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53 導管式灌漿
¶ 1. 02353 導管式灌漿 V2007.11.21.doc
第02353章V3.0
導管式灌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導管式灌漿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導管式灌漿適用於構造物基礎或隧道工程中之沖積層、崩積層或岩層破碎帶(裂帶、斷層帶、節理發達帶及層縫帶)固結或止水等地質改良。
1.2.1 定孔位
1.2.2 預埋管
1.2.3 鑽孔
1.2.4 洗孔及試水
1.2.5 灌漿
1.2.6 灌漿效果檢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51章--岩盤灌漿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4.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需符合本規範第02351章「岩盤灌漿」2.1項「材料」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灌漿工程採用之機具及設備,應配合其使用之施工方法而設計,並經工程司核可。所有機具及設備均應隨時維持其最佳之運轉狀況。
3.1.2 灌漿設備
(1) 灌漿設備於泵送作業持續進行之狀態下,應具有可依各種不同速率量配、拌和及泵送漿液之能力。
(2) 工程進行前,所有必要之機具及設備均應進駐工地,並保持良好之工作狀態,其所有儀表均須出具經檢驗機構校正之紀錄證明文件。必要時,工程司將抽驗[2%][ ]之儀表,送至試驗室檢查其精準度。
3.2 施工方法
3.2.1 定孔位
需符合本規範第02351章「岩盤灌漿」3.1.1款「定孔位」之規定。
3.2.2 預埋管
需符合本規範第02351章「岩盤灌漿」3.1.2款「預埋管」之規定。
3.2.3 鑽孔
需符合本規範第02351章「岩盤灌漿」3.1.3款「鑽孔」之規定。
3.2.4 洗孔及試水
需符合本規範第02351章「岩盤灌漿」3.1.4款「洗孔及試水」之規定。
3.2.5 灌漿
(1) 灌漿應視已知地質資料或於工作進行中所遇情況之不同,交互使用分級灌漿或逆級灌漿法。
(2) 完成鑽孔後,在套管拔出前,於鑽孔中施灌水泥膨土漿及埋設直徑[50mm][ ]之有孔PVC灌漿導管(Sleeve Pipe,每[33~50cm][ ]鑽孔一環,每環4孔,孔徑[1cm][ ],孔外包紮至少[8cm][ ]之彈性橡膠封帶)然後拔出套管。待填補於灌漿導管及鑽孔壁間之水泥膨土漿凝固後,即以雙栓塞以清水加壓突破水泥膨土層,形成通路,以容許水泥漿及化學漿液滲入地層中。
(3) 水泥膨土漿為膨土加水後加入水泥漿拌和而成,膨土約為水泥重量之[20%][ ],水泥漿配比約為[2.0~4.0/1][ ](W/C),其凝固後應具有相當之強度,且能於灌漿壓力下破裂,形成通路以利後續灌漿。灌漿導管應為B級PVC管。橡膠封帶之寬度及彈性,須足以形成一單向閥,阻止漿液回流,同時,在灌漿壓力作用下亦能順利注出漿液。
(4) 水泥漿配比約為[1.0~5.0/1][ ],須加入膨土,約為水泥重量之[5~20%][ ]以利複合灌漿,其餘配比同第02351章「岩盤灌漿」之規定辦理。
(5) 超細水泥(Micro Cement)漿配比約為[1.0~4.0/1][ ],須加入膨土,約為水泥重量之[5~20%][ ]。
(6) 懸濁型化學灌漿(簡稱L.W.灌漿)由水泥漿與3號矽酸鈉(俗稱水玻璃)液(水半份、3號矽酸鈉液半份)各1份之2種漿液混合而成,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水泥漿配比大致為[3~0.5/1][ ],視現地各孔級注漿情形及依工程司指示調整之。正常注漿率在[10~30L/min][ ]之間時,應連續施灌,若因改變配比而導致漿路過早阻塞,應即時用清水將漿路沖開,續以較稀之漿液施灌,直至吃漿率少於[1L/min][ ]或經工程司同意完成。
(7) 溶液型化學灌漿由3號矽酸鈉液為主之主劑及硬化劑(無機化學藥劑)兩種混合而成,適用地下水流速較大或有地下伏流等水泥漿及懸濁型化學灌漿無法施灌之區域。兩劑配比視湧水狀況、孔隙率所需之膠凝時間而定。正常注漿率為[10~30L/min][ ],直至注漿率少於[1L/min][ ]或工程司同意後完成。
(8) 在分段之灌漿導管全部埋設完成後,隨即可進行灌漿作業。灌漿作業則依[33~50cm][ ]一級為原則,依工程司指示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以雙栓塞施灌,漿液之凝固時間及配比視地下水流速度而調整。採用化學灌漿時應使用自動記錄器控制施灌。依複合灌漿法,以水泥漿灌填大孔隙,以超細水泥漿或化學灌漿灌注砂或沉泥之小孔隙,重複施灌。於漏水量大,水泥漿無法凝結區域,依工程司指示採用水泥加速凝劑或3號矽酸鈉灌漿,惟吃漿量低於[1L/min] [ ]時,應立即改用水泥漿施灌。
(9) 灌漿工作所應使用之壓力端視各孔所遭遇之現地地質情形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一般而言,由孔口之壓力表所測得之平均灌漿壓力須介於每公尺深[0.2~1.0kgf/cm2][ ],前述孔深係指灌漿孔口至各灌漿孔級之中點深度而言。
(10) 在灌漿進行中,若發現鄰近孔或周圍地盤有漏漿現象時,承包商應即遵照工程司指示堵漏或停灌,並應清理污染範圍至工程司核可為止,惟不另給價,必要時,承包商並應自備抽水機,抽除廢漿及廢水。一俟鑽灌告一段落,承包商應隨即自費清除由其施工造成之有礙觀瞻及妨礙本工程有效運轉之一切廢物。
3.3 檢驗
3.3.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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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次] [每批1次] [ ] |
3.4 清理
完成灌漿作業後,移除所有灌漿管或其他組件,並用1:3水泥砂漿回填管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需符合第02351章「岩盤灌漿」第4節「計量與計價」之規定辦理計量。
4.1.2 灌漿導管
導管式灌漿工法所埋設PVC灌漿導管及水泥膨土漿之計量,依實際埋設之灌漿導管長度核計。
4.2 計價
4.2.1 需符合第02351章「岩盤灌漿」及第4節「計量與計價」之規定辦理計價。
4.2.2 灌漿導管
灌漿導管按契約單價以[公尺][ ]計價。該單價包括材料、安裝及孔口回填費用。僅水泥、飛灰及膨土另項計價。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鑽孔(衝擊式)
[公尺][ ]
鑽孔(旋轉式)
[公尺][ ]
滲漏試驗
[次][ ]
試水
[次][ ]
水泥漿灌漿
[公噸][ ]
超細水泥漿灌漿
[公噸][ ]
化學灌漿(無機化學藥劑)
[公升][ ]
PVC灌漿導管
[公尺][ ]
水泥
[公噸][ ]
飛灰
[公噸][ ]
超細水泥
[公斤][ ]
膨土
[公斤][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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