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10 計畫管理
¶ 1. 01310 施工管理及協調 V2013.05.01.doc
第01310章V6.0
施工管理及協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契約工作之施工管理及協調事項。
1.2 工作範圍
除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另有規定應照其規定外,其餘事項按本章之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21章--施工照相及攝(錄)影
1.3.2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3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4 第01451章--品質計畫
1.3.5 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1.3.6 第01572章--環境保護
1.3.7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3.8 第01582章--施工警告標示
1.3.9 第01781章--竣工文件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3.1.1 人員組織管理
承包商應提送執行契約工作之組織編制,並輔以必要之圖表,交工程司審核。此管理組織應涵蓋契約之所有需求層面,界定每位人員之職務與權責,並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之規定。
3.1.2 施工計畫審核及施工方法之同意
(1)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於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詳細之施工計畫交予工程司審核。
(2) 承包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在不影響施工品質之情況下,宜配合各項工法,使能儘量節省能源及自然資源。
(3) 如工程司認為先前已獲同意之施工方法有變更之必要,工程司得撤回先前之同意。承包商並應採取必要之步驟,以徵求工程司對變更施工方法之同意。
3.1.3 時程與進度
(1) 承包商應於決標後之契約規定期限內,將本工程之詳細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一式[6份][ ],提送工程司認可。該施工網圖應符合契約內規定之里程時間表及其他任何日期,並將其他公用事業單位及關連契約承包商之作業考慮在內。
(2) 施工網圖及網圖分析得分兩階段送審,第一階段於決標[4週][ ]內提送最初[6個月][ ]之詳細作業項目,第二階段於決標後[3個月][ ]內提送計畫全程之時程。網圖及網圖分析應依里程碑註明每一作業項目之最早及最遲開始時間。
(3) 承包商提送要徑詳細施工進度表及網圖分析時,若有需要時按工程司要求提供電腦報表。
(4) 工程司審查網圖及分析後,應在契約規定之時間內以書面將審核意見送還承包商。承包商應於接到工程司之審核意見後一週內,根據工程司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認可。最後經核定確認之施工網圖應由工程司簽章並標記核准日期,修正變更時亦同,以作為展期變更、權責歸屬之依據。
(5) 承包商提送之任何計畫不論工程司核准與否,均不免除承包商依本契約所應負之責任。
3.1.4 品質計畫
按第01451章「品質計畫」規定辦理。
3.1.5 協調
承包商應與下列單位進行工作協調:
(1) 關連契約承包商: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據關連承包商所提供之資料,擬訂[每月][每季][ ]之協調計畫,以符合本身之施工需求。承包商應安排並主持每週之工地協調會議,確定下週之施工作業順序細節。協調應包括提供現有進出工地通路,相互配合之施工順序及其他合理措施,以便利工程之順利進行及工地內或鄰近之其他承包商工作。
(2) 公私管線單位:與公、民營管線單位、政府機關、及在工地內或鄰近工地之其他承包商協調工程之進行,以求儘可能消除或減少工程之延誤,並避免與該等單位之工作形成衝突。公、民營管線單位之施工,若須以本工程承包商所作之測量點、線、坡度為基準者,應安排時程使該等單位之工作安排在本工程測量點、線、坡度確立之後得以立即施作。與管線單位協調之每項措施,均應以備忘錄向工程司報告確認。
(3) 分包商、工作團體及供應商:各工作團體、供應商、分包商之工作均應由承包商妥為協調。協調工作應包括安排適當的材料交貨時間,以確保工程循序進行。
(4) 民眾:承包商應妥為溝通協調工區鄰近住戶民眾反應意見,以確保工程之順利進行。
3.1.6 關聯契約承包商協調事項之提出
非屬承包商所能協調事項,承包商應提出關聯承包商相關工作之配合及協調事項並送請工程司協調處理。
3.1.7 分包商之管理
承包商應對於與施工、製造、運輸、交貨、組立、竣工、測試等有關之事務和分包工作、材料、設備之維護負全責。
3.1.8 往來文書之管理
(1) 承包商應將有關本工程所需設備或材料之不含價格國內外訂單副本[2][ ]份抄送予工程司。所有訂單均應述明契約有關檢驗及試驗之規定,並標示訂單契約編號、承包商名稱及地址,且標明本工程中使用該材料之位置。
(2) 依工程司之指示,將訂單副本送達指定單位。
(3) 承包商與其分包商、公用事業機構、政府相關部門及其他主管機關間有關本工程之往來文書,均應抄送副本[2份][ ]予工程司。
3.1.9 施工會議
(1) 得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會議:
A. 開工前會議。
B. 工地開工會議。
C. 進度會議。
D. 品質控制會議。
E.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F. 民眾說明會議
(2) 開會通知與出席單位人員
A.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將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之議程通知工程司、相關分包商、製造商及材料供應商。
B.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提供會議所需之適當設施,包含器材及家具等。
C. 負責召集開會之單位應製作、分發議程,並於會議結束後[7] [ ]天之內將會議紀錄分發給出席人員。
(3) 開工前會議
A. 在決標後至發出開工通知前,由業主召開開工前會議。該會議之目的為介紹出席人員,建立聯繫管道,並確認承包商瞭解本計畫之品保/品管及安全規定。
B. 會議出席人員包括工程司、業主安全部門主管、業主施工單位代表、契約、採購及品保單位之代表。
(4) 工地開工會議
A. 承包商應與工程司會商,安排於收到開工通知[15][ ]日內,召開工地開工會議。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主要分包商名冊、重要工作之作業順序,及施工之初步時程計畫。
B. 會議之出席人員包括:
a. 承包商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其他相關人員或安排參與本契約工程之分包商。
b. 工程司及業主代表。
c. 管線單位及有關政府機構之代表。
C. 議程得包含:
a. 介紹出席人員,並簡略說明其職責。
b. 討論及解釋業主及工程司之組織權責及承包商之人力組織,含分包商在內。
c. 討論契約文件之適切性及分發情形。
d. 討論有關規範及契約圖說中之錯誤、疑義、遺漏及解釋等問題。
e. 討論有關工作條件變更、工期展延、原始與定案測量、部分與結算付款等問題,包括估驗截止日期及一式計價項目之單價分析等。
f. 討論有關變更通知、變更契約、進度照片、施工製造圖、產品資料、樣品等程序問題。
g. 討論有關辦公室、儲藏區域、工地範圍之使用及暫時借用等問題。
h. 討論重要設備之運送安裝順序,及安全、急救、緊急狀況處置、工區警衛、事務管理等之安排事宜。
i. 討論並解釋有關保險、法令、法規、交通規則、相關政府機構、鐵路與管線單位之管理與許可規定等問題。
j. 討論承包商有關施工方法及工程整體協調聯繫之問題。
k. 分發並討論主要分包商名冊、重點工作之作業順序、品保/品管規定,及施工初步時程以及預定完工日期。
(5) 進度會議
A. 承包商可視工程進度情形,召開進度會議。
B. 議程得包含:
a. 檢討前次會議紀錄,必要時予以修正,認可該紀錄。
b. 檢討前次進度會議中之待決事項並作進一步研議。
c. 工程司要求提供之資料若有尚不完整之處,應提出解釋。
d. 分析自前次進度會議後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檢討工地外製造問題、製品運送問題、時程延誤問題、因業主要求變更設計所衍生之問題、及其他可能延誤工作進度等問題對施工時程及完工日期之影響。
e. 計畫之工作進度若已有落後,應研擬補救措施,使作業時程回復至應有之進度。
f. 討論現場狀況、遭遇之困難(包括分包商管理及施工界面等問題)。
g. 提出下次之工作計畫。
h. 討論並設法解決其他問題。紀錄待決事項及工程司要求之新施工資料。
(6) 品質控制會議
A. 承包商應定期召開品質控制會議以確保施工品質。開會通知應附有議程、測量人員、製造商代表、領班、安裝人員、組立人員等之名冊、工程各分項之作業順序、及預訂之工作時程。
B. 品質控制會議應邀請下列人員出席
a. 承包商及承包商之工地主任、品管代表、相關工作團體之領班、安全工程師、產品製造廠之技術人員。
b. 分包商及其領班。
c. 工程司與業主代表。
(7) 勞工安全衛生會議
A. 承包商應依法規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且每月召開安全衛生會議,以確保符合施工安全計畫手冊之程序及指示,及承包商安全工程師之指示。
B. 承包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安全會議,並由承包商之安全工程師主持。
(8) 其他所需之會議。
3.1.10 對工程司之通知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 查驗停留點之工作項目非經書面通知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使其有充分時間安排必要之檢查事宜前,不得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2) 若無法肯定是否有必要就某項工作之開工向工程司發出通知,承包商應負責向工程司徵詢其規定。承包商若未就該工作提出申請,工程司得保留對該工作之許可。
(3) 承包商應以適當之書面通知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請求工地查驗及認可,並給予工程司合理之時間進行查驗。
3.1.11 施工報告
承包商應記載每日之施工人力、材料及機具,並定期按契約規定向業主提出書面報告,施工報表之格式及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
3.1.12 安全衛生
(1) 承包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注重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確保工作安全並維持交通的順暢,以保護所有在工地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並確實依據契約之規定,以安全又有效之方法施工。
(2) 承包商應於收到開工通知[30][ ]天內,依據中華民國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向工程司提出工地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承包商並應依工程所在地方政府頒布之規定,向工程司提出工地環境污染防治計畫。
(3) 其他安全衛生有關措施,應符合第01523章「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01572章「環境保護」、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及01582章「施工警告標示」之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無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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