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1 壩基礎開挖
¶ 1. 02311 壩基礎開挖 V2001.03.27.doc
第02311章
壩基礎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壩基礎開挖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壩基礎開挖工作包括壩體基礎的一切開挖,如截水壕開挖、灌漿帽開挖、及監測廊道開挖等。此項工作包括挖掘一切自然物體,不論其性質或情形如何,凡在基礎開挖範圍內者均屬之。上述之基礎開挖工作分為壩基覆蓋層之普通開挖,及壩基岩層之岩石開挖兩種,施工時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施工樁為準。
1.2.2 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
1.2.3 施工抽排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5 第02323章--棄土
1.3.6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93 統一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Test Method for Classification of Soils for Engineering Purposes(Unified Soil Classification System))
(2) ASTM D-2488-93 統一土壤分類觀察識別法(Practice for Descrip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Soils(Visual-Manual Procedure))
(3) ASTM D698-91 室內標準夯實試驗2,400 ft-lb/ft3(600kN-m/m3)
1.4.3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管制法
(2) 空氣污染管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提出資料送審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各項計畫書(施工計畫書[趕工計畫書]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計畫書等)。
(2) 工作日報表、供給材料報表。
(3) 承包商自主檢查紀錄表。
(4) 各項檢(試)驗紀錄表。
(5) 各項材料檢(試)驗文件紀錄表。
(6) 勞工安全衛生日報表、環境保護日報表。
(7) 施工照相[攝(錄)影]紀錄。
(8) 使用之材料、成品、機具及設備等之相關證明文件。
(9) 協力廠商資料。
(10) 依據相關法令應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之文件資料。
(11) 施工人員名冊、外勞名冊及相關文件。
(12) 工作圖。
1.5.2 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依據第01330章「資料送審」規定,於[15日][ ]內提出施工計畫書,經工程司審查核可後實施。施工計畫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括開挖方法、使用機具與數量、施工步驟、袪水計畫、臨時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開挖土方之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水土保持、交通維護、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安全設施(包括邊坡穩定、監測系統、趨近構造物預期之危險與預防方法等)等。
1.6 定義
1.6.1 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壩基開挖所得之可用材料,運至本工作範圍內以供利用時,亦稱為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
1.6.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壩基開挖所得之可用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以及不適於利用之開挖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為餘方遠運處理。
1.6.3 岩石開挖
凡是堅硬及組織緻密的塊狀實體岩,具有相當抗力,非用炸藥或碎岩機不能移動,且其體積大於[0.75m3][ ]者,稱為岩石。
1.6.4 普通開挖
岩石開挖以外的一切物質,包括土、砂、礫石、鬆軟岩石及體積小於[0.75m3][ ]之碎裂堅硬岩塊之開挖,均屬普通開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按第01725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複核原設計所依據之控制點、導線點及其他參考點之座標、高程、及界樁座標。
3.1.2 施工前,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量測原地面與清除掘除後之地面高程,以作為施工結算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規定
(1) 開挖期間,廠商應定期提送作業計畫報請工程司同意。壩體基礎應挖至工程司認定之適當基礎或堅硬岩層或未風化新鮮岩盤。壩基開挖必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同意之深度,邊坡坡度及界線予以開挖。開挖工作進行期間,承包商應請專業地質技師研判是否安全,並將研判資料送工程司備查。工程司得依據基礎安全之需要,以書面指示改變基礎之深度、邊坡坡度及界線。
(2) 開挖所需之爆炸物(炸藥、雷管及導火索),由承包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申購,運輸,儲存及使用。炸藥及雷管不得露天置放。雷管及導火索須與炸藥分開儲存及搬運。承包商並須聘用合格之炸藥管理員負責管理,對該項材料之使用及儲存應有詳細紀錄,並按規定定期填具報表,提送工程司核備。
(3) 所有開炸作業,鑽孔大小及深度,裝藥量及性質均應妥善計畫。每次開炸之用藥量不得使開挖界限外之岩層層縫鬆開或發生龜裂。工程司認為進一步之開炸可能損及開挖完成面之岩盤時,應即停止使用炸藥,改以較小機具,配合人工進行之。開炸應於人員,工程設施,公共或私人財產均設有適當之保護後始得實施。開炸作業中承包商對於人員及財物應負之安全責任,不因該作業經過工程司或其代理人之核可而有所減輕,仍應由承包商負全責。由於開炸所損及工程設施或公共及私人之財物,承包商應負責修復,其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擔。
(4) 開挖完成後,承包商須作開挖後之地形測量(收方測量),並繪製地質紀錄圖後,將開挖高程,邊坡坡度及界線等及基礎地質資料報告工程司檢查認可後,始可開始進行基礎處理(剪裂帶鑲補、灌漿、水泥(砂)漿充填、噴凝土等)。
(5) 袪水:承包商應設計、建造及維護施工上一切必需之擋水堤、溝渠等,以防止壩基範圍外之水流入壩基,並供應、裝設、維護及運用所有必要之抽水機具或其他排水設備,使各工作地點得以保持乾燥(不得有自由水或積水的情況),以利開挖工作之進行及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承包商於進行壩基開挖工作前,應先提出施工排水計畫,及擬採用之方法,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可據以實施。
(6) 開挖材料之處理:所有適用開挖材料,應儲存留作堆填壩體或構造物回填之用。不適宜利用者,應依照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處理之。多餘的材料,應按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處理之。
(7) 開挖過程中如有依第4.1.2款及第4.2.1款所列單價不同項目之開挖,應先報請工程司辦理測量,以作為不同開挖項目計量計價之依據。
(8) 清理所得之有價值樹木、礦物及其他埋藏物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報工程司並依指示辦理,不得擅自運離工地或變賣。
3.2.2 壩基覆蓋層之開挖
土石壩壩體所占範圍,應依照工程司指示剝除表土至足夠深度,移走一切不適宜利用之材料,包括不適用於堆填壩體及其他工程永久構造物之一切殘碴、表土、草木、樹根、及所有其他易腐與障礙物等。所有剝除物應依契約規定運至指定棄土區或經工程司同意方式適當處理。所開挖的覆蓋層材料中,適合於堆填壩體者,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運往堆存場,經處理後用以堆填壩體。所有覆蓋物開挖料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分別按「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堆置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可用材料先暫置於堆存場後再運至指定地點使用)、「遠運處理」之方式辦理。
3.2.3 壩基岩層之開挖(截水壕開挖及灌漿帽開挖)
(1) 截水壕(壩心層、下游豎立濾層、及上下游各加寬[3公尺][ ]之基礎)範圍應挖至堅硬的新鮮岩盤。
(2) 壩體的其他基礎(上下游殼層及坡面保護層之基礎)應開挖至工程司認定之適當基礎或堅硬岩層,即該基礎應具有至少與主壩填方相等之密度夯實度及強度。
(3) 壩墩之開挖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實施,以避免坡度突變而在其上面之填方產生不等量沉陷,導致發生龜裂。左右壩墩上之不穩定塊石、岩層材料分離或半分離塊、懸垂突出物等影響施工安全,或妨礙填料與壩墩間之適當接合者,均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從峽谷壁上挖除。
(4) 壩心層、下游豎立濾層、及上下游各加寬[3公尺][ ]之壩墩部份應依照工程司指示,盡力削平使其坡度不陡於水平:垂直=1:1。
(5) 任何開挖面斜坡之整修,雖不要求特別精確,應盡力依照規定之坡度實施。凡在心層區範圍內的陡坡之高差超過0.3m或在殼層區超過1.5m者,應挖除或以混凝土鑲補。
3.3 檢驗
壩基開挖部份須經工程司認定為適合於作為堆填壩之基礎,並需繪製開挖面之地質圖。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開挖數量為自地面線開挖至施工製造圖所示或工程司以書面指示之開挖線間之實際移除數量計算,以[立方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2 [所有開挖材料之種類不予分類,按「壩基開挖」計量。][開挖材料分為「壩基覆蓋層開挖(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覆蓋層開挖(堆置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覆蓋層開挖(遠運處理)」、「壩基岩石開挖(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岩石開挖(堆置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岩石開挖(遠運處理)」計量。]
4.1.3 [抽排水以[一式][ ]計量][抽排水不予計量,含在構造物開挖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壩基開挖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壩基開挖」[分「壩基覆蓋層開挖(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覆蓋層開挖(堆置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覆蓋層開挖(遠運處理)」、「壩基岩石開挖(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岩石開挖(堆置開挖材料之近運利用)」、「壩基岩石開挖(遠運處理)」]項目以立方公尺計價。此項單價應包括:施工所需之準備工作、清理、剝除、開挖、滑動防止、浸蝕控制及其他維持開挖面於優良情況所需工作之人工費、機具費、設備費、動力費以及由開挖地點運往堆置場(如有必要)、填築地點、或棄土區的運輸費、資料送審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須之一切費用。
4.2.2 [抽排水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一式計價][不予計價,所需費用已包含在構造物開挖單價內]。
4.2.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壩基礎開挖之地質研判所聘請之地質技師所需費用已包括在第4.2.1款之各項開挖項內,不另編列項目。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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