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421 規範定義
¶ 1. 01421 規範定義 V2013.01.10.doc
第01421章V4.0
規範定義
(Contract Definitions)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對契約內各單位、人員之界定,以及規範圖說專有名詞、特殊名詞之解釋。
1.2 定義
1.2.1 一般
(1) 業主(Owner)-為執行本契約之政府機構,如國工局或高公局。
國工局-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Taiwan Area National Expressway Engineering Bureau)
高公局-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Taiwan Area National Freeway Bureau)
(2) 工程司(Engineer)
為業主指派負責監督契約之履行與工程施工之單位,並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3) 工程司之代表(Engineer's Representative)
為工程司指派駐工地負責監造之單位,並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4) 監工人員(Inspector)
為經工程司指派之監工人員,以代表工程司對已完成之工程、施工中之工程和由承包商供應之材料以及供應中之材料,作各項必要之監督及檢驗。
(5) 承包商(Contractor)
與業主簽約承攬本工程之廠商。
(6) 分包商(Sub-Contractor)
為經業主同意,承辦承包商契約中專業工程部分之廠商。
(7) 一般條款(General Provisions)
為用以規定承包商履行工程契約所應遵守之行為、履行之方式、業主與承包商間之責任與義務及業主、工程司、承包商之三者關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8) 技術規範(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為對於施工技術方面之指導、規定與要求之規範,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9) 特訂條款(Special Provisions)
為明文規定之特別指示及要求,該項條款僅適用於某特定工程,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份。
(10) 契約圖說(Drawings; Contract Drawings)
為契約中之圖說及工程司隨時以書面提供或批准之補充圖說,以及為工程之修正而增加之圖說等,並為該工程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1) 補充說明(Addenda)
為開標前對契約文件所作之書面補充說明或修正,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12) 工程契約(Contract)
為業主與工程得標者所簽訂之合法書面契約文件,說明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13) 契約工作項目(Contract Item; Pay Item)
為契約內所列之工作項目,其單價及數量載明於詳細價目表內。
(14) 詳細價目表(Bill Of Quantities(BOQ))
為契約文件中詳列本工程工作項目、數量、單價、複價及總價之表格。
(15) 契約單價(Contract Unit Price)
為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每一工作項目之單位價格。
(16) 契約總價(Contract Total Cost)
為契約文件上所載明之總價。
(17) 一式計價(Lump Sum)
為完成契約中某一工作項目,所需之一切工、料及相關附屬設施全部費用在內。
(18) 按日計酬(Day Work)
為按工程司指示辦理特殊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等項費用之給付。該項費用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按日計酬之單價為準。
(19)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
為配合施工需要不屬於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臨時性工作,所繪製之非永久性設施圖說,如模板施工圖、支撐施工架圖、施工架圖、圍堰圖或任何其他補充圖和資料,於施工或材料製造前,應先由承包商提請工程司審查者。
(20)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
為契約圖說所標示或規定之永久性工作項目,應由承包商繪製製造及安裝圖,於施工或製造前提請工程司審查者。
(21) 同等品(Or Equal)
為符合契約範圍內設計、功能及品質等條件之相同物品。惟採用同等品前,須經業主或工程司之書面同意。
(22) 公用設施(Utility)
直接或間接服務於公眾之設施。
(23) 契約變更通知(Contract Change Order)
為工程司辦理契約變更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文件。
(24) 先行使用(Beneficial Occupancy)
工程(含部分工程)未完工或未驗收前,業主基於實際需要提前使用者。
1.2.2 公路
(1) 高速公路(Freeway)
指其出入口完全管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其他道路立體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2) 快速公路(Expressway)
為出入口全部或部分管制,通常在交叉處採用立體交叉之分向公路幹道。
(3) 交流道(Interchange)
為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連接,以匝道構成立體相交之部分。
(4) 匝道(Ramp)
交流道中為連接加減速車道及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主線車道與其他道路之部分。匝道包括環道、岔道等。
(5) 連絡道路(Access Road)
位於交流道內,與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主線橫交並藉匝道相連通之地方道路。
(6) 鄰接道路(Frontage Road)
位於高速公路外側,因交通需求與本工程並行之地方道路。
(7) 農路(Field Path)
受高速公路施工影響,需改善或新建之農路。
(8) 立體交叉(Grade Separation)
為兩條公路,或一條公路與一條鐵路在上下不同平面之交叉。
(9) 車道(Traffic Lane)
為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10) 行車道(Traveled Way)
為路幅之一部分,供車輛行駛之用,不包含路肩及輔助車道。
(11) 縱坡基線(Profile Grade Line)
為垂直面與計畫面或其他經指定層之頂部相切處之跡線。該跡線係沿(或平行於)公路縱向之中心線,通常係表示上述跡線之高程或坡度。
(12) 路幅(Roadway)
為路權內施工所需之部分。
(13) 中央分隔帶(Median)
指隔離雙向行車之中間界區。
(14) 路肩(Shoulder)
為路幅之一部分,與車道鄰近,用於暫時停放車輛或緊急使用。
(15) 人行道(Sidewalk)
指專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16) 路旁(Roadside)
為鄰近路幅外緣之地區。
(17) 繞行道(Detour)
為一臨時性路線,以便車輛、行人繞過封閉之部分。
(18) 施工道路(Haul Road)
為承包商所構築以便其進出工地之臨時通路。
(19) 路權(Right of Way)
為工程需要而取得之土地及其他一切權益。
(20) 樁號(Station)
為沿公路中心線表示實際長度之里程。
(21) 測量(Survey)
為將地形、地物等之現況按比例尺測繪於圖面上,或從圖上之特定資料表示於地面上之技術。
1.2.3 路面及路基
(1) 路面(Pavement)
為面層、底層及基層所構成之一個整體。
(2) 路面結構(Pavement Structure)
為鋪設於路基上之面層、底層及基層之結合體用以荷負交通量並分佈其荷重於路基。
(3) 面層(Surfacing)
為路面之頂層。
(4) 底層(Base)
為置於道路面層之下,具有預定厚度及規定材料之支持層,用以傳佈載重於基層或路基者。
(5) 基層(Sub-base)
為底層與路基頂層之間依照設計厚度及符合規格材料填築之輔助層。
(6) 透層(Prime Coat)
為以瀝青澆舖於卵石或碎石級配粒料底層之上部,作為上下層之粘結及防水之用,隨後舖設面層。
(7) 粘層(Tack Coat)
為兩層瀝青混凝土間或水泥混凝土面上加舖瀝青混凝土時所舖之粘結層,通常為瀝青材料。
(8) 路基頂面(Top Surface of Sub-grade)
為路面結構與路肩建造於其上之路基最頂面。
(9) 路基(Sub-grade)
為公路路面結構以下部分,用作路面與路肩之基礎。
(10) 路床(Roadbed)
為公路路面結構以下之部分。
(11) 穩定處理(Stabilize)
為以加入適量之結合料,並經充分混合以結合粒料。如用於路肩之穩定,亦可以砂或粒料混合以增加粘土、土壤等承載力。
(12) 借土(Borrow)
為用於路堤或其他類似工作之填築材料。
(13) 坍方(滑落)(Slip)
為道路斷面挖填方部分對其正常之位置滑移或跌落。
(14) 瀝青(Bitumen)
為可燃性碳氫物質,其形態有液體、半固體或固體。瀝青材料一般係指規範中所述或工程司指示,用於路面之任何一種膠結油料,如地瀝青或柏油。
(15) 地瀝青(Asphalt)
為棕色至黑色可溶於汽油或石腦油(Naphtha)之固體瀝青。
(16) 透水層(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可透過該層。
(17) 不透水層(Impervious Layer)
為一材料層,在靜水壓下,水為其隔絕,無法透過該層。
(18) 塑性指數(Plasticity Index)
為在土壤可塑之含水量範圍內,液性限度與塑性限度之差值。其差值以完全乾燥土壤之重量百分數表示之。
(19) CBR值(California Bearing Ratio Value)
依AASHTO T193之試驗方法,在設計圖或特訂條款所規定之壓實度條件下,浸水四天所得之CBR值。
(20) 相對密度(Relative Density)
|
= |
最大乾密度(工地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00 |
|
工地乾密度(最大乾密度-最小乾密度) |
1.2.4 構造物及排水設施
(1) 構造物或稱構造物(Structures)
為橋梁、隧道、箱涵、擋土牆和房屋等。
(2) 橋梁(Bridge)
為一包括上部及下部構造物之構造物,橫跨低地或障礙物如公路、鐵路、河流等,其本身有一通道,用以暢流交通及通過物。
(3) 橋梁長度(Bridge Length)
為橋梁結構之全部長度。係兩端橋臺胸牆背之間距。如無胸牆設施,則為橋版兩端之間距或為多孔橋涵孔邊盡頭之間距,但不得小於構造物之淨長。
(4) 橋面寬(Bridge Roadway Width)
為橋面之淨寬。係沿橋梁縱向中心之垂直方向兩緣石內側之間距,若無緣石,則以橋護欄或隔欄之內側間距為其寬度。
(5) 下部結構(Sub-Structure)
為單跨度或連續跨度構造物之支承以下,拱之拱線以下及鋼結構柱腳以下,並包括橋台胸牆、翼牆、護翼等在內。
(6) 上部結構(Superstructure)
為除卻下部結構以外之所有結構部分。
(7) 涵洞(Culvert)
為任何不被視作橋梁而在路幅下具有一開口之構造物。
(8) 回填(Backfill)
為回填於挖方地區之材料或在挖方地區回填材料之行為。
(9) 排水設施(Drainage Facilities)
為匯聚、排除積水區地面或地下水之圓管、排水路、溝渠及構造物等設施。
1.2.5 交通
(1) 照射軸(Axis of Incident Light)
連接投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2) 觀測軸(Observation Axis)
連接受光器與反光試片中心之軸。
(3) 觀測角(Observation Angle)
照射軸與觀測軸間之角度。
(4) 入射角(Entrance Angle)
照射軸與反光試片中心法線所形成之角度。
(5) 標誌牌面(Sign Face)
標誌板印有圖樣字面之部分。
(6) 圖例(Legend)
為標誌牌面上任何文字、數字及各種符號。
(7) 標誌牌(Sign Panel)
由組合單位或金屬板製成之標誌之結構部分,其表面附有反光材料,并附有圖例,但支柱或構造物除外。
(8) 標誌牌支撐(Sign Supports)
依設計圖所示,各種標誌牌之支柱及架設於橋梁及桁架上之標誌,支撐用之梁及組件等。
(9) 規定強度(Specific Intensity)(S.I.)
反光試片朝向觀測軸方向回歸反射光度與入射光垂直平面照度之比值。其單位以 cd. /呎 cd. 表示之。
1.2.6 其他
(1) 工作(Work)
為承包商基於契約義務與責任,為完成契約所提供勞力、材料、設備以及其他必要之附帶工作。
(2) 工程(Works)
為遵照契約完成之所有工作。
(3) 永久性工程(Permanent Works)
為承包商按照契約規定所完成之各項工程中須經驗收之工程。
(4) 臨時工程(Temporary Works)
為完成契約工程所作之臨時性工程。
(5) 工地(Site)
為施工場所之地下、地上或契約中業主另外提供之土地或地方。
(6) 工地作業(Site Work)
為工地各種操作活動,包括實際上雖不在施工地段內操作,但因該裝置與操作為整體施工之一部分者,仍應視為工地作業。
(7) 人工(Labor)
為全體工人之合作以完成工作者。
(8) 材料(Materials)
為承包商自行購買,運達工地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
(9) 供應材料(Materials Supplied By Owner)
為業主供給之材料。
(10) 施工設備(Constructional Equipment)
承包商為完成契約工程所須使用之機具設備、材料或臨時設施,連同保養與維護所必須之零件,以及工具與儀器,但不包括用於組成永久性工程者。
(11) 處理過程(Processing)
為製造某一特定材料時,所必需之任何種類及任何程度之作業。
(12) 粒料(Aggregate)
為不含有機物與有害物質之堅硬礦物質顆粒,如礫石、碎石、爐碴、砂或其混合物。
(13) 膠結料(Binder)
為用以穩定或膠結鬆土壤或粒料之材料。
(14) 水泥砂漿(Cement Mortar)
為砂、水泥和水所組成之灰漿,其稠度應具適當之工作性。
(15) 化學摻料(Chemical Admixture)
為用於附加或混合之材料,藉以改善混合物之某項特性者。例如混凝土加入緩凝劑、減水劑、早強劑等。
2.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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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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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計量與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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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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