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5 浚挖
¶ 1. 02325 浚挖 V2001.03.27.doc
第02325章
浚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處理一般浚挖工程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疏浚範圍詳設計圖,其真正範圍依測量水深圖決定。
1.2.2 疏浚深度需配合回填方調整,詳設計圖。
1.2.3 挖泥量需依施工前後測量圖實做實算。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保證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1726章--水深測量
1.3.5 第02326章--浚填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4.2 施工計畫
1.4.3 廠商資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承包商應依第01726章「水深測量」之規定,由業主、承包商雙方會同測量,所得水深圖作為竣工收方計量之依據。
3.1.2 業主將於施工範圍附近區域提供控制點供承包商引用,承包商依據甲方提供之控制點,先行校核無誤後,進行施工區參考點佈設,並每隔[3個月][ ]進行檢測一次。設置自動潮位儀供每日浚挖參考。
3.1.3 無論是否包含於標單項目內,必要時,須設置簡易潮位計,作為浚挖高程控制之用,浚挖前,應先將浚挖區內之雜草、樹木、混凝土塊、石塊等無用之廢棄物或障礙物予以清除。
3.1.4 開工前,詳細計畫排泥管線位置圖檢送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架設管線。海上管應儘量不妨礙航行安全與損壞現有設施(如燈浮)為原則;必要時應將挖區分段、分邊施工,並於分界線佈置明顯燈標;管線若須跨越航道,應以沉設管方式設置,如有必要,須先浚挖管溝以免損及航行安全。
3.1.5 當浚挖須將土方棄置外海時,承包商應檢送逐日逐次棄方地點、時間之自記式衛星導航定位紀錄(即GPS)供工程司查核,若未依規定棄土,除該部份數量不予計價外,因此而引起之環保抗爭、賠償等問題,均由承包商負責。
3.1.6 佈設安全設施。
3.1.7 棄方地點分為海拋方式及陸拋方式進行。
海拋方式運棄:海拋地點必須在防波堤堤頭算起距[12浬][ ]外,水深超過[-20m][ ]之處。陸拋方式:請參閱第02326章「浚填」第3.2項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3.2.1 依浚挖地質之不同而有
(1) 先以炸藥或化學藥劑碎裂岩層,再以抓斗式(或背鋤、鏟斗式)挖泥船及開底船挖運至指定地點拋放。
(2) 自航吸管泥艙式挖泥船浚挖後,運至指定地點拋放(排填)。
(3) 絞刀(吸管)式挖泥船浚挖後,以排泥管排填至指定地點。
(4) 其他工程司同意之施工方法。
3.3 檢驗
3.3.1 水深與邊坡之檢驗,可分區執行,計算所得之方數與邊坡紀錄,視為參考,但不據作驗收之認定。
3.3.2 檢驗基準
(1) 竣工檢查,使用迴聲測深儀依據第01726章「水深測量」之規定,進行檢測。
(2) 測深紀錄之精確度,定為[1cm][ ]。
(3) 水深測線須在[10m][ ]之間隔。
3.4 許可差
3.4.1 邊坡部分:小於[30cm][ ]。
3.4.2 底床部分:小於[50cm][ ]。
3.4.3 基槽:底床深度:小於[30cm][ ]。
寬度:每側[+2m][ ]
邊坡:坡度小於設計值,深度小於[30cm][ ]。
3.4.4 航道
(1) 底床部分:+cm,[-0cm][ ]。
(2) 邊坡部分:坡度小於設計坡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以[立方公尺][ ]為數量單位。於浚挖工程中所測得之各點,必須符合規定,超過規定深度之浚挖數量,概不予計方。
4.2 計價
單價包括為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間接使用之人工、材料、船舶、機具、設備、動力、檢驗、保險等均包含在內。收方時,應於設計坡度內按實收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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