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92 碼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3.06.13
章碼:0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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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392章V6.0
碼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板樁式、棧橋式、重力式等型式碼頭、護岸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測量工作包括
(1) 水深測量
(2) 地形測量
(3) 施工測量
1.2.2 基地工程
(1) 基地清除及掘除
(2) 土方工程
(3) 地質改良
1.2.3 下部結構
(1) 基礎工程
A. 構造物開挖、回填及棄方處理
B. 濾布及襯墊鋪設
C. 拋石及整平
(2) 基樁工程
(3) 鋼板樁工程
(4) 混凝土塊製作及吊放
1.2.4 上部結構
(1) 板梁結構
(2) 鋪面
(3) 錨碇系統
(4) 混凝土表面處理及修飾
1.2.5 船席、航道浚挖
1.2.6 擋土設施
(1) 板樁
(2) 預鑄混凝土製擋土牆
(3) 預鑄方塊
1.2.7 碼頭附屬工程
(1) 繫留設施
A. 繫船柱
B. 繫船環
(2) 防撞設施
A. 護舷材
(3) 安全設施
A. 防止船侵入設施
B. 標誌及標示
C. 車擋
(4) 照明設施
(5) 服務設施
A. 管道溝
B 給水設施
C. 加油設施
D. 電力、電信設施
1.2.8 防蝕工程
(1) 防蝕塗裝
(2) 防蝕塊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2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3 第01726章--水深測量
1.3.4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6 第02240章--袪水
1.3.7 第02261章--圍堰
1.3.8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9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10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11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12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3 第02322章--借土
1.3.14 第02323章--棄土
1.3.15 第02325章--浚挖
1.3.16 第02326章--浚填
1.3.17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8 第02361章--土質改良
1.3.19 第02374章--石籠
1.3.20 第02391章--防波堤
1.3.21 第02394章--碼頭附屬設施
1.3.22 第02396章--港灣導航設施
1.3.23 第02451章--基樁
1.3.24 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
1.3.25 第02459章--預力混凝土板樁
1.3.26 第02460章--鋼管樁
1.3.27 第02461章--木樁
1.3.28 第02462章--H型鋼樁
1.3.29 第02463章--鋼板樁
1.3.30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31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1.3.32 第02470章--無振動鑽孔式灌注基樁
1.3.33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3.34 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
1.3.35 第02551章--地下輸電管路
1.3.3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37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3.38 第02633章--混凝土內面工水溝
1.3.39 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1.3.40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3.41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2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43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3.4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3.45 第02863章--隔音牆
1.3.46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47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48 第03210章--鋼筋
1.3.4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50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51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52 第03430章--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
1.3.53 第03439章--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
1.3.54 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
1.3.55 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
1.3.56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57 第05091章--銲接
1.3.58 第05122章--鋼構造
1.3.59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488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3)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4) CNS 1490 熱軋型鋼之形狀、尺度、質量及其許可差
(5)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6)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7) CNS 2939 聚乙烯樹脂
(8) CNS 2940 聚乙烯樹脂檢驗法
(9) CNS 3408 粗粒料(粒徑19mm以上)磨損試驗法
(10) CNS 5610 非織物檢驗法
(11) CNS 5618 非織物瑕疵檢驗法
(12) CNS 9024 碳弧燈型耐光試驗機
(13) CNS 10460 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靜水壓試驗
(14) CNS 11228 工程用非織物
(15) CNS 12891 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
(16) CNS 11319 建築用天然石抗壓強度試驗法
1.4.2 中央政府
(1) 商港法
(2) 勞動基準法
1.4.3 內政部
(1) 施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 建築技術規則(CBC)
(3)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4.4 交通部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1.4.5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1.4.6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1682 Standard Methods of Test for Breaking Load and Elongation of Textile Fabrics
(2) ASTM D4491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Water Permeability of Geotextiles by Permittivity
(3) ASTM D475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Apparent Opening Size of a Geotextile
(4) ASTM D52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Measuring Mass per Unit Area of Geotextiles
1.4.7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以10磅(4.536公斤)夯錘,落距18吋(45.72公分),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4.8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4 結構鋼筋銲接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工作圖
1.5.5 廠商資料
1.5.6 石料合法來源證明書
1.5.7 材料符合規範之合格試驗證明
1.5.8 材料樣品[2][ ]份
1.6 品質保證
1.6.1 品管作業: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規定辦理。
提送各項材料證明文件:
(1) 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出具認可標誌之材料檢驗合格證明。
(2) 國外產品不於國內試驗時,需提送經業主工程司認可之公證公司所簽發之「合格證書」。
(3) 提送經業主工程司同意於工廠試驗之「產品出廠證明」及「合格檢驗報告」。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鋼板樁
(1) 鋼板樁搬運、儲存時,不得有變形及損傷發生。
(2) 10m長以上之鋼板樁,以平吊搬運時,應以2點式吊法起卸搬運;20m以上者,則須改用四點法平吊。
(3) 鋼板樁之儲存場,應平坦堅固,地面上以枕木鋪墊;重疊時應注意不使板樁發生永久變形,並按使用部分分類編號。
(4) 堆置前應先檢查有無缺失,如有變形扭曲等情形,應即矯正。
(5) 堆積高度應2m以下或重疊數為5塊以下,每層用厚度10cm以上枕木,間距4m以下排放1支支墊之。
(6) 儲存中,若發生變形時,應即翻面,重新堆積,以保平整。
1.7.2 高耐索
(1) 搬運、儲存時應將高耐索圈成圓形;直徑須在[1.4][ ]m以上。
(2) 為避免包覆層損傷成成,造成鋼絞線腐蝕之,搬運、儲存過程中需謹慎避免碰損包覆層。
(3) 解開備用︰高耐索因包裝成成圓形,在解開時應慎防反彈傷人。
(4) 防熱、防切︰包覆料在140℃時即變形,故搬運、儲存時應遠離熱源。且包覆層亦不耐切割,包覆層破裂後鋼絞線亦容易產生應力腐蝕;故凡接觸對硬物接觸之處,均應做適當保護。
(5) 儲存時,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避免產生永久之應變。
1.7.3 合纖織物
(1) 按工程進度擬定進貨用量,無倉庫儲放者,每批進貨量不可超過[6個月][ ]之使用量。
(2) 每捲織物應以具有隔絕紫外線功能之[紙張][ ]包裝。
(3) 儲放時需做好覆蓋,避免日照、雨淋。
1.7.4 防蝕塊
(1) 按工程進度擬定進貨用量。
(2) 儲放時需做好覆蓋,避免日照、雨淋。
1.7.5 其他產品之運送、儲放均依相關章節辦理。
1.8 現場環境
1.8.1 本項各款所述現場環境資料及數值,為工作範圍或鄰近地區歷年來所得之氣象、海象之統計分析資料或是施工前之測量資料、地質鑽探資料,現場狀況等。提供作為未來施工時之參考用及讓承包商了解工地自然及人為環境。
1.8.2 風
(1) 年平均風速[ ]m/sec。
(2) 最大風速[ ]m/sec,風向[ ]。
1.8.3 氣溫
(1) 全年平均溫度[ ]℃。
(2) 絕對最高氣溫[ ]℃。
(3) 絕對最低氣溫[ ]℃。
1.8.4 雨量
(1) 全年平均降雨量[ ]mm。
(2) 全年總降雨日數[ ]日。
1.8.5 潮汐
(1) 最高高潮位 (H.H.W.L) [ ]m。
(2) 平均高潮位 (M.H.W.L) [ ]m。
(3) 平均潮位 (M.W.L) [ ]m。
(4) 平均低潮位 (M.L.W.L) [ ]m。
(5) 最低低潮位 (L.L.W.L) [ ]m。
1.8.6 海流
(1) 平均流速[ ]m/sec~[ ]m/sec,流向[ ]。
(2) 最大流速[ ]m/sec,流向[ ]。
1.8.7 地質條件:[詳設計圖]。
1.8.8 水深圖及地形圖[詳設計圖]:所提供之水深圖及地形圖為設計前測量之成果;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業主之工程司進行測量,作為各項工程計量、計價之依據。
1.8.9 現況:(設計時之現況)
(1) 現有設施。
(2) 養殖情形。
(3) 航道及船舶航行狀況。
1.9 工作順序及進度
1.9.1 工作順序
(1) 板樁式碼頭
A. 施工前水深及地形測量。
B. 基地整理。
C. 開挖及浚填。
D. 地盤改良。
E. 基槽開挖。
F. 板樁打設及[錨碇鋼板樁打設][錨碇板製作及吊放]。
G. 結構開挖或回填。
H. [拉桿][或高耐索]安裝。
I. 冠牆施工。
J. 回填及浚挖。
K. 防蝕工程。
L. 路面及排水設施。
M. 附屬設施安裝。
(2) 棧橋式碼頭
A. 施工前水深及地形測量。
B. 基地整理。
C. 試樁。
D. 基樁工程。
E. 擋土設施工程。
F. 浚挖及整坡。
G. 拋石護面工程。
H. 梁板工程。
I. 鋪面工程。
J. 防蝕工程。
K. 路面及排水設施。
L. 附屬設施安裝。
(3) 重力式碼頭
A. 水深及地形測量。
B. 基地整理。
C. 開挖及回填。
D. 預鑄混凝土塊製作。
E. 基礎施工。
F. 預鑄混凝土塊吊放。
G. 回填。
H. 浚挖。
I. 路面及排水設施。
J. 附屬設施安裝。
1.9.2 進度:依工程預定網狀圖。
1.10 保固
1.10.1 除契約另有規定及下列規定者外,本工程保固期限自驗收完成日起算為[3][ ]年。
(1) 不保固部分:浚挖部分。
1.10.2 保固部分
(1) 保固3年部分:碼頭本體及後線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2) 保固1年部分:油漆、水電管線。
(3) 保固起始日:自驗收完成日起算。
1.11 業主指示:(本項之各款、目之說明,係業主對本章工作之特性及需求,材料、船機之使用及承包商應遵守之規定,應注意之事項等等之說明。)
1.12 [工作船:承包商於施工前,應先將施工船舶証照及報准進出港文件送現場工程司影印備查,不得預以無照工作船施工。]
1.13 [鋼板樁碼頭冠強完成進行開挖後,於安裝防蝕塊前,需先檢查鋼板樁是否漏砂。]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鋼板樁
(1) 本工程所採用各類型式之鋼板樁其斷面模數與容許應力(一般0.6Fy,依各廠產品及鋼板樁材質作適當調整,惟其值不得大於0.6Fy)之乘積,不得小於設計圖說之值。[所選用之各種型式鋼板樁其所需之最小設計力矩及選用之最大之降伏強度值規定如下:]
-
-
-
鋼板樁類別
最小設計力矩
(t-m/m)
降伏強度
(kgf/cm2)
[ ]型鋼板樁
[ ]
≦[ ]
[ ]型鋼板樁
[ ]
≦[ ]
[ ]型鋼板樁
[ ]
≦[ ]
-
-
註:
‧ 容許應力應依各類型鋼板樁製程特性及廠商規定計算。
‧ 表中降伏強度值係表示所選鋼板樁型式在型錄上之降伏強度級數應在此值以下範圍內選取。
‧ 選用型式之降伏強度值大於表列值時,計算容許應力時仍以表列值為準。
鋼板樁力學性質符合下表規定:
-
-
-
鋼板樁類別
最小張力強度
Kgf/cm2
最小伸長率%
彎曲試驗180°
e<16mm
e>16mm
[ ]類型鋼板樁
*
*
[2.5][ ]e
[2.5][ ]e
[ ]類型鋼板樁
*
*
[2.5][ ]e
[2.5][ ]e
[ ]類型鋼板樁
*
*
[2][ ]e
[2] [ ]e
-
-
註:
‧ e:試片之厚度
‧ 板樁送至現場後,業主得在現場切割取樣作本項實驗,開口處承包商應以同材質鋼板銲回,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
‧ “*”依承包商所選用鋼板樁材質決定。
許可差:項目如下表,許可差由承商依所選型式廠商提供。
-
-
-
公稱重量
依國際通用型錄為準
長度
+5cm,-0cm
厚度
依國際通用型錄為準
寬度(單樁)
依國際通用型錄為準
寬度(經榫接後)
依國際通用型錄為準
平直度
依國際通用型錄為準
-
-
(2) 榫頭:+2mm,-1mm
(3) 吊孔(Handling Hole):購買前,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位置及孔徑送業主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2.1.2 高耐索(Tible)
(1) 高耐索之尺度、長度及安裝高程詳見設計圖。
[材料規格︰如下表之相關規定]
-
-
-
編號
項目
F70T
F100T
F130T
F160T
F200T
組成
7×9.5∮
7×11.1∮
7×12.7∮
7×15.2∮
19×9.5∮
公稱直徑(鋼絞線徑)(mm)
28.50
33.30
38.10
45.60
47.50
斷面積(mm3)
383.90
519.30
691.00
970.90
1042.0
鋼絞線單位長度重量(kg/m)
3.04
4.09
5.45
7.75
8.77
單位長度重量(kg/m)(包括包覆料)
3.65
4.92
6.54
9.82
10.47
最小破壞拉力強度(kgf)
70000
95000
126000
155600
190500
最小降伏點拉力(kgf)
61500
83300
110400
136800
166900
*平時安全拉力(t)
18.42
25.00
33.16
40.95
50.13
*地震時安全拉力(t)
28.00
38.00
50.40
62.24
76.20
索徑(mm)
38.5
43.3
48.1
61.6
63.5
-
-
註:
‧ 索徑為包括被覆材之高耐索外徑。
‧ 於拉力試驗時,兩端已壓接錨碇厚套管之鋼絞線,其最小拉力強度不得低於表列最小破壞拉力強度(上表值)。
‧ *表不做實驗。
‧ 許可差:索徑-0mm,+不規定
(2) 鋼絞線
A. 係以預力混凝土所用之鋼線絞成。
B. 規格應符合JIS G3536 B級之規定。
C. 其拉力強度須在190kgf/mm2以上。
(3) 被覆材料︰所用防蝕被覆材料應為聚乙烯樹脂(Polyethylene)或性能更佳者。聚乙烯樹脂之物理性質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
-
-
項 目
單 位
性 質
試 驗 法
最小密度
g/cc
0.93
CNS 2939
CNS 2940
最小拉力降伏點強度
kgf/cm2
180
JIS K6760
最小伸長率
%
500
JIS K6760
最小熔融指數
g/10min
0.20
CNS 2939
CNS 2940
-
-
(4) 錨碇厚套管
A. 高耐索兩端部以鉻鉬合金鋼與鋼絞線於軸向一次推擠成一體或以壓接密著成一體。
B. 固定用螺帽則採機械結構碳鋼製品。
C. 末端止水栓為鋼鐵製品。
(5) 錨碇厚套管及螺紋長度:詳設計圖。
(6) 螺帽旋入後之螺牙餘長:依下表規定。
-
-
-
索號
項目
F50T
F70T
F100T
F130T
F160T
F200T
旋入長度(mm)
90
90
120
120
126
136
螺牙餘長(mm)
45
45
60
60
63
70
螺帽厚度(mm)
45
45
60
60
63
66
-
-
2.1.3 拉桿應符合設計圖說之相關規定。
2.1.4 木樁
(1) 木樁材之比重:大於[0.5][ ]。
(2) 容許壓應力及剪應力:[50][ ]kgf/cm2。
2.1.5 混凝土板樁
(1) 混凝土28天之抗壓強度大於[350][ ]kgf/cm2。
2.1.6 混凝土樁
(1) 混凝土28天之抗壓強度
A. 離心式預力混凝土基樁:大於[800][ ]kgf/cm2。
B. 離心式鋼筋混凝土基樁:大於[350][ ]kgf/cm2。
(2) 抗彎強度
A. 龜裂彎距(Mcr)強度應大於[ ]t-m。
B. 破壞彎距(Mu)強度應大於[ ]t-m。
2.1.7 流電陽極塊
(1) 流電陽極塊材料:材料採用鋁合金陽極塊。
鋁合金陽極之特性:
-
-
-
項 目
標 準
陽極開路電位(-V)
*(S.C.E.)≧1.10
Cu/Cuso4≧1.17
Ag/Agcl≧1.10
有效電壓(V)
0.25
理論發生電量(Ah/g)
2.9
電流效率(%)
>90
有效電量(Ah/g)
>2.60
消耗率(kg/A.Yr)
<3.40
-
-
A. *:任選一種
(2) 鋁合金陽極之組成百分率:如下表,廠商得自選其中一種配方製造。
-
-
-
種類
Zn
In
Sn
Mg
Cu
Fe
Si
Ca
others
Al
1
0.05~
10.0
0.005
~0.05
<0.02
1.0~
3.0
<
0.01
<
0.13
<
0.1
<0.02
<0.02
餘數
2
1.0~
10.0
0.01~
0.04
0.005
~0.15
0.1~
6.0
<
0.01
<
0.1
<
0.08
0.005
~0.05
<0.02
餘數
-
-
註:Hg及Cd均≦0.000,others係指除上數金屬含量及不包括鋁之外之金屬之總和量。
(3) 鋁合金陽極塊之外觀尺度及重量
-
-
-
項 目
斷面尺度
長 度
重 量
許可差
不規定
1mm
不規定
5mm
不規定
0.5%
-
-
(4) 全部鋁合金陽極塊之總重量應達標準重量之總和。
(5) 電位測定用端子
A. 依設計圖之規定辦理。
B. 端子及固定用材料為不銹鋼製品。
2.1.8 石料:依第02391章「防波堤」石料部分之相關說明。
2.1.9 合纖織物
(1) 濾布
A. 材料:以合成纖維(聚乙烯、聚丙烯及聚酯等)且具防紫外線著色處理之纖維,用噴射交互針軋法(非織物)製成。
B. 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11228中之第[四][ ]類。
(2) 襯墊:依第02391章「防波堤」之相關說明。
2.1.10 回填料應符合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相關規定。
2.1.11 石籠應符合第02374章「石籠」之相關規定。
2.1.12 防舷材、繫船柱、貨櫃起重機軌道應符合第02394章「碼頭附屬設施」之相關規定。
2.1.13 預力混凝土基樁應符合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之相關規定。
2.1.14 預鑄鋼筋混凝土板樁應符合第02459章「預力混凝土板樁」之相關規定。
2.1.15 鋼管樁應符合第02460章「鋼管樁」之相關規定。
2.1.16 木樁應符合第02461章「木樁」之相關規定。
2.1.17 H型鋼樁應符合第02462章「H型鋼樁」之相關規定。
2.1.18 鋼板樁應符合本章及第02463章「鋼板樁」之相關規定。
2.1.19 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應符合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相關規定。
2.1.20 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應符合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之相關規定。
2.1.21 無振動鑽孔式灌注基樁應符合第02470章「無振動鑽孔式灌注基樁」之相關規定。
2.1.22 各類模板應符合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
2.1.23 止水帶、封縫劑及填縫料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相關規定。
2.1.24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規定。
2.1.25 混凝土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
2.1.26 混凝土表面修飾應符合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之相關規定。
2.1.27 混凝土養護劑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
2.1.28 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應符合第03430章「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之相關規定。
2.1.29 混凝土塊模板應符合第03439章「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之相關規定。
2.1.30 其他產品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2 材料
2.2.1 鋼板樁
(1) 鋼板樁需符合下列各國(CNS、美國、日本、德國、英國、歐盟)之一之國家標準。
(2) 承包商鋼板樁採購時,應提送經業主工程司認可之公證公司所簽發之[A][B][ ]級鋼板樁檢驗之「合格證書」,該證書經業主認可後,方得進口。其分批製作者、進口者,需依批次提出報告。
(3) 承包商施工前應先須提送之資料如下:
A. 鋼板樁型錄(若屬型錄上註明可依需求調整製作者,則由廠商提出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鋼板樁型式、尺度、單位重、斷面積、慣性距(Ix、Iy)、斷面模數(Zx、Zy)、材質強度(Fy、Fu、Fa)、許可差及規格與說明及證明(計算書)。
B. 結構計算書(若可比照原設計者,可不提送)。
C. 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說明書規範。
D. 數量計算書(含相關項目)。
E. 施工設備、方法。
F. 其他相關必須改變之設計圖說。
(4) 鋼板樁應筆直且平整,不得有缺陷。
(5) 特殊接合與轉角異形鋼板樁,銲接前應先提出計畫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定後再施工。組裝完成之樁需符合本契約各項規定。其組裝計算由承包商負全責。
2.2.2 高耐索:表面被覆層不可有損傷之情形。
2.2.3 拉桿
(1) 拉桿、拉環及鬆緊器(Turnbuckle)除另有規定外,應用鍛鋼以氣錘鍛造,不得以電銲銲接;使用鋼料種類如無特別規定則應符合CNS 2473 SS400之鋼料製造。
(2) 成品表面不得有沙孔,且表面應平滑並塗防銹紅丹漆一度及水柏油2度。
2.2.4 濾布應符合CNS 11228非織物物理性質表中第[四][ ]類之規定。
2.2.5 襯墊
(1) 使用非織物其抗拉強度應大於[ ]kg/m。
(2) 使用織布其抗拉強度應大於[ ]kg/m。
2.2.6 所使用之鋼料及型鋼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符合CNS 2473之SS400規定。
2.2.7 所使用之水泥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符合CNS 61之第Ⅱ型。
2.2.8 所使用之型鋼除另有規定者外,其尺度、質量、許可差均應符合CNS 1490各類型之規定。
2.2.9 其餘上述條文未說明部分,應依設計圖說及該施工項目之相關章節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工程圖說及特性提出施工計畫、品管計畫、環境保護計畫。
3.1.2 施工前,應先進行下列之工作:
(1) 基地整理及施工場地與儲料場設置
A. 基地、施工場地及儲料場先進行工地清理、清除及掘除,完成後進行整地[,施工場地與儲料場級配料之鋪設]。
B. 參考章節
清除及掘除依據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辦理。
(2) 潮位計
A. 為控制水深測量及浚挖、拋石高程,如附近無潮位計可供觀測,施工前應設立一潮位計。
B. 潮位計應包括壓力式潮位計、可抽換式之資料蒐集記錄器。
C. 潮位計測量範圍應在[0~10][ ]m之間。壓力許可差[0.5][ ]%讀值。計時許可差[1][ ]min/年。
D. 各項儀器配備及設計圖說、規範經同意後設置。
(3) 臨時導航及安全措施
A. 設置警示燈及浮燈標
a. 施工期間於施工週邊有船舶航行處,應設置日、夜、晴、雨皆清晰可見之警示燈、浮燈標以維持船舶航行及施工作業船舶及人員之安全。
b. 設置之時間及區域應先知會當地漁會及管轄之港務局,並經公告後設置。
B. 施工船機:按航行規定於船四周,加裝紅、綠二色燈組,俾以避免碰撞。
C. 海上排尼管及浮筒:每組浮筒上應加裝警示燈,尤以夜間更應加強,以轉知周遭船隻安全航道。
D. 浮標:應於施工區之施工船舶前後與鄰側佈放燈組浮標示警。
3.1.3 施工前之施工測量應依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3.1.4 施工前之水深測量應依第01726章「水深測量」之規定辦理。
3.1.5 環境監測
(1) 施工期間環境監測
A. 監測目的:為確切掌握施工階段之環境影響程度並作為改善之依據。
監測系統範圍及項目如下表:
-
-
-
類別
項 目
地 點
頻 率
水域水質
PH、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真色色度][ ]。
包括施工範圍附近與各排水路出口,共計[ ]點。每點分3層採樣,分別於水面下1m、中間、底床上1m處各取樣1次。
每季1次,分漲、退潮各採1樣。
放流水質
[水溫]、[pH]、[化學氧量]、[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油脂]
金屬:[銅]、[鎘]、[鉛]、[鉻]、[鋅]
放流水出口
每月1次
底質
[總有機物]、[油脂]、[酚類]、[銅]、[鎘]、[鉛]、[鉻]、[鋅]、[ ]
包括施工範圍附近與各排水路出口,共計[ ]點。
每季1次
空氣品質
總懸浮微粒(TSR)。粒徑≦10m之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風速、風向][落塵量]、[ ]
於工區港區附近住宅區、公共設施、聯外道路側進行連續24小時自動監測。
每月1次,每次連續24小時自動監測。
噪音振動
均能值(Leq)、最大值(Lmax)[ ]
於工區附近敏感受體及施工運輸車輛途經頻繁地區進行零時至24時之環境音量偵測。
每月測1次
營建噪音振動
均能值(Leq)、最大值(Lmax)[ ]
於工程周界15m位置測定,共[ ]處。
每月測2次共[ ]次,每次取樣時間須連續8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2秒。
註:
‧ 本表中空氣品質及營建噪音振動每一工程均需監測,其餘項目可依工程之性質決定是否實施監測。
‧ 表中項目未用[ ]者,為一般規定需檢測之項目;[ ]內項目為可依工程之性質及所處之環境而決定是否進行監測。
-
-
(2) 監測報表:前述各監測成果需定期陳報,列為各級環保機關追蹤考核之依據。
3.1.6 工地拆除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3.1.7 清除及掘除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
3.1.8 袪水應依第02240章「袪水」之規定。
3.1.9 圍堰應依第02261章「圍堰」之規定。
3.1.10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應依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鋼板樁部分。]
3.2.1 基地清理、整理
(1) 施工範圍之表層障礙物與不適用材料如淤泥、腐質土等,應先行清除及挖除後,再進行整地等挖填土工作。
(2) 對軟弱土層,依設計圖之規定進行土質改良等工作。
3.2.2 鋼板樁打設
(1) 機具及設備︰打樁主要機具及設備如下(陸上部分)
A. 樁錘及樁帽:其種類、形式或大小應能保持適度之貫入量。
a. 樁錘設備︰應提供樁錘之使用說明及其規定之全速,最大之壓力衝程及能量等。
b. 樁帽︰應淺而略大於樁頭,打設時稍有歪扭,亦不至損及樁頭。樁帽應伸至樁頭頂下10cm以上。
B. 吊車︰舉高及舉重能量應配合本工程鋼板樁插樁、樣架吊放、樁錘打設所需。
C. 樣架:主樁部分打設應採用雙層樣架,並以H型鋼組成樣架台,作為控制樁之垂直及水平用。於開工[二][ ]週前提送樣架詳細圖說,經核定後,方可製備。
(2) 機具設備︰打設其主要設備如下(海上部分)
除同陸上打樁部分之車機外需下列船舶:打樁船、拖船、平台船、交通船。
(3) 鋼板樁打設
A. 施工步驟
a. 套樁︰打樁前得將鋼板樁2支套成1組,並予以固定。
b. 設置控制測量台:沿法線方向及垂直法線方向設置控制測量台,作為控制打樁時樁之位置及傾斜度用。
c. 導溝開挖:鋼板樁打樁之地點開挖適當寬度及深度之導溝。
d. 製作及設置樣架:依經業主工程司許可之導樁樣架圖製作樣架,並依測量定位結果安置且固定樣架於於堅實地面,且予以調整至水平狀態。
e. 進行插樁,每次插樁8~10組,隨時測量其垂直度,並以鋼索調整之。插樁至最後之第2組(即倒數第2組)時應兩面拉以鋼索,令板樁保持正直。
f. 依選用之樁錘進行打樁,先用能量較小之樁錘或振動樁錘以輪打方式打樁﹔每輪以貫入3~4m,俟能量較小之樁錘或振動樁錘打擊困難或貫入量小時則予以更換能量較大之樁錘打設。於拆除樣架後將板樁打至設計高度。輪打時需採交互施打方式。每次輪打方向均由後向前,周而復始。但倒數第2組樁,因須經常拉正,故每1層次,均留至最後打平之。
g. 矯正變形︰鋼板樁斷面倘有變形時,可利用液壓千斤頂,插入板樁之間隙,加壓矯正或以[固定樁][導樁架]為支點,矯正至正確尺度,並以角材切成適當長度插入,或銲以角鋼或粗鋼筋,以保持矯正後之形狀。
h. 用異形板樁修正︰板樁若傾斜差達1塊寬度時,應用異形板樁修正。使用時,必須將全長1次打入,且不可連續用之。
B. 打設紀綠
a. 各支鋼板樁事先予以編號,樁身每隔[50][ ]cm標示一道高度線,在預定打設高程附近[50][ ]cm時,改為[10][ ]cm一道標示之。
b. 每支鋼板樁之打設,應依下列各項目紀錄,製表填送工程司備查。
樁號 ‧貫入深度
打樁日期 ‧每[50][ ]cm之打設紀錄
紀錄者姓名 ‧活動錘重
開始及完成時間 ‧樁頂完成後高程
監造者姓名 ‧樁錘落差或衝程
打樁機 ‧每打2m樁之傾斜情形
打樁方法 ‧樣架架設及移走之前後位置
樁帽 ‧完成後樁頭位置
特殊情況 ‧備註
註:以錘擊式打設需紀錄
防振墊材 ‧樁錘落距
打擊次數 ‧最後[50][ ]cm之反彈量及貫入量
C. 接樁及切樁
a. 接樁︰須接樁時,應提出接樁詳圖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再行施工。
b. 切樁︰在無法打入時,且經核算不影響結構安全時,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得以切樁。
D. 異形板樁
a. 鋼板樁打設中或打設後,若在板樁上下發生1塊板樁寬度差時,應以異型樁予以修正。
b. 製造︰異形板樁應配合現況經工程司同意後製作。其所用鋼料之種類、形狀、尺度及品質應符合或相近於鋼板樁之性質。
c. 異型板樁不可連續使用。
3.2.3 預力混凝土板樁製作及打設,應符合第02459章「預力混凝土板樁」之規定,及下列之說明施工。
(1) 沖樁使用之水壓以不大於[1.5][ ]kgf/cm2為原則。
(2) 除另有規定外,沖樁應保留一段長度以錘擊或振動之方式打設至設計深度,該長度應依工程司依地質鑽探、載重試驗、或依打樁紀錄利用樁錘動力公式檢算容許承載力後決定之。若工程司未指示時,則以賸餘1至2m為原則。
(3) 沖樁會危及其他構造物之安全時,則不得使用。
3.2.4 預鑄鋼筋混凝土錨碇板製作及吊放
(1) 製作時,有關混凝土、模板、鋼筋部分依相關混凝土、模板、鋼筋等章節之規定辦理。
(2) 混凝土達設計強度後方可吊放。
(3) 依設計規格之石料鋪設基礎,鋪時表面應以小石子嵌縫,並予以整平及夯實之。
(4) 以重量[5~50][ ]kg之卵石或其他許可之石料,平均拋填於錨碇板之兩側。拋填時應保持錨碇板之垂直度。
(5) 隨時以小石子填充石料隙縫,直至拉桿或高耐索位置。
(6) 俟完成拉桿安裝(高耐索安裝及施拉部分預力),且做好拉桿(高耐索)之保護設施後,再進行上部石料之拋填工作。
(7) 若為平板型預鑄鋼筋混凝土錨碇板,其一般採用水沖法入土,沖水設備及施工過程經同意後方可施工。
3.2.5 結構開挖、回填:依設計斷面開挖、回填,並依規定予以夯實。
3.2.6 回填及夯實
(1) 回填時應由錨碇板[樁]處開始回填,並隨時調整拉桿[或高耐索]之拉力,務必使拉桿或高耐索之受力平均且板樁法線成一直線。
(2) 於拉桿[或高耐索]鋪放之前,拉桿[或高耐索]下方土壤應予壓實,其壓實度應大於AASHTO T180試驗所求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若在地下水位以下,則需先壓實再開挖。
(3) 於拉桿[或高耐索]鋪設拉直後,若須使用堆土機整平拉桿[或高耐索]上方之土方時,覆土深度不得小於1.0m。
(4) 回填時,須以車輛載土(或採浚填方式)並採逐步推進回填方法施工,即由一端沿著板樁兩側平均回填,並隨時將產生在鋼板樁周圍區域內之淤泥予以清除。
(5) 回填時應注意板樁之位移量,不得大於契約規定容許位移量。
(6) 回填時應隨時做好保護措施。
3.2.7 圍梁安裝
(1) 鋼板樁打設完成後,鋼板樁中心應調整至使與法線儘量相符,以利圍梁安裝。
(2) 圍梁安裝前,先在鋼板樁上以油漆標明裝設之高度、位置,以控制圍梁之位置與水平。
(3) 圍梁在現場開螺絲孔,孔徑不得超出栓徑[3][ ]mm,或有畸形。
(4) 清潔鋼板樁予各支承肢材之接觸面後,依設計圖位置銲接固定支承肢材後,吊放圍梁。
(5) 將鋼板樁予以矯正,以使圍梁與鋼板樁儘量密接。
(6) 所有連接螺栓,均應充分栓緊,栓緊後並應全面再予以徹底檢查。如圍梁與鋼板樁無法密合時,應加適當鐵板墊襯之。無論採用任何型式之鋼板樁,圍梁之基本設計斷面型式及尺度等原則上仍應依設計圖辦理,所需附(配)件及安裝所需各項工料等則可自行配合各樁型式進行調整。
3.2.8 安裝拉桿[或高耐索]
(1) 碼頭鋼板樁及後側錨碇樁打設完成後,板樁內側及錨碇樁之內、外側均須回填至比拉桿[或高耐索]位置稍低之時,及進行安裝。
(2) 安裝應力求準確,拉緊後且須使板樁略偏陸側。安裝前提送安裝計畫,並計算其施拉時之位移量。
(3) 拉桿安裝
A. 拉桿絞緊製成一直線,不得有下垂之現象,環狀接頭方向應以能上下轉動為準。
B. 拉桿如懸空距離過長,應用適當之木、竹枝支撐。
[(4) 高耐索安裝]
[A. 校正液壓機
B. 安裝方法︰高耐索放置定位後,以液壓機拉緊。拉緊之拉力通常為平時安全拉力之1/3。特殊情況時,承包商應請示工程司在0.2至0.5倍之平時安全拉力範圍內決定之。
C. 以絞車(Winch)或手搖車拉裝高耐索時,則應於距索之固定端3m處,以適當之夾子挾住,使鋼索扣於夾上,以免傷損被覆料。該夾應足夠承受[7][ ]t以上之拉力。
D. 伸長︰理論上高耐索受設計荷重(拉力)之伸長度為[3/1,000] [ ],但實際伸長值應依實際量測為準。
E. 張力︰以液壓機上之表示度或以索之下垂量(Sag)計算而得,但液壓機上之表示度與計算結果不得差過±5%。二者差超過±5%時,需檢討其原因及提出解決方法經工程司同意後繼續施拉。]
3.2.9 鋼板樁冠牆澆築
(1) 主鋼板樁冠牆之澆築,得視高耐索施拉情形,預留與法線間之間距,以期工程完工後,冠牆之實際碼頭法線儘可能與設計法線相符合及成一直線。
(2) 高耐索安裝完成後,[需配合降水、袪水等措施採乾工法施工],依設計圖說彎紮鋼筋、組模、澆置混凝土、安裝防舷材與繫船柱及其他碼頭附屬設施之預埋鏍栓等構件及電力、電信、給水消防管線與設備,並經檢查合格後澆置混凝土。
(3) 主鋼板樁冠牆之澆築,每單元採分層施工或一體施工完成,依工程司之決定辦理。其使用之模板必須符合設計之需要及達到止水且表面光滑之需求。
3.2.10 主冠牆後或錨冠牆前[碎石級配][卵石][砂]回填
(1) 鋼板樁冠牆澆築完成後,於冠牆前或後依設計圖回填[碎石級配] [卵石]。
(2) 回填前拉桿或高耐索保護措施應依設計圖說設置。
(3) 於水位以上之回填,以30cm為一層,分層分次回填並夯實,直至設計高程。但在拉桿[或高耐索]上方,需回填至拉桿[或高耐索]上90cm時,方可以堆土機或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進行推平及行駛重車。
(4) 回填時,石料間之隙縫應隨時以填縫料予以填滿,不得留有隙縫。
3.2.11 冠牆混凝土澆置前之袪水,應依第02240章「袪水」之規定施工。
3.2.12 [重力式碼頭]
3.2.13 基槽開挖參考第02391章「防波堤」基槽開挖部分。
3.2.14 襯墊鋪設參考第02391章「防波堤」襯墊鋪設部分。
3.2.15 濾布鋪設參考第02391章「防波堤」濾布部分。
3.2.16 拋放石料,除下述說明外,參考第02391章「防波堤」拋放石料或回填料之說明施工。
(1) 為確保及方塊及相關工程之安全,石料嚴禁以傾卸車直接傾倒。應使用吊車配合吊網進行拋放。
(2) 坡面施工應由下而上,不得採用推滾法施工。
3.2.17 拋石整平及整坡參考第02391章「防波堤」拋石整平及整坡部分施工。
3.2.18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除下述說明外,應依第03439章「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之相關規定。
(1) 方塊疊砌而成之重力式碼頭,方塊與方塊之間,應設置凹凸槽榫連接,凹凸槽榫應確實依設計圖所示之大小及位置施工。
(2) 疊砌時應注意上下縱縫(Vertical Joint)必須錯開,不得成為直線。
3.2.19 背填石料或回填土
(1) 背填石料
A. 露出水面部分應予以夯壓至不再發生即時沉陷。
B. 與濾布接觸部分之石料,應避免有尖銳角之石塊與大石塊。
(2) 回填土施工
A. 回填土應為優良級配料或不含黏土之粗砂。
B. 取土區之回填土材料應先進行篩分析,並經認可。如設計圖中未特別指明取土區或土壤之特性,回填土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a. 黏土、淤泥、淤沙黏土(Silty Clay)均不得作為回填土壤。
b. 回填砂其細粒料之淤泥成分應小於10%,回填土之粗粒率30以上之粗砂。
C. 地下水位以上填土應分層填築並灑水壓實至規定壓實度,每層厚度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30cm為度。
3.2.20 [棧橋碼頭。]
3.2.21 基地清理、整理
(1) 施工範圍之表層障礙物與不適用材料如淤泥、腐質土等,應先行清除及挖除後,再進行整地等挖填土工作。
(2) 對軟弱土層,依設計圖之規定進行土質改良等工作。
3.2.22 施工前應進行基樁載重試驗,並依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之規定辦理。
3.2.23 基樁打設依不同種類之樁,應依下列相關章節辦理施工:
(1) 第02451章「基樁」。
(2) 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
(3) 第02459章「預力混凝土板樁」。
(4) 第02460章「鋼管樁」。
(5) 第02463章「鋼板樁」。
(6) 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7) 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
3.2.24 基樁填灌[膨脹混凝土]
(1) 樁頭填灌膨脹混凝土所採用膨脹基材須為實心式(Solid Expansion)非空心式膨脹劑(Gas-Forming Expansion),亦不得用金屬性膨脹基材。其膨脹曲線於終凝後,即不再下降。
(2) 膨脹混凝土應依CNS 12891表7之規定,其最大氯離子含量須在[0.3][ ]%以下。
(3) 使用時,將原配比中之水泥總重,扣除[10][ ]%之量,以實心式膨脹劑替代水泥量即可。
(4) 膨脹基材之使用須於施工前將施工步驟及各材料配比連同檢驗合格報告送請工程司核可。
(5) 填灌膨脹混凝土前,應將樁內清刷乾淨,並加以潤濕後再澆置混凝土。
3.2.25 棧橋下土方挖除
(1) 由棧橋樁群間區域,應以不會擾動土層之挖泥船機如抓斗式挖泥船進行挖泥。
(2) 其餘依第02325章「浚挖」之規定辦理施工。
3.2.26 護基及護坡石料拋放
(1) 護基及護坡浚挖整平完成且經檢查合格後,再進行石料面之拋放
(2) 石料之選取、拋放、整平除下述說明外,均依第02391章「防波堤」拋放石料或回填料之說明施工。
(3) 護面層採用[100][ ]kg以上之塊石或卵石,護面層以下使用[5][ ]kg至[50][ ]kg之塊石或卵石。
(4) 以起重機配合起重船或台船,依設計坡度分層吊放塊石。吊放時,配合潛水人員水下整理,使塊石互相密合、穩定。
(5) 為確保基樁樁身、基樁之防蝕塗裝(若有時)或陰極防蝕處理及相關結構或設施之安全,石料嚴禁以傾卸車直接傾倒。拋放塊石應使用吊車配合吊網為之。
(6) 坡面施工應由下而上,不得採用[推滾法][ ]施工。
(7) 水中施工部分均應配備潛水伕、配合整平、整坡及檢驗等工作。
3.2.27 預鑄鋼筋混凝土L型塊
(1) 混凝土、模板、鋼筋依相關章節辦理。
(2) 分底板、牆、冠牆等三階段施工,其中冠牆部分應待吊放完成方進行,並依吊放高度調整冠牆澆置厚度。
3.2.28 橋面梁板
(1) 棧橋結構模板數量,應以能分段同時進行澆置為原則。施工前應將模板設計圖、主構件應力、計算書及施工計畫送核可後方可施工。
(2) 夾於基樁之[夾木][鋼梁]為支撐梁板模板及混凝土之用,其材質之強度及夾緊度需足夠,兩支[夾木][鋼梁]間應以長螺絲夾緊,不得有斷裂及滑動之情形。
(3) 施工應設置攔油索握攔污索防止污染擴散及污染物侵入工區,污染基樁、模板、鋼筋。
(4) 各區段棧橋梁板混凝土應以1次澆置為原則,因故採取分次澆置時,其工作縫需取剪力最小之斷面。
(5) 混凝土澆置需配合潮水施工,最底層之混凝土澆置時,應於模板內無水或水最少之時候進行。並採取海側往陸側方向逐步將海水趕出之方式澆置。
(6) 於有水部分之混凝土不使用振動機,以免混凝土粒料分離。
3.2.29 流電防蝕系統以(下為共通部分)
(1) 流電陽極塊在鋼管(板)樁上之支撐型鋼應於陸上先行銲上,其餘部分採用水中電銲法,將流電陽極塊按設計圖所示位置銲牢。
(2) 水中銲接作業技術人員須具有水中銲接工作經驗並持有潛水伕資格之證明文件者,且於施工前應於水下銲製試件1塊,並經拉力試驗合格者方可擔任水下銲接之工作。
(3) 施工銲接時,電銲條採用鈦鐵礦系適合水中及全位置銲接,符合E4301產品,銲條直徑[4][5][ ]mm。
(4) 防蝕體(構造物)相互間應以鋼筋銲接,以減少抗阻,若為鋼板樁防蝕體,則不必加銲鋼筋。
(5) 所有流電陽極塊及測試裝置之銲接規格如次:
流電陽極塊部分
A. 腳長:[6][ ]mm以上。
B. 喉厚:[4.2][ ]mm以上。
C. 長度:每端兩側各[140][ ]mm以上。
D. 測試裝置(測試棒部分)。
E. 測試棒長度:兩邊各[100][ ]mm以上。
F. 喉厚:[3.5][ ]mm以上。
3.2.30 構造物之開挖應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相關規定。
3.2.31 構造物之回填應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相關規定。
(1) 依設計圖說規定之材質回填。
(2) 水位以下部分之回填不需夯實。
(3) 若基地土質不佳,未來會產生大量之沉陷,必要時應依工程司指示,採加高回填土高程予以預壓;待達到穩定後再行將多餘之回填土移除。
3.2.32 選擇材料回填應依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相關規定施工。
3.2.33 不適用之土方及材料處理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相關規定施工。
3.2.34 回填需土需以借土方式處理時,應依第02322章「借土」之相關規定施工。
3.2.35 多餘之土方除業主另有用途外,應予以運離現場,運離現場時應依第02323章「棄土」之相關規定施工。
3.2.36 船席、航道之挖泥,應依第02325章「浚挖」之相關規定施工。
3.2.37 利用浚挖之砂回填碼頭後線之工作,應依第02326章「浚填」之相關規定施工。
3.2.38 碼頭背填區之施工應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相關規定施工。
3.2.39 對不良土壤之改善應依第02361章「土質改良」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0 繫船柱、防舷材、貨櫃起重機軌道應依第02394章「碼頭附屬設施」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1 有關燈標、疊標應等導航設施應依第02396章「港灣導航設施」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2 有關基樁之載重試驗應依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3 有關於基樁之打設應依本章第3.2.2款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4 自來水管之施工應依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5 電力管線之施工應依第02551章「地下輸電管路」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6 排水工程應依第02610章「排水管涵」、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第02633章「混凝土內面工水溝」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7 道路及場地部分應依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45章「瀝青透層」、第02747章「瀝青黏層」、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8 隔音牆之施工應依第02863章「隔音牆」之相關規定施工。
3.2.49 工地完工後之處理應依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施工。
3.2.50 結構體之模板應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施工。
3.2.51 結構體之鋼筋施作應依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規定施工。
3.2.52 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之施作應依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之相關規定施工。
3.2.53 灌漿應依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之相關規定施工。
3.2.54 碼頭工程所用之鋼結構,其必須符合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第05091章「銲接」、第05122章「鋼構造」之相關規定施工。
3.2.55 水中銲接除下述規定外應依第05091章「銲接」之相關規定施工。
(1) 銲工除一般資格外,應具有潛水之技能。
(2) 銲接器材
A. 電銲條︰銲條須有包藥保護。為防水濕及導電,包藥尚須有防水性。承包商於施工前應提出擬採用銲條之種類、粗細、包藥品質、出品廠家,或其試驗報告,並證明其確可適用於海水中及所銲接鋼板之厚度,經工程師核可後購用之。如契約或設計圖說未規定時應採用鈦鐵礦系適合水中及全位置銲接,符合E4301之產品。銲條直徑4或5mm。
B. 電銲機︰必須使用適合JIS C9306規定之整流直流電弧銲接機;發電機部分需容易調整,使連續供應必須之電流。
C. 電銲把手︰構造簡單,需有絕緣把手,中間接電纜通電,前端接裝銲條。為防止此把手或其接頭處漏電,應用橡皮帶包裹。包裹後可在水池或水桶中試驗。其方法為將另一端繫鐵板1塊,通電後使把手上各點與鐵板接觸摩擦,如有漏電,則會有火花發生。
D. 電纜︰銲接用電纜必須符合JIS C3404之規格、絕緣良好,且適於水中工作者。銲接用電纜之聯接處以及其他線段如有露出之處,均須用絕緣帶妥予包紮。電纜之長度以不超過50m為原則。
E. 掩護氣體(Shielded Gas)為二氧化碳與氧氣之混合體,銲接前應先檢查應做壓力調整,使流量確實。
F. 銲接作業時之電壓依銲條直徑大小而定,一般約在25~50V之間,電流約在120~300A,並做規則性電源調整。若無充足電源供給之場所,應使用發電式直流電弧銲接機,電流不少於300A,電壓為30~40V。
(3) 施工
A. 銲接時電壓需維持穩定。
B. 銲接姿勢採用易使氣泡發散者。
C. 銲接工應穿防護身體之潛水衣,儘量減少身體露出部分,下水時需攜帶與岸上聯絡用通信設備。
3.2.56 鋼製樁及鋼構件之防蝕油漆,應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相關規定施工。
3.3 檢驗
3.3.1 除下表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試驗項目外,其餘材料之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頻率應依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及相關之章節之檢驗部分辦理。
材料檢、試驗一覽表
-
-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卵 石
單軸抗壓強度
CNS 11319
≧[1,000][ ] kgf/cm2
每[2][ ]個月或累計[12][ ]萬方
磨損試驗
CNS 490
≦[40][ ]%/500轉
比重試驗
CNS 488
≧[2.6][ ]
健度試驗
CNS 1167
≦[10][ ]%
吸水率
CNS 488
≦[2][ ]%
塊石
單軸抗壓強度
CNS 11319
≧[600][ ]kgf/cm2
每[2][ ]個月或累計[6] [ ]萬方
磨損試驗
CNS 490或CNS 3408
≦[40][ ]%/500轉
比重試驗
CNS 48
≧[2.5][ ]
吸水率
CNS 488
≦[2][ ]%
抗硫性健度試驗
CNS 1167
≦[10][ ]%
非 織 物
拉力強度
CNS 561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分批次檢驗或每[10,000]
[ ]m2取樣1次
撕裂強度
CNS 561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破損前延伸度
CNS 561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瑕疵
CNS 5618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透水係數
CNS 1046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耐紫外線性
CNS 9024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織 布
拉力強度
ASTM D1682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分批次檢驗或每[10,000]
[ ]m2取樣1次
破壞前延伸
ASTM D1682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透水係數
ASTM D4491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網眼大小
ASTM D4751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彈性模數
ASTM D1682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單位重量
ASTM D5261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拉 桿
抗拉強度
CNS 2473
≧41kgf/mm2
[100][ ]根取1根
降伏強度
CNS 2473
≧22kgf/mm2
[100][ ]根取1根
化學成分
CNS 2473
磷、硫含量≦0.05%
每批1次
尺度、外觀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每支
高 耐 索
破壞拉力強度(kgf)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100][ ]根取1根
降伏點拉力(kgf)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100][ ]根取1根
鋼絞線
JIS G3536 B級之規定,其拉力強度須在190kgf/mm2以上
[100][ ]根取1根
尺度、外觀、索徑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每支
高耐索防蝕披覆材料
密度(g/c.c.)
CNS 2939
CNS 294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100][ ]根取1根
拉力降伏點強度(kgf/cm2)
JIS K676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伸長率(%)
JIS K676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熔融指數(g/10min)
CNS 2939
CNS 294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鋁 陽 極 塊
特性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每[100][ ]塊抽1塊,不足者抽1塊製作20mm直徑試件[3] [ ]支做分極試驗
化學成分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每[100][ ]塊抽1塊,不足者抽1塊
尺度、外觀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每塊
-
3.3.2 本工程除上表外,其餘需檢驗之材料如下:
(1) 水泥,水,混凝土,混凝土所用之粗、細粒料,混凝土所用養護劑、化學摻料等材料。
(2) 回填砂、回填土、級配料、粗細粒料。
(3) 鋼筋,熔接鋼線網。
(4) 基樁,板樁,基樁及板樁用之混凝土、鋼筋、鋼線、鋼棒、灌漿材料。
(5) 鋼板樁、鋼管樁。
(6) 瀝青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用之油、粒料。
(7) 防舷材及其附件、繫船柱及其附件、貨櫃起重機軌道及其附件。
(8) 防蝕帶。
(9) 導航設施之設備。
(10) 鋼鐵構件、型鋼、鋼板、鋼棒、不銹鋼鋼板、不銹鋼鋼棒、螺栓。
(11) 止水帶、封縫劑、填縫料、填縫板等。
(12) CP管、鑄鐵件、鑄鋼蓋。
(13) 防蝕油漆、熱浸鍍鋅。
(14) 銲接非破壞性之檢驗。
3.3.3 除需加工製成成品之材料可於運進工地前檢驗外,其餘各項材料之檢驗應運至工地後再行抽樣檢驗。
3.3.4 施工中需檢驗之項目如下:該等項目應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檢驗。
(1) 混凝土抗壓強度。
(2) 回填土夯實度。
(3) 瀝青混凝土之夯實度。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鋼板樁打設
(1) 每部打樁機應配備2組測量人員與測量儀器,沿法線方向及垂直法線方向對樁之傾斜度全程監控。遇有偏差時,隨即通知打樁人員修正。
(2) 插樁︰應垂直插樁,並防止位移、傾斜、扭曲等之發生。
(3) 樁打設時,應使每1次之打擊之貫入量均保持均勻,錘擊方向須與錘軸平行,儘可能落在樁之中心軸。必要時,得運用偏心錘擊,以矯正其傾斜。
(4) 隨時注意樁錘架、導架之安全,及樁帽、樁墊之形狀、厚度、變形情形,並於適當時機予以更新。
(5) 重打或補強︰在打樁時或打後,發現樁脫離、損傷、跟入不足或超過,鄰樁帶下、或發生超過允許許可差之情事,應照工程師之指示,拔起重打或做補強設施。
(6) 異常處理︰打板樁時若發生傾斜,樁頭破損,入土深度不足或過深及其異常情形等現象時,須暫停打設並提出解決方案後再行打設。
(7) 沖樁︰鋼板樁一律用錘擊或振擊打設,不得以沖樁方式打設。如係有特殊情況需沖樁,應徵得工程司之認可。
(8) 用異形板樁修正︰板樁若傾斜差達1塊寬度時,應用異形板樁修正。打設時,必須將異形板樁全長1次打入。
(9) 打設中若有異常情形,如入土過快、過慢時,應立即向工程司反應,並探討原因及作成紀錄備查。若無法打入,承包商應提出方法,經工程司同意後再施工。
(10) 鋼板樁打設若遇及障礙物,承包商應即停止打設,並報請工程司會同檢視,由工程司決定是否拔除重打。並由承包商提送排除障礙物之施工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施行。
(11) 鋼板樁打設完成,其連接套槽之任何部位均不得脫離。打設完成,於船席處浚挖完成後,應進行水下檢查。
3.4.2 冠牆施工
(1) 每段冠牆混凝土之澆置應依設計圖或工程司指示,以1次或分兩階段澆置;每段均需澆置至伸縮縫始可停止。
(2) 頂壁伸縮縫應依設計圖設置。
(3) 頂壁混凝土之澆置,需於最低潮位開始澆置最底層部分,以避免混凝土之流失。
(4) 頂壁鋼筋凡與鋼板樁接觸全長兩面需[銲滿][點銲固定]。
3.4.3 預鑄鋼筋混凝土板樁製作及打設
沖樁施工中需隨時測量,若板樁間隙超過2cm,需將板樁吊起重新沖放,直至符合標準為止。
3.4.4 拉桿或高耐索安裝
(1) 圍梁未裝設前,應妥為存置,防其變形。
(2) 所有連接螺栓,均應充分栓緊,栓緊後並應全面予以徹底檢查。如圍梁與鋼板樁無法密合時,應加適當鐵板墊襯之。
(3) 長度與接觸面︰鋼板樁與錨碇樁間之距離,必須先行量準,不得使拉桿(或高耐索)有不夠長之情事發生。
(4) 拉桿(或高耐索)應分數次均勻施拉,直至達到預定拉力為止;且施拉時應用液壓機調整拉力,務使其各索均具有近似拉力。
(5) 施拉時,若發現主樁或錨樁位移量太大,應即告知業主工程司,並經業主工程司同意後,以臨時措施維持工程精度,其位移量主樁部分大於[10][ ]cm,錨樁部分大於[20][ ]cm時應予以處理。
(6) 拉桿
A. 拉桿絞緊後應成一直線,不得有下垂之現象;環狀接頭方向應以能上下轉動為準。
B. 拉桿如懸空距離過長(20m長及其以上者),中間部分應於適當距離以木、竹之支持牢固穩妥支撐之,再行回填夯實。
(7) 高耐索
A. 受拉之伸長量亦應預計在內(通常約為3/1,000)。若拉緊至規定張力,而仍有餘長,則可以墊板或鐵件,墊於螺帽之下,再行旋緊。如墊板與錨碇板樁接觸面不平或有相當斜度,須製作斜面墊板予以墊平後再上緊。
B. 高耐索施拉期間(包括施工後一週)需注意主樁及錨樁之變位量。承包商應將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指一週以後)板樁位置變化情形作成紀錄送交業主。
3.4.5 拋放石料或回填料
(1) 石料運入工地後,應先經工程師檢驗合格後方准卸車裝船,檢驗不合格者,應原車運回。
(2) 拋放卵石,須層次分明均勻,以達指定之水平位置。
(3) 為免偏離施工區域,必須預先設置各種適當標幟標明施工區域,並隨時舉行測量,海上部分應派遣潛水伕下水檢查水下拋石情形,以免過與不及,影響整坡工作。
(4) 每1層次石料之拋放,均須經工程師之認可,於下層未完成或未經高程測量合格前,不得擅自拋放上層之石料。
(5) 各層石料之厚度、高程應依設計圖說拋放,同時應考量沉陷量。
(6) 護面塊石排放:依設計坡線排放,未達設計坡線30cm者,必須補足;超出設計坡線30cm者,不予計價。
3.4.6 拋石整坡與整平
(1) 超出允許範圍之石料,應加整至合於設計圖及規範之要求,完成後檢附測量紀錄,申請工程師複驗認可。
(2) 如需以較小之石料填縫時,需先獲得業主之同意。
(3) 監督與驗核︰承包商須備有[通訊設備與水下閉路電視][ ]之裝置,並聘用有經驗熟練之潛水伕,以便監督人員隨時加以驗核。
3.4.7 基槽開挖
(1) 開挖完成需經業主工程司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下階段之工作。
(2) 開挖後,如開挖面仍為淤泥層或軟弱土層時,應通知業主工程司決定加深開挖或改善土層。
(3) 基槽底及邊波之開挖,不可超過容許挖掘深度,超過時應以沙質土壤或級配、石料回填。
(4) 開挖土壤若屬黏土、淤泥,應予以運離現場。
(5) 開挖時應注意鄰近構造物、水中構造物之安全。
(6) 開挖時應注意控制下一階段工作之時程,以免因波浪、潮水與海流造成基槽回淤現象。
3.4.8 拋放石料或回填料除下述說明外,參考第02391章「防波堤」拋放石料或回填料之相關規定。
(1) 拋放於樁群間或樁邊時,應謹慎拋放,不可損壞樁‧為避免破壞樁之[防蝕塗裝][陰極處理],必要時,樁應先作適當保護。
(2) 石料尺度、材質上下層不同時,應分層施工;每層應經工程師核可。
(3) 護面石料排放:依設計坡線排放,高度未達設計坡線30cm者,必須補足;高度超出設計坡線30cm者,不予計價。
3.4.9 拋石整坡與整平
(1) 超出允許範圍之部分,承包商應加修整至合於規定之要求,並檢附測量紀錄,方可申請工程師複驗認可。
(2) 如需以較小之石料填縫時,需先獲得業主工程司之同意。
(3) 監督與驗核︰承包商須備有[通訊設備與水下閉路電視][ ]之裝置,並聘用有經驗且熟練之潛水伕,以便監督人員隨時加以驗核。
3.4.10 方塊製作及吊放
(1) 因方塊吊放之累積間隙而致總長度有增減時,承包商應依照工程師之指示,增鑄特殊方塊,以資因應。
(2) 凡已吊放之方塊,經檢查不合格時,即應重新吊放。
3.4.11 背填石料或回填土
(1) 回填料
A. 回填料應依設計圖規定之石料、砂土回填。
B. 圖說未規定時,應依下列原則取土:
a. 石料:採直徑10至20cm之石料,其縫隙需填以較小之石料、砂作為填縫料。
b. 級配:採用天然或碎石級配。
c. 回填砂:未指定取土區時,應採用潔淨不含黏土之粗砂,其水中之安息角需大於30度,壓實後浸水單位重不小於1t/m3。
(2) 填土壓實度要求
A. 距地基頂層面(路基)75cm以內者,壓實度須達AASHTO T180試驗所求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水位以下者不予夯實。
B. 距地基頂層面(路基)大於75cm者,壓實度須達AASHTO T180試驗所求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水位以下者不予夯實。
3.4.12 流電陽極塊
(1) 銲接於樁或鋼構造物上之前,應將銲接部位之表面附著物及銹刮除乾淨。
(2) 流電陽極塊應分區分段安裝,已完成之區域於安裝完成10天後,每隔15天做電位測試1次,並紀錄電位值。
(3) 施工期間承包商必須進行水中照相,全部之流電陽極塊均需編號照相,拍攝內容包括鋼料表面清理、陽極定位、上下銲道等施工後實況,照片上應標示位置、編號以利查核並為驗收之用。倘由於海水污濁度造成照片不清,不能提供工程師查核驗收,則由業主工程師指派潛水人員水中抽驗,惟其單價不變。
A. 全部安裝完竣28天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師於指定位置測試電位,並作成紀錄提交工程師作為判定防蝕效果之依據。防蝕效果之認定以防蝕電位為準,即各試點之電位必須小或等於下列之值。若有任何一點未達防蝕電位,承包商應負全責查明原因並予補救或更換,至符合標準為止。
飽和甘汞電極基準-770mv
人工海水氯化銀電極基準-780mv
飽和硫酸銅電極基準-850mv。
B. 測試位置在裝設電位測試裝置處,於該處之水下每隔2m測1點。
C. 陽極塊全部安裝完工後,須連續測試3年。
(4) 防蝕效果:量測被防蝕體之電位值,若有任何測點未達下列防蝕電位值,即判定為未達防蝕效果,承包商應負責查明原因並予以改善。
A. 若無法改善則應拆除重做。
B. 各試點之電位必須小或等於飽和甘汞電極(SCE)基準-770mv
C. 人工海水氯化銀電極(Ag/AgCl)基準-780mv
D. 飽和硫酸銅電極(Cu/CuSO4)基準-850mv。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設計圖說及契約項目或依該施工項目之章節中之現場品質管理部分辦理。
3.5 許可差
3.5.1 鋼板樁施工許可差
(1) 鋼板樁打設長度於法線方向長度︰+1塊鋼板樁寬度;-0。
(2) 鋼板樁法線位置
打設後鋼板樁與法線長位置之許可差:±10cm之內。
(3) 鋼板樁壁面前後傾斜度
打設後之容許傾斜度:2%以下。
(4) 打設方向之容許傾斜度
A. 施工當中之傾斜應小於1片鋼板樁之寬度,超過時,應使用異型鋼板樁修正。
B. 完成後,兩端鋼板樁之容許傾斜度:1%以下。
(5) 鋼板樁頂高程差:±10cm之內。
3.5.2 拉桿[或高耐索]安裝
(1) 其兩端固定點之水平或垂直位置許可差應在±5cm之內
且於安裝及拉緊完成後不得使主鋼板樁對鋼板樁法線許可差超過︰±10cm(不含浚填後之彈性變位量),容許傾斜度:1%以下。
(2) 錨樁部分,裝及拉緊完成許可差不超過±20cm,唯其不得妨礙整體結構之安全性及可行性
3.5.3 預鑄鋼筋混凝土板樁打設
(1) 板樁中心位置偏差:±20cm
(2) 法線方向垂直度
A. 板樁傾斜率1/500樁長。
B. 數支板樁之累積傾斜應小於1支板樁之寬度,超過時應以異型樁修正。
C. 板樁壁面前後傾斜度:2%以下
D. 板樁頂高程差:±5cm之內。
3.5.4 基槽開挖:底面及邊波許可差
(1) 陸上部分:±5cm。
(2) 水中部分:±30cm
3.5.5 襯墊鋪設面積不可小於設計圖說範圍。
3.5.6 拋石整坡與整平
(1) 許可差規定如下:
-
-
-
位 置
允許許可差(cm)
水下不同級石料界面
±50
陸上不同級石料界面
±20
非構造物下水下整坡(坡面整平)
±30
非構造物下陸上整坡、整平
±10
堤面混凝土底面整平
±15
沉箱底面整平
±10
拋石基礎面或拋石堤面寬度
+不規定-10
碼頭底面方塊及護基方塊底面基礎整平
±5
拋石堤頂面長度及寬度
+不規定-10
-
-
3.5.7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
(1) 方塊澆置之許可差如下表:單位:cm
-
-
-
項 目
允許許可差
長
+2, -1
寬
+2, -1
高
+2, -1
-
-
(2) 方塊排放許可差
A. 方塊間垂直及水平空隙:3cm以內。
B. 相鄰兩塊高低差 :±5cm。
C. 碼頭法線平行面 :±3cm。
3.5.8 鋼筋混凝土L型塊
(1) 製作許可差:單位cm
-
-
-
項 目
允許許可差
正面寬度
+5,-2
橫斷面寬度
+5,-2
壁厚
+2,-1.5
高
2.5
-
-
(2) 吊放許可差
A. 水平空隙 :3cm以內。
B. 高程差 :±5cm。
C. 垂直法線平行面 :±3cm。
3.5.9 預鑄鋼筋混凝土錨碇板
(1) 製作許可差:單位cm
-
-
-
項 目
允許許可差
長度
+5, -2
寬度
+5, -2
壁厚
+2, -1.0
-
-
(2) 吊放許可差
A. 塊與塊間之水平空隙 :5cm以內。
B. 高程差 :±5cm。
C. 垂直法線平行面 :±5cm。
3.5.10 棧橋碼頭護面石料拋放,整平後之許可差
(1) 水中部分+30cm,-30cm。
(2) 陸上為+0cm,-5cm。
3.5.11 背填石料或回填土
(1) 水中部分
A. 石料部分:依據拋石整坡與整平。
B. 回填砂部分
a. 表面高程 :±20cm。
b. 寬及長 :+不規定,-10cm以內。
(2) 陸上部分
A. 石料部分
a. 表面高程 :±5cm。
b. 寬及長 :+不規定,-10cm以內。
B. 依據拋石整坡與整平。
C. 回填砂部分
a. 表面高程 :±2cm。
b. 寬及長 :+不規定,-10cm以內。
3.5.12 流電陽極塊
防蝕塊:安裝位置在上下及左右方向許可差均應在10cm以內。
3.5.13 木樁、鋼管樁、混凝土樁樁位許可差
(1) 樁頭中心位置:20cm以下。
(2) 樁頂高程:±5cm。
(3) 斜樁之傾斜度:3度以內。
(4) 直樁傾斜許可差:2%以下。
3.5.14 鋼筋混凝土板樁樁位許可差
(1) 中心位置:±10cm。
(2) 樁頂高程:±5cm。
(3) 平行法線方向:板樁傾斜率為樁長之1/500,但累積傾斜應小於1支板樁之寬度。
(4) 垂直法線方向之傾斜度:樁長之2%。
3.5.15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設計圖說及契約項目或依該施工項目之章節中之許可差部分辦理。
3.6 保護
3.6.1 襯墊鋪設所使用之襯墊在未使用前須予以遮蓋,不得長期日曬、雨淋。
3.6.2 高耐索或拉桿於回填石料或級配部分應以PVC管保護,以免受損。
3.6.3 對於將來會產生嚴重差異沉陷部分之管線,應採活動或柔性接頭。
3.6.4 襯墊鋪設所使用之襯墊在未使用前須予以遮蓋,不得長期日曬、雨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板樁材料費依契約估價單單位[以平方公尺計量,其計算方式為依設計圖上法線(即平行冠牆線)鋼板樁水平長度乘上鋼板樁長度之面積計量。] [以「公噸」計量,依進口表單中之重量計量,但其重量僅限於許可差範圍內,超過部分不予計。]
4.1.2 鋼板樁打設費
(1) 依契約估價單單位[公尺][支]計量。
(2) 其以[公尺]計算方式
A. [為沿鋼板樁法線(即平行冠牆線)之水平長度1公尺為1組][以1支樁為1組][以2支樁合成1組]。
B. 有關異型樁、轉角樁等[均以1組計][依其板樁寬度與1組之寬度比例計算]。
C. 以鋼板樁貫入土層深度計算原則,未貫入土層中部分,不予計量;若樁沒入土中者,則以鋼板樁之樁長為打設長度。土層高度依施工前測量而定。
4.1.3 圍梁
(1) 以公尺計量。
(2) 每公尺包括型鋼及固定與組合鐵件及其他銲接、固定用之附件等。
(3) 無論採用任何型式之鋼板樁,圍梁之基本設計斷面型式及尺度等原則上仍應依設計圖施工,所需附(配)件及安裝所需各項工料等則可自行配合各樁型式進行調整。
4.1.4 拉桿[或高耐索]及安裝
(1) 按圖示以每[套][ ]計量。
(2) 每套包括高耐索本體、螺帽、墊板和其他附件,以及支架、安裝、絞緊等附件。
(3) 無論採用任何型式之鋼板樁,高耐索之設計型式及配置尺度、安裝範圍等原則上仍依設計圖辦理,不做變動。
4.1.5 基槽開挖依第02325章「浚挖」之規定,以立方公尺計量。
4.1.6 襯墊鋪設:量方以設計圖所示鋪設面積為主,並以平方公尺(m2)為計量單位。其數量已包含搭接及損耗在內。
4.1.7 拋放石料或回填料
(1) 採、拋石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計量。
(2) 基礎拋石因受波浪及潮水之衝擊,將有沉陷或流失之現象。因而拋石數量依施工前海底之水深測量及設計圖斷面高程計算之,[併再加[15][ ]%之預估沉陷量及流失量][損耗及沉陷量已列入單價分析數量中,不另加沉陷量及流失量]。
(3) 未投入設計範圍內之石料不予計量。
4.1.8 拋石整坡與整平
經工程師驗核認可之基礎面或坡面,按設計圖計算整平或整坡面積,以平方公尺(m2)為單位計量。
4.1.9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
(1) 量方以[塊]計量。
(2) 其中有不能吊放或吊放不合格或有破損者,概不予計量。
4.1.10 預鑄鋼筋混凝土錨碇板
(1) 製作[以[塊]為計量單位]。[所需鋼筋、混凝土、模板依相關章節,分別以公噸、立方公尺(m3)、平方公尺(m2)計量。]
(2) 吊放以[塊]為計量單位。
(3) 回填石料或回填土以立方公尺(m3)計量。
4.1.11 預鑄鋼筋混凝土L型塊
(1) 製作[以[塊]為計量單位]。[所需鋼筋、混凝土、模板依相關章節,分別以公噸、立方公尺(m3)、平方公尺(m2)計量。]
(2) 吊放以[塊]為計量單位。
4.1.12 背填石料或回填土
(1) 填土土方或背填石料按設計圖所示坡度,斷面及長度,以壓實後之淨方數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計量。
(2) 背填石料包含石料及填縫所需之細粒料。
4.1.13 棧橋碼頭護面石料拋放
(1) 計量:依設計圖說石料填放範圍內計算所得,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2) [有關流失量、沉陷量、及填充石料孔隙均以計入單價分析損耗量中,不另計量。][有關流失量、沉陷量以[20][ ]%計。]
4.1.14 流電陽極塊
(1) 以塊為計量單位。
(2) 每塊包括鋁塊及固定鐵件。
4.1.15 電位測試裝置
包括不銹鋼棒、蓋板等附件詳設計圖,以「處」為單位計量。
4.1.16 碼頭之道路及場地之土方工程應依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17 構造物之開挖應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18 構造物之回填應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19 選擇材料回填應依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20 不適用之土方及材料處理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21 回填土所需土,需以借土方式處理時應依第02322章「借土」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22 多餘之土方除業主另有用途外,應予以運離現場,運離現場時應依第02323章「棄土」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23 船席、航道之挖泥,應依第02325章「浚挖」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24 利用浚挖之砂回填碼頭後線之工作,應依第02326章「浚填」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25 碼頭背填區之道路及場地之路基及路床,應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並以平方公尺(m2)為單位。
4.1.26 對不良土壤之改善,應依第02361章「土質改良」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
4.1.27 繫船柱、防舷材、貨櫃起重機軌道應依第02394章「碼頭附屬設施」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
4.1.28 有關燈標、疊標等導航設施應依第02396章「港灣導航設施」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
4.1.29 有關基樁之載重試驗應依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
4.1.30 有關基樁之計量,應依基樁之種類不同依據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第02459章「預力混凝土板樁」、第02460章「鋼管樁」、第02461章「木樁」、第02462章「H型鋼樁」、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第02470章「無振動鑽孔式灌注基樁」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
4.1.31 自來水管之施工應依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
4.1.32 電力管線之施工應依第02551章「地下輸電管路」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計量。
4.1.33 排水工程應依第02610章「排水管涵」、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第02633章「混凝土內面工水溝」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
4.1.34 道路及場地部分應依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45章「瀝青透層」、第02747章「瀝青黏層」、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
4.1.35 隔音牆之施工應依第02863章「隔音牆」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
4.1.36 模板應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以平方公尺(m2)計量。
4.1.37 鋼筋應依第03210章「鋼筋」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以[公噸][公斤]計量。
4.1.38 混凝土應依相關規定計量,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1.39 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之施作應依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
4.1.40 灌漿應依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
4.1.41 碼頭工程所用之鋼結構,其必須符合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第05091章「銲接」、第05122章「鋼構造」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
4.1.42 鋼製樁、及鋼構件之防蝕油漆,應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中之計量之相關規定。
4.1.43 [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洩水管依實作數量予以計量][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洩水管不予計量,已包含於混凝土之單價內]。
4.1.44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1.45 其餘上述條文未說明部分,應依該施工項目之章節中之計量部分辦理。
4.2 計價
4.2.1 鋼板樁材料費:依契約估價單單位[平方公尺][公噸]計價。單價包括鋼板樁本體與接楯,以及運送、儲存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儀器、船舶、試驗、保險及各種稅捐等均包括在內。
4.2.2 鋼板樁打設費
(1) 依契約估價單單位-[公尺][支]計價,其單價包括導樁架之製作與安裝、樁位測量及施工測量、打樁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儀器、船舶、零件等均包括在內。
(2) 接樁:如屬承包商所造成原因須接樁時,承包商應將接樁詳圖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再施工,其接樁材料及打樁費用均由承包商負責,因屬業主所造成原因則由業主負責。
(3) 切樁︰如因無法貫入或樁頭變形嚴重,經結構計算後切樁不影響結構安全時,經工程司同意後進行切樁,切除費用不給價。未打設長度部分不計打設費用。
4.2.3 圍梁
(1) 以[公尺]計價,單價包含包含材料,運搬、鋼板樁鑽孔、圍梁組合、安裝試驗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船舶、動力、零件等均包括在內。
(2) 本項圍梁及安裝費用,不因鋼板樁形式不同而調整單價分析表內圍梁零件、附件之數量及工料費,即本項單價不隨鋼板樁形式而調整。仍依契約估價單單價及實際安裝長度計價。
(3) 若為配合鋼板樁之採用必須配合更改圍梁設計斷面型式及尺度時,原則上不得低於原設計各項尺度、標準,所需費用仍依契約估價單單價、數量計價,因而所增加之單價費用由承包商吸收。
4.2.4 拉桿[或高耐索]及安裝
(1) 按圖示尺度以每套計價。
(2) 單價包括材料、試驗、運搬、固定及絞緊[施預力]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船舶等等均包括在內。
(3) 各拉桿[或高耐索]長度若因配合鋼板樁斷面型式而略有增減時,仍依契約估價單各該處原所列長度之單價計價之,不做增減。若因不同型式鋼板樁之採用,致須提高拉桿[或高耐索]拉力強度或直徑時,所增加之費用由承包商吸收。
4.2.5 基槽開挖依第02325章「浚挖」之規定,以立方公尺(m3)計價。
4.2.6 襯墊鋪設
(1) 以平方公尺(m2)為計價單位。
(2) 其單價包括材料、檢驗、耗損及鋪設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船舶等等均包括在內。
4.2.7 拋放石料或回填料
(1) 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計價。
(2) 其單價包含材料、運搬、試驗、吊放、推平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運費、動力、機具、船舶、道路維修、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運輸、檢驗、保險等均包括在內。
4.2.8 拋石整坡與整平
(1) 以平方公尺(m2)為單位計價。
(2) 整坡整平單價應包括標定板之製作、定製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船舶、儀器、標幟等均包括在內。
4.2.9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
(1) 量方以[塊]計價。
(2) 舉凡場地整理、澆置、濕養、儲存、吊運、吊放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搬運、動力、機具、船舶、儀器、標幟等均包括在內。
4.2.10 預鑄鋼筋混凝土錨碇板
(1) [製作以[塊]為計量單位,其單價包括為製作板所需之鋼筋、混凝土、模板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搬運、動力、機具、零料等均包括在內。][製作分別以鋼筋、混凝土、模板等依相關章節計價。]
(2) 吊放以塊為計量計價單位。其單價包括運搬、測量定位、吊放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船舶、標幟等均包括在內。
(3) 回填石料或回填土以立方公尺計量。其單價包括運搬、測量、回填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船舶、零料等均包括在內。
4.2.11 預鑄鋼筋混凝土L型塊
(1) [製作以[塊]為計量單位,其單價包括為製作板所需之鋼筋、混凝土、模板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搬運、動力、機具、零料等均包括在內。][製作分別以鋼筋、混凝土、模板等依相關章節計價。]
(2) 吊放以塊為計量計價單位。其單價包括運搬、測量定位、吊放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船舶、標幟等均包括在內。
4.2.12 背填石料或回填土
(1) 以立方公尺計價。
(2) 本項單價包括材料、運搬、儲放、回填、夯實、整平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零料等均包括在內。
4.2.13 棧橋碼頭護面石料拋放
(1) 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計價。
(2) 單價包括材料、測量、標誌、整平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船舶、標幟及可能之損耗等均包括在內。
4.2.14 流電陽極塊防蝕塊
(1) 以塊為計價單位。
(2) 本項單價包含材料、試驗、安裝、水中照相、電位測試等工作,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船舶、零料等均包括在內。
(3) 倘由於海水污濁度造成照片不清,或無法水中照相時,則由業主工程師指派潛水人員水中抽驗,惟其單價不變。
4.2.15 電位測試裝置
(1) 電位測試裝置以安裝完後,以「處」為單位計價。
(2) 本項單價包含材料、安裝等工作,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動力、機具、船舶、零料等均包括在內。
4.2.16 碼頭之道路及場地之土方工程應依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17 構造物之開挖應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18 構造物之回填應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19 選擇材料回填應依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20 不適用之土方及材料處理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21 回填土所需土,需以借土方式處理時應依第02322章「借土」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22 多餘之土方除業主另有用途外,應予以運離現場,運離現場時應依第02323章「棄土」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23 船席、航道之挖泥,應依第02325章「浚挖」中之相關規定計量及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24 利用浚挖之砂回填碼頭後線之工作,應依第02326章「浚填」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25 碼頭背填區之道路及場地之路基及路床,應依第02336章「路基整理」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並以平方公尺(m2)為單位。
4.2.26 對不良土壤之改善,應依第02361章「土質改良」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價。
4.2.27 繫船柱、防舷材、貨櫃起重機軌道應依第02394章「碼頭附屬設施」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價。
4.2.28 有關燈標、疊標等導航設施應依第02396章「港灣導航設施」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價。
4.2.29 有關基樁之載重試驗應依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
4.2.30 有關基樁之計價,應依基樁之種類不同依據第02457章「預力混凝土基樁」、第02459章「預力混凝土板樁」、第02460章「鋼管樁」、第02461章「木樁」、第02462章「H型鋼樁」、第02468章「反循環式鑽掘混凝土基樁」、第02469章「全套管式鑽掘混凝土基樁」、第02470章「無振動鑽孔式灌注基樁」之計價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價。
4.2.31 自來水管之施工應依第02505章「自來水管埋設」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
4.2.32 電力管線之施工應依第02551章「地下輸電管路」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計價。
4.2.33 排水工程應依第02610章「排水管涵」、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第02633「混凝土內面工水溝」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價。
4.2.34 道路及場地部分應依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02745章「瀝青透層」、第02747章「瀝青黏層」、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價。
4.2.35 隔音牆之施工應依第02863章「隔音牆」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價。
4.2.36 模板應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以平方公尺(m2)計價。
4.2.37 鋼筋應依第03210章「鋼筋」中之計量及計價之相關規定,以[公噸][公斤]計價。
4.2.38 混凝土應依相關規定計價,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
4.2.39 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之施作應依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
4.2.40 灌漿應依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
4.2.41 碼頭工程所用之鋼結構,其必須符合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第05091章「銲接」、第05122章「鋼構造」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
4.2.42 鋼製樁、及鋼構件之防蝕油漆,應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中之計價之相關規定。
4.2.43 [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洩水管依實作數量予以計價][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洩水管不予計價,已包含於混凝土之單價內]。
4.2.44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4.2.45 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92 02392-57 V6.0 201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