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71 生態護坡
¶ 1. 02371 生態護坡 V2006.11.06.doc
第02371章
生態護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本章所定義生態護坡工法使用之材料、設備、施工、檢驗及養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土方坡面整平
1.2.2 生態護坡構築
1.2.3 植栽及養護
1.2.4 坡面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81章--拋石
1.3.4 第02386章--砌排石工
1.3.5 第02461章--木樁
1.3.6 第06100章--粗木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5 O1004 原木之商用長度
(4) CNS 3000 O1018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5) CNS 14495 O1048 木材防腐劑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含植生計畫)
1.5.2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3 木材料來源
1.6 定義
1.6.1 生態護坡工法:為藉植物長成之根系與土壤間之固結力量,進而使坡面達到穩定之施工方法,本工法需藉完工後之妥善維護,方能藉茁壯之植物發揮工法效益。施作方式包括切枝壓條、打樁編柵、植樁護坡、木柵擋土牆、三角框式擋土牆、木板擋土牆、木製格框擋土牆及木製格籠牆。
1.6.2 當地原生植物:如契約無規定,指本工程當地既有之植物。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進行植生調查。植栽或混播之種子應以當地原生植物為優先考量,若使用非當地原生植物,應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方能施作。
2.1.2 植物之養護應以[有機肥料][綠肥][ ]為優先,如必要使用農藥時,應符合主管機關之用藥相關規定。
2.1.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塊石之材料,須符合第02381章「拋石」及第02386章「砌排石工」之規定。
2.1.4 木材尺寸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第06100章「粗木作」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作原則
施作過程須按下列三項原則進行:
(1) 施工過程中應降低對周遭環境之干擾、破壞,儘可能維持原始地貌。
(2) 施工材料儘量就地取材,且優先選用天然或可分解之材料。鋼筋、水泥及不可天然分解之材料,可視需要予以斟酌使用,但須事先經工程司認可。
3.2 準備工作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承包商得依各地區之氣候、土壤適宜程度、生長環境及播植時期等,採用適宜之植栽方法,並應於施工前提出植生計畫,經工程司認可後始能施工。
3.2.2 植生基盤之處理
(1) 表土之保存
A. 事先調查表土之土質及厚度。
B. 採取表土時,可能利用之樹木(灌木、小苗)需同時採取,假植於肥沃地或苗圃,供為復原用苗木。
C. 表土挖取厚度按契約規定辦理,須至少為[15][30][ ]公分。
D. 採取之表土,堆積於平坦地,播豆科或草本植物,或者蓋上膠布以防止土壤流失。
E. 保存之表土,供播種或栽植之植生基盤用。
(2) 應保留之樹木、植物群落
A. [承包商][業主][ ]應事先調查是否有珍稀具保存價值之樹木或植物群落。
B. 在生態上、景觀上,或具研究價值之巨木、貴重群木與樹木,於工址選定時慎重檢討,設法予以保留。
C. 對現存之植物群落儘量保留,不被破壞或大量伐除。
D. 對保留之群落或樹木,應維持其正常之生長。
(3) 土壤之改良
若土壤貧瘠無法提供植物正常生長時,可採取客沃土或施有機肥、綠肥(栽植豆科植物)或栽植固氮喬木及草類等,進而達到土壤之改良。如赤楊、木麻黃、相思樹等固氮樹種可以純植及間植的方式,均可有效增加土壤全氮含量。
3.2.3 植物種子混播之材料選擇原則如下:
(1) 草本與木本植物種子混播。
(2) 禾本科與豆科種子混播。
(3) 快速生長之植物種子(通常為草類)與生長較慢但可長期生長之植物種子混播。
(4) 一般植物與肥料木種子混播。
3.2.4 所用植物或種子宜優先選用適合當地生長之原生植物或其種子,且避免單用同一種類。
3.3 施工方法
3.3.1 切枝壓條
(1) 適用於坡度小於[1:2][1:0.8][ ](水平:垂直)之挖方、填方坡面或水面以上之河岸。
(2) 材料
A. 枝條宜取自當地原生樹種高度[1m][ ]以上之樹木。台灣原生樹種如水柳、九芎、黃槿、小葉桑、水黃皮、破布子(cordia dichotoma forst,f.)、台灣赤楠、台灣櫸或榕樹等。
B. 須視各地區之氣候、土壤,任選[3種][ ]以上適生樹木之枝條予以切枝壓條。
(3) 施作方式
A. 將坡面先予以整平,並將有礙植物生長之石塊、雜物等移除,於坡面整坡清除鬆動土壤後,沿等高線每約[1.5~3.0 m][ ]挖深約[50 cm][ ]之植溝一道。
B. 植溝內之枝條排放,約[50cm][ ]一枝,並注意枝條下端須朝穴內排放,枝條約3/4長度於植溝內,其餘約1/4則露出土面。
C. 枝條排放好後,先覆土約[1~2cm][ ],於必需時撒肥料於枝條1/3根處。
D. 行間可混播原生草種植生。
E. 植栽工作完成後,應將行間坡面整平,並應適度灑水,使之充分潤濕,必要時,覆蓋稻草蓆以保濕。
(4) 注意事項
A. 整坡時不得擅自砍伐現存之林木,應視需要會請工程司研商之。
B. 施工時期之選擇應考慮植物適生之季節。以水柳為例,則於冬季時切下水柳之枝條,待翌年春季枝條萌發即能遍布坡面,以達護坡之功效。
3.3.2 打樁編柵
(1) 於坡度45°以下之崩積土坡面或者於挖方或填方坡面上,沿等高線每隔[1m~3m][ ]打1排樁,樁距[30~50cm][ ],並編織成柵藉以植生,保護坡面表土及防止沖刷。
(2) 木樁選用易萌芽樁(九芎、榕樹、黃槿、水柳、稜果榕、小葉桑、鳥榕等),末端直徑在5cm以上,長度[90~120cm][ ],木樁打入土中之角度,以垂直線與坡面垂直線交角之1/2為原則,打入土中2/3以上,出土部份約15~30cm,樁間以竹片或其他能自然分解之材料編成擋土柵。
(3) 採每[3][ ]支樁中至少有[1][ ]支為萌芽樁,另[2][ ]支可為雜木樁,編柵後排樁間略整平成平台狀,填客土平均厚約10cm,輔以[噴植法][施堆肥][ ]以促進植生覆蓋。
(4) 注意事項
A. 萌芽樁應保持新鮮,打樁時須保護樁頭,不使打裂,裂開部分需鋸掉,以免影響其萌芽能力。如萌芽樁不足時,可以其他雜木樁混合使用。
B. 於泥岩或木樁難以打入之坡面,承包商應提出其他工法,儘量避免使用鋼筋樁。
3.3.3 植樁護坡、木製格框擋土牆、木製格籠牆
(1) 此工法具良好之透水性,適用於如崩積土質坡、填方坡或崩塌地之坡面或河岸高灘地之治理。若於坡度45°~65°間之崩積土質坡,須分階段施作。
(2) 材料、安裝及施工與檢驗依第06100章「粗木作」之規定辦理。
(3) 施作方式
A. 於坡面沿著等高線方向間距[1~2][ ]m,略整地成階段平台予以安裝木格框,宜由坡趾往上逐層分階段施作。
B. 木格框條應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組立,且木料須符合CNS 3000 O1018之木材加壓防腐處理。
C. 木格框須略微後傾靠於坡面,傾角之角度須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但不得小於[6°][ ]。
D. 格框內之回填料採用碎石、卵礫石等顆粒材料,並摻入土壤混播(當地原生之草種、樹種)。木格框與坡面間須回填土壤並適度夯實,使坡面斜率平緩。
E. 固定木格框之木樁尺寸須依設計圖說辦理,其尺寸應大於直徑[10][15][ ]cm且長度[1m][ ]以上。經工程司同意後,木樁亦可使用同規格之萌芽木樁代替。
(4) 注意事項
A. 每一施作階段之安定設計高度為2m。
B. 若原有基礎強度不足時,則應配合基座加以改良。
C. 宜特別注意基礎層之處理,以防止橫向或丁條方向之不均勻沉陷。
3.3.4 木柵擋土牆
(1) 此工法具良好之透水性,背填壤土時,可配合植生美化邊坡。
(2) 木材末徑及長度需符合圖說之規定,其尺寸應大於直徑[15][ ] cm且長度[2m][ ]以上。
(3) 施作方式
A. 木樁以垂直坡面之角度打入土中,打入土中深度依地盤狀況調整,至少需木樁長之1/2以上。
B. 依設計圖說規定打入木樁後,將橫圓木由地面向上依序排列綁紮。
C. 木柵後之回填料需採用大於格框空隙之材料。木柵擋土牆與坡面間須回填土壤並適度夯實,使坡面斜率平緩。
(4) 注意事項
A. 與木柵擋土牆接觸之回填料應避免由格框間隙漏失,若現地無砂、礫石時,經工程司同意後,可改以土砂包或其他適當材料替代。
B. 本工法適用高度為1公尺以下之擋土牆。
3.3.5 三角框式擋土牆
(1) 三角框內之回填料需採用大於格框空隙之礫石或塊石等顆粒材料。
(2) 木材尺寸須依設計圖說辦理,其橫圓木尺寸應大於直徑[8][ ]cm、斜撐木及基礎圓木尺寸應大於直徑[15][ ]cm。
(3) 三角框頂部與坡面間須回填土壤並適度夯實,使坡面斜率平緩。
3.3.6 木板擋土牆
(1) 本工法初期可攔阻不安定之土石,減緩坡度,後期可防止土壤流失,達到穩定坡面之效果。
(2) 使用木材、竹片、薄木板等天然材料,於現地或工廠組裝成單元後,再將各單元安裝於坡面。
(3) 施作方式
A. 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於坡面沿著等高線方向間距[1~3][ ]m,略整地成階段平台狀,再打入木樁及安裝木板,施工時宜由坡趾往上逐層分階段施作。
B. 木板面之距離與間距視坡度與地質條件而異,一般每排木板之距離為[1~3][ ]m,樁距以[50~110][ ]cm為原則。
C. 木樁末徑一般為[15~20][ ]cm,長度為[120~180][ ]cm。地質土壤若為鬆軟土,木樁應打入土中2/3以上;地質土壤若為堅硬土,則木樁應打入土中1/2以上,地表上預留木樁長度為[40~60][ ]cm。
(4) 注意事項
A. 本工法僅適用於坡度45°以下之一般填方坡面、挖方坡面,以及崩積土(或淺層崩塌坡面)等裸露坡面。
B. 整坡時不得擅自砍伐現存之林木,如需要砍伐時應會請工程司研商之。
3.4 養護
3.4.1 承包商應於切枝壓條、打樁編柵之植生工作完工,其成活率達[80%] [ ]以上時,報請工程司辦理初驗,並自初驗合格之日起計算養護[6個月][ ]。
3.4.2 植樁護坡、木製格框擋土牆、木製格籠牆、木柵擋土牆、三角框式擋土牆及木板擋土牆(包括回填土壤混播、施工後之覆土修順坡面)完工後,即可報請工程司辦理初驗,並自初驗合格之日起算養護[6個月][ ]。
3.4.3 本工程養護滿[6個月][1年]辦理驗收。
3.4.4 承包商於植生工作完成時之[15天][ ]內應隨時適度澆水,養護期間內至少每[10天][ ]澆水1次。
3.4.5 承包商應每[2~3月]施肥1次,每次用[長效肥料0.1kg/m2][雞糞0.5kg/m2][ ]施肥。
3.4.6 承包商如發現草種不萌芽、草苗或草皮枯萎、生長不良及發生病蟲害等情事,應作補植或[追肥][ ]等工作,不宜噴灑農藥。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切枝壓條、打樁編柵
(1) 切枝壓條、打樁編柵之植生護坡作業,均按驗收合格之實作[長度][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規定以[公尺][ ]計量。
(2) [覆蓋率][成活率]達[90%][ ]為合格。
4.1.2 植樁護坡、木製格框擋土牆、木製格籠牆
(1) 本項護坡工作均按驗收合格之實作[座][公尺][平方公尺] [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規定,以[座][公尺][平方公尺][ ]計量。
(2) 木格框之木條間均緊密搭接良好,無鬆垮情形,且若設計圖說規定須辦理植生工程,則回填土壤處之植生[覆蓋率][成活率]應達[80%][ ]為合格。
4.1.3 木柵擋土牆、三角框式擋土牆、木板擋土牆
(1) 本項護坡工作均按驗收合格之實作[公尺][平方公尺][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規定,以[公尺][平方公尺][ ]計量。
(2) 木格框之木條間均緊密搭接良好,無鬆垮情形。
4.2 計價
4.2.1 切枝壓條、打樁編柵
(1) [覆蓋率][成活率]達[90%][ ]為合格方得計價。
(2) 所有完成驗收合格之植生工作,按契約價目表所列之單價給付,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用水等費用在內。
4.2.2 植樁護坡、木製格框擋土牆、木製格籠牆
(1) 按設計圖說於須回填土壤處之植生[覆蓋率][成活率]達[80%][ ]為合格方得計價。
(2) 所有完成驗收合格之植樁護坡工作,按契約價目表所列之單價給付,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用水等費用在內。
4.2.3 木柵擋土牆、三角框式擋土牆、木板擋土牆
所有完成驗收合格之護坡工作,按契約價目表所列之單價給付,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用水等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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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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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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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枝壓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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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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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樁編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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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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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樁護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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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公尺]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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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製格框擋土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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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公尺][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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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製格籠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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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公尺][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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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柵擋土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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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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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框式擋土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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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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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板擋土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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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平方公尺][ ]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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