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73 竣工驗收要項
¶ 1. 01773 竣工驗收要項 V2013.05.01.doc
第01773章V5.0
竣工驗收要項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完工驗收要項。
1.2 工作範圍
1.2.1 部分完成之使用驗收
1.2.2 最終驗收之必要條件
1.2.3 操作及維修之說明
1.2.4 最終的清理
1.2.5 長期檢驗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0700章--一般條款
1.3.2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3 第01500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
1.3.4 第01740章--清理
1.4 資料送審
1.4.1 通則
各項紀錄文件不得用作施工之用途,並應置於防火防潮之安全處所避免其損壞或遺失。紀錄文件應置於工程司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審閱之所在。
1.4.2 圖說紀錄
依第01330章「資料送審」之規定提送。
1.4.3 規範紀錄
於工程進行期間,保存一份施工規範,包含補充規定、變更契約、施工期間印發之規範修正文件、實際工作與規範內容不相符部分之註記、以及工程中隱藏部份或日後無法直接辨識之修改、選用事項等資料。在可能之範圍內,應標示出相關紀錄圖說及產品之資料。資料修正完成之後,提交工程司留存。
1.4.4 產品資料紀錄
於工程進行期間,保存一份每件送審產品之資料,並標示實際工作與原送審產品資料之差異處,包括與產品製造商安裝說明書及建議書有所出入之處。工程中非露面部份或日後無法直接辨識部份之產品,應予特別標示。另應標示出相關之變更契約及契約相關圖說與規範有所修訂之處。資料修正完成後應全套提交工程司留存。
1.4.5 送審樣品紀錄
於完工之前承包商應與工程司在工地會商,決定承包商所提送且於工程期間由承包商維護之樣品,何者應提交工程司存檔。
1.4.6 雜項紀錄
於完工之前應將雜項紀錄資料按順序整理完成,並予明白標示及裝訂或納入卷宗,以便日後參閱使用。此項資料應提交工程司留存。
1.4.7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提報竣工文件送審。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3.1.1 部分完成之使用驗收
(1) 下列各條款係補充00700「一般條款」第T.4條「部份驗收」之規定。
(2) 在向工程司申請辦理「部份驗收」驗收之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業,並將異常狀況一併表列提報:
A. 提送[部份驗收通知書],並列表說明尚未完成或尚未改正之工作項目。
B. 提送最後之估驗計價單,包括相關之單據、同意書及補充文件。
C. 提送特定之保證書、保固書、維修契約、最終證件等文件。
D. 取得並提送使用執照、操作許可、最終檢驗證明及其他類似許可文件,以便工程得以不受限制完全使用,且各項公共設施得以啟用。
E. 提送紀錄資料、竣工圖、維修手冊、完工照片、損壞或沉陷情形之測量紀錄、財產測量及類似之最終紀錄資料。
F. 移交各項設備操作與維修所需之工具、零件等相關物件。
G. 移除工地之臨時設施,包括施工工具、施工設施及實體模型等。
H. 完成最後之清理工作。
I. 修補損壞之裝修面,至工程司滿意之程度。
J. 與契約規定有所出入或未依契約規定施作,但為工程結束所需之項目,應列表連同副本一併提送。另應製作並提送一份對未完成之不相符項目之結束方案。
[K.完成鎖心之最後更換,將鑰匙交予工程師。]
[L.完成系統之起用測試及操作維護人員之指導。]
3.1.2 最終驗收之必要條件
(1) 在申請作最終檢驗或申請就最終驗收及末期付款作驗收證明之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A. 提出末期計價單申請,並附最終單據及先前未曾提送、未經審核之補充文件。
B. 工程司所列舉之未完成或未改正工作項目,應就按指示完成或另以其他方式解決認可等,逐項加以說明。此文件應經工程司簽署認可。
C. 提送「部份驗收」時各公用設施計量錶上之最終讀數。
D. 完成所有紀錄文件之送審。
3.1.3 操作及維修之說明
各項必須持續操作維修之工程,應安排其安裝人員與日後之操作人員於工地會面,說明全部工程操作維修應注意之事項。
3.1.4 最終的清理
(1) 特定工程項目之特殊清理工作規定,詳列於本規範第二至十六篇各章。
(2) 依規定之時間進行工程之最終清理工作,其範圍包括施工表面或各單件整體。清理工作應依第01740章「清理」之規定辦理。清理方式應遵守製造商之指示。以下所列者僅為清理作業應有水準之範例,而非該作業之上限:
A. 清除所有非永久必需之標籤。
B. 透明之材料,包括鏡面及門窗玻璃,應清理至光亮之程度,並清除妨礙視覺之物質。破損之玻璃應予更換。
C. 清理露於外觀之室內外堅硬修飾面,包括金屬、圬工、石材、混凝土、油漆面、塑膠、面磚、木材、特殊塗料等表面,使達到無灰塵、髒污、沾漬、面膜等雜物之程度。除非另有規定,室外表面應避免其受自然天候之侵蝕。凡反射光線之表面均應復原至原有之狀況。
D. 清理機械及電氣設備之表面,包括電梯及第十五及十六篇所涵蓋之設備。清除多餘之潤滑油脂等物質。
E. 限制出入之處所,包括屋頂、通風道、豎井、溝渠、設備房、人孔、閣樓等區域,應清除其雜物及表面之灰塵。
F. 以掃帚清掃非居室之混凝土地面。
G. 地毯表面及類似之柔軟面,以吸塵器清理。
H. 清理衛生設備至清潔之程度,並將污漬、水漬等完全清除。
I. 清理燈具,使其能發揮其最高之發光效率。
J. 工地區域(空地及廣場等),包括景觀地區之雜物應予清除。清掃舖面地區之污漬、油污等雜物。無植栽或舖面之地面則耙至平順,甚至出現耙痕之狀況。
(3) 最終清理時間
工程司發給完工證明後及最終驗收前。
(4) 防護設施之移除
除非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施工期間為保護已完成工程所設置之臨時防護設施均應移除。
(5) 應遵守之規定
遵守有關清理作業之安全標準及法令規章。不得在工地焚燒垃圾,不得在工地掩埋雜物或多餘之材料,亦不得將揮發性或其他有害危險物質排入污水系統。工地之廢棄物應依第01500章「施工臨時設施及管制」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清運處理。
3.1.5 長期檢驗工作
若依特定保證、保固等類契約之規定必須提供維修服務者,即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規定之每段期間屈滿時出席參加檢驗。執行此等檢驗工作所有人員之姓名及電話號碼,應由承包商負責提供及更正。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量,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工作者,不予計價,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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