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61 圍堰
¶ 1. 02261 圍堰 V2007.10.16.doc
第02261章
圍堰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包括臨時圍堰之填築、挖運、復舊及河底疏浚,其中河底疏浚包括配合圍堰填築所作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主體結構構築期間原疏浚之行水斷面迴淤之再清除以及主體構造物完成後圍堰之移除疏浚工作。
1.2 工作範圍
1.2.1 圍堰填築
1.2.2 圍堰移除
1.2.3 河川疏浚
1.2.4 河川保護工
1.2.5 河岸復舊
1.3 相關準則
1.3.1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4253;D4254 土壤相對(密度試驗法)
(2) ASTM D2922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STM D2487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3.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99及T180 含水量密度控制
(2) AASHTO T191、T204、T233 用砂錐法測定工地密度試驗法
(3) AASHTO M145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4) AASHTO T27、T88 粗細粒料篩分析
1.4 設計要求
圍堰工程之施作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在不違反水利法規以及河防安全下,河底疏浚以排放至河床凹洞為施工原則,依施工之時機及目的可區分為:
1.4.1 配合圍堰填築維持河道行水斷面之疏浚:包括圍堰填築之行水斷面疏浚工作,以排放至導流區內以利河水流通順暢。
1.4.2 迴淤清除疏浚:包括河中主體結構築造期間,已疏浚完成河道行水斷面平時之維護或暴雨、颱風過後迴淤之再疏浚。
1.4.3 圍堰之移除疏浚:包含河中主體結構完成後,圍堰移除及疏浚工作。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於施工前提具施工計畫送工程司核可。
1.5.2 圍堰施築之回填材料應為經工程司核可之土壤,並於實驗屋內可按以下方法進行必要之試驗:
(1) 含水量-密度控制:須符合[AASHTO T99][AASHTO T180][ ]之規定。
(2) 相對密度:須符合[ASTM D4253][ASTM D4254][ ]之規定。
(3) 工地密度:[AASHTO T191, T204, T233][ASTM D2922][ ]擇適合者用。
(4) 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須符合[AASHTO M145][ASTM D2487][ ]之規定。
(5) 粗細粒料篩分析:須符合[AASHTO T27][AASHTO T88][ ]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圍堰填築材料
圍堰回填土方材料不得含有超量之有害物質如雜物、腐植土、樹根、草、葉、淤泥及其它有機物、大塊黏土等。其應為含砂、礫石、沉泥及黏土級配良好之土壤,經開挖、篩分或拌料後具有下列性質及級配者:
液性限度 最大[40%][ ]
塑性指數 最大[10%][ ]
(1) 試驗室最大乾密度:最少[1.6t/m3][ ]
(2) 級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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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標準篩 |
篩孔或篩號(重量通過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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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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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吋 |
最少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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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 |
最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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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40 |
最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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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200 |
最大45 |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沖刷之保護:在施工期中,須隨時做好保護工作,以防止施工中之沖刷。
3.1.2 施工中之交通:將施工中運輸車輛及施工機具的行駛路線儘可能分佈於整個滾壓面上,以達成整體均勻的滾壓效果。
3.1.3 環境之保護:施工中需注意遵守相關環保及水利法規,以維護環境及河防安全。
3.2 安裝
3.2.1 圍堰填築前之清除
河床面既有之坑洞或因障礙物清除後造成之凹陷區域應予回填土或砂包填平壓實;既有河底淤泥層須充份清除,完成以上作業後,方得進行圍堰填築。
3.2.2 圍堰填築時之疏浚作業
(1) 河中圍堰填築時,承包商應配合疏浚河道,以維持適當之河川行水斷面並按契約設計圖所示施築臨時導流堤以確保行水之通暢。
(2) 疏浚之河床料,除部分合格材料用於填築圍堰及有關回填使用外,其餘未使用部分承商得考量安全、經濟及法規等條件,經工程司同意選擇適當地點暫時屯儲以供河床復舊回填使用。
3.2.3 主體結構施工期間之迴淤清除
主體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於平時應以一定之頻率對已疏浚之河道行水斷面進行迴淤之檢測清除作業;雨季、暴雨或颱風過後期間則應加強檢測,經發現有迴淤狀況應適時進行迴淤之疏浚工作,以維持河道行水之通暢。
3.2.4 圍堰及臨近重要設施保護
配合圍堰填築,護坡-外側採用鼎塊保護,一般型拋石護坡外側使用[2t] [ ]鼎塊,加強型拋石護坡於圍堰堤頭部分使用[5t][ ]鼎塊。
3.2.5 圍堰填築
(1) 壓實密度
本工程圍堰回填除高水位面以下之部分採自然沉落方式外,其上部回填所需之壓實密度如下:
A. 第一類壓實:黏質材料須壓至[AASHTO T180][ ]所定出的試驗室最大乾密度的[85%][ ]。粒狀材料須壓至[ASTM D4253 D4254][ ]所定出的相對密度之[70%][ ]。
B. 第二類壓實:黏質材料須壓至AASHTO T180所定出的試驗室最大乾密度的[90%][ ]。
C. 粒狀材料須壓至[ASTM D4253及D4254][ ]所定出的相對密度之[75%][ ]。
D. 圍堰回填自高水位面以上,除頂部路基下方75cm採第二類壓實,其餘均屬第一類壓實。
(2) 圍堰材料之使用:承包商可於工程中使用符合規定之材料作為回填材料。
A. 河中圍堰於填築時,如以抽砂方式作水力回填時,承包商得視實際作業狀況於填築界限設置適當擋土措施,以防範土方流失。
B. 河中圍堰填築時,水位面以下部分之回填須由河岸往河中方面分段進行,原則上細料填築於圍堤之中間部位,每日休工前應作好既有填土之保護,以防止沖刷。
(3) 舖散及滾壓
A. 河中臨時圍堰除最高水位面下方部分之回填外,回填工作應分層進行,於超出高水位部分之第1層回填,其厚度不得超過[80cm] [ ];其餘部分每層厚度則不得超過[50cm][ ]。
B. 填土次序由中心線開始漸向兩旁分填,所填之土應分層填平壓實,如遇有硬塊或超徑料須妥為打碎並均勻攤平或撿除。施工含水量應調適至規定並壓實至達到規定密度後始填次層。在次層土方填築前將原有地面犁鬆,藉使新填之土層與原土面密合。
C. 滾壓機之重量不得小於[10t][ ],如用振動滾壓機,其每公分長度淨重不得少於[15kg][ ],如用象腳滾壓機(Padfoot Roller)時,則每公分長度淨重不得少於30kg,如使用羊腳滾壓機(Sheepsfoot Roller)時,其每公尺滾筒長之重量不得小於[6,000kg][ ]。滾壓機型式、滾壓次數,壓實厚度均依不同材料情況(級配及含水量)於實地試驗確定。
D. 圍堰填築時為控制土方材料填築後之沉陷量,應即配合安裝測沉計,並於施工中經常觀測紀錄,承包商應先行預估沉陷量,配合填築足夠土方維持堤頂高度。
3.2.6 圍堰填築期間之防颱措施
圍堰填築期間如遇颱風引發之洪水,承包商應於氣象局發佈之陸上颱風警報時,即刻辦理防颱措施。
3.2.7 圍堰移除
(1) 圍堰移除應自河中往高灘地方向逐步進行,移除之過剩材料,部分於主管機關同意及不影響河防安全下,可抽填於既有河床坑洞處以穩定河床,其餘則應運棄於工區外經許可之棄土區。
(2) 開挖土之搬運路徑、數量等須向工程司提出報備。
(3) 土砂搬運
A. 土砂堆積場所,配置專任之作業員,負責飛散砂土之清掃,周邊之整理,搬運車之指揮誘導等。另外嚴格限制搬運車之裝載,不可超載。
B. 土砂搬運,必須採取防止土砂之漏出,飛散等裝備;搬運中,土砂不可分散於道路,如搬運途中污損路面,則必須加以清掃。
3.2.8 臨時導流堤
(1) 本項工作依契約設計圖說施作,主要功能將河水導向順暢。
(2) 導流堤如遇颱風暴雨或洪水而遭致損壞,廠商應立即修復。
3.3 檢驗
每一壓實層完成後,每[1,000m2][ ]須做一次工地密度試驗,試驗地點由工程司選定,以確保其品質。如因天候或試驗無法配合,亦可依滾壓試驗方式之有關規定檢驗。
3.4 許可差
3.4.1 配合圍堰工程填築之河道行水斷面,按設計浚挖高程疏浚,浚挖深度許可差為[-50cm][ ]。
3.4.2 圍堰護坡與河岸護坡基礎之浚挖深度許可差為[-50cm][ ]。
3.4.3 圍堰挖除在低水位面下方,許可差為[-50cm][ ]。
3.4.4 圍堰填築在高水位面下方坡面按設計坡面整修,其填築坡面許可差為[+50cm][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河底疏浚
(1) 疏浚前承包商應請工程司會同測量浚挖區及排填區原地面高程,以作為計量之依據,河底疏竣完成後,以收方數量[立方公尺][ ]計量。
(2) 若因施工期間遭受颱風暴雨或洪水或一定期間內致河床迴淤,為穩定疏浚區之河床,迴淤部分應疏浚,則以迴淤清除項目[一式][ ]計量。
4.1.2 圍堰填築
圍堰填築若在高水位面下方,坡面按設計坡度整修。按實際填築數量以[立方公尺][ ]計量,計量之測量應在護坡拋石以前實施。
4.1.3 圍堰挖除復舊已含於圍堰填築項目中不另行計量。
4.1.4 河岸植草復舊以[平方公尺][ ]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實際驗收面積計量。
4.1.5 一般型拋石護坡其石料規格為10cm至30cm,其比重須大於2.0,拋放前應於岸邊按堆方體積[立方公尺][ ]計量。(拋放於圖示範圍外者不予計量)
4.1.6 加強型拋石護坡其石料規格為30cm至50cm,其比重大於2.0,比照一般型拋石護坡以堆方體積[立方公尺][ ]計量。
4.1.7 舖設地工織物以[平方公尺][ ]計量,其搭接數量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
4.1.8 板樁擋土以長度[公尺][ ]為單位計量。
4.1.9 [5t][2t][ ]三角鼎塊製作與拋放
(1) 鼎塊製作完成應予編號,按[個][ ]數計量。
(2) 鼎塊為配合圍堰堤頭,將加強型拋石改以鼎塊拋放與拆除(至少2次),施工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力事件致鼎塊損壞,應予補充並按鼎塊製作計量。
4.1.10 迴淤清除以會測紀錄為施作依據,依照契約項目計量。
4.1.11 臨近重要設施之保護措施
(1) 疏浚數量依照河底疏浚方式辦理。
(2) 拋石數量依照一般型拋石護坡方式辦理。
(3) 鼎塊製作與拋放依照第4.1項規定辦理。
4.1.12 臨時導流堤
依據契約設計圖說施作,如有損壞,廠商應立即修復,以[一式][ ]計量。
4.1.13 [碼頭以[座]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圍堰工程依上述計量之數量按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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