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94 碼頭附屬設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1.12.30
章碼:02394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1.12.30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185(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章原始檔:02394 碼頭附屬設施 V2011.12.30.doc
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版本辨識:本頁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V2011.12.30 歷史版本,與其他機關或版本分開收錄。
¶ 規範正文
第02394章V7.0
碼頭附屬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繫船柱、橡膠防舷材、起重機軌道之材料規格、檢驗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有關碼頭附屬設施安裝及施工
1.2.2 繫船柱
1.2.3 橡膠防舷材
1.2.4 起重機軌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734 橡膠磨耗試驗標準
(2)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3553 硫化橡膠拉伸試驗法
(4) CNS 3555 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
(5) CNS 3556 硫化橡膠老化試驗法
(6) CNS 3559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抗撕裂強度試驗法
(7) CNS 3560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壓縮永久變形試驗法
(8) CNS 3562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耐液性試驗法
(9) CNS 3935 螺栓螺釘螺樁之機械性質檢驗法
(10) CNS 4234 不銹鋼製螺釘及螺帽
(11) CNS 7145 結構用高強度碳鋼及低合金鋼鑄鋼件
(12) CNS 10018 硫化橡膠或熱塑性橡膠耐臭氧龜裂性試驗法(靜態及動態應變試驗)
1.4.2 德國標準協會(DIN)
(1) DIN 86076 合成橡膠抗海水性檢驗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638 塑膠材質之抗拉強度檢驗法
(2) ASTM D695 剛性塑膠材質之抗壓強度檢驗法
(3) ASTM D1894 塑膠薄膜及薄板的靜態和動態摩擦係數試驗法
(4) ASTM D2240 橡膠硬度之硬度計試驗法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依照第01330章「資料送審」及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提出下列文件: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繫船柱
(1) 繫船柱尺度依設計圖示製造。
(2) 繫船柱榖、螺帽、螺桿、墊板等應採用鑄鋼鑄造,其化學成分與抗械性能均應符合CNS 7145之規定。
(3) 每次製造開爐前應作鋼液分析,於成品鍛造出後,是否須通知工程司會同截樣送驗,按契約規定辦理。
(4) 鑄鋼本體尺度許可差為厚度±5mm,外型尺度±8mm,螺栓尺度許可差為螺紋段長度[+8][ ]mm,直徑為±2mm,長度±10mm。
(5) 鑄鋼成品須經檢驗合格,並不得有砂孔、裂痕及有害品質之傷痕。
(6) 鑄鋼鑄件應回火,表面均須平滑並塗防銹紅丹與水柏油各1度。
2.1.2 橡膠防舷材
(1) 為確保品質,工程司得於防舷材製造期間不定期赴製造商工廠勘驗硫化過程,製造商應具有加硫之設備。
(2) 橡膠防舷材之天然橡膠、合成橡膠、螺栓、華司均需依設計圖製造,並會同抽樣,送請符合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所規定之檢驗機構檢驗;如契約有規定國外產品之抽樣送驗程序,按契約規定辦理。
(3) 上述檢驗機構若無法檢驗時,得提出具有公信力之檢驗機構,事先經工程司核可後,即委託其檢驗。
(4) 成品取樣比例、許可差、反作用力與吸收能量,應符合附表一至附表六之規定。
(5) 橡膠防舷材成品應依規格需求作物理性能試驗(含吸收能量及反作用力)其成品檢驗取樣比例如附表一。第一次抽樣檢驗若不合格,須進行複驗,倘若再有不合格者,則須全數做性能試驗。經性能試驗不合格者,即予烙印廢棄,所有試驗及重製等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
(6) 防舷材天然橡膠檢驗規格,如附表二。
(7) 防舷材合成橡膠檢驗規格,如附表三。
(8) 防舷材塑膠面板檢驗規格,如附表四。
(9) 鋼板檢驗規格,如附表五。
(10) 防舷材成品尺度許可差,如附表六。
(11) 螺栓及華司(鐵墊圈)使用[SS 400][ ]鋼料製造,應符合CNS 3935之規定。
(12) 螺栓使用[SUS 304][ ]不銹鋼製造,應符合CNS 4234之規定。
(13) 防舷材須使用天然或合成橡膠製成,不得使用再生膠,其外表如包以合成橡膠,厚度不得小於3mm。
(14)防舷材底部為一整塊之結構,鑲入鋼板,其寬度及長度略小於護舷材底部,鋼板須整塊製成不可銲接,並留有適當數目之小孔,供橡膠包裹連成一體,並使其具有防水性。
附表一 防舷材產品試驗取樣比例 |
|
試驗項目 |
取樣比例 |
材料試驗 |
每一堆原料中取一組試驗 |
尺度量測 |
所有防舷材成品 |
同型防舷材表現試驗(能量及反作用力) |
取1/10,不足為整數者進位至整數 |
註:最大反作用力R及最小吸收能量E,依設計值為原則,實驗時取值則依下列相關規定:
A. 最大反力R及最小吸收能量E,其值設訂於E/R之比值為最大時之變形點上。
B. π型及H型等非一體成形,非閉合式(及非D型、V型或圓形)之防舷材,採購時其E值應除以設計值之90%,以增加其抗剪能力。
附表二 防舷材天然橡膠檢驗規格
項 目 |
標 準 |
試驗方法 |
備 註 |
|
硬 度 |
老化前 |
[72°][ ]以下 |
CNS 3555 CNS 3556 |
空氣加熱老化試驗: 溫度:70±1℃ 時間:96小時 |
老化後 |
老化前95~108% |
|||
抗拉 強度 |
老化前 |
160kgf/cm2以上 |
CNS 3556 CNS 3553 |
溫度及時間同上,CNS 3553 3號試片 |
老化後 |
130kgf/cm2以上 |
|||
伸長率 |
老化前 |
[350][ ]%以上 |
CNS 3556 CNS 3553 |
溫度及時間同上,CNS 3553 3號試片 |
老化後 |
[280][ ]%以上 |
|||
撕裂強度 |
70kgf/cm以上 |
CNS 3559 |
室 溫 CNS 3559 A型試片 |
|
耐磨量 |
磨損量小於0.5㏄ |
CNS 734 |
阿克朗式磨損機:荷重2磅,角度15°,迴轉數2,000轉 |
|
壓縮永久變形 |
小於30% |
CNS 3560 |
22小時保持70±1℃ |
|
附表三 防舷材合成橡膠檢驗規格 |
||||
項 目 |
標 準 |
試驗方法 |
備 註 |
|
硬 度 |
老化前 |
[72°][ ]以下 |
CNS 3555 CNS 3556 |
空氣加熱老化試驗: 溫度:70±1℃ 時間:96小時 |
老化後 |
老化前95~108% |
|||
抗 拉 強 度 |
老化前 |
160kgf/cm2以上 |
CNS 3556 CNS 3553 |
溫度及時間同上,CNS 3553 3號試片 |
老化後 |
130kgf/cm2以上 |
|||
伸長率 |
老化前 |
[350][ ]%以上 |
CNS 3556 CNS 3553 |
溫度及時間同上,CNS 3553 3號試片 |
老化後 |
[280][ ]%以上 |
|||
撕裂強度 |
60kgf/cm以上 |
CNS 3559 |
室 溫 CNS 3559 A型試片 |
|
磨損量 |
0.5㏄以下 |
CNS 734 |
阿克朗式磨損機:荷重2磅,角度15°,迴轉數2,000轉 |
|
壓縮永久變形 |
30%以下 |
CNS 3560 |
22小時保持70±1℃ |
|
耐油性 |
重油 |
體積膨脹<20% |
CNS 3562 |
23±2℃ 24小時 |
汽油 |
體積膨脹<60% |
|||
抗 海 水 性 |
硬度 變化 |
Max±10% |
DIN 86076 |
|
體積 變化 |
Max+10%~-5% |
|||
抗臭氧性 |
無裂紋發生 |
CNS 10018 |
50pphm 20%伸長率 40±2℃,96小時 |
|
耐候性 |
拉力強度變化<10% 伸長率變化<25% 形狀及表面無變形或裂紋 |
按契約規定之試驗方法[ ] |
Panel temp.70℃ Exposed time 100hr Light source carbon Arcs Water spray cycle 6’/60’Water pressure 1kg/cm |
|
若防舷材中具有塑膠面板材料時,其相關規範及檢驗方法如下:
附表四 防舷材塑膠面板檢驗規格 |
|||
項目 |
標準 |
試驗方法 |
備註 |
比重 |
0.8~1.2 |
|
|
拉拉強度 |
200kgf/cm2以上 |
ASTM D638 |
|
伸長率 |
50﹪以上 |
ASTM D638 |
|
壓縮強度 |
350kgf/cm2以上 |
ASTM D695 |
|
硬度 |
Shore D 66±5 |
ASTM D2240 |
|
動態摩擦係數 |
0.25以下 |
ASTM D1894 |
|
若防舷材中具有鋼板材料時,其相關規範及檢驗方法如下表:
附表五 鋼板檢驗規格 |
||
項 目 |
標 準 |
試驗方法 |
拉拉強度 |
4,100kgf/cm2以上 |
CNS 2473 |
伸長率 |
17﹪以上 |
CNS 2473 |
降伏強度 |
2,400kgf/cm2以上 |
CNS 2473 |
彎曲試驗 |
180°,未龜裂 |
CNS 2473 |
對於防舷材成品尺度許可差其規定如下表:
附表六 防舷材成品尺度許可差 |
|||||||
尺度 |
長度 |
寬度 |
高度 |
螺栓孔 直 徑 |
螺 孔 間 距 |
厚 度 |
|
標準型 |
高度≦300mm |
||||||
容許 許可差 |
+4 % -2 % |
+4 % -2 % |
+4 % -2 % |
+2mm
|
+4mm
|
+8 % -2 % |
+10 % -5 % |
2.1.3 起重機軌道
(1) 軌道墊板製作及安裝應按設計圖示規格尺度裁剪,並經B級熱浸鍍鋅(610kg/m2以上)處理後運至現場。
(2) 基礎螺帽、華司應配合螺桿尺度製作。
(3) 鋼板、螺桿、螺帽等均需符合[SS-400][ ]規定,鑄鋼料需符合[SC-49][ ],不銹鋼板需符合[SUS-316][ ]之規格,所有材料均依契約規定之檢驗項目檢驗合格後,始得現場施工。
(4) 軌道應照設計圖示規格訂製,施工前承包商應提出其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及[進口證明][ ]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得使用。
(5) 回填層施工前,承包商應將無收縮灌注材料之材料名稱、材料配比、檢驗合格等文件,納入施工與灌注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並經抽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其24小時及28天抗壓強度均需符合以下之規定:
A. 24小時之抗壓強度須大於280kg/㎝2。
B. 28天之抗壓強度須大於420kg/㎝2。
C. 熱膨脹係數須小於4.05×10-5/℃。
D. 灌注後體積膨脹率須小於3%。
E. 線收縮率須小於10-4m/m。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繫船柱安裝
(1) 繫船柱殼銲接鋼筋後,於澆置混凝土前先行放樣,將螺桿預埋或連同繫船柱一併埋設,埋設時應注意高程,並加以校正固定。
(2) 混凝土澆置後,繫船柱頂以電銲封閉其環縫,並以砂布磨光。
(3) 安裝許可差:直柱頂±2cm,曲柱頂±2cm。
3.1.2 橡膠防舷材安裝
(1) 於澆置碼頭面版之冠牆混凝土前,必須先將防舷材基座鋼筋彎紮固定,並放樣埋置橡膠防舷材固定螺栓,預埋位置必須正確無誤。安裝前須將碼頭岸壁貝殼、海生物及其他會影響安裝之物質刮除乾淨。
(2) 固定螺栓之螺帽與鐵墊圈(華司)之密合方式,依設計圖說辦理。
(3) 防舷材安裝許可差:碼頭法線±5cm,高程±2cm,面板前後±3cm。
(4) 防舷材換裝,如螺栓有脫牙現象無法鎖定時,應先行使用接著劑注填,以防鬆脫。
3.1.3 起重機軌道施工
(1) 施工時,先放樣出墊板位置及高程後,以短角鐵銲於墊板位置下之鋼筋上,再將墊板在測量儀器之控制下銲置於角鐵上,高程與定線必須力求精確。俟墊板定位銲妥後,將錨碇螺栓安裝於墊板上,方可澆置混凝土。
(2) 軌道墊板製作及安裝:軌道墊板於現場配合銲接後之螺栓,決定螺栓鑽孔位置後再行鑽孔,其孔應塗鋅粉漆。灌漿透氣孔應於廠內鑽孔,鑽孔位置及孔徑應事先選定並提送工程司核可。安裝時墊板接頭應施以銲接接續,其接續處並須予以磨光打平。
(3) 基礎螺桿銲接:開挖後基礎螺桿應依設計圖示位置裁切,並依圖示型式磨修,配合新螺桿電銲連接,螺桿銲接必須保持垂直,必要時應使用套管或其他方法,並應先經工程司認可。若因軌道偏差太大時,需依設計圖示方式銲接。
(4) 軌道排水系統:混凝土澆置前,應預留[10][ ]㎝∮洩水孔及PVC導管以利排水。
(5) 柏油砂回填:洩水孔銜接工作完成後,需先將軌道槽表面清理乾淨,鐵件表面浮銹片敲除,螺栓依所需力量予以重新鎖緊、調整,經工地工程司認可,再全面噴灑[RC-3黏劑][ ]每m至少[1.33][ ]kg後,再舖設柏油砂至設計高程。
(6) 澆置混凝土時,墊板下混凝土高度應依設計圖示並預留[3][ ]cm之間隙,將混凝土確實搗實,施工過程中並須注意墊板之定位,不得因振動而走移。墊板水平許可差1.5mm以內,其錨碇螺孔之許可差應在1mm以內。
(7) 基座混凝土施工完成[7][ ]天後,安裝基礎螺栓、墊板、承壓板時應精密測量其高程及水平,軌道安裝除有特別規定外其許可差如下:
A. 軌距為[±15][ ]mm。
B. 鋼軌之水平許可差,應小於同一橫斷面[ ]mm軌距之[1/1,000] [ ]。
C. 鋼軌接頭處,其上下左右許可差應在0.5mm以內。
D. 鋼軌縱向彎曲10m長應在[10][ ]mm以內。
E. 鋼軌橫向彎曲10m長應在[10][ ]mm以內。
F. 鋼軌之縱向坡度不得大於[1/500][ ]。
(8) 軌道安裝時,其接頭處應以魚尾板連接於墊板之上,並用螺栓鎖緊。鋼軌舖設完成後,其於地面所作之凹型槽,應有排水裝置或以瀝青灌入壓平,以防雨水滯留。墊板與預留軌道槽間之空隙應使用無收縮砂漿灌注材料填滿,其抗壓強度應大於[350][ ] kgf/cm2。灌入墊板以下之灌注材料必須確實填滿密實,如有孔隙或強度不足、龜裂等,應予改善或打除重灌。
(9) 軌道兩端應有止車擋(End Stopper)之設置,以免起重機不慎駛出軌道以外,中間適當處所應有固定裝置(Fixing Device)及插稍座供強風時固定吊車之用。所有鐵件,均應塗除銹油紅丹2道,灰漆1道。
(10) 鋼軌採用瓦斯壓接法銲接,銲接完成後,接頭強度應大於鋼軌強度。
(11) 若採用樹脂(Epoxy)材料做為無收縮回填層之材料時,該材料及工法應先提送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12) 灌注前應將表面清理乾淨,灌注後表面平整。
(13) 試驗頻率:每次灌注無收縮回填層,不論數量多寡,均須製作24小時及28天抗壓強度試體各1組(每組3個)並取其平均試驗值為抗壓強度之依據。
(14) 鋼軌銲接方式應以第(15)目所述方式銲接,承包商如欲採用其他型式銲接法,應於施工前提送相關資料(如設計圖、施工步驟等)送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採用,但不得因而要求增加任何工期及費用。
(15) 鋼軌平接密封電銲接法要點:
A. 本法係以平接電銲鋼軌成一連續性軌道。
B. 本法係將銲材於銲接過程中以模具方塊圍著兩鋼軌間隙之底面與兩側,底面以銅板條墊襯,兩側模具塊則為電解銅,其與鋼軌間之間隙為2~5mm。於每一接頭銲接完成,應將模具塊清理乾淨。
C. 鋼軌銲接之端面應加工削切平整,並使兩鋼軌間隙維持於15~20mm之間。
D. 銲接前將鋼軌接頭間隙兩邊各約3m處以內之壓板螺栓鬆開,並將鋼軌端部抬高15~20mm後,墊以適當尺度之陶瓷類等絕熱材料,以免支承墊板因預熱及銲接之高溫而破壞。
E. 上列準備工作完成後,以氧乙炔或丙烷燃燒器將間隙兩邊約150mm範圍內之鋼軌預熱至整個斷面之溫度約200~250℃間,並應保持至銲接完成。
F. 於兩鋼軌間隙、銅板條之上插入一軟鋼,此一軟鋼之邊角需磨切45°。
G. 銲接時先完全熔銲軟鋼與鋼軌後,將銲渣清除潔淨,且其時間不得超過1分鐘,再置放第一層模具塊,並分層連續銲接,直至鋼軌足部銲接完成,並需注意每層銲接後之熔渣必須清除潔淨,始可進行次一層之銲接。
H. 當鋼軌足部銲接完成後,模具塊陸續置放於鋼軌腹部兩側,並依前述分層電銲,直至鋼軌頂部1~2mm為止。
I. 銲接完成後,保持溫度200~250℃約15分鐘後,方可移走兩側及底面之模具塊與銅板條及熱盾,並以石灰或其他特製保溫罩完成覆蓋於銲接處,維持最少12小時後再拆除或移去。
J. 銲接處完全冷卻後應將突出之銲接處以砂輪機磨平,再將鋼軌調整至正確位置,旋緊接頭兩側各約3m以內之壓板螺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繫船柱:繫船柱包括RC基座澆置及繫船柱安裝,其計量以每座為單位。
4.1.2 橡膠防舷材
(1) 橡膠防舷材不論成品製造與安裝,均以各種類型之組數為計量單位,其中包括每組所需螺栓、華司數量。
(2) 防舷材RC基座以座為計量單位,包括混凝土澆置、鋼筋彎紮、吊裝及預埋螺栓等。
4.1.3 起重機軌道
(1) 軌道舖設以公尺為計量單位,其項目包括RC基座澆置軌道、墊板、魚尾板、螺桿、箝器、填縫料、[ ]。
(2) 止車檔及防颱固定裝置均以每座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本章第4.1項各款所列項目之單價,均已包括該款所舉列之項目及完成該項工作所需之費用。
〈本章結束〉
02394 02394-11 V7.0 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