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630 同等品替代程序
¶ 1. 01630 同等品替代程序 V2013.05.01.doc
第01630章V6.0
同等品替代程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明訂有關辦理同等品替代之程序,基於防範綁標或爭議於未然,並維持必要品管之前提,分就規劃、設計、招標、決標、訂約以至施工各階段,落實政府採購法有關專業審議,以及保障承包商選擇同等品替代品權益之公平原則,辦理程序分述如次:
1.1.1 主辦機關若係委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時,應於委託技術服務之契約中明訂規劃設計若隱藏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之罰則。
1.1.2 規劃、設計單位有須應用獨家專利之產品或工法時,應告知主辦機關取得的方式,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邀相關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做專業審議結論憑辦。其不涉獨家或專利之產品或工法者,除限制性招標先行審議之機制外,一般性公開招標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限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之同等品。
1.1.3 於決標至訂約期間,由主辦機關必要時得邀相關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廠商所提替代之同等品,作成結論據以訂約憑辦。
1.1.4 若因工期長而有新產品或新工法出現,或契約所訂之廠牌缺貨、不生產時,承包商應依契約所定或經核定之該工項既定施作進度時限,並加計主辦機關專業審議所需時程內,提出符合設計功能、效益與規範之同等品,經函報主辦機關核可後替代之;在此情形下,仍無法覓得同等品時,應依契約相關規定辦理,如契約無規定,則雙方得協議解決方式。
1.1.5 主辦機關自行規劃、設計或監造時,參照上述各階段之專業審議與公平機制辦理。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3.1 同等品使用之替代程序(流程圖詳本章附件,01630-4)
規劃設計規範請選第3.1.1款及第3.1.2款,施工規範請選第3.1.3款、第3.1.4款及第3.1.5款。
3.1.1 [規劃]、[設計]單位為達到規劃設計之實質功能或效益,若需使用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時,為避免綁標之疑慮,於設計期間應至遲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報請主辦機關說明其必要性及建議取得或處理之方式,不應隱瞞。主辦機關得及時邀相關業界及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認定其必要性及公開處理之方式;或由主辦機關以另案依規定標辦,取得各該獨家或專利產品或工法之所有權(適用於金額較鉅大之情節);或確認其有效報價後於投標之標單載明固定價格,於訂約時仍維其固定價格(適用於金額較小之情節)。
3.1.2 其不涉獨家或專利之產品或工法者,除限制性招標先行審議之機制外,一般性公開招標,[規劃]、[設計]單位若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應不少於[2][ ]家以上,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限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之同等品。
3.1.3 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投標,於[決標至簽約期間][簽約後][決標後][ ],由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邀相關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審議,澄清是否可能有不同等之爭議經確認後,作成結論據以憑辦。
3.1.4 若承包商符合契約所規定得提出同等品之時機與條件,主辦機關得[優先採用][召開審查會議,決定是否採用][ ]符合正字標記之同等品。
3.1.5 承包商使用同等品應俟主辦機關核准後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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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專利)工法或材料設備暨同等品之處理機制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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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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