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283 估驗計價須知
¶ 1. 01283 估驗計價須知 V2013.05.01.doc
第01283章V3.0
估驗計價須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說明工程預付款、估驗、請款、付款及印鑑之相關規定。
1.1.2 承包商按契約條款所收受之報酬,應視為已全部給付一切費用,即包括承包商依契約所供應之合格材料、完成之工程及因工程之性質與施工所發生之任何危險、損失、損害及支出等。
1.1.3 承包商應於每期估驗時備妥估驗申請書及依契約規定相關估驗表報等資料,送請工程司辦理估驗。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預付款
1.2.2 估驗款之申請
1.2.3 保留款
2. 產品
(空白)
3. 執行
3.1.1 工程契約若已明訂工程預付款之項目,則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預付款於工程開工並提送整體工程施工計畫後,業主將給付承包商決標價[10%][ ]之預付款,並分[一][ ]期辦理。
(2) 預付款應於工程估驗款累計達決標價[10%][ ]時,開始自每期估驗款內扣還,其扣還金額為當期估驗金額[20%][ ]。
(3) 承包商須至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指定專款專用,保證預付款將適當使用於本工程。
3.1.2 估驗款之申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檢驗合格之工程,其估驗之契約工款,可結算至編製付款申請書前一適當之日期為止,並依詳細價目表之順序及格式填寫。
(2) 每一次(期)估驗款申請書,應填送經簽署之正本[二份][ ]及副本[五份][ ],其格式由工程司提供。
(3) 估驗款申請以按月辦理為原則,並可依實際需要於每月提出[一次][兩次][ ]申請。
(4) 每次(期)估驗付款時,應保留該估驗款額之[5%][ ],迄累積至契約總價[5%][ ]。
3.1.3 保留款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於每期估驗付款時,應保留該期估驗款之[5%][ ],迄累積至契約總價[5%][ ]為止,作為保留款,承包商亦得以同額之保留款保證金保證書做為擔保。
(2) 保留款於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承包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無息發還,或至主辦機關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止。(本節所指保固保證金之金額為結算總價之[5%][ ]或依契約規定辦理)
(3) [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3.1.4 施工期間如物價發生變動時,依契約規定必須調整計價時,依業主頒布之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辦法規定辦理。
3.1.5 承包商訂約暨向業主辦理一切手續,必須使用招標文件規定之印鑑。
4. 計量與計價
估驗以已施工完成且經檢驗合格之部份,依契約單價辦理計價;若涉及契約變更之部份,應依相關規定之程序辦理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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