定,若無規定,以不超過1.6m為原則。沉箱間之接榫,應預為維護或加蓋,以防砂石誤填或掉入。
(4) 夯實及封蓋:填充料露出水面部分,應用合適之震實機震實之。內壁距頂一公尺處,應普設通水孔,以便抽乾積水。震實後,方可澆置封蓋混凝土,本項工程應於沉箱填充後,1天(當天)澆置完竣。為爭取時效,封蓋可至預鑄混凝土蓋板,四周應露出鋼筋,當其被扳正後能與箱壁緊臨,再在於現場澆置混凝土補足空隙,如此可大量儉省現場澆置混凝土之時間。
3.5 活動模板
3.5.1 設計
承包商於製模之前,應先提出設計原則及要點資料,經工程司認可後,具以提送設計圖說、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再行製作。
3.5.2 製造
承包商應事前以尺度(1:1)放樣,核對各尺度,是否配合適當完成放樣後,請工程司審查認可落樣。再經編號、試組、查驗、收存備用。(1)~(4)參考。
(1) 模板:儲另有規定外,應以採用鋼模為原則,係由數小塊用I或U行扣釘組成,每小塊鋼板之尺度為91cm(3in)×30cm×3mm(或1/8in),其四周、中間縱向及三道橫向均與垂直方向銲置長91cm或30cm之5cm×3mm(1/8in)加強鋼板與其上。每一模板究用若干小塊組成,視用人工或吊車搬移而定。水平方向之圍梁,則用相當尺度之I型鋼或槽鐵,其與模板之聯繫,亦用特定之扣釘,以便組拆,以上之小塊版面須絕對平整,如有銲製不良者,概不得混用。
(2) 升高架:由有足夠強度之槽鐵組成,為能適用於各種壁厚,左右雙臂可在橫梁上自由活動,以調節其距離;即在套裝於橫梁上之左右臂環中各加3/4in∮螺絲(如經緯儀上之固定螺絲)2支,鬆之則臂可移動,亦可拆裝;緊之則臂被固定。
(3) 升高器:為一氣壓或液壓千金頂之裝置,每1組升高架安設1台升高器,並以管路將各升高器連接至中央控制台,以利操作,其設計壓力視升高器安排情況與施工方法而定。承包商應詳為考慮升高器之設計壓力與安排情況,並配合施工方法,以尋求合理安全與經濟之效果。
(4) 升高桿:為1,045中碳鋼索製1in徑圓光鋼棒,插設於底板(散裝倉庫則插於大圓梁或圓牆上)之第1支升高桿,為免接頭在同一平面,相鄰兩之長度均插0.5m以上。桿之兩端分別車成公、母螺絲,以利連接。升高桿在使用前,須全部打直,不得稍有彎曲。白天所用之升高桿,均應予晚間停工時,預先均勻班制與升高架及工作台上,以利取用。一俟模板連升高架組竣,即將升高桿插置於升高架之豎孔中,並穿入架下設有內徑略大於1in長90cm鐵套管間。坐落於底板上或圓梁面上,因管底部包有塑膠紙,澆置混凝土時,灰漿亦不致與升高桿底段黏結,是以箱壁或散裝倉庫之倉牆澆置至需要高度,即可將接連之全支升高桿抽出,以供複用。
(5) 工作台:撐桁、拖梁、跳板均支承於內模圍梁或圍梁架上,為便於澆置箱壁混凝土,使不致移動豎筋之間距,應予工作台上約2m高處設立上層工作台,其所用架設材料,較為輕便,每艙(倉)中央開一孔洞(方形約為60×60cm,圓形約為75cm直徑)俾便混凝土抽送機之橡皮管等出入之用。該架台尚可供放置鋼筋與升高桿之場所。
(6) 水平控制及濕養
A. 水平控制系統:為確保活動模板上升速率平均,以確保構造物之安全與正確,須有水平控制之裝設。承包商於規劃時應考慮此一裝置或方法,提請工程司認可,以利施工時之調整或校核。
B. 濕養:為隨時濕養混凝土,乙方於規劃時,應提出一種濕養方法,經工程司同意後使用。諸如於沉箱外模或散倉、圓牆內、外模之下方,掛設噴水管系統,該項噴水設備,應能噴水均勻,壓力充足;在需濕養期間,並應有專人負責使無中斷情事發生。
C. 照明設備等:為應夜間工作之需,每一升高架或高架或隔一架上,須設照明燈,供應充足之光度。
3.5.3 組立、升高及拆卸
(1) 組立:(參考)除另有規定外,應以鋼模原則,茲就鋼模說明之。
A. 試組:模板製竣應按平面位置順序以紅漆編號,漆於板外,並試裝,以觀其是否準確無誤,俟查驗一切妥善後,方可收存備用。
B. 組模
a. 要訣:活動模組立時,應使下部寬度略大於頂部,以利升高其差度如下表:
|
部位 |
鐵或木模差度(mm) |
備 註 |
|
內壁 |
鐵模4mm 木模6mm |
模間所留寬度、中間與壁厚相等,上、下每邊各差2或3mm |
|
外壁 |
鐵模2mm 木模3mm |
外模保持垂直,模間所留寬度、中間與壁厚同。內模上下差2或3mm |
上述差度在製造時即以圍梁靠板一面作成所需之斜度。
b. 整備:每一艙(倉)之內模,包括升高架壁、圍梁拖梁拉撐桿件等組成一兼顧整體。於是組時已按其編號,先吊運至工地。凡模板上黏著之水泥漿以及混凝土面上鬆散立粒料,均應清除乾淨;板面塗油備用。箱壁(艙牆)紮筋,高60~70cm;插置升高桿應使保持垂直位置。
c. 組模:每艙(倉)內模乙組成整體,即可按編號吊放於規定位置上,為配合紮筋,吊放順序應使前後左右相間安置,俟全部吊竣,隨即檢查相鄰模板所行成之壁頂寬度,是否合乎規定?並與調整至完全合度為止。接著安設四周之外模,並檢查外壁寬度,予以調整,俟內、外箱壁(艙壁)均能切合規定,使可鎖緊圍梁接頭螺栓,並檢查撐桁、拖梁及連結模板接頭處之拉撐等,以確保鎖扣之牢固。
d. 工作台及升高架之設立:
I 工作台:為一切工作之場所,尤須兼顧平整以策安全,鋪厚板度應在3cm以上。
II 升高架:模板組竣、調整完成即可安設升高架之橫梁,最後旋緊與模板連接之各種螺栓,再裝升高器調整水平用之鋼卡[(1.25"、0.75"、3.5"之鐵夾2塊。附5/8in螺絲兩支組成)]與照明架等。
C. 檢驗及清理:核對內、外模之斜度,並校正水平位置符合規定,再鋪工作檯面板,續紮筋至模板頂,一面清理並用水沖洗模內之混凝土面,俟工程司認可驗勘後,方得澆置築混凝土。
(2) 升高模板
混凝土初凝後,即可開始升高模板,其初凝時間,隨氣溫而異,夏季(30~35°C)約1~1.5小時,冬季(10~15°C)約4~5小時。為確保適當升高時間,可稍微提升1~2cm,以手指觸壓混凝土面,如無凹陷,且無脫落之傾向時,即可升高,升高早者,較為滑潤,摩擦力小壁面美觀,故升高宜寧早勿遲,外模隅角(沉箱)升高時,易生阻滯,若使其較其他各點稍高6mm,再第二次水平測量時,即無此現象。概不斷調整模板水平,可保模板不致與箱壁黏合。升模時,常有發生且須及時處理之問題分述如次:
A. 清模與施養:澆置混凝土時,有灰漿黏於模板面及鋼筋,沉箱澆置至規定頂高經1天後,即可開始拆模,其順序如下:上升時應派專人清除之。否則升高時,灰漿與模板黏固所結成之薄膜將導致甚大之摩擦力,混凝土出離模板,如遇日曬、蒸發過速,則將影響應力,須派專人不斷灑水或在外模下方掛設噴水管不停噴水以維壁面潤濕。內壁因有工作台等封閉作用,水分蒸發較緩,灌置混凝土時,常有灰水下流,白天暫不噴灑,當無妨礙,晚間停工後,壁頂混凝土已初凝則可大量灑水其上,作為濕養。
B. 乾濕及大雨時之處理:混凝土面如積水甚多,可用布吸乾。如風乾甚速將生裂縫,宜用帶蓮蓬頭之水壺淋濕之。澆置混凝土時,如遇大雨,工作即需暫停,壁頂應蓋麻袋或塑膠布以防沖洗。每10分鐘即須提升模板1次,方免固結。雨停恢復工作時,應先澆置同一水灰比之水泥砂漿1道,凡初次或隔夜續澆置混凝土時均應先澆置水泥砂漿,使新舊混凝土保持良好結合。
C. 混凝土舉起或脫落之處理:模板上升時,混凝土如有舉起部分應澆置水泥砂漿,再加搗實;如以過中凝時間,應予挖除,重新澆置混凝土。壁面如有裂縫,可先用灰漿壓入,再予修補整平;如以凝固則應鑿去重新澆置。壁面如有脫落,應暫停升高或減低升速,或盡量減少附近之振動,並應立即修補。如有混凝土一離模板即不斷下落擴大,可用水泥紙填塞模板內未下落混凝土之底部,並用木支撐之。修理時如深度較淺,可調乾灰漿分層修補,每層厚1cm;若整個壁面發生空洞,則宜在兩側繫模,並用亞鉛線或螺栓絞緊後灌注混凝土。
D. 灰痕與埋設物:離開模板之混凝土,常有灰漿集中痕跡,可於離開相當距離,灰漿流不及之處,以清水刷淨,並以木鏝刀模平之。如因搗築不良,致壁面有缺漿露石等情形,應在其未乾前,立予修補,可保同色。箱壁繫錨環及安設水門用之空心螺絲及木模,與內壁近底之通水孔等以及箱頂繫索或繫錨環等一切埋設物位置,應另繪位置圖,交專人負責。埋設位置應力求準確,不得遺漏。模板升高後,宜即尋出並填塞水泥紙,以資識別。空心螺絲更應於放置前,先用牛油封塞保護之。
(3) 拆模
A. 拆移外模:先將整個模板升離箱(牆)頂5~10cm,穿跳板於模下,再將模板落置板上,方開始拆除吊架及升高架,先拆卸接連螺栓,移開吊架,升高架衡量及升高器等;用吊車或吊桿吊移外模。
B. 拆移內模:吊起升高桿,拆除工作台上之跳板(面板)並吊移內模,內模仍每(艙)倉一組,當一起吊移尚甚方便。若為吊臂所不及者,可以滾木滾至適當處吊移之。
C. 吊運及整修:所有升高架、升高桿、內、外模、吊架、工作台等,均應吊置貨車或台船(沉箱)上,運卸於指定地點堆放,整體修復時應,鏟除黏著水泥漿,塗油以備複用。
D. 注意要點:拆掉模須防摔碰,螺栓、鐵件應妥與收存;鏟灰塗油後即需詳查尺度,并予校正;而後緊結鬆開之螺栓。面板如有不平,須予修平。
3.6 合纖濾布(襯墊)
3.6.1 說明:合纖濾布以減少防波堤基礎石料之不平均沉陷及沖蝕。使用本材料須以設計規範指示為準。
3.6.2 材質:
合纖濾布材質為聚丙稀、聚乙稀或聚酯之長纖維針軋法製成,或同功能品,其物理性質如下:
|
項 目 |
數值 |
備 註 |
|
拉力強度(kg) |
|
抓式法CNS 5610-4.3.1(ASTM D1682-64) |
|
撕裂強度(kg) |
|
梯形法CNS 5610-4.10(ASTM D2263-68) |
|
破損前延伸度(%) (Breaking Elongation) |
|
抓式法CNS 5610-4.3.1(ASTM D1682-64) |
|
單位重量(g/m2) |
|
小樣法CNS 5610 |
|
透水係數(cm/sec) |
|
水柱高10cm,無垂直壓力垂直於試品表面 |
註:*依設計規定
3.6.3 鋪設濾布
(1) 視設計及工地環境等情況裁製織物成大塊料,其大小通常為20m×40m。
(2) 縫或銲好接縫,須經工程司檢查。
(3) 於織物上每2~2.5m間縫紮1cm直徑鐵條1支,用此壓重鐵條,方向須便於捲起。
(4) 整平待鋪之於堤基海底。
(5) 吊放織物卷於海堤一側坡腳處,校正位置後並以卵石鎮壓之。
(6) 用兩條平行將織物對提之橫向緩緩展鋪,同時壓制卵石固定之,以至另一側之坡腳。
(7) 拋放堤心石。
3.6.4 施工接縫
視工地情況下列2種施工接法
(1) 用手提電動縫紉機使用與濾布同樣質料之縫線在平坦有電源處接縫,其接疊寬應在2.5cm以上。
(2) 不能接縫之處得使用自然搭接,疊接寬度為50~100cm由工程司視基礎、承重及工程重要性情形而決定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沉箱製造
概分混凝土、模板、活動模板、合纖濾布及鋼筋等項,均分別參照各該項之有關章節計量給價。[有關出渠或下水,靠泊加高、臨時儲存,均已包括於混凝土單價之內,不另計價]。[如有需要,有關出渠或下水,靠泊加高、臨時儲存,另列項目計價]。
4.1.2 沉箱拖放
拖放部分以座計。
4.1.3 沉箱填充
按設計圖計算應填之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4 活動模板
按露面混凝土表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5 合纖濾布
以設計圖所示面積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1.6 整平整坡
經工程司驗核認可之基礎面,按設計圖之斷面計算面積,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4.2.1 沉箱製造
概分混凝土、模板、活動模板、合纖濾布及鋼筋等項,均分別參照各該項之有關章節計量給價。[有關出渠或下水,靠泊加高、臨時儲存,均已包括於混凝土單價之內,不另計價]。[如有需要,有關出渠或下水,靠泊加高、臨時儲存,另列項目計價]。
4.2.2 沉箱拖放
舉凡為準備、拖航、安放及其有關之一切工作所需之直接、間接工、料、船機、設備、動力等均包括在內。其有超出安放許可差規定或失誤,而不為工程司所接受者,均須重行安放,因此增加之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3 沉箱填充
其有填充不當,夯實不固,或未能於期限內填竣,以至遭受損壞或沉箱位移時,承包商均應負完全責任。並予修復原狀,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設法加強補救,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4.2.4 活動模板
凡屬超做或失誤而較設計圖增加之混凝土露面面積數量,以及因模板關係而致混凝土尺度超過許可差規定者,均不予計價。一切有關模板製造、組立、拆卸、升高、清理、搬運、試組、檢驗、濕養、備用等之人工、材料、機具、設備等直接、間接費用,均包括在內。
4.2.5 合纖濾布
其單價包括合纖濾布材料之供應、檢驗及鋪設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人工、材料、搬運、動力、機具、船舶等均包括在內。
4.2.6 整平整坡
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之人工、材料、儀器、標誌、機具設備、各型船隻以及其他事項等均屬之。
〈本章結束〉
02395 02395- PAGE 19 V3.0 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