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91 防波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V2011.12.07
章碼:02391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1.12.07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169(機關代碼 10;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本章原始檔:02391 防波堤 V2011.12.07.doc
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版本辨識:本頁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V2011.12.07 歷史版本,與其他機關或版本分開收錄。
¶ 規範正文
第02391章V5.0
防波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防波堤型式有直立式、合成式、斜坡式等,本章僅說明合成式防波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深測量
1.2.2 浚挖
1.2.3 填築
1.2.4 基礎工程
1.2.5 沉箱製作及拖放
1.2.6 沉箱回填
1.2.7 沉箱封頂
1.2.8 場鑄混凝土
1.2.9 混凝土表面修飾
1.2.10 導航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2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22章--借土
1.3.9 第02323章--棄土
1.3.10 第02325章--浚挖
1.3.11 第02326章--浚填
1.3.12 第02353章--導管式灌漿
1.3.13 第02361章--土質改良
1.3.14 第02395章--港灣用沉箱
1.3.15 第02396章--港灣導航設施
1.3.16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7 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3.18 第02633章--混凝土內面工水溝
1.3.19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20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21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22 第03210章--鋼筋
1.3.23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24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25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26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27 第03430章--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
1.3.28 第03439章--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
1.3.29 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砂漿
1.3.30 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
1.3.31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32 第05091章--銲接
1.3.33 第05122章--鋼構造
1.3.34 第09971章--防蝕塗裝
1.3.35 [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卜特蘭水泥
(2) CNS 488 粗粒料密度、相對密度(比重)及吸水率試驗法
(3) CNS 490 粗粒料(37.5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4)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5) CNS 5610 非織物檢驗法
(6) CNS 5618 非織物瑕疵檢驗法
(7) CNS 9024 碳弧燈型耐光試驗機
(8) CNS 10460 纖維製品防水性檢驗法-靜水壓試驗
(9) CNS 11228 工程用非織物
(10) CNS 11319 建築用天然石抗壓強度試驗法
1.4.2 中央政府
(1) 商港法
(2) 勞動基準法
(3) 內政部
(4) 施工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5) 建築技術規則(CBC)
(6) 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7)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1.4.3 交通部
(1)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1.4.4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制法
(2) 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1.4.5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1010 Methods of Testing Asphalt Emulsions for Use as Protective Coatings for Metal
(2) ASTM D1682 Standard Methods of Test for Breaking Load and Elongation of Textile Fabrics
(3) ASTM D4491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Water Permeability of Geotextiles by Permittivity
(4) ASTM D475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Apparent Opening Size of a Geotextile
(5) ASTM D52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Measuring Mass per Unit Area of Geotextiles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工作圖
1.5.5 廠商資料
1.5.6 石料合法來源證明書
1.5.7 材料應提送符合規範之合格試驗證明
1.5.8 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1.6 品質保證
1.6.1 品管作業:依據第01450章「品質管理」規定辦理。
1.6.2 提送各項材料證明文件。
(1) 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出具認可標誌之材料檢驗合格證明。
(2) 國外產品不於國內試驗時,需提送經業主工程司認可之公證公司所簽發之「合格證書」。
(3) 提送經業主工程司同意於工廠試驗之「產品出廠證明」及「合格檢驗報告」。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預鑄混凝土塊
(1) 儲存時其所產生之應力須低於設計之容許應力。
(2) 運送時,構件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之應力不得超出容許應力,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構件遭受撞擊。
(3) 混凝土塊澆置後,應達到規定可吊放之齡期及強度後方可吊移、運送之。
1.7.2 石料
(1) 石料供應計畫:承包商於開工後[ ]天內需提出石料供應計畫。 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點︰
A. 石料場位置、儲存量以及石料物理性質。
B. 每月採石量、運輸量、儲備量及使用量。
C. 採石、篩分析及清洗等機具之種類、數量、型式、每小時之工作能量。
D. 海上、陸上運輸用之船隻、車輛、機具等之數量、型式、每小時之工作能量以及每月作業進度。
E. 儲石場平面佈置圖。
(2) 石料之儲備與運輸
A. 按照石料供應計畫中每日最大需要量及合理之儲備量所需之面積設置儲存場,平日並應儲備相當之數量,以備雨季或颱風季節發生洪水時,可維持石料供應,避免造成工程停工。
B. 運送
a. 視車輛、船隻、機具等之裝載能力及路面之承載力,限制承載量及其行駛速度。
b. 載運車輛應設置安全措施以防止石料掉落路面,損及行人、車輛或阻礙交通。
c. 於石料場及工地應過磅,且二者所得之重量須相符,並以此作為料源及進料品質、數量控制之用。
C. 儲備
石料場及工地儲存場應依所需石料之種類、等級分別儲放,不得混淆。
1.7.3 合纖織物
(1) 按工程進度擬定進貨用量,無倉庫儲放者,應分批進貨,每批進貨量不可超過[6個月][ ]之使用量。
(2) 每捲織物應以能隔絕紫外線之[紙張][ ]包裝。
(3) 儲放時需做好覆蓋,避免日照、雨淋。
1.8 現場環境
1.8.1 本項各款所述現場環境資料及數值,為工作範圍或鄰近地區歷年來所得之氣象、海象之統計分析資料,或是施工前之測量資料、地質鑽探資料,現場狀況等。提供作為未來施工時之參考用及讓承包商了解工地自然及人為環境。
1.8.2 風
(1) 平均風速[ ]m/sec。
(2) 最大風速[ ]m/sec,風向[ ]。
1.8.3 氣溫
(1) 全年平均溫度[ ]℃。
(2) 絕對最高氣溫[ ]℃。
(3) 絕對最低氣溫[ ]℃。
1.8.4 雨量
(1) 全年平均降雨量[ ]mm。
(2) 全年總降雨日數[ ]日。
1.8.5 潮汐
(1) 最高高潮位 (H.H.W.L) [ ]m。
(2) 平均高潮位 (M.H.W.L) [ ]m。
(3) 平均潮位 (M.W.L) [ ]m。
(4) 平均低潮位 (M.L.W.L) [ ]m。
(5) 最低低潮位 (L.L.W.L) [ ]m。
1.8.6 海流
(1) 平均流速[ ]m/sec~[ ]m/sec,流向[ ]。
(2) 最大流速[ ]m/sec,流向[ ]。
1.8.7 波浪(所指波高為示性波高,週期為示性波高相對應之週期)
(1) 夏季波浪
A. 波高[ ]m以下,占[ ]%。
B. 週期[ ]sec~[ ]sec[ ]。
(2) 冬季波浪(所指波高為示性波高,週期為示性波高相對應之週期)
A. 波高[ ]m以下,占[ ]%。
B. 週期[ ]sec~[ ]sec[ ]。
(3) 颱風波浪(50年回歸期之設計波浪)
A. 波向[ ],等值深海波高[ ]m,週期[ ]sec。
1.8.8 地質條件[詳設計圖]
1.8.9 水深圖及地形圖[詳設計圖]:所提供之水深圖及地形圖為設計前測量之成果;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業主之工程司進行測量,作為各項工程計量、計價之依據。
1.8.10 現況:設計時之現況
(1) 現有設施:[ ]。
(2) 養殖情形:[ ]。
(3) 航道及船舶航行狀況:[ ]。
1.9 工作順序及進度
1.9.1 工作順序
(1) 水深測量。
(2) 沉箱製作。
(3) 基槽開挖。
(4) 地盤改良。
(5) 襯墊舖設。
(6) 拋石整平。
(7) 沉箱拖放。
(8) 沉箱內填充。
(9) [封頂混凝土][預鑄頂混凝土板製作及吊放]。
(10) 場鑄混凝土。
(11) 護基方塊及消波塊吊放。
(12) 浚挖。
(13) 堤面混凝土。
(14) 胸牆混凝土。
(15) 燈塔。
(16) 導航設施。
1.10 進度:依工程預定網狀圖。
1.11 保固
(1) 契約另有規定及下列另有規定者外,本工程保固期限自驗收完成日起算為[3][ ]年。
(2) 不保固部分:浚挖。
1.12 業主指示:(本項之各款、目之說明,係業主對本章工作之特性及需求,材料、船機之使用及承包商應遵守之規定,應注意之事項…等等之說明。)
1.12.1 [工作船:承包商於施工前,應先將施工船舶証照及報准進出港文件送現場工程司影印備查,不得預以無照工作船施工。]
1.12.2 [防波堤原則上以[端進法][ ]施工為主,因此本工程單價均以[端進法][ ]法作為估價依據;承包商可採其他工法施工,無論工程費增減均仍依原契約單價計價。]
1.12.3 [消波塊]
(1) 承包商應對所選用之消坡塊,需提出依水工模型試驗所得之Kd值,排列方式工作圖。
A. Kd值之定義:堆放層數[2層][ ],採[亂拋法][整齊排列]堆砌,坡度(Cotθ)為[1.5][2][ ],於防波堤堤身處之容許破壞率為[0~5][ ]%情況下之值。
B. 破壞率之定義:充分之作用時間內,目標區域內消波塊之移動總數或傾覆個數之百分比。
(2) 依型式之不同,各消波塊所用之模板、混凝土皆有不同,且其排列方式、所需個數、拋石數量亦皆不同。各消波塊依計價之規定計價。但因消波塊型式變化造成有關消波塊製作、吊放、拋石及整平等項之工程費總和較原契約少時,則依實作數量計價;若工程費總和較原契約多時,則[依實作數量計價][超過在[5][ ]%以內者,依實作數量計價;超過[5][ ]%以上者,不予計量及計價,所增加費用由承包商吸收。]
1.12.4 [沉箱臨時儲存場]
(1) 沉箱完成後,應即拖往臨時儲置場沉放,等候拖放。
(2) 沉箱儲置場應有適當水深,使沉箱進水坐底後,在高潮位時,海水不至漫入箱內,且隨時可抽水浮起。
(3) 儲置場之海底,應先予整平,使沉箱底板受力平均。
(4) 儲存場應可容納多座沉箱,且該區不受強浪打擊及影響船舶之航行。
1.12.5 [沉箱拖航期]
(1) 拖放前需先確定航道水深、拖航時之潮位、波浪、風速、海流。
(2) 波高與潮位關係拖放成敗,是以拖放前1、2日須邀集工程、氣象、領港及拖航人員,研商最佳之拖航與安放時刻及航道管制計畫。
(3) 拖航後須有充裕之沉箱填充期間。
(4) 拖航及安放時須風平浪靜,波高應在0.5m以下。
2. 產品
2.1 功能
2.1.1 石料
(1) 卵石
A. 石質:須密實、堅硬,其健度與耐久性良好,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不得含有風化石質以及細長或扁平之石料。
B. 單軸抗壓強度須大於[1,000][ ]kgf/㎝2。
C. 在磨損試驗(500轉)中其耗損量不得超過[40][ ]%。
D. 比重不得小於[2.6][ ],吸水率應小於[2][ ]%。
E. 以硫酸鈉(Sodium SulpHate)作抗硫健度試驗,其耗損量不得超過[10][ ]%。
(2) 塊石
A. 石質:須密實、堅硬,其健度與耐久性良好,並力求接近立方體,其最長對角線長度不得超過最短邊長度之3倍。不得含有風化石質以及細長或扁平之石料,
B. 火成岩如花崗岩、安山岩(Andesite)、玄武岩及變質岩中之石英岩、片麻岩等應優先考慮使用。矽質砂岩以外之他種砂岩一律不得使用。
C. 泥岩(Mud-Stone)及頁岩(Shale)等水成岩或具有高溶性紋脈(Soluble-Matrices)石料,則嚴禁使用。
D. 石灰岩(Limestone)如品質符合下述規定且距工地[150][ ] km內無其他更佳石材時始可使用。
E. 單軸抗壓強度須大於[600 kgf/cm2][ ]。
F. 以洛杉磯磨損機(Los-Angeles Machine)作500轉磨損試驗,其損耗量不得超過[40][ ]%。
G. 比重不得小於[2.5][ ]。
H. 吸水率須小於[2][ ]%。
I. 以硫酸鈉(Sodium SulpHate)作抗硫健度試驗,其耗損量不得超過[10][ ]%。
J. 試驗報告除須包括上述各項外,並應將岩石種類之鑑別列入報告。
2.1.2 合纖織物
(1) 濾布
A. 材料:以合成纖維(聚乙烯、聚丙烯及聚酯等)且具防紫外線著色處理之纖維,用噴射交互針軋法(非織物)製成。符合CNS 11228 第[ ]類之非織物。
(2) 襯墊
A. 材料:以合成纖維(聚乙烯、聚丙烯及聚酯等)且具防紫外線著色處理之纖維,用噴射交互針軋法(非織物)或編織法(織布)製成。
B. 物理性質:
a. 非織物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1122之規定。
b. 織布物理性質表
-
-
項 目
單 位
標 準
備 註
拉力強度
kgf/5cm
徑緯向>[250~400][ ]
ASTM D1682
破壞前延伸
%
[10~25]
[ ]
ASTM D1682 RAVELED STRIP TEST(糾纏條式試驗法)
透水係數
Cm/sec
>[0.01]
[ ]
水柱10cm無垂直壓力垂直於試體表面ASTM D4491;CNS 10460
網眼大小O90
(micron)
Mm
<[300]
[ ]
廠商須提供本類產品試驗證明
彈性模數
kg/5cm
>[1,000]
[ ]
ASTM D1682
單位重量
g/m2
[250][ ]
以上
ASTM D1010
-
註:織布之最小寬度應在[5][ ]m以上,其每m2重量不得少於[250] [ ]kg,海上搭接應採用自然疊接,陸上則以多脂(Polyester)纖維縫接成至少[15][ ]m寬×[50][ ]m長之襯墊。
2.1.3 透水材料應符合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相關規定
2.1.4 導航設施應符合第02396章「港灣導航設施」之相關規定。
2.1.5 水泥應符合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之相關規定。
2.1.6 模板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
2.1.7 止水帶、封縫劑及填縫料應符合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相關規定。
2.1.8 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規定。
2.1.9 熔接鋼線網應符合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相關規定。
2.1.10 混凝土應符合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
2.1.11 表面修飾應符合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之相關規定。
2.1.12 混凝土養護劑應符合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
2.1.13 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應符合第03430章「現場預鑄混凝土構件」之相關規定。
2.1.14 沉箱水閥應符合契約圖說之相關規定。
2.1.15 其他產品應依契約、設計圖說之規定。
2.2 材料
2.2.1 濾布應符合CNS 11228非織物物理性質表中第[四][ ]類之規定。
2.2.2 襯墊
(1) 使用非織物其抗拉強度應大於[ ]kg/m。
(2) 使用織布其抗拉強度應大於[ ]kg/m。
2.2.3 水泥
(1) 鋼筋混凝土用水泥:採用符合CNS 61規定之第[Ⅱ][ ]類水泥。
(2) 無筋混凝土用水泥:採用符合CNS 61規定之第[Ⅰ][ ]類水泥。
2.2.4 消波塊
(1) 承包商依設計圖說,選用Kd值相等或以上,且消波塊標稱重量與設計圖說規定重量相當之消波塊,並於契約通知之開工日起[2個月] [ ]內提施工計畫書,其內容包括消坡塊施工製造圖、排列方法圖、數量計算及單價修訂稿供工程司核可。
(2) 標稱重量:指廠商型錄上所稱之消波塊重量。但實際重量不得少於標稱重量之[90][ ]%。如型錄上稱10t之消波塊,其實際重量不得少於9t。
(3) 承包商提送消波塊施工計畫書時,應依設計圖說採[亂拋][整齊排列],其排列方式應依設計圖消波塊之排列原則研擬,且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A. 亂拋:依圖說於規定範圍內拋放。
B. 整齊拋放
a. 所有消波塊均採[雙層][ ]整齊排列。
b. 肩部排列[2排][ ]以上。
c. 斜坡消波塊以排列最大量,即最緊密為原則。
d. 堤腳排列[2排][ ]以上。
2.2.5 砌石所用之石塊應表面潔淨、質料堅硬耐久、無風化、無分裂絞縫等現象者。
2.2.6 水中混凝土
(1) 配合比
A. 細粒料配比須占全部粒料之35~40%,其通過50號篩者,不得少於10%;通過100號者,不得少於2%。
B. 粗粒料之最大尺度以3.8(1/2in)或5(2in)cm為度,坍度在12~20cm之間。
C. 水灰比:0.5以下。
D. 每立方公尺混凝土之水泥量不少於370kg。
E. 依澆置之方式不同其坍度值如下:
a. 使用漏斗管、壓送泵 13~18cm。
b. 底開箱及袋 10~15cm。
c. 袋裝混凝土 7~12cm。
2.2.7 其餘上述條文未說明部分,應依依設計圖說及該施工項目之章節中之產品部分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依工程圖說及特性提出整體施工計畫、品管計畫、環境保護計畫。
3.1.2 防波堤施工前,應先進行設置施工場地及儲料場地、[臨時施工碼頭]、沉箱儲存場、潮位計、臨時導航及安全措施、環境監測,及進行水深測量、[施工道路]、交通維持、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措施。
(1) 施工場地及儲料場地
A. 基地先進行工地清理、清除及掘除,完成後進行整地、級配料之舖設。
B. 整地高程及級配舖設依設計圖施工。
C. 參考章節
a. 清除及掘除依據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辦理。
(2) 臨時施工碼頭
A. 臨時施工碼頭供作沉箱之製作及作裝石碼頭用,其水深需符合沉箱浮游吃水深及裝石船舶之吃水深,並應考慮其上載荷重。
B. 提出臨時施工碼頭之施工計畫、結構計算書及工作圖送工程司核可後施工。
(3) 沉箱儲存場
A. 儲存場面積應依製作、拖放之速度及考量不能拖放時間內沉箱之儲存所需之面積。
B. 沉箱儲存場位置配合沉箱浮游吃水深及潮位應浚挖或回填至適當之深度,並將沙面整平至±[30][ ]cm。
C. 沙面整平完成後進行[拋石]及整平工作,拋石厚度約[50] [ ]cm,並整平至±[10][ ]cm。
(4) 潮位計
A. 為控制水深測量及沉箱製作與拖放,如附近無潮位計可供觀測,施工前應設立一潮位計。
B. 潮位計應包括壓力式潮位計、可抽換式之資料蒐集記錄器。
C. 潮位計測量範圍應在[0-10][ ]m之間。壓力許可差[0.5][ ]%讀值。計時許可差[1][ ]min/年。
D. 各項儀器配備及設計圖說、規範經同意後設置。
(5) 臨時導航及安全措施
A. 設置警示燈及浮燈標
a. 施工期間於施工週邊有船舶航行處,應設置日、夜、晴、雨皆清晰可見之警示燈、浮燈標以維持船舶航行及施工作業船舶及人員之安全。
b. 設置之時間及區域應先知會當地漁會及管轄之港務局,並經公告後設置。
B. 施工船機:按航行及船舶避碰規定於船四周,加裝紅、綠2色燈組,俾以避免碰撞。
C. 海上管及浮筒:每組浮筒上應加裝警示燈,尤以夜間更應加強,以告知週遭船隻安全航道。
D. 浮標:應於施工區之施工船舶前後與鄰側佈放燈組浮標示警。
E. 保留足夠航行之航道。
F. 施工中於南[北]堤頭設置移動性之“紅[白]色光防波堤延伸用導航燈標”。
G. 海底拋石處外側設置浮燈標[3][ ]處。
3.1.3 環境監測
(1) 施工前及施工期間環境監測
A. 監測目的:為確切掌握施工階段之環境影響程度並作為改善之依據。
B. 監測系統範圍及項目,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中之項目辦理,一般項目如下表:
-
-
-
類別
項 目
地 點
頻 率
水 質
陸域:(海岸線以內) pH、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真色色度][ ]。
海域:(海岸線以外)
pH、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真色色度][ ]。
陸域:(海岸線以內)
包括各排水路及港池出口,共計[ ]點。
海域:(海岸線以外)
港區沿岸、水深[ ]m及[ ]m處各[ ]點,共計[ ]點。分3層採樣:包括施工範圍附近與各排水路出口,共計[ ]點。每點分3層採樣,分別於水面下1m、中間、底床上1處各取樣1次。
每季[1][ ]次,分漲、退潮各採樣依次。
放 流 水 質
[水溫]、[pH]、[化學氧量]、[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油脂]
金屬:[銅]、[鎘]、[鉛]、[鉻]、[鋅]
放流水出口
每月1次
底 質
陸域:(海岸線以內)[總有機物]、[油脂]、[酚類]、[銅]、[鎘]、[鉛]、[鉻]、[鋅]。
海域:(海岸線以外)[總有機物]、[油脂]、[酚類]、[銅]、[鎘]、[鉛]、[鉻]、[鋅]、[ ]
陸域:包括各排水路及港池出口,共計[ ]點。
海域:港區沿岸、水深[ ]m及[ ]m處各[ ]點,共計[ ]點。
每季[1][ ]次
空 氣 品 質
總懸浮微粒(TSR)
粒徑≦10m之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風速、風向][落塵量]、[ ]
於工區港區附近住宅區、公共設施、聯外道路側進行連續24小時自動監測。
每月1次,每次連續24小時自動監測。
噪音振動
均能值(Leq)、最大值(Lmax)
於工區附近敏感受體及施工運輸車輛途經頻繁地區進行零時至24時之環境音量偵測。
每月測1次
營建噪音振動
均能值(Leq)、最大值(Lmax)
於工程周界15m位置測定,共[ ]處。
每月測2次共[ ]次,每次取樣時間須連續8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2秒。
註:* 本表中空氣品質及營建噪音振動每一工程均需監測,其餘項目可依工程之性質決定是否實施監測。
* 表中無[ ]者為一般規定檢測之項目,有[ ]者為應視工程之性質及所處之環境而定。
-
-
(2) 監測報表:前述各監測成果需定期陳報,列為各級環保機關追蹤考核及環境改善之依據。
3.1.4 清除及掘除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規定。
3.1.5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應依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規定。
3.2 施工方法[(合成式防波堤)]
3.2.1 基槽開挖
(1) 進行地形測量及水深測量。
(2) 確定開挖所使用船機型式、性能,排泥及受泥設備並予以佈設。
(3) 利用易辨認且牢固之標誌如竹竿或混凝土塊及浮球,配合測量定位,將開挖區域標示出來。
(4) 挖泥寬度及坡度依設計圖規定施工。若設計圖未繪出時,原則上低潮位以下部分按1:5坡度施工;低潮位以上部分按1:8坡度施工。
(5) 開挖排泥地點應遠離開挖區,以免回淤。
(6) 基槽底層土質不良需改善土質時,應參照第02361章「土質改良」之相關規定施工。
3.2.2 襯墊舖設
(1) 依設計圖規定或依工地環境等情況,裁製織物成大塊料,其大小視基礎寬度及工作船機決定。通常於陸上以熱銲接或縫接成至少[15] [ ]m寬×[40][ ]m長之襯墊為1捲。
(2) 每捲之物捲與捲之間於海上施工時,採用自然疊接之方式搭接。
(3) 搭接:視工地情形及材料特性由下列3種搭接方法中擇一採用:
A. 熱銲接:用瓦斯燈或噴燈搭接,其搭接寬度至少需[10][ ]cm,銲接時須逆風而行。
B. 縫接:用與襯墊同樣質料之縫線,以手提電動縫紉機在平坦處縫接。其接疊寬度應在[2][ ]cm以上。
C. 自然疊接:不能縫接或銲接之處方得使用。搭接寬度為50至100cm,由工程司視土層及承載重情形決定之。
(4) 舖設
A. 襯墊縫或銲好後,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舖設。
B. 在陸上,於襯墊上便於捲起處方向,每隔2至2.5m間距,縫紮#3號鋼筋1支,作為壓重及固定;另於兩端各置鋼管1支且結以繩索2根後捲起備用。
C. 將欲舖設襯墊之基礎底面略為整理至無突出物後,於將舖設之範圍四周佈設定位方塊及浮球。
D. 以適當之船機,吊放襯墊卷於防波堤之一側,校正位置後並以卵石或方塊鎮壓之。
E. 依潛水及測量人員之指示,循堤之橫向緩緩展舖,同時潛水人員以卵石或方塊壓置固定之,以至另一側為止。
3.2.3 拋放石料或回填料
(1) 拋放石料之施工計畫,內容應至少包含以下各點:
A. 每月拋放數量。
B. 拋放方法。
C. 施工機具之名稱、型式、每小時工作能量、配備數量以及工作進度表。
D. 施工所需臨時設施之計畫圖與結構圖。
E. 使用潛水伕之計畫及其每月水下整平之作業表。
(2) 陸上施工法
A. 用於陸上部分,及拋石堤或基礎拋石面高於水面部分。
B. 以易辨認且牢固之標誌標示拋放區域邊界,如於陸地及淺水部分可用標竿標示,於水中部分可利用混凝土塊及浮球配合測量定位標示。
C. 按設計圖說層次以傾卸貨車載運並直接卸入拋石區(端進法)拋放。
D. 以端進法施工時,作為運送之通路應適合重車之通行,其高度以不受潮位影響,寬度至少應為3.9m,並於適當地點設置迴車道。
E. 施工時由傾卸車卸下石料後以推土機推平並加以滾壓。
F. 各層石料拋放且整平經檢查合格後,始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3) 海上施工法
A. 用於海上部分,如水深較深之防波堤之基礎及邊坡、護面拋石等。
B. 以易辨認且牢固之標誌標示拋放區域,如以混凝土塊及浮球標示出拋放範圍。
C. 石料於裝石碼頭邊以人工、滑槽、吊車或其他設備方式裝船,並依標示及配合潛水人員之指揮,將石料拋放於設計圖說正確之位置及層次。
D. 各石料層拋放且整平經檢查合格後,始可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4) 護面塊石排放
A. 水深較深之防波堤基礎外側應依設計圖排放規定重量之塊石。
B. 以陸上起重機配合海上起重船及台船,依設計坡度分層吊放塊石。
C. 吊放時,配合潛水人員指揮及水下整理,使塊石互相密合、穩定,以達確實保護堤身及基礎之效果。
3.2.4 拋石整平及整坡
(1) 施工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點︰
A. 草測與粗整。
B. 樣板設置與整坡、整平之施工方法。
C. 潛水伕分組、調配以及吊放機具之配合。
D. 通訊系統與水下閉路電視之使用。
E. 陸上吊車、吊桿之配合計畫。
F. 整坡、整平工作進度。
(2) 施工
A. 設置整平樣板,樣板需設置牢固並以測量儀器測量校核樣板位置與高程。
B. 以機械配合人工[水中部分以潛水人員]進行整平。
C. 施工期間應隨時檢查其正確性。
3.2.5 護面塊石之整平
(1) 沉箱與護基方塊底之基礎面整平工作須將石料舖排緊密,使其空隙減至最小,俾使沉箱與護基方塊間保持密切接合,並防止較小石料之沖失。
(2) 護面塊石不得傾卸方式拋放,應以抓斗或起重船配合潛水伕之指揮及協助下逐塊吊排。
(3) 整理及整平時應在合乎規定重量之塊石中,挑選排列起來其間隙最小且較易互相嵌合之塊石,由潛水伕協助以抓斗或起重船逐塊吊排嵌砌而成,不得以較規定為小之石料填充空隙。
3.2.6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
(1)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應依第03439章「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相關規定施工之。
(2) 排放
A. 排放前,應先請工程司檢驗後,方得進行吊放工作。
B. 應於沉箱安放後即行開始,並於[2][ ]日內完成。
C. 排放前及排放時均由潛水人員入水檢查及指揮排放,並以由岸向海及由沉箱邊或堤心向外之順序逐個安放。
3.2.7 消波塊製作及吊放
(1) 製作:消波塊製作及吊放應依第03439章「港灣用預鑄混凝土塊」相關規定施工之。
(2) 吊放
A. 吊放之前,承包商應提送吊放計畫及排列方法,經工程司認可後行之。
B. 消波塊應於澆竣滿[14][ ]日後,方可吊放,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予延長日期。
C. 吊放前,於吊放之坡面設置樣板,作為準繩,並經工程司之認可後,方得進行吊放工作。
D. 排放前及排放時均由潛水人員入水檢查及指揮排放,並由堤之坡腳向上沿堤身平行安放。[安放時應使消波塊互相契合,表面整齊劃一。
3.2.8 沉箱之製造、拖放及填充
(1) 沉箱之製造、拖放及填充應依第02395章「港灣用沉箱」相關規定施工之。
(2) 沉箱接縫處理依依第02353章「導管式灌漿」之相關規定。
3.2.9 水中混凝土
(1) 除下述規定外其餘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相關規定施工。
(2) 施工前應提出混凝土配比及試驗及澆置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施行。
(3) 設備
A. 漏斗管(Tremie):其直徑大於[25][ ]cm之不透水管,長度須自水面上之工作台(Working Plat-Form)伸至水底最低澆置點。
B. 漏斗管上有漏斗裝於管頂,斗下端應設開關。
(4) 圍堰或模板
A. 模板係於陸上先行拼裝後,吊置於水中,為防止浮起,以鐵製為宜。如屬木製,可於其外側加置(吊或壓)[卵石]。
B. 模板下端應附有寬1m以上之[塑膠布][ ],安於模板下端之內側,然後拉出模板之外側,以砂包壓住。堵塞其與接觸面間之空隙,藉阻止海水之流通,並防混凝土及水泥漿之流失。
C. 圍堰或模板須充份緊密,以期將流經漏斗管澆灌混凝土地區之水流流速,降低至每分鐘[3][ ]m以下。
(5) 施工要點與方法
A. 以漏斗管伸至最底處,並將混凝土緩慢送入水中。
B. 漏斗管降至需要深度,並每次上昇15~30cm,混凝土頂面應力求接近水平,並連續不斷澆置。
(6) 灌漿︰於新舊混凝土間或施工間斷處,繼續澆置混凝土之前,須灌注1︰2水泥砂漿於漏斗管中,其數量隨管端至水面之深度(Hw)而異,其數量以能抵抗由管端逆流而上之水壓為度,其最小高度Hc≧(1/2~2/3)Hw。施工時,將已充滿水泥漿之漏斗管吊入海中,並使管端到達海底,開啟管端蓋板,並將漏斗管向上提5~10cm,使水泥漿徐徐流出,溢於漏斗管管端周圍,並呈包住漏斗管端部之狀態。當水泥漿高達[10][ ]cm後,則水不再侵入管內。當管內水泥砂漿低達Hc高度時,應即補充,至管端周圍溢集充份時為止。
(7) 接管︰管間拼接應用橡皮墊,以使接管處密接不透水,每段管長長約1m,可用螺栓旋接。
3.2.10 袋裝混凝土
(1) 袋裝混凝土所用袋之質料,應採用麻或PE或其他工程司核可之材質。
(2) 袋裝混凝土所使用之袋應為新品。
(3) 混凝土袋之容量應依設計圖之規定,或由工程司依現況決定之;若無規定應每袋以0.03m3以上為原則。
(4) 混凝土應使用緩凝者。
(5) 每袋重量以潛水人員水中容易作業為準,每袋裝入混凝土量應約為其容量之2/3。混凝土裝袋完成後須紮緊袋口,以免漏漿。
(6) 搬運、吊放時應小心從事,應以吊架或吊車徐徐放入水中,不可以直接拋入水中之方式作業。
(7) 堆積袋裝混凝土時,後袋之袋裝混凝土應在前袋裝混凝土放置後2至3小時以內堆置。
(8) 堆疊混凝土袋時,應長向、短向交錯疊砌,堆積整齊。
(9) 袋內不得沾有對混凝土有害之物質,凡屬不潔或有破孔之袋等概不得使用。
3.2.11 堤頂工程
(1) 工作項目:包括沉箱頂部、堤面、胸牆等部分之混凝土、模板、伸縮縫、表面修飾等工作。
(2) 場鑄混凝土應以拌和車或拌和船施工為原則。
(3) 模板以使用[鋼模][ ]為原則,並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相關規定施工。
(4) 堤面混凝土澆置搗實後,在混凝土尚呈塑性狀態時,以刮板刮去多餘之混凝土,使其表面符合設計圖之形狀及高度。
(5) 胸牆混凝土:胸牆應於堤面混凝土全部完成前,先行測定沉箱之沉陷量,作為調整胸牆高度之依據。
(6) 完成面與伸縮縫
A. 堤面及胸牆完成面,應為平整之粗糙面,混凝土澆置完成後應以竹掃或拖布拖刷而成,紋路必須一致且為垂直於堤線之方向,並依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之相關規定施工。
B. 完成堤面應略向無胸牆處傾斜,坡度約[3/1,000][ ]間,以免積水。
(7) 有關混凝土、模板及施工縫等須遵照相關章節規範及設計圖之規定實施之。
(8) 拋石堤堤頂工程
A. 拋石堤堤頂工程包括堤面及胸牆兩部分,除下述說明外,其餘均依其他款、目說明辦理。
B. 混凝土澆置之前,堤面下拋置之石料應加整平、壓實並補充細料於孔隙之間,以防混凝土沙漿漏失。
C. 拋石段之堤面以每[20][ ]m設一伸縮縫為原則。
(9) 沉箱堤堤頂工程
A. 沉箱堤堤頂工程包括封頂、堤面及胸牆3部分,除下述說明外,其餘均依其他款、目說明辦理。
B. 沉箱之堤面及胸牆,每一沉箱設一伸縮縫。
3.2.12 沉箱封頂
(1) 填充料露出水面部分,應用適當之振實機振實之。
(2) 於沉箱內壁距沉箱頂[1][ ]m處,應普設通水孔。在回填至預定高程時,抽乾積水及清除沉箱回填產生之淤泥。
(3) 封頂工作應於沉箱填充後,[1天][當天]內完成。
(4) 封頂方式一:以預鑄混凝土封頂板封蓋方式
A. 依設計圖說沉箱各艙孔尺度,預先依圖製作預鑄混凝土封頂板。若設計圖未規定封頂板尺度時,則每塊封頂板以[2×2×0.3m] [ ]之大小為原則製作。每塊封頂板之四周應露出鋼筋,當其被扳正後能與箱壁或鄰接板相接,並預留約2cm之吊放間隙。
B. 吊放前,沉箱內之回填料整平至±5cm以內。
C. 板正鋼筋後,吊放預鑄混凝土封頂板。
D. 現場澆置混凝土,補足空隙。
(5) 方式二:排放卵石法
A. 利用吊車及吊網將∮≧[10][ ]cm之石料均勻散佈在各艙表面。
B. 石料整平至±[10][ ]cm以內。
C. 澆置混凝土。
3.2.13 構造物之開挖應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相關規定施工。
3.2.14 構造物之回填,應依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相關規定施工。
3.2.15 選擇材料回填應依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相關規定施工。
3.2.16 不適用之土方及材料處理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相關規定施工。
3.2.17 回填土需以借土方式處理時應依第02322章「借土」相關規定施工。
3.2.18 多餘之土方除業主另有用途外,應予以運棄,運棄時應依第02323章「棄土」相關規定施工。
3.2.19 航道及泊地之浚挖應依第02325章「浚挖」相關規定施工。
3.2.20 新生地填築之施工應依第02326章「浚填」相關規定施工。
3.2.21 對不良土壤之改善,應依第02361章「土質改良」相關規定施工。
3.2.22 排水工程應依第02610章「排水管涵」、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第02633章「混凝土內面工水溝」相關規定施工。
3.2.23 模板工程應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相關規定施工。
3.2.24 止水帶、封縫料及填縫料之施作應依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相關規定施工。
3.2.25 鋼筋之施作應依第03210章「鋼筋」施工之相關規定。
3.2.26 混凝土之施工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及其相關規定施工。
3.2.27 混凝土養護應依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施工。
3.2.28 灌漿應依第03601章「無收縮水泥沙漿」之相關規定施工。
3.2.29 鋼製樁及鋼構件之防蝕油漆,應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之相關規定施工。
3.3 檢驗
3.3.1 除下表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試驗項目外,其餘材料之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頻率,應依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及相關之章節之檢驗部分辦理。
材料檢、試驗一覽表
-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標準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卵 石
單軸抗壓強度
CNS 11319
≧[1,000][ ]
kgf/cm2
每[2][ ]個月或累計[12][ ]萬方
磨損試驗
CNS 490
≦[40][ ]%/500轉
比重試驗
CNS 488
≧[2.6][ ]
健度試驗
CNS 1167
≦[10][ ]%
吸水率
CNS 488
≦[2][ ]%
塊 石
單軸抗壓強度
CNS 11319
≧[600][ ]kgf/cm2
每[2][ ]個月或累計[6][ ]萬方
磨損試驗
CNS 490或CNS 3408
≦[40][ ]%/500轉
比重試驗
CNS 488
≧[2.5][ ]
吸水率
CNS 488
≦[2][ ]%
抗硫性健度試驗
CNS 1167
≦[10][ ]%
非 織 物
拉力強度
CNS 561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分批次檢驗或每[10,000]
[ ]m2抽1次
撕裂強度
CNS 561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破損前延伸度
CNS 5610
40~100%
瑕疵
CNS 5618
<2點
透水係數
CNS 10460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耐紫外線性
CNS 9024
≧90%原強度
織 布
拉力強度
ASTM D1682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分批次檢驗或每[10,000]
[ ]m2抽1次
破壞前延伸
ASTM D1682
10~25%
透水係數
ASTM D4491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網眼大小
ASTM D4751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彈性模數
ASTM D1682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單位重量
ASTM D5261
依設計圖或施工說明書規定
-
3.3.2 本工程除上表外,其餘需檢驗之材料如下,並應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檢驗:
(1) 水泥、水。
(2) 混凝土、混凝土所用之粗、細粒料、混凝土所用養護劑、化學摻料。
(3) 鋼筋、熔接鋼線網。
(4) 導航設施之設備。
(5) 鋼鐵構件。
(6) 止水帶、封縫劑、填縫料等。
3.3.3 除需加工製成成品之材料可於運進工地前檢驗外,其餘各項材料之檢驗應運至工地後再行抽樣檢驗。
3.3.4 施工中需檢驗之項目如下:該等項目應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辦理檢驗。
(1) 混凝土抗壓強度。
(2) 回填土夯實度。
(3) 鋼構件銲接檢驗等。
3.4 現場品質管理
3.4.1 基槽開挖
(1) 開挖完成需經工程司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下階段之工作。
(2) 開挖後,如開挖面仍為淤泥層或軟弱土層時,應通知工程司決定加深開挖換土或其他方式改良土質。
(3) 基槽底及邊波之開挖,不可超過容許挖掘深度,超過時應以沙或級配、石料回填。
(4) 開挖土壤若屬黏土、淤泥,應予以運棄。
(5) 開挖時應注意鄰近構造物、水中構造物之安全。
(6) 開挖時應注意控制下一階段工作之時程,避免因波浪、潮水與海流造成基槽之回淤現象。
3.4.2 拋放石料
(1) 石料運入施工用地,經檢驗合格後方准卸車裝船;不合格者,應原車運回。
(2) 拋放卵石,須層次分明均勻,以達指定之位置及高程。
(3) 為免偏離堤線,必須預先設置各種適當標幟指明堤線等作業範圍,並隨時舉行測量,海上部分應派遣潛水伕下水檢查水下拋石情形,以免過與不及,影響整坡工作。
(4) 離堤面、護基方塊或沉箱底0.5至1.0m時,需依潛水人員之指示拋放,以達預先設置之樣板高度。
(5) 每一層次石料之拋放,於未經檢查或高程測量前,不得拋放上層之石料。
(6) 各層石料之厚度應依設計圖說拋放,同時應考量沉陷量。
(7) 設計途中因水深變化而相鄰2堤基基礎高度不一時,應先將較深基礎整平後,然後吊放2沉箱高度差等高之混凝土方塊,再拋放較淺處之堤基。鄰方塊處之拋石應略高於方塊,以避免沉箱或上層方塊之重量僅由方塊承受,造成方塊損毀。
(8) 護面塊石排放:應依設計坡線排放,未達設計坡線30cm者,必須補足;超出設計坡線30cm者,不予計價。
3.4.3 拋石整坡與整平
(1) 超出允許範圍之部分,應修整至合於規定之要求,並檢附測量紀錄,申請複驗認可。
(2) 如需以較小之石料填縫時,需先獲得工程司之同意。
(3) 監督與驗核︰須備有通訊設備與[水下閉路電視][ ]之裝置,並聘用有經驗熟練之潛水伕,以便監督人員隨時加以驗核。
3.4.4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
(1) 以5m為一測點控制。
(2) 安放不良或損傷嚴重之方塊,應重新排放或更換;必要時鄰近方塊一併重排或更換。
3.4.5 水中混凝土
(1) 混凝土輸送及澆置之每一細節,均應審慎,俾使粒料分離現象減至最少。
(2) 澆置時之水溫須在15~30℃間。
(3) 應於靜水中澆置,在水流流速超過需許可值時不得澆置。於施工過程中,已澆好之混凝土應儘可能少攪動。
(4) 澆置期間混凝土頂面應力求接近水平,並連續不斷澆置,達到預定之高度或超出水面上之前,不得中斷。
(5) 澆置混凝土後應完全除去泡沫後,再澆置連續部分。為減少泡沫之產生,澆置過程中應儘量避免攪動混凝土。
(6) 混凝土開始凝固後,漏斗管即不應在澆置好之混凝土中作側向移動。如須移動,應將其上舉至混凝土外,然後移至新位置。
(7) 當須將大量混凝土澆入一廣大面積時,以採用多數漏斗管為宜。
(8) 澆置裝備,應妥予配置,俾混凝土在施工中能以均勻速度供應每一漏斗管,避免其中任何一組發生中斷現象。
(9) 漏斗管間之距離,不得超過360~480cm,實際距離依現場狀況及工程司決定之。
(10) 漏斗管底部開關︰為裝於管底之封蓋鋼板,板與管下端之間,襯有一層橡皮墊,以杜滲漏;此板連接四根鐵桿使可沿管外側之導圈自由轉動。
(11) 漏斗管埋入新拌混凝土之深度以90~150cm為佳,混凝土須不停流動,儘速灌注。
(12) 澆置時,混凝土頂面應力求接近水平,並連續不斷澆置,未達預定之高度或水面上,不得停工。循此不停灌注,則混凝土頂面得免於形成硬殼。
(13) 澆置混凝土時及澆置後24小時內,不得抽水。
(14) 每一工程告一段落後應請工程司派潛水人員檢查認可後,始可繼續下一步工作。
3.4.6 堤頂工程
(1) 模板
A. 堤面與胸牆之兩側模板應有適當之強度以抵抗波浪。施工前模板及其組立工作圖、結構計算書,經工程司認可後施做。
B. 接縫須緊密以防漏漿。
(2) 混凝土澆置
A. 最上層堤面混凝土模板組模前,應先測量沉箱之高程,以了解沉陷量,並作為調整堤面混凝土之依據。
B. 堤面混凝土分上下2層澆置,上層部分應於安放沉箱後[12] [ ]月後澆置;但在工期最後1年者不受此一限制。其高程可依土質沉陷之計算及以往施工之經驗,予以預估沉陷量,而調整堤面及胸牆之高程。
C. 下層混凝土面上應按設計圖或工程司認可而設置之梯形剪力榫槽。
D. 上下層混凝土厚度未規定時,以均分為原則。
(3) 沉箱封頂
(4) 預鑄混凝土封頂板
A. 預鑄混凝土封頂板製作
a. 澆置處之地面需先夯實整平至±5m,以避免板底面不平,造成不均勻受力之情形。
b. 舖上塑膠布,並予以拉平固定後再澆置混凝土。
B. 預鑄混凝土封頂板吊放
a. 吊放前應將沉箱內沙面整平,經檢查合格後立即吊放預鑄混凝土封頂板及澆置混凝土。
(5) 排放卵石法
A. 於澆置工作開始即應夜以繼日施工,整個沉箱1次澆置完成,中間不得間斷,故混凝土供應不可間斷。
B. 日夜班工人之配置,夜間照明設備之準備等均應預為準備,以免影響工作效率。
3.4.7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設計圖說及契約項目或依該施工項目之相關章節中之現場品質管理部分辦理。
3.5 許可差
3.5.1 基槽開挖:底面及邊波許可差
(1) 陸上部分:±[5][ ]cm。
(2) 水中部分:±[30][ ]cm。
3.5.2 襯墊舖設
(1) 舖設面積不可小於設計圖說範圍。
(2) 水中搭接之寬度不可少於[50][ ]cm。
3.5.3 拋石整坡與整平
(1) 許可差規定如下:
-
-
-
位 置
許可差(單位:cm)
水下不同級石料界面
±50
陸上不同級石料界面
±20
非構造物下水下拋石面整坡(坡面整平)
±30
非構造物下陸上拋石面整坡、整平
±10
堤面混凝土底面下拋石面整平
±15
沉箱底面拋石面整平
±10
拋石基礎面或拋石堤面寬度
+不規定, -10
護基方塊底面拋石基礎面整平
±5
拋石堤頂面長度及寬度
+不規定, -10
-
-
(2) 方塊澆置之許可差如下表:單位:cm
-
-
-
項 目
許可差
長
+2, -1
寬
+2, -1
高
+2, -1
-
-
A. 護基方塊吊放之許可差:
a. 方塊間距離小於3cm。
b. 法線方向偏差小於5cm。
3.5.4 堤頂場鑄混凝土(堤面及胸牆)許可差
-
-
位 置
許可差(cm)
法線方向之最大許可差
±10
堤面寬度
±10
堤面(胸牆)高度或深度
± 2
-
3.5.5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設計圖說及契約項目或依該施工項目之章節中之許可差部分辦理。
3.6 保護
堤頭
保護
(1) 保護時機:施工中預知大風浪或颱風來襲時。
(2) 保護地點:尚未依設計圖完成堤頭部分之防波堤之堤身兩側及提之前緣處。
(3) 保護計畫
在工程施工期間須歷經多次颱風季節,故於施工前應妥研防颱措施送工程司核備,並於施工期間依計畫作好防颱措施,以慎防颱風災害。計畫應按施工進度、設計圖說、施工說明書及預估波浪提出。本項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A. 保護用塊石、方塊、消坡塊所需重量、需用數量及備用數量。
B. 沉箱固定方式。
C. 保護用塊石、方塊、消坡塊排放之方式。
D. 排放所需時間、船、機具。
E. 颱風過後,保護用塊石、方塊、消坡塊之清理吊運計畫。
(4) 保護施工原則
A. 沉箱部分
a. 應保護現有堤端及沉箱外緣3面。
b. 基礎邊坡之護面塊石、方塊及消波塊應儘速施工,以防基礎中心處較小石料被吸出,危及沉箱之安全。
c. 吊放預鑄混凝土塊保護邊坡、基礎及沉箱。
d. 基礎邊坡之坡腳應延伸至相當坡度以防海流及波浪之沖刷產生槽溝而使護面塊石滾落。
e. 風浪過後,須將保護工清除,清除深度至少需置至沉箱基礎面下。
B. 拋石堤
a. 應保護現有堤端外緣3面。
b. 基礎邊坡之護面塊石、方塊及消波塊應儘速施工,以防堤心及堤體石料之流失。
c. 風浪後,須將保護工迅速吊移。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槽開挖
(1) 量方除下述說明外,應依第02325章「浚挖」之規定,並以[立方公尺][ ]計量。
(2) 開挖前後應進行測量,依開挖前測量圖及設計圖作為計算開挖土方之依據。
(3) 開挖後所產生回淤之再開挖及超過許可差之超挖部分,不予計量。
4.1.2 襯墊舖設
量方以設計圖所示舖設面積為主,並以「平方公尺(m2)」為計量單位。其數量已包含搭接及損耗在內。
4.1.3 拋放石料
(1) 採、拋石以「立方公尺(m3)」為計量單位。
(2) 基礎拋石因受波浪及潮水之衝擊,將有沉陷或流失之現象。因而拋石數量依施工前之水深測量及設計圖斷面高程計算之,[併再加[15][ ]%之預估沉陷量及流失量。][其損耗及沉陷量已列入單價分析數量中,不另加沉陷量及流失量]。
(3) 未投入設計範圍內之石料,及高出設計高程之數量均不予計量。
(4) 最底層石料之數量依拋放前之測量高程(設計圖說浚挖或回填完成之高程)與設計圖說拋放高程計算數量,其餘部分數量依照設計圖斷面計算之。
(5) [依拋放之方式分別以陸拋與海拋計量。][不論其拋放之方式為陸拋或海拋,均以石料拋放量計量]。
4.1.4 拋石整坡與整平
經工程司驗核認可之基礎面或坡面,按設計圖計算整平或整坡面積,以「平方公尺(m2)」為計價單位,[並依工作地點在陸上及水中而分別計量]。
4.1.5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
(1) 製作及吊放分開計價
A. 製作
a. [量方以「塊」計,並依方塊之重量不同予以分類分開計量。其中有製作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有破損者,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b. [量方分別以混凝土(含吊具)、模板、鋼筋分別依立方公尺、平方公尺、公噸計量,其中有製作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有破損者,所使用之混凝土(含吊具)、模板、鋼筋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B. 吊放
a. 量方以「公噸」計,[並依方塊之重量不同及吊放之方式以陸吊與海吊不同分別計量]或[不論其吊放之方式為陸吊與海吊,均以「公噸」計量]
b. 量方以「塊」計,[並依方塊之重量不同及吊放之方式以陸吊與海吊不同分別計量],或[不論其吊放之方式為陸吊與海吊,均以方塊吊放計量]
c. 有吊放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吊放後有破損者,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2) 製作及吊放合併
A. 量方以「塊」計,並依方塊之重量不同,[並依吊放之方式以陸吊與海吊分別計量][不論其吊放之方式為陸吊與海吊,均以方塊吊放計量]予以分類分開計量。
B. 製作、吊放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有破損者,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4.1.6 消波塊製作及吊放
(1) 製作及吊放分開計價
A. 製作
a. [量方以「塊」計,並依消波塊之重量不同予以分類分開計量。其中有製作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有破損者,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b. [量方分別以混凝土(含吊具)、模板、鋼筋分別依「立方公尺」、「平方公尺」、「公噸」計量,其中有製作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有破損者,所使用之混凝土(含吊具)、模板、鋼筋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B. 吊放
a. [量方以「公噸」計][並依吊放之方式以陸吊與海吊分別計量]。或[不論其吊放之方式為陸吊與海吊,均以消波塊吊放計量]。
b. [量方以「塊」計],並依消波塊之重量不同,[並依吊放之方式以陸吊與海吊分別計量]。或[不論其吊放之方式為陸吊與海吊,均以消波塊吊放計量]
c. 有吊放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吊放後有破損者,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2) 製作及吊放合併
A. 量方以「塊」計,並依消波塊之重量不同,[並依吊放之方式以陸吊與海吊分別計量][不論其吊放之方式為陸吊與海吊,均以消波塊吊放計量]予以分類分開計量。
B. 其中有製作、吊放超過許可差或不能吊放或有破損者,概不予計量及計價。
4.1.7 沉箱之製造、拖放及填充依第02395章「港灣用沉箱」規定計量、計價之相關規定計量計價。
4.1.8 水中混凝土
以「立方公尺(m3)」計價,其數量應以設計圖為準。
凡超出設計且非業主事先同意者,或被水洗,失去混凝功效者,概不計量。
4.1.9 混凝土
(1) 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2) 堤面混凝土、胸牆混凝土之數量應在許可差範圍內依實際計量之尺度計算計量,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1.10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1) 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鋼模,並依工作地點分為陸上及水中予以分別計量。
(2) 堤面模板、胸牆模板之數量應在許可差範圍內依實際丈量之尺度計算計量。
(3) 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以「平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1.11 鋼筋依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以[公噸][公克]為計量單位。
4.1.12 [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依實作數量予以計量,以「公尺」為計量單位。][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不予計量,已包含於混凝土之單價內]。
4.1.13 混凝土表面修飾:[量方以設計圖所示修飾面積為主,並以「平方公尺(m2)」為計量單位。][以列入相關工程中,不另計量]其單價包括材料之供應、檢驗、耗損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等等均包括在內混凝土工程應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施工。
4.1.14 航道及泊地之浚挖應依第02325章「浚挖」之相關規定計量,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1.15 新生地之施工應依第02326章「浚填」之相關規定計量,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1.16 排水工程應依第02610章「排水管涵」、第02631章「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第02633章「混凝土內面工水溝」中之計量及計價之相關規定,並依設計圖及相關節、項、款、目規定計量及計價。
4.1.17 本工程所用之鋼結構,其必須符合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第05091章「銲接」、第05122章「鋼構造」中之計量及計價之相關規定。
4.1.18 鋼製品及鋼構件之防蝕油漆,應依第09971章「防蝕塗裝」中之計量及計價之相關規定。
4.1.19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
4.2 計價
4.2.1 基槽開挖
(1) 依以「立方公尺」計價。
(2) 其單價包括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船舶、零料等均包括在內。
4.2.2 襯墊舖設
(1) 以「平方公尺(m2)」為計價單位。
(2) 其單價包括材料、檢驗、耗損及舖設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船舶等等均包括在內。
4.2.3 拋放石料或回填料
(1) 以「立方公尺(m3)」為單位計價。
(2) 其單價包含材料、運搬、試驗、吊放、推平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設備、運費、動力、機具、船舶、道路維修、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運輸、檢驗、保險等均包括在內。
4.2.4 拋石整坡與整平
(1) 以「平方公尺(m2)」為單位計價。
(2) 整坡整平單價應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之人工、材料、儀器、標幟、機具設備、各型船舶以及必要之措施等。
4.2.5 混凝土方塊製作及吊放
(1) 製作及吊放分開計價
A. 製作:[以「塊」為計價單位,舉凡澆置、濕養、儲存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及場地整理等,均包括在單價內。][量方分別以混凝土(含吊具及其他附屬設施)、模板、鋼筋分別依「立方公尺」、「平方公尺」、「公噸」計價,並依澆混凝土(含吊具及其他附屬設施)、模板、鋼筋相關章節規定予以計價,其中混凝土部分包括澆置、濕養、儲存及其他附屬物之安裝等有關之各項工作等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等,均包括在單價內。]
B. 吊放:以[塊][公噸]為計價單位,其單價以包括吊運、吊放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船舶等,均包括在單價內。
(2) 製作及吊放合併計價[以「塊」為計價單位,其單價包括方塊製作及吊放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及場地整理等,均包括在單價內。
4.2.6 消波塊製作及吊放
(1) [依不同型式之消波塊,其混凝土、模板、鋼筋之數量皆不同,有關消波塊製作之費用應依各型式材料數量改變,其單價均參照原契約中相關單價分析表內之單價計算。]
(2) 製作及吊放分開計價
A. 製作:[以「塊」為計價單位,舉凡澆置、濕養、儲存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及場地整理等,均包括在單價內。][量方分別以混凝土(含吊具及其他附屬設施)、模板、鋼筋分別依「立方公尺」、「平方公尺」、「公噸」計價,並依澆混凝土(含吊具及其他附屬設施)、模板、鋼筋相關章節規定予以計價,其中混凝土部分包括澆置、濕養、儲存及其他附屬物之安裝等有關之各項工作等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等,均包括在單價內。]
B. 吊放:以[塊][公噸]為計價單位,其單價以包括吊運、吊放及其他有關之各項工作等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船舶等,均包括在單價內。
(3) 製作及吊放合併計價
以「塊」為計價單位,其單價包括方塊製作及吊放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及場地整理等,均包括在單價內。
4.2.7 沉箱之製造、拖放及填充依第02395章「港灣用沉箱」規定計價。
4.2.8 水中混凝土:
(1) 以「立方公尺(m3)」計價。
(2) 其單價包括材料、拌和、[裝袋]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搬運、動力、設備、工具及零料等均包括在內。
4.2.9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計量及計價之相關規定,以「立方公尺(m3)」計價。
4.2.10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鋼模,並依工作地點分為陸上及水中予以分別計價。依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計量及計價之相關規定,以「平方公尺」計價。
4.2.11 鋼筋依第03210章「鋼筋」之計量及計價之相關規定,以「公噸」「公克」計價。
4.2.12 [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伸縮縫所用之模板、伸縮縫、工料不予計價,已包含於混凝土之單價內]。
4.2.13 [混凝土表面修飾其單價包括材料之供應、檢驗、耗損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等等均包括在內。並依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價][混凝土表面修飾,包括材料之供應、檢驗、耗損等,凡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直接、間接工、料、運費、動力、機具等等均不予計價,已包含於混凝土之單價內包括在內。]
4.2.14 航道及泊地之浚挖應依第02325章「浚挖」之相關規定計價。
4.2.15 新生地之施工應依第02326章「浚填」之相關規定計價。
4.2.16 [消坡塊及其相關材料之計價說明]
因採用消坡塊型塊不同而造成契約中石料、混凝土、模板及相關工料數量減少或工程費降低,則須辦理追減工程費;但若工料數量或工程費增加,則增加之工程費以不超過該噸型相關項目(指石料、混凝土、模板及相關工料)工程費總和之5%為上限,超過部分不予計價。
4.2.17 本節未說明之工作項目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價。
4.2.18 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91 02391-41 V5.0 201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