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08 地下廠房開挖
¶ 1. 02308 地下廠房開挖 V2001.03.27.doc
第02308章
地下廠房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地下廠房[機組間][裝機間][通風機室][吸出管閘門][頂拱導坑] [ ]之開挖及通風設施、監測工作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地下廠房開挖依設計圖之設計計價線、坡度及尺度開挖,並注意防止開挖計價線外圍之物質發生鬆動或碎裂,尤應特別注意防止頂拱岩盤之鬆動。
1.2.1 地下廠房開挖
1.2.2 頂拱導坑開挖
1.2.3 通風設備
1.2.4 監測設備
(1) 伸縮儀
(2) 計測岩錨
(3) 收斂觀測儀
(4) 測讀系統
(5) [ ]
1.2.5 [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10章--地下調查
1.3.4 第02218章--鑽探及取樣
1.3.5 第02260章--開挖支撐及保護
1.3.6 第02357章--固結灌漿
1.3.7 第02421章--先進支撐
1.3.8 第02422章--鋼支撐架
1.3.9 第02423章--隧道用岩栓
1.3.10 第02424章--隧道噴凝土
1.3.11 第02620章--地下排水
1.3.12 第03372章--噴凝土
1.3.13 第03375章--鋼纖維噴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9952 A4021 土工機械(開挖機操作員之控制)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 在地下廠房開挖開始前[60天][ ],承包商應將其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認可,內容包括:
A. 施工方法、設備。
B. 導坑。
C. 擴坑。
D. 出碴。
E. [ ]
(2) 開炸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工作圖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為確保地下廠房開挖設計線外之岩盤不受損傷、保持頂拱及側壁之穩定,此部分開挖原則應採用[旋頭削掘機(Road Header)工法][ ]施工。
3.1.2 為確保廠房頂拱設計線外之岩盤不受損傷,頂拱應採用勻滑開炸法施工,所有鑽孔皆用可自動鑽進平行孔之液壓鑽堡,除工程司核可外,不得使用手動氣足式鑽機。
3.1.3 廠房側壁開挖均採用預裂法,視岩盤情況及側壁支撐與層縫處理需要,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每階深度約[3m][ ]。
3.1.4 勻滑開炸或預裂法施工效果如無法達到規定要求時,亦得視需要指定距最終開挖面[0.5m][ ]範圍內採用機械鑿除之方式施工。
3.1.5 基礎底部為避免開炸而擾動岩盤,開炸距設計圖之開挖線至少應保持[0.5m~1.0m][ ]。最終開挖面之開挖應以手工具或其他指示之適當方法施工,不得使用炸藥。
3.1.6 凡與廠房相交之隧道或廊道,其施工程序、方法、開炸及交界點之洞口保護等應先提送工程司認可,洞口數輪開炸深度應酌減。
3.2 超挖
為控制超挖,地下廠房開挖須依據工程司核可之施工計畫依序漸進為原則。
3.3 凹槽開挖
遇有較大斷層或破碎帶處,承包商應遵照工程司指示以機械方法開鑿或掏挖凹槽,俟清洗乾淨後以混凝土回填。凹槽處理工作進行期間,如有必要,應將支撐設於凹槽內,以防其兩側基礎岩盤因單向解壓或懸空導致開口縮小,支撐之材料應為結構鋼件或鋼楔。
3.4 頂拱導坑開挖
為到達廠房頂拱所開挖之導坑,其斷面及坡度應考量施工機具之尺度能通行為原則,承包商應配合施做臨時支撐及保護。
3.5 通風設施
地下廠房開挖期間應有充足之通風設備,包括送風、抽氣及集塵等設備,使工作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並能儘速將引擎、開挖及噴凝土所產生之粉塵、有害及混濁氣體排除。
3.6 監測
承包商應配合地下廠房開挖施工,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提供及安裝[伸縮儀][收斂觀測儀][計測岩錨][ ]等,並定時測讀與辦理觀測工作,俾檢查及核對地下廠房周圍岩盤之變位。
3.6.1 計測儀器應於安裝後能正常操作,測讀至工程司核可之期限內止。
(1) 伸縮縫:期限至相關岩盤變位穩定為止。
(2) 計測岩錨:期限至相關岩錨應力穩定為止。
3.6.2 伸縮儀包括:
(1) 電子式量測頭。
(2) [100mm][ ]變位計。
(3) 固定錨端。
(4) 導桿鑽孔。
(5) [ ]
3.6.3 計測岩錨包括:
(1) 鋼腱應變計。
(2) 連接電纜。
(3) [ ]
3.6.4 收斂觀測儀包括:
(1) 收斂岩釘。
(2) 鑽孔。
(3) 環氧樹脂。
(4) [ ]
3.6.5 安裝配合材料及附件包括:
(1) 計測岩錨。
(2) 臨時觀測儀。
(3) [4/C][ ]電纜。
(4) 伸縮縫[15/C][ ]電纜。
(5) 配線。
(6) 配線槽。
(7) 配線保護。
(8) [工房]。
(9) [ ]
3.6.6 測讀系統包括:
(1) 地震儀。
(2) 電阻計。
(3) 伸縮儀測讀設備。
(4) 計測岩錨測讀設備。
(5) 收斂儀測讀設備。
(6) 資料處理軟體。
(7) 電腦設備。
(8) 印表機。
(9) 繪圖機。
(10) 總機線盤。
(11) 系統安裝。
(12) 測試調整。
(13) 自動化量測系統配管線。
(14) 觀測資料整理。
(15) [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地下廠房開挖依設計圖說之開挖計價線,按實方體積核計,以[立方公尺] [ ]計量。
4.1.2 凹槽開挖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深度及範圍,於開挖計價線外側實際開挖並經工程司認可之實方數量核計,以[立方公尺][ ]計量。
4.1.3 凹槽開挖支撐鐵件依工程司認可之實際安裝支撐鐵件重量核計,以[公斤] [ ]計量。
4.1.4 監測儀器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安裝並經工程司認可之組數或件數核計。伸縮儀及計測岩錨以[組][ ]計量,收斂觀測儀及收歛岩釘以[式] [ ]計量,安裝配合材料及附件以[式][ ]計量,測讀系統以[式][ ]計量。
4.1.5 不適當開炸對開挖支撐造成任何損壞或移動,或任何對本工程或其他承包商作業之損害,承包商均應自費依工程司認可之方式修補。
4.1.6 如因承包商之過失所造成之多挖或超挖,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均應自費依工程司認可之方式以混凝土或噴凝土回填
4.2 計價
4.2.1 地下廠房開挖以[立方公尺][ ]計價,該項單價包括開挖及運棄、工作導坑、工作豎井、工作坡道、棄碴場碴料整理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4.2.2 凹槽開挖以[立方公尺][ ]計價,該項單價包括鑽工、鑽頭及鑽桿、施工機具、臨時設施、棄碴場碴料整理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3 凹槽開挖支撐鐵件以[公斤][ ]計價,該項單價包括鐵件、加工組立及安裝、機具設備及工作架、鍍鋅油漆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費用。
4.2.4 所配合施作之臨時支撐及保護,除另有規定外不予計價。
4.2.5 監測儀器及測讀系統計價如下:
(1) 伸縮儀以[組][ ]計價。
(2) 計測岩錨以[組][ ]計價。
(3) 收斂觀測儀以[式][ ]計價。
(4) 安裝配合材料及附件以[式][ ]計價。
(5) 測讀系統以[式][ ]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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