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616 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 1. 00616 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V2005.12.20.doc
00616
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投標廠商/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投標/得標(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採購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依招標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機關繳納差額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差額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機關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差額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745條之權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二)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本保證書正本1式2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1份,副本1份由廠商存執。
六、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連帶保證銀行:
負責人(或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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