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613 母公司保證書
¶ 1. 00613 母公司保證書 V2001.03.27.doc
00613
母公司保證書
(本保証書應以母公司信箋打字)
1.立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保證人)設址於 茲因 (以下簡稱承包商)設址於 得標承建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 工程(契約編號ˍˍˍˍˍˍˍ),訂約雙方均承諾向對方承擔義務。
2.茲向主辦機關保證,承包商將準時、正確與忠實履行及遵守本契約內所有契約文件規定之義務與條款。
3.本保證人 願為承包商之保證人,凡承包商因不履行或不遵守任何前述義務與條件而應賠償主辦機關之一切損失金額,保證人均願連帶負責,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及放棄行使抵銷權。
4.本保證不得由保證人任意撤銷。
5.本保證書、正式契約書或前述構成本契約之所有契約文件之任何變更,或主辦機關對承包商之任何容忍,不論係有關付款時限,履約或其他事項者亦不論該變更或容忍是否已為本保證人 獲知或同意,均不得減輕或解除本保證人 保證之責。
6.為本保證書所擔保履行之全部或任何部分義務,由目前或以後由主辦機關持有任何其他保證或任何該項保證之解除或放棄,均不得損及或影響本保證。
7.本母公司保證書之保證責任,不因主辦機關自他處受領任保形式之賠償金,或預付款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亦負有連帶保證責任或已履行其他保證責任而減輕、解除或受影響,母公司保證人仍應負母公司保證書規定之保證責任。
8.本保證書依據中華民國法律並按其解釋,本保證人 同意除受中華民國法院之專屬管轄外,皆以中華民國台灣省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保證人(母公司):
負責人(代表人):
地 址: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日 月
00613 00613- PAGE 1 V2.0 2001/03/27
(母公司名稱)
(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全名)
(承包商名稱)
保證人
(母公司)
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