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406 工程簡式契約文件
¶ 1. 00406 工程簡式契約文件 V2003.12.15.doc
00406
工程簡式契約文件
公共工程技術資料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簡式契約文件
目錄
契約主文
投標須知
履約條款
定義及解釋
權責及契約文件
契約變更
法令及保險
工期、展延及延誤
品質、材料、機具、人力及管理
計量計價及估驗
違約、契約終止、解除及接管
竣工、驗收及保固
爭議處理
表格及附件
招標公告
授權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印模單
押標金連帶保證書
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詳細價目表(標單)
投標書
投標書(封面)及目錄
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
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進度曲線表
決標通知書
工程契約(封面)及目錄
投標封套(封面)
標封(封面)
證件封(封面)
標單封(封面)
工程司指派通知書
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授權書
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通知書
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權書
開工通知書
工程開工報告表
契約變更書
工程竣工報告表
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初驗紀錄
驗收紀錄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A.契約主文
立
契約人:主辦機關:
(主辦機關全名)
承包商:
(
承包商全名)
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
第
1條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第2條 工程地點:
第
3條
工程範圍:(由主辦機關概列)
第4條 契約總價:
本
(中文大寫)
工程契約總價為新臺幣 元整(
(阿拉伯數字)
新臺幣 元)
第5條 契約文件:本契約包括下列各項文件。(主辦機關得視需要增刪)
契約主文
決標通知書
開標紀錄
補充說明及特訂條款
投標須知
授權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投標書及其附錄
詳細價目表(標單)
設計圖說
履約條款
技術規範 (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布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01篇至16篇中選用)
投標廠商印模單
招標公告
投標廠商聲明書
保險單及附件
第6條 契約補充文件:
依據需要,主辦機關得於必要時分送契約補充說明及特訂條款予投標廠商,該等文件包括開工後由承包商繪製經核定之施工圖說,均視為本契約文件之一部份。
第7條 工程期限及開工日
本工程工期為(主辦機關選擇辦理):
◇( )日曆天。(星期日或周休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日曆天,由主辦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工作天。(星期日或周休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及全國性選舉日不計工作天)
◇本工程應於( )年( )月( )日開工,於( )年( )月( )日竣工。
承包商應於接獲主辦機關開工通知後,按開工通知規定之開工日起開始施工。
天災、不可抗力及天候惡劣之工期影響,由主辦機關於事發後認定。
第8條 付款辦法:
本工程[有][無]預付款。(由主辦機關選擇,若無預付款時,應將B投標須知第17.(3)項及C履約條款4.16項中相關預付款條文刪除)。
契約變更及其金額之給付,按本契約C履約條款第3節契約變更規定辦理。
主辦機關應按工程施工與保固之進度依契約所訂之付款方式,由承包商提出估驗申請,經主辦機關核可後,給付承包商。
每期估驗,給付該期估驗款之[95%][ ],保留該期估驗款之[5%][ ]作為保留款,保留款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後無息發還。
第9條 保險及保證:
承包商應按本契約C履約條款4.11「保險」項規定辦妥保險,並按本契約B投標須知第17項「各項保證金」規定辦妥各項保證金或擔保。
第10條 完工及驗收:
承包商於工程完工後應向主辦機關提報竣工報告表,由主辦機關及有關單位辦理驗收。
第11條 逾期違約金:
本工程未按契約規定期限完工,每逾一日,承包商應向主辦機關繳納契約總價之[1 ‰] [ ]額度之逾期違約金,累計最高不得超過契約總價之 [20%] [ ]。
第12條 保固期限:
本工程之保固期限為自全部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之日起,保固[ ]年。
第13條 物價指數調整:
本工程[無] [有]物價指數調整。
第14條 契約時效:
契約自決標之日起生效,至完工驗收保固期滿主辦機關簽發保固合格通知書後解除契約效力。
第15條 契約分存:
契約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 ]份,由主辦機關分別陳報或備用,如有誤繕缺頁,悉以正本為準。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第16條 本契約之爭議處理,按本契約C履約條款第10節爭議處理辦理。
第17條 本契約未載明事項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契約人:(下列簽署人員業經充分授權分別代表主辦機關與承包商在本契約上簽署、蓋章,以為證明。)
主
辦機關:
(主辦機關全名)
法定代理人職稱:
姓名: 簽章
地址:
承
包商:
(承包商全名)
負責人職稱:
姓
名:
簽章
地址:
簽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B.投標須知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招標文件:廠商申購之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主辦機關得視需要增刪,並另以電腦檔及上網方式提供投標廠商使用。各項規定表格彙集於本契約之D表格及附件中)
投標須知(本須知)
授權書(規定表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規定表格)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規定表格)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規定表格)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規定表格)
空白詳細價目表(標單格式)
投標書(規定表格)
施工規範(含履約條款及技術規範)
施工交通管制設施
特訂條款、設備規範
工程圖說
標單封、證件封、標封、投標封套
投標廠商應詳細核對上述資料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即通知主辦機關補發。
塗擦與更改:投標廠商所填文字數字於投標前若需更改,則更改處應由投標廠商簽署或蓋章。
安全保密:投標廠商在開標前應將投標資料列為密件,若投標資料有提前洩露,或投標書未書寫正確地址與適切之簽字蓋章等情事,以致未被列入合格標考慮時,主辦機關概不負責。
貨幣及價格:一切報價均以新臺幣為準。
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投標書所耗費用,或因此所致之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工地勘察:投標廠商應自行前往工地,熟悉工地特性,俾確實瞭解投標文件之內容及各注意事項。
疑義之解釋:投標期間,若投標廠商對投標文件之任何部份有疑義時,應於招標截止日之前 [ ]日內,以書面函請主辦機關解釋,主辦機關將以書面答覆或公告之。
不得附有條件:投標廠商不得提出任何附有條件之投標書,附有條件之投標書概不受理。
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主辦機關或其代表,或主辦機關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之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主辦機關或承包商無任何約束力,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補充說明:(1)在截止投標日期之前[10][ ]日,主辦機關得視需要發送及公告書面補充說明。(2)凡領取本工程圖說之廠商,應無記名領取「補充說明」。
資料獲得不足:投標廠商本身無論因何種原因致未能獲得與本工程有關之施工、完工、及保固等資料,一旦簽約承包時,仍應擔負契約中所有應負之責任。一切均以契約為依據,承包商不得因主辦機關、工程司或其他任何人等之說明、承諾、或保證,而要求增加履行契約之費用。
材料及設備保證:在決標之前,主辦機關得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廠商提出完整之文件,說明欲用於工程施工之任何或全部材料及設備之產地、成份及廠牌,亦得要求提供材料樣品,藉以試驗其品質是否合格。提供材料及樣品之費用,由投標廠商負擔。
數量與單價:投標廠商應正確填寫投標書及詳細價目表之金額。除契約文件中另有規定外,所投標之標價,須足以支付契約規定之各項費用,以及為適時完成該項工程之施工及保固所需之各項費用。
預估數量:“詳細價目表或詳細表電腦檔”中,各工作項目之預估數量,僅作投標估價及決標之用。承包商不得認定預估工程數量即為實際精確之最後完工工程數量,而作為履行契約所負責任之依據。主辦機關不保證實際完工數量將符合預估數量,故承包商不得因此等工程數量之出入而發生誤解或抗辯。
各項保證金:保證金包括押標金、差額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保固保證金等(主辦機關得視需要增刪保證金項目)。
保證金應由投標廠商或承包商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銀行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自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作為保證。
押標金:押標金應裝入主辦機關押標金專用封套後,隨同投標書裝入主辦機關專用標封內密封遞送。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至[ ]銀行繳納,戶名[主辦機關全名],帳號[ ]之帳戶內,並加註[ 工程]押標金。並應將繳納收據正本,遞交主辦機關。開標後未得標或未被保留之投標廠商,其押標金無息退還。被保留之投標廠商,經決標後未得標之投標廠商,其押標金無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須俟簽訂契約後無息退還。得標後投標廠商拒絕簽約或放棄得標權利時,主辦機關得沒收其押標金不予退還。
差額保證金: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80%)][ ]時,得標廠商於訂約前除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外,並應照決標價與開標底價相差金額之數額減去履約保證金之數額提供差額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得標廠商於接獲主辦機關決標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或簽訂契約前,以契約總價(即決標總價)之[10%][ ]之金額,作為履約保證金,提交主辦機關收存,保證切實履行並完成契約及經同意之諸事項,及此後契約可能變更之一切工作。
預付款還款保證:如主辦機關有預付款時,承包商應於領取預付款前,辦妥預付款還款保證及主辦機關指定辦理應完成之開辦工作項目。
保固保證金:承包商應於主辦機關開出驗收證明書後,按主辦機關規定金額辦妥保固保證。保固保證金可以剩餘未領回之履約保證及保留款抵付。不足或多餘之款額按主辦機關規定辦理。
其他保證金按主辦機關明列於契約相關文件中之規定辦理。
投標:
投標書之遞送:投標書應記載詳盡,保持完整,並加蓋印章後,裝入投標書專用封套密封,併同押標金(裝入押標金專用封套)一併密封裝於投標封套內,以郵寄或專人於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前(詳招標公告說明)送達,否則取消其投標資格。投標廠商在付郵前應自行考量郵遞所需時間,如未能於截止收件時間前寄達則不予拆封,其責任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投標書經寄交主辦機關後,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撤回或更改(網路投標文件由通信網路傳遞。)
投標所需之文件(主辦機關可視須要增刪):投標文件包括主辦機關列於投標書目錄內規定投標廠商應提送之各項文件,包括下列各項:
授權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書及其附錄
詳細價目表(如使用詳細表電腦檔,空白詳細表電腦檔由主辦機關提供)
押標金連帶保證書(主辦機關得規定以其他必要方式徵收)
不合規定與無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書即視為不合規定,並視為無效標。
投標書不使用規定之表格,或擅自修改規定之表格。
投標廠商附加任何條款,以保留其接受或拒絕得標或簽約之權利與義務者。
對投標書之條款或要求加以曲解,或所提投標文件之內容超越投標文件條款規定與要求者。
投標書及詳細價目表內各項工程項目之複價及總價,任何一項未予填列者。
同一工程之投標書,收到貳份以上不同廠商,但其負責人為同一人者。
未繳納押標金者或押標金不合規定者。
投標書有所更正,而未簽章者。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投標者。
影響公正投標之違法行為,如綁標及圍標等。
投標書之填寫:投標廠商投標時,應使用主辦機關提供之招標文件格式及電子檔,按投標書目錄規定項目,逐項填列並逐頁簽署(如使用電腦報表列印,應於列印後再簽署)。投標書中之金額以新臺幣計算。投標總價應分別以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填寫,若中文大寫與阿拉伯數字不相符時,以中文大寫金額為準。投標文件應以中文填寫。
詳細價目表填寫應注意事項:
詳細價目表中各項工作項目之單價分析,應包括完成各項工作項目所必需之人工、機具、材料、運輸、倉儲、報關、燃料等費用在內。
稅金、利潤、管理費及什支費應綜列於詳細價目表之最後,以綜合比例方式計列於總價內。
本契約詳細價目表中如已列有以下估價項目,投標廠商於估價時,不得綜列於總價之利潤及管理費中(由主辦機關選擇辦理):
勞工安全衛生費
環境保護及廢棄物清理費
交通維持費
保險及保證費
詳細價目表應載明各項單價及複價。
全部單價及複價,均應以新臺幣報價。
每一項目之投標單價及複價,均應以阿拉伯數字填入“單價”及“複價”欄內。
“複價”欄相加之總和,應填入工程費小計欄內。
若主辦機關要求備份之投標書時,投標廠商應以同樣方式填寫提供。
投標日期及地點: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收件日前寄達或送達(詳招標公告)。
完整之投標:投標廠商應被視為在其投標前已確信其對本工程之投標及其在契約各項金額及詳細價目表中所報價格,均經其詳實填寫,並為當時最適切之報價。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前述所報價格應包括投標廠商在本契約之全部義務及為適當完成施工與保固本工程所必需提供之一切事物,包括人力、材料、機具、設備、動力、用水及燃料油在內。
開標:所有收到之投標書,將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 ]分,在(指定地點)當眾開標(詳招標公告)。
決標、保留、流標與廢標:
價格標啟標結果,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且在底價百分之八十(含80%)以上時,當即宣布決標。
啟標結果,各投標廠商報價均超出底價時,得當場要求最低標投標廠商優先減價乙次,減價後在底價以內時即宣布決標。如仍超出底價時,由在場合格之各投標廠商,共同比減價格。減價結果如有投標廠商標價已在底價範圍內時,即當場決標。比減價格以三次為限。投標廠商減價時應寫明減價後之「標價總額」,不得填寫「願照底價承包」。但比減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投標廠商時,按議價辦法辦理。
採最低標決標,如二家以上投標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可作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2)項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標價相同,且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前項比減價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時,主辦機關得宣布暫予保留,另擇期宣布決標或廢標。
啟標或減價結果,主辦機關如認為最低標投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通知該投標廠商限期提出說明或擔保。投標廠商未於主辦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並以次低標投標廠商為最低標投標廠商,押標金無息退還。
除另有規定外,流標或開標後因故廢標時,押標金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
以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結算時不受決標總價之限制。
決標通知:主辦機關簽發予得標廠商之「決標通知書」為正式決標文件。
決標後證件審查:除另有規定外,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決標通知書之日起[5][ ]日內,攜帶投標證件封內所附一切文件之正本至主辦機關所在地進行查驗,如影本與正本不符或有偽造變造之情形時,除所投之標無效外,其押標金將不予退還。主辦機關得取消其得標簽約之權利。
簽約:得標廠商應於接獲決標通知書之次日起[15][ ]日內提送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交由主辦機關辦理簽約事宜。
契約書:承包商於接獲決標通知書後,應在規定之時間內與主辦機關簽訂契約,該項契約書由主辦機關備妥。
拒絕簽約之處理:得標廠商於接獲主辦機關決標通知書之次日起[15][ ]日內,若拒絕或不按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時,主辦機關可自行裁定得標廠商為已放棄訂約,並取消其得標權及沒收其押標金。
開工通知:訂約後由主辦機關簽發“開工通知書”通知承包商並規定開工日。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參加投標之廠商應將下列文件等影本連同押標金票據、標單等一併交寄,不依規定提送者所投之標無效。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利事業登記證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申報書收執聯或證明單。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証明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同等品:凡招標文件中列明同等品之材料、機具、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投標廠商應於:
投標時明列廠牌、規格、產地,且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均不低於契約要求。
[決標至簽約期間][決標後一個月內][簽約後一個月內][ ],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主辦機關應邀集相關業界或專家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定,並作成結論據以憑辦。
施工中如有所列廠牌停產、缺貨或新產品、新工法出現且較契約原標示者對機關更有利時,承包商應依契約所定或經核定該工項既定施作進度時限,考量主辦機關專業審查所需時程,提出符合功能、效益與規範之同等品,經報請主辦機關核准後替代。否則仍依原訂契約之規格及規範辦理。
(參見完整版第01630章同等品替代程序)
29.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僱用名額保障:得標承辦廠商(承包商)之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時,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其僱用人數各應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百分之一(1/100),以整數計。僱用人數不足應繳納代金,分別向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會專戶及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藉勞工取代僱用不足名額部份。
C.履約條款
1.定義及解釋
1.1定義
本契約所定義之下列文字及辭句除另有規定外,悉按本條款定義節所賦予之意義解釋:
"契約"係指主辦機關與承包商正式簽字成立之契約,以及載明於契約內之所有契約相關文件。
"規範"係指列入本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履約條款及技術規範、特訂條款以及任何本契約文件中所包含工程施工期間按契約規定所提出之其他規範與書面規定。
"圖說"係指工程司依本契約提供承包商之全部圖樣及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出經工程司認可之全部圖樣及資料,包括必要之樣品及模型。圖說包括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製造圖、大樣圖等。
"主辦機關"(業主)係指計畫主辦單位或其代表人或依法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之單位。
"承包商"係指個人、行號或公司,為履行契約工程或工作之承包廠商,其投標已被接受並經雙方簽字訂立契約者,承包商包括其代表人。
"工程司"係指主辦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工程司包括其代表人(如主辦機關或業主未以書面指派工程司,則承包商直接對主辦機關或業主負責,在此情況下,本契約中”工程司”即為”業主”或”主辦機關” )。
"開工通知書"係指主辦機關或授權之代表人給予承包商之書面通知,指示承包商於指定日期內展開本契約之工程或工作。
"開工日"係指承包商收到主辦機關或授權之代表人所發出開工通知上指定之本工程或工作開工日,如無指定則依據相關契約條款規定之開工日。
"完工期限"係指由開工日起算,依照契約規定應完成本工程或工作之時限或日期。包括核准之延長工期。
"總價承包契約"係指契約總價議定後,除另有規定之項目依實作數量或供應數量予以加減結算外,不隨數量增減變動結算總價之契約(大多用於建築工程)。
"按實作數量結算"係指以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者,依契約中所列項目及單價,以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數量計付(大多用於土木工程)。
"契約總價(契約金額)"係指經主辦機關與承包商簽定之契約書內所載明之總價。
"工地"係指為提供施工、安裝或辦理(視情況而定)本工程所需場所之地面、地下、上方及其他依本契約規定可視為工地之場所。
"工程"或"工作"係指本契約範圍內承包商應辦理之工作、工程或供應之永久性設備。純為施工之契約稱"工程",包含設計或純為設計之契約稱"工作"。
"結算驗收證明書"係指工程或工作完工,驗收合格後由主辦機關所核發之證明書。
"保固期"係指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間。自正式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承包商應承擔保固責任之一定期間。
"材料"係指為完成永久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包括安裝設備之相關組件、預埋螺栓桿件及管線等。
"變更"係指主辦機關所指示之契約項目、規範、圖說等之變更。
"國定假日"係指元旦、勞動節、國慶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行憲紀念日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放假日,免計工期。
"民俗節日"係指春節七日、清明節二日、端午節一日、中元節一日及中秋節一日,免計工期。
1.2標題不得視為契約條款
本契約條款內之章節標題及條款標題,均不得視為契約條款之一部份,亦不得用以解釋本契約。
2.權責及契約文件
工程司之權責
工程司之權責
工程司係經授權執行於契約中明定之各種權責及簽發各種決定、證明文件及指示。
向工程司提出異議
如承包商對工程司所作之任何指示有不同意見時,得向工程司提出異議。工程司應予確認、撤銷或更正。
承包商之總責
承包商應妥善管理工程施工及其人員、材料、機具,以完成及保固本工程。提供所需之全部人工(包括監工人員)、材料、施工設備與其他辦理臨時或永久工程所需之一切事物,使工程順利進行。
契約文件
契約文件所使用文字
本契約文件含契約書、履約條款、投標須知、投標書及其附錄,詳細價目表及其他須列入之文件,所用文字均應以中文為主。
契約文件互為解釋
構成本契約之各種文件得互為解釋及補充,其中某一項文件之規定,除有相互衡突或不一致之情形外,對其他文件具有同樣之約束力。
契約文件之牴觸
若各項契約文件或條款間互有牴觸、矛盾、錯誤或遺漏之情形,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要求澄清。
契約文件及其優先順序
以下契約文件間,若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除另有規定外,應依照下列順位決定其適用之優先順序:
契約主文。
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投標須知。
設計圖。
技術規範。
履約條款。
圖樣及尺寸之核對
承包商應核對全部圖樣,對任何矛盾或遺漏處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在放樣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比較所有圖樣並校核其尺寸。
圖說文件提供
工程司應於規定或合理之時間內提供所需圖說或文件予承包商。
承包商如未能及時於各單項工程施工前,完成施工圖之繪製並經工程司核准,因而延誤工程之進行,應由承包商自負全責。
3.契約變更
契約變更
工程司為期契約範圍內之工程或工作圓滿完成,得指示承包商辦理契約變更。承包商應接受工程司之指示辦理變更。
變更指示
工程司變更契約之指示,應以書面通知。
數量增減(主辦機關於招標時擇一辦理)
◇總價承包契約數量如有增減,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實作數量與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逾百分之十之部份,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金額。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總價不予增減。其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依結算總價與契約金額之總價比例增減。
◇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結算總價依契約中所列項目及單價結算,以實際完成履約之數量計付。其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依結算總價與契約金額之總價比例增減。
變更價款之決定
由工程司依3.1「契約變更」指示之一切變更,其價款由工程司與承包商按以下原則協議決定:
按詳細價目表所載可適用之單價估算。
契約中並無性質相同之工程或工作項目,作為估算之基礎,應由雙方協議新單價。
契約工期及費用之調整
任何部分之契約變更,致使承包商之成本及工程或工作所需時間有所增減,其工期及費用得作適當合理之調整。
工程項目刪除或取消
主辦機關應給付承包商在書面通知刪除或取消某部份工程之前,已完成並經工程司接受之工程費用或已訂購並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及設備費用。
契約變更書
契約變更經工程司與承包商達成協議後,由主辦機關或工程司編製契約變更書,經雙方簽署後生效。
契約變更之計價
承包商應將已完成簽署手續之契約變更書內所列工程項目及數量併入原契約工程或工作估驗單內,按每月完成數量計價。如有新增工作項目,已服務或施工完成而尚未達成協議時,工程司可按契約變更預算單價之[80%] [ ]先行估驗。
4.法令及保險
轉包及分包
承包商不得將本工程(或工作)之全部或主要部份轉包。
承包商如欲將契約中之部分工程(或工作),分包給其他分包商時,得向主辦機關報備。分包商就其分包部份,與承包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須遵守之法令
通則
承包商與其代理人須遵守有關之各項法令規章,如:
中華民國法律。
當地及其他各相關機關所訂之法令、條例、規章及標準。
熟悉各項法令及規章
承包商應充分瞭解、熟悉並遵守有關工程之一切法令及規章。
承包商違反法令之責任
承包商與其代理人,如有違反任何法令,而遭受行政處罰、刑事追訴、民事求償等情事時,承包商應自行負責處理。
執照及登記
通則
承包商所須具備之各項法定執照與登記,均應自行負責辦理。
作業手及車輛駕駛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之車輛駕駛及機具作業手,必須持有相關機關發給之合法證照。
稅捐及關稅
承包商應繳納稅款
除另有稅款負擔之約定外,承包商應按有關稅法繳納稅款。
所得稅
承包商應盡雇主之責任,對其所屬員工,代為扣繳薪資所得稅。
進口稅捐
承包商因工程或工作需要由國外進口之施工機具、設備、車輛、儀器、材料等,均應依進口當時之法令規定,繳納關稅及其他進口稅捐。
智慧財產權
使用權之取得
承包商欲使用具有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設計、設備、材料或方法時,應合法取得。
侵權賠償
在工程施工中或完工後,承包商因工程施工侵害他人權益時、承包商均應自行負責。
糾紛
主辦機關所提供之圖說如涉及第三人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應特別註明。凡未註明者,承包商概不負責。
安全維護
通則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其人員生命之安全與健康,並應防止財產、材料、補給品及設備遭受損壞。
安全維護要求: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須採取必要措施防範發生火災、環境污染、暴動、請願、罷工、示威遊行等事件。
本契約所含設計圖說、文件等資料,承包商及其所屬人員均不得用於本契約外之目的。
承包商在執行本契約時如發現涉及不法情事,應立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報告。
在工地之員工,應一律頭載安全盔及配帶工作證,工作時並應穿著反光背心。
承包商在工地內之人員及車輛攜運物品,應隨時接受有關單位檢查。
承包商遇有突發事故,應即向當地治安機關及工程司通報。如發生職業災害,承包商應立即進行必要之急救、搶救、調查、分析,作成紀錄,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於時限內按規定表格向工程司及勞工安全檢查機構提報。
工地之安全設施,應由承包商負責維護。
爆炸物之管理
爆炸物之運輸、管理及儲存,應依相關之爆炸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產權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契約簽訂後工地範圍內現有或承包商提供經估驗付款後之任何設備或工程,其財產權均屬主辦機關所有。
埋藏物及古蹟
承包商於施工期間發現埋藏物及古蹟,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或「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
僱用
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僱用人員並支付其薪資。
優先僱用當地勞工
承包商為興建本契約工程所需之勞工,應優先僱用中華民國之國民。
紀錄
承包商應保存工資名冊與紀錄卡,以備查詢。
基本工資
承包商給付員工之薪資,不得低於行政院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保險
通則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按契約規定投保經財政部核准之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應為其承辦本工程所僱用之員工於僱用期間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依法應辦理之各項保險。
主辦機關對整體工程已有投保之項目及範圍,承包商得免除對該項已投保項目之投保。
除外風險
項目及範圍
包括戰爭、叛亂、暴動、政府機關之扣押或徵收、重大幅射污染、工程設計或規範疏失,以及地震颱風等不可抗力所致之損失。
承包商責任之豁免
由於除外風險所導致之工程損害或工期延誤,承包商不負任何責任。
除外風險發生後之處理
除外風險之事項發生後,承包商應即書面通知主辦機關。
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
承包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確實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環境保護
承包商應遵照環境保護法規、相關法令與契約規定,確實辦理環境保護業務。
廢棄土及廢棄物處置
工程廢棄土及廢棄物之清理、運輸及棄置,應按"廢棄物清理法"、"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營繕工程污染管制稽查執行計畫",棄置於經核准之合法棄土場。
維護主辦機關免於賠償或訴訟
承包商與其他第三人因本工程施工、勞務、材料、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所發生之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承包商完全負責。承包商並應使主辦機關免於受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扣押或訴訟。
不得賄賂
與主辦機關締結或執行本契約或其他任何契約之承包商、承包商之代表、員工或其他有關人員等,對主辦機關或工程司之員工、代表或代理人、或其他有關人員等,因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以達到目的,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主辦機關得解除或終止該項契約。
保證金
保證金除按B投標須知第17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項規定辦理。
保證金類別
差額保證金:保證承包商標價偏低不致降低工程品質及誠信履約。
履約保證金:保證承包商依契約規定履約完成本工程。
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承包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
保固保證金:保證承包商履行保固責任。
保證金起迄日期
履約保證金保證期間自提供保證時,迄契約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承包商應於領取預付款前辦妥預付款還款保證,至主辦機關分期扣清或通知解除保證責任時止。
保固保證金期間為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迄工程契約規定保固期滿,工程司簽發保固合格通知日止。
保證金之額度
承包商應按契約規定之額度辦妥差額保證、預付款還款保證、履約保證及保固保證。
保證金之支付、退還及調整
差額保證金之保證期限及退還,比照履約保證金規定辦理。
履約保證金依工程施工進度分四階段(進度達25%、50%、75%及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承包商提出保固保證後退還)。
預付款還款保證
主辦機關支付之預付款分兩次辦理,即簽約後支付本契約規定預付款額度之50%,簽發開工通知及承包商工地辦公室完成經工程司審查合格後,再支付本契約規定預付款額度之50%。
5.工期、展延及延誤
5.1工程開工
承包商應在收到工程司書面開工通知書(NTP)後[5][ ]日內,開始本工程之施工。
5.2竣工日期
本契約文件內訂定之全部竣工日期、部分竣工日期、完成時限及程度,應嚴予遵守。
5.3展延工期
承包商之工程進度發生延遲或阻礙,係由於下列任一情況時,工程司應考慮給予展延工期:
主辦機關或工程司在提供資料及核定時程上有不合理之延誤。
工程司依3.1「契約變更」而給予之任何變更指示。
工程司提供圖說或指示,有不合理之延遲。
承包商所提出之施工方法,工程司給予同意有不合理之延遲。
「除外風險」所列之風險及不可抗力。
按5.4「暫停施工」指示所導致之延遲。
天候異常影響工程進度。
承包商應於發生延遲事故後之[7][ ]日內,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並於[28] [ ]日內向工程司提出其全部書面細節說明。
5.4暫停施工
承包商應依據工程司之書面指示,暫停本工程(工作)之全部或部份之施工。
5.5提前完成
工程司依3.1「契約變更」取消本工程任何部分,以致工程可提前完成時,經雙方協議後可變更本工程之竣工日期。
5.6逾期違約金
若承包商未能按5.2「竣工日期」規定,於契約所訂之日期或未能在按5.3「展延工期」及5.5「提前完成」所決定之延長或縮短期限內,達成本工程之竣工,承包商應按本契約所訂之標準,按日計算,給付主辦機關逾期違約金。
5.7逾期違約金之收取
主辦機關按5.6「逾期違約金」所規定之任何逾期違約金,若承包商未能清償時,得自應付或將付承包商之工程款中扣除。
5.8逾期違約金不免除承包商義務
給付或扣除逾期違約金並不免除承包商完成本工程施工之義務。
5.9施工速率及時程
承包商應在契約規定之時程內完成全部工程,如由於承包商自身原因所造成遲延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書面要求,立即提出加速施工所需之趕工計畫。
5.10承包商要求增加作業時間
如承包商要求以日夜施工方式增加作業時間,而經工程司同意時,承包商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11夜間及假日之施工
承包商在夜間及假日之施工,不得有不合理之噪音及干擾。
5.12考量公定假日
採工作天計算工期者,承包商於安排其工作計畫時,應將公定假日列入考量。採日曆天計算者,公定假日是否計入日曆天,由主辦機關按本契約A契約主文第7條規定辦理。
6.材料、品質、機具、人力及管理
6.1材料及施工品質
承包商應按本契約規定之規格與標準提供施工材料。承包商若擬使用本契約規定以外之規格與標準之施工材料,或使用符合標準或規格之同等品,應按B投標須知第28節同等品之規定辦理。
6.2材料試驗及樣品
為檢查、量度及試驗材料之品質、重量、數量或其他相關工作項目,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並提供本契約規定之必要協助,包括儀器、機器、人工、材料與其他設施。
6.3額外試驗
如依工程司指示所進行非本契約所規定之額外試驗、模擬之負荷試驗、或工程司指示由獨立檢驗單位在工地或製造材料以外之任何其他處所辦理之試驗,其試驗結果,顯示工作品質或材料不符合本契約規定及要求時,其試驗成本應由承包商負擔,反之,則應由主辦機關負擔。
6.4工程被掩蓋前之檢驗
在未經工程司核定前,承包商不得將任何工程掩蓋或置於不能檢查或不能試驗之狀況下。
6.5工程司到場
承包商應在任何工作項目或任何永久工程隱蔽前,適時以書面通知工程司檢驗。
6.6工程及材料之拒收
在本工程移交主辦機關前或其完工前之任何時間,若工程司發現本工程有任何瑕疵時,應按下列步驟處理:
(1)工程司確認承包商供應之永久性系統或設備、使用之材料或本工程之任何部分有瑕疵或不符本契約規定時。工程司應儘速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2)承包商應即自行負擔費用,將工程司指明之瑕疵改善,並將有瑕疵之設備或材料撤離工地,並以合格品替換。
6.7承包商未遵照辦理
若承包商未依6.6「工程及材料之拒收」規定改善瑕疵,或未將有瑕疵之設備或材料撤離工地,並以合格品替換時,主辦機關得自行採取措施改善瑕疵,其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6.8工程司未能批駁
工程司如未能即時依6.6「工程及材料之拒收」規定批駁任何工作或材料,並不損及工程司於其後批駁任何工作或材料之權利。
6.9製造期間檢驗及測試
於本工程施作期間,工程司有權在工地或其他地點,檢驗、檢查和測試供應本契約永久工作用之設備、材料及製作品質。如該永久設備之全部或部分係在他處製造,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取得必要檢驗、檢查和測試許可。
6.10部分完工試驗
承包商應於本工程之部份工程或分段工程完工後[10][ ]日內,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辦理試驗之日期。辦理部分完工試驗之程序,經工程司與承包商會商後,由工程司決定。
6.11工程司未到場試驗
如工程司經要求後未能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之場所參與試驗,承包商得逕行辦理試驗,視同工程司業已到場。
6.12完工試驗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完工試驗,並應提供試驗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供應品、儀器、設備、設施、電力、燃料、用水及其他為有效辦理試驗所需之消耗性材料。
辦理完工試驗之程序,經工程司與承包商會商後決定。
6.13試驗合格證明
每項試驗完成後,承包商應提出試驗合格之結果報告,工程司應簽認試驗合格證明。
6.14重做試驗
如本工程任何部分或全部未能通過前述之試驗,經工程司或承包商要求時,應在合理時間內,依照6.9「製造期間檢驗及測試」規定之相同條件和情況下重做。
6.15本工程之管理
自本工程開工日起至9.3「驗收」所規定之驗收合格日止,承包商應負責管理本工程、有關之施工設備、臨時建築物、供應品、材料及其他事物。
6.16工程放樣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提供之圖說或任何圖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及高程,負責辦理本工程之放樣,並應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
6.17錯誤
於本工程進行中,如發現本工程任何部分之位置、高程、尺寸或路線有錯誤時,承包商除應立即提報工程司外,並應自行改正至工程司滿意為止。
6.18保護及置換
工程司對工程放樣、測量線與高程所作之校核,均不免除承包商對其正確性所應負之責任。
6.19看守、照明、圍籬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或主管機關之規定,於必要之時間及處所,自行提供及維持一切照明、警衛、圍籬及看守工作,以維護本工程之安全。
6.20鑽孔及勘查開挖
在辦理及保固本工程之任何時間,工程司如需承包商鑽孔或從事勘查開挖時,應以書面指示承包商辦理。
6.21工程司查核之配合
承包商應提供一切必要設備,以便利工程司進行工程之任何檢驗與查核。
6.22承包商維持工地整潔
於本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使工地隨時保持整潔,對於破損物品、廢棄物或不再需用之臨時工程,應自工地清除移走。
6.23完工後清理及遷離工地
在本工程、部分工程或分段工程完工時,承包商應將一切施工設備、剩餘材料、廢棄物及臨時工程,自工地移除,並清理至工程司滿意之整潔與良好狀況後,遷離工地。
6.24供應設備及工料
承包商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供應及維持一切施工設備,包括臨時工程、永久工程及其他各種須用於本工程施工及保固之設備、機具、材料、人工及運輸。
6.25保留工作紀錄及磁檔
承包商在工作過程中,應保留完整之工作紀錄及電腦磁檔以備工程司隨時查核,並應於竣工時裝訂成冊,與磁檔一併移交予主辦機關。
6.26承包商之監工人員
承包商應於辦理與保固本工程期間,提供必要之工程施工監督。
6.27承包商授權之工地代理人及各級主管
承包商應派遣經工程司核准之授權代理人,於本契約期間內專責監督本工程。該代理人有權代理承包商收受工程司及助理人員之指示,並負全部作業安全之責。
6.28承包商之人員變更或替換應通知工程司
承包商應提報組織及人員名單供工程司查核,人員如有替換或變更時,應事先以書面報請工程司核准。
6.29承包商之僱用人員
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為辦理及保固本工程,應依法僱用具有技術與經驗之各種合格技術顧問、助理人員、各級負責人、領班、技工及普通工,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承包商所僱之員工應遵守法紀。如有行為不檢,不能或拒絕遵守指示及其他原因,工程司有權通知承包商撤換此等人員並儘速更換適當者。
承包商在工地之員工應嚴禁攜帶武器及違禁物品,並嚴禁有酗酒、賭博、破壞等違法行為。
承包商在工地之員工,均應依法自行申報流動戶口。
6.30員工營舍
由承包商提供之員工營舍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6.31工人之工資及僱用條件
承包商人員僱用條件,應符合勞基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6.32承包商應維持工地安寧
承包商於本契約期間,應防止其僱用人員與他人發生任何暴亂或不法行為,以維持工地安寧及保護本工程鄰近地區居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6.33違禁藥品及麻醉品管制
承包商應遵守有關違禁藥品管制之法令,不得攜入、給予、出售或交換任何違禁藥及麻醉品。
6.34尊重公定節日
承包商、各分包商、代理人及僱用人員,在處理本工程或與其有關之一切勞工事務時,應尊重公定節日、宗教節日及其他習俗節日。
6.35防疫
承包商應遵守政府所頒關於防止或控制任何疾病措施之規定。
6.36工地出入證及工作證
承包商應指示工地員工均佩掛工作證,並禁止未經許可之人員進入工地。
6.37承包商不適任人員之撤離
工程司若發現承包商或分包商所僱之任何員工,經工程司認為不適任時,工程司得不說明任何理由,要求承包商或分包商將其撤換。
6.38承包商應即時提出勞工傷害通知
承包商或分包商之僱用員工,因辦理或保固本工程而發生人身傷害時,不論其是否提出賠償要求,承包商均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機關。
6.39施工設備之核定
承包商使用於本工程施工及保固之施工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要求。
6.40施工設備之進口
承包商應取得中華民國政府之進口許可,並於撤離時,取得將該項施工設備再出口之政府許可。
6.41通關許可
主辦機關得於必要時協助承包商取得施工設備、材料及本工程所需其他物品之通關許可,其所需之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
6.42設備及材料報表
承包商應依工程司之要求,提出施工設備、材料、永久設備及本工程所需其他物品之報表予工程司備查。
6.43請求封閉公共設施與道路
承包商為施工需要,請求封閉現有道路、橋梁或公共設施,須於封閉前向道路主管或有關機關申請核准。
6.44橋梁及道路之加強
如承包商如必需將施工設備、永久設備、機械、工程組件或其部分品,運經道路或橋梁,可能導致道路或橋樑之損害時,承包商應採取特別保護加強之措施。
6.45特殊運輸索賠事件之處理
本工程施工或其後任何時間,承包商如收到因本工程施工所造成道路或橋樑損害之索賠通知,應負責解決及付費。
7.計量計價及估驗
7.1數量
詳細價目表所列數量,僅為本工程之估計數量,承包商不應認為係辦理本工程之實際數量或正確數量。
7.2錯誤改正
詳細價目表所列之工作項目及說明,如有任何錯誤或疏漏,均不損及本契約效力,亦不免除承包商依本契約執行本工程、部分工程、分段工程或本契約所規定之任何義務與責任。
7.3按實作數量計量及計價
按實作數量計價之項目,工程司將依本契約規定,以實際完成之工作,辦理計量及計價。
7.4到場計量
如工程司對工作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計量時,應通知承包商到場或派遣合格人員辦理,並應提供所需之配合細節。
7.5計量與計價
執行本契約所應辦理之工作均應包括在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單價內,該表未列明而依慣例應辦理之工作,均不另給付。如已規定按實作數量結算時,詳細價目表未施作之工作,不予計量及計價。
7.6估驗計價申請
承包商應按工程司指定之時間,每月[ ]定期辦理估驗[1][ ]次。申請估驗時承包商應備妥工程估驗單、詳細計算書表、完成工作之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提送工程司審核。
7.7單價計價項目
本契約中訂有單價之任何工作項目,其計價之工作數量,應為已完成經工程司核定之工作,按計量規定所計算而得之數量。
7.8乙式計價項目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乙式計價項目,由工程司按該項目之完成進度百分比計付。
7.9估驗計價之範圍
承包商之估驗計價申請包括下列項目:
(1)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查驗合格之工程或工作。
(2)契約變更之工程或工作按契約要求條件完成,且經查驗合格者。
(3)運貯於工地或工程司指定之國內其他處所且經點收之永久設備,工程司得按承包商提供之相關資料,或單價分析表內之相關價格估定其到場價格,並暫按估定到場價格之[75%][ ]予以估驗計價。
(4)如因契約變更而有新增工作項目並符合7.9「估驗計價之範圍」之第(2)款規定時,在單價議定前,得經工程司同意後暫按新增工作項目預算80%估驗計價。
(5)相鄰工作項目間,或與其他工作類別間之分隔界限,如契約及圖說未明確指定時,應由工程司決定。
7.10承包商之測量
為決定每次辦理估驗計價單內所應給付之工程數量,承包商應以工程司認可之測量方法,辦理所需之全部測量工作。
7.11工程司之審查與簽認
工程司應核對、審核估驗計價單是否確實符合付款規定。若有不符將退還承包商更正或修正後再提報。
7.12估驗並非工程之驗收及接受
一切材料及工程之估驗付款,於付款後即為主辦機關之財產,但於主辦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前,任何估驗計價之簽認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
7.13估驗計價款之保留及發還
承包商之任何估驗計價款,經辦理估驗後,工程司得因下述原因暫予部分或全部保留。如保留原因消失,應即全數無息發還承包商。
(1)主辦機關或承包商之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足以影響工程之進行時。
(2)承包商未按契約規定及時程辦理本工程或工作,致有品質、規格不符及時程嚴重延誤之虞時。
(3)有瑕疵之工程或工作,或檢驗不合格之成品,拒不改善或更換時。
(4)其他依本契約規定應保留估驗計價款之原因。
7.14估驗計價款之扣除
如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司之書面通知後,未能迅速且有效處理7.13「估驗計價款之保留及發還」中各項缺失,主辦機關得自行處理,並將處理費用自承包商之估驗款或保留款中扣抵。
7.15末期計價及工程結算
承包商接獲主辦機關簽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後,應將末期計價單提送工程司審核,以確定本工程結算數量及末期計價金額。承包商於末期計價金額核定後,應開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主辦機關於接獲發票或領款收據後[5][ ]日內辦理付款。
7.16承包商代金之繳納
承包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者,應繳納代金。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應由主辦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每月][每二個月][每三個月][每四個月][每半年] [於驗收付款前][ ]送主辦機關查核,以憑付款。
7.17保留款
主辦機關得於承包商每期估驗計價時暫扣一部分保留款,其金額或比例按契約規定辦理。
7.18保留款發還
承包商於本工程或工作正式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後,主辦機關應於[30][ ]日內,發還其保留款。
8.違約、契約終止、解除及接管
8.1戰爭爆發之處理
如在本契約期間主辦機關及承包商均有權於戰爭發生後,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8.2施工設備於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之撤離
如本契約按8.1「戰爭爆發之處理」規定而終止時,承包商應儘速將所有施工設備撤離工地。
8.3終止契約之付款
如在前述情況下終止本契約,主辦機關應按本契約規定之單價及價格,計算至終止契約日以前承包商所完成各項工作之價款,支付承包商。
8.4不能履行時之付款
若本契約因第4.12「除外風險」項所列原因致不能履行時,主辦機關對承包商所完成之各項工作,應比照8.3「終止契約之付款」規定,按終止契約之情況辦理付款。
8.5承包商財力不足使工作停頓時之處理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辦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選擇對該工作最有利之條件繼續履行契約,使工作不致停頓。
(1)承包商破產。
(2)承包商在破產、重整、清算或合併程序中。
(3)承包商依本契約所取得之債權受強制執行時。
8.6主辦機關終止契約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辦機關得以書面通知承包商,在[30][ ]日內若未改善時,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不按契約條款規定履行契約及辦理各項保險及保證。
不按規定開工日開工,或有明顯意圖放棄本契約、拖延開工及不履行契約義務。
不依規定改正查驗缺失及驗收缺失。
有8.5「承包商財力不足使工作停頓時之處理」情形使工作停頓時。
違反契約規定將本契約轉包時。
不按預定進度施工致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仍不改善時。
依政府採購法之有關規定,必須終止或解除契約時。
8.7接管工地
如工程司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簽報核准,認定承包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主辦機關得會同工程司接管工地,並將承包商逐離。
(1)承包商業已放棄本契約或將本契約轉包。
(2)於接獲工程司之書面指示後逾[14][ ]日,仍未開始辦理本工程或仍處於停頓狀態,且無正當理由者。
(3)於接獲工程司依6.6「工程及材料之拒收」規定之書面指示後逾[14][ ]日,仍未將有瑕疵之設備或材料撤離工地並以合格品替換,或未將工程司指明之瑕疵改善。
8.8終止契約及接管後之付款
(1)主辦機關依8.7「接管工地」並逐離承包商時,主辦機關為繼續施工、修補瑕疵及因接管工地所發生之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
(2)承包商於終止契約通知前已依契約完成之工程或工作,或終止契約通知書內所指定應由承包商完成之工作,工程司簽認後主辦機關應核實計算其價款支付予承包商。
8.9緊急補救或搶修
如在本工程施工或保固期間,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發生意外、損壞或其他事故,工程司認為應有進行緊急補救、搶修或其他工程或工作之必要時,得以書面指示承包商辦理。如承包商不能或不願立即辦理該項工程或工作之搶修時,主辦機關得自行或另行僱工辦理。
8.10費用追繳
主辦機關所作之工程或工作之搶修,如依約應由承包商自行負擔費用辦理時,則主辦機關為辦理該搶修工程而適當發生之一切成本及支出,應由承包商給付主辦機關。
8.11承包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有以下情形之一發生,經承包商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14][ ]日後,主辦機關仍無合理之回應時,承包商得再以書面通知辦理,主辦機關如未能於[30][ ]日內辦理時,承包商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1)契約簽定後,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之事由,經[180][ ]日後仍無法開工時,或於開工後,因可歸責於主辦機關之事由,致使本工程之進行全部停頓,經[180][ ]日後仍無法施工時。
(2)承包商請領估驗款或其他依本契約應得之款項,經工程司核定後,主辦機關未能按契約規定給付時。
(3)主辦機關破產
8.12施工設備重歸屬承包商
承包商在給予主辦機關前述終止或解除契約書面通知後,由承包商運至工地之一切施工設備之產權應即重歸屬於承包商。
8.13承包商終止契約後之付款
承包商依8.11「承包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後,主辦機關對承包商之付款義務,與8.3「終止契約之付款」之規定相同。
8.14不影響承包商之權利
承包商依8.11「承包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至8.13「承包商終止契約後之付款」之規定辦理時,其依本契約其他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所享有之權利,均不受影響。
9.竣工、驗收及保固
9.1竣工及查驗
當承包商確定全部工程或工作已完成時,應按規定格式填具竣工報告表提送工程司,工程司應會同承包商,核對工程或工作項目及數量,以確認是否已確實竣工。
9.2初驗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竣工文件
承包商應在工程竣工之日起[14][ ]日內,將契約規定份數之全部竣工文件彙整提交工程司審查後,由工程司辦理初驗。
(2)期限
工程司應在收到承包商按契約規定提交完整竣工文件之日起[14][ ]日內審核完成並應於[30][ ]日內辦理初驗。
(3)初驗不合格及瑕疵改正
工程司辦理初驗,若發現任何工程之全部或部分瑕疵不能接受時,可按下列方式處理:
(A)全部或部分工程之尺寸、數量或使用材料與契約規定不符或工程品質有缺陷時,即為初驗不合格,承包商應即自費改正、修理或修復至工程司認定合格之狀況。
(B)初驗如有瑕疵應予改正時,改正期限應載明於初驗記錄內,並由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限期改正,承包商應於改正瑕疵後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此項複驗以一次為限。如上述瑕疵改正工作已逾改正期限及契約原定履約期限時,則視為逾期並依契約5.6「逾期違約金」規定辦理。
(4)初驗合格後之契約行使權
初驗合格後,承包商不得拒絕或阻止工程司或主辦機關,為修正工程完工前後所作任何丈量、估計或簽證之行為。
9.3驗收
(1)驗收合格
工程司在初驗合格後即應向主辦機關提報驗收,主辦機關應即會同上級機關及相關機關訂期辦理驗收。經驗收合格後,主辦機關應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予承包商,並於承包商辦妥保固保證後發還所餘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
(2)驗收不合格
主辦機關於辦理驗收時,若發現工程有任何瑕疵而不能接受時,比照9.2(3)「初驗不合格及瑕疵改正」之有關條款辦理。
(3)期限
(A)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因承包商之延誤外,應在初驗合格之次日起[20][ ]日內辦理驗收。
(B)全部工程完工後,非因承包商原因,主辦機關無法於承包商提送竣工文件之次日起三個月期限內完成驗收時,該工程之保固期自竣工後三個月期滿之次日開始起算。
(4)減價收受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完全相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功能,經主辦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時,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5)承包商責任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工程之驗收合格,並不免除承包商對工程之潛伏性瑕疵、不作為、過失,以及其他依本契約應負之義務與責任。
9.4部分驗收
工程縱使未達全部竣工階段,如承包商已按本契約規定完成某一單元或某一部分之工程並可資使用,而主辦機關認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主辦機關得針對該完成部分辦理部分驗收。
(1)經部分驗收合格後,承包商對於因主辦機關先行開放使用該部分所引致之意外事故損壞及養護所發生之費用不負責任。
(2)經部分驗收合格後,如工程發生損壞經查證係承包商施工不良或材料不符規定或安裝錯誤所造成,則一切修復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3)部分驗收合格後,主辦機關應即支付並結清該部分之一切費用。
9.5保固期之起算日
保固期為契約中所指定之保固期間,按9.1「竣工及查驗」至9.4「部分驗收」經本工程或其任何分段工程,正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計算。部份驗收之保固期自部份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9.6辦理修護工作
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分段工程因施工或保固所引起,或因承包商原因所導致之一切瑕疵、不完善、收縮或其他缺點,應由承包商辦理修理、修改、重建、矯正及補救工作。但係因使用不當或遭遇意外所造成者,主辦機關應與承包商另行議約辦理。
9.7承包商負擔修護費用
如經工程司認為前述修護工作,係因承包商用料與施工品質不符本契約規定,或因承包商之過失或未能符合本契約中承包商應盡之任何義務所導致,均應由承包商自行負擔費用辦理。
9.8重作完工測試
若置換、換新或修理之結果,可能影響本工程任何部分之功能與效果者,工程司得於該置換、換新或修理完成後[30][ ]日內,以書面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第6.10「部分完工試驗」項規定重作完工測試。
9.9干擾本工程之使用
承包商辦理保固工作時,應儘量避免干擾主辦機關對本計畫或本工程任何部分之使用。
9.10承包商未能辦理工作之補救辦法
如承包商未能按工程司之要求,辦理提報竣工至驗收期間應辦理之工作時,主辦機關有權自行或僱用其他承包商接辦。
9.11費用之追繳
如主辦機關接辦之工作,係承包商在本契約下應自行負擔費用辦理之工作,則主辦機關因接辦該工作而發生之一切成本與支出費用,均應由承包商給付主辦機關。
9.12臨時修復
承包商施工機具或工程組件運輸所經道路,應事先按規定向所屬機關申請,如發生損毀、破裂、坍陷時,承包商應自費辦理修復。
9.13承包商之追查工作
承包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追查發生任何瑕疵、不完善或錯誤之原因,書面列述回報工程司。
9.14主辦機關及承包商應負擔之追查工作費用
如該項瑕疵、不完善或錯誤,依本契約規定應由承包商負責者,追查工作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如係因使用不當或遭遇意外所造成者,追查工作所需費用應由主辦機關負擔。
9.15保固合格通知書
於保固期屆滿時,工程司應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即簽發一份保固合格通知書予承包商。
9.16保固合格通知書之效力
除9.15「保固合格通知書」所稱之保固合格事實外,任何其他證明均不得被認為對任何相關工程或工作之保固工作已完成。
9.17主辦機關及承包商責任之終止
主辦機關按9.15「保固合格通知書」簽發保固合格通知書予承包商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主辦機關與承包商雙方之契約責任及義務,即行終止。
10.爭議處理
10.1請求工程司解釋及澄清
承包商對於契約之執行、補償及工期延長等有疑義而需要澄清時,應以書面函請工程司說明。
10.2以工程司之決定、指示及解釋為準
不論承包商請求澄清或解釋之問題為何,承包商均應遵守工程司之決定、指示及解釋。承包商對於工程司之決定、指示及解釋如有爭執,應於收到決定、指示或解釋後[7][ ]日內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並詳細敘明其理由。
10.3爭議之處理
主辦機關與承包商因本契約之履行而發生爭議時,應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如未能達成協議時,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依政府採購法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3)如主辦機關與承包商訂有仲裁協議者,得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10.4爭議處理依據法令
本契約如有爭議,應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據法,雙方同意以[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5爭議期間繼續工作
在發生爭議之情況下,不論進行至工程司解釋、調解或仲裁任何一階段,承包商仍應按契約規定時程及工程司指示繼續施工,不得藉故使工程或工作停頓。
D.表格及附件
表格
項次 |
編 碼 |
名 稱 |
頁 碼 |
頁 數 |
|
|
00160 |
招標公告 |
00406-44 |
1 |
|
|
00418 |
授權書 |
00406-45 |
1 |
|
|
00411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00406-46 |
1 |
|
|
00417 |
投標廠商印模單 |
00406-47 |
1 |
|
|
00617 |
押標金連帶保證書 |
00406-48 |
1 |
|
|
00616 |
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
00406-49 |
1 |
|
|
00611 |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 |
00406-50 |
1 |
|
|
00612 |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
00406-51 |
1 |
|
|
00614 |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
00406-52 |
1 |
|
|
00414 |
詳細價目表(標單) |
00406-53 |
1 |
|
|
00420 |
投標書 |
00406-54 |
2 |
|
|
00424 |
投標書(封面)及目錄 |
00406-56 |
2 |
|
|
00463 |
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 |
00406-58 |
1 |
|
|
00462 |
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 |
00406-59 |
1 |
|
|
00461 |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
00406-60 |
1 |
|
|
00370附件 |
進度曲線表 |
00406-61 |
1 |
|
|
00510 |
決標通知書 |
00406-62 |
1 |
|
|
00406附件 |
工程契約(封面)及目錄 |
00406-63 |
2 |
|
|
00425 |
投標封套(封面) |
00406-65 |
1 |
|
|
00426 |
標封(封面) |
00406-66 |
1 |
|
|
00427 |
證件封(封面) |
00406-67 |
1 |
|
|
00428 |
標單封(封面) |
00406-68 |
1 |
|
|
00552 |
工程司指派通知書 |
00406-69 |
1 |
|
|
00554 |
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授權書 |
00406-70 |
1 |
|
|
00556 |
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通知書 |
00406-71 |
1 |
|
|
00555 |
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權書 |
00406-72 |
1 |
|
|
00550 |
開工通知書 |
00406-73 |
1 |
項次 |
編 碼 |
名 稱 |
頁 碼 |
頁 數 |
|
|
00551 |
工程開工報告表 |
00406-74 |
1 |
|
|
00557 |
契約變更書 |
00406-75 |
1 |
|
|
00562 |
工程竣工報告表 |
00406-76 |
1 |
|
|
00563 |
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
00406-77 |
1 |
|
|
00565 |
初驗紀錄 |
00406-78 |
1 |
|
|
00564 |
驗收紀錄 |
00406-79 |
1 |
|
|
00567 |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
00406-80 |
1 |
附件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單電腦檔作業規定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160
招 標 公 告
(供主辦機關參考)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工程名稱 |
|
工程編號 |
|
工程地點 |
|
||
工程範圍 |
(概述工程內涵、主要大項、工程性質、起迄樁號) |
||
工期 |
預訂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
||
廠商資格 |
( )等營造廠、參加營造公會為會員、完稅證明齊全 |
||
招標文件申購日期 |
郵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自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圖說費 |
全套共 冊,共計新台幣 元 圖說費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
||
押標金 |
新台幣 元,詳投標須知說明 |
||
資格審查 |
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地點:(資格審查地點) |
||
開標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於(開標地點)開標。 |
||
說 明:
|
|||
主辦機關名稱:
主
主辦機關
印信
辦機關地址:主辦機關聯絡電話:
主辦機關聯絡人:
00418
授權書
(以投標廠商信箋打字)
茲
(投標廠商名稱)
因 設址於
為
(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全名)
投標承建 之 工程,特指定 先生(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身份證字號: )為被授權代表人處理「開標與減價」事務。
本授權書賦予 先生全權處理上述指定授權範圍內之一切事宜。
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投
標廠商名稱:
負
(職稱)
(簽章)
(姓名)
被授權代表人:
(職稱)
(姓名)
(簽章)
投 標 廠 商
印 信
負責人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0411
投標廠商聲明書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本投標廠商參加 (主辦機關全名)上開工程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 (打V) |
否 (打V) |
1 |
本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主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
2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
3 |
本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
4 |
本廠商是採購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
5 |
本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三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
6 |
本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
7 |
本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 |
|
|
8 |
本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規定之中小企業。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金額╴╴╴╴╴╴╴╴ 項目╴╴╴╴╴╴╴╴╴╴╴╴╴╴╴╴金額╴╴╴╴╴╴╴╴ 項目╴╴╴╴╴╴╴╴╴╴╴╴╴╴╴╴金額╴╴╴╴╴╴╴╴ 合計金額╴╴╴╴╴╴╴╴ |
|
|
9 |
本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計╴╴╴╴╴╴人。) |
|
|
附註 |
(1)第1項至第7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第8項或第9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
||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日期: |
|||
(工程主辦單位全名)
00417
投標廠商印模單
(本單以半透明紙印製)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投標廠商:
地 址:
負 責 人:
電
投 標 廠 商 印 信
負 責 人 印 章
話:
00617
押 標 金 連 帶 保 證 書
(本保證書應以銀行信箋打字)
1
(銀行名稱)
(投標廠商名稱)
(工程名稱)
(中文大寫)
(阿拉伯數字)
(主管機關全名)
.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設於 ,茲因 投標欲承辦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 工程,依照招標公告規定應繳交主辦機關押標金新台幣 元整(新台幣 元),該項押標金由本行開具本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2.如投標廠商未能按投標須知規定辦理投標,或得標後拒不簽約,致使主辦機關蒙受損失,則不論此等損失係屬何種原因,或主辦機關認定不能發還押標金,本行均願負賠償之責,本行一經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即日將上述押標金額度內之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絕不推諉拖延。主辦機關自行處理該款,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及對主辦機關放棄行使抵銷權。
3.本保證書於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主辦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本保證書有效期限為自簽訂上述工程契約之日起,至主辦機關通知本行解除本保證責任時為止。
5.本保證書正本乙式三份,由主辦機關、投標廠商及本行各存執乙份。
6.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保
銀行
印信
證銀行:負責人(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0616
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本保證書為應以銀行信箋打字)
1
(投標廠商/承包商名稱)
(阿拉伯數字)
(中文大寫)
(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全名)
.立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設址於 茲因 設址於 ,得標承建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 工程,依照契約文件規定應繳交主辦機關差額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新台幣 元整),該差額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保證書負責擔保。2.承包商與主辦機關簽訂上項工程契約後,如承包商未能履約或因其疏忽缺失,工程品質低劣,經主辦機關認定已蒙受損失或不得發還差額保證金之原因時,本行一經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即日將上述差額保證金總額內之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絕不推諉拖延。主辦機關得自行處理該款,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及對主辦機關放棄行使抵銷權。
3.本保證書於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主辦機關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本保證書有效期限為自本保證書開具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正式驗收合格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日止,或至主辦機關通知本行解除本保證責任時為止。
5.本保證書正本乙式三份,由主辦機關、承包商及本行各存執乙份
6.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保
銀行印信
證銀行:負責人(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00611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
(本保證書應以銀行信箋打字)
1
(銀行名稱)
(主辦機關全名)
(承包商全名)
(中文大寫)
(工程名稱)
.立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設址於 茲因 設址於 得標承建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 工程。依照契約文件規定,承包商因取得主辦機關之預付款,應向主辦機關辦妥預付款還款保證新台幣 元整,該項預付款為承包商所必須償還者,其償還方式由主辦機關依契約規定辦理。該預付款還款保證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2.為保證承包商必定償還主辦機關該項預付款,不論承包商由於何種原因,致未能償還主辦機關上項預付款,及主辦機關認定不得發還預付款還款保證時,本行一經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即日支付上開保證額金額內之款項加計年息百分之五利息後,交付主辦機關,以免其蒙受損失。主辦機關處理該項金額,無需經過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絕無任何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及對主辦機關放棄行使抵銷權。
3.本保證書於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主辦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本保證書有效期限為自本保證書開具之日起,至主辦機關依契約規定扣清全部預付款之日止,或經主辦機關通知本行解除本保證書保證責任時止。
5.主辦機關同意在不損及本保證書之效力下,按規定時限將扣回承包商工程預付款金額之同時,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本行從預付款保證額中相對扣減。
6.本保證書正本乙式三份,由主辦機關、承包商及本行各存執乙份
7.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並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保 證 銀 行 :
負
銀行印信
責人(代表人)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0612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本保證書應以銀行信箋打字)
1
(銀行名稱)
(承包商名稱)
(工程名稱)
(中文大寫)
(阿拉伯數字)
(主辦機關全名)
.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設址於 ,茲因 得標承建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 工程,依照契約文件規定應繳交主辦機關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新台幣 元),該項履約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2.承包商與主辦機關簽訂上開工程之契約後,如承包商未能履約或因其他疏忽缺失,工程品質低劣,致使主辦機關蒙受損失,則不論此等損失係屬何種原因,本行均願負賠償之責。如主辦機關認定不得發還履約保證金,本行一經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即日將上述履約保證金額度內之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絕不推諉拖延。主辦機關自行處理該款,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及對主辦機關放棄行使抵銷權。保證金依契約規定追減者,保證總額比照追減。
3.本保證書於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主辦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本保證書有效期限為自簽訂上述工程契約之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正式驗收合格,主辦機關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日止,或至主辦機關通知本行解除本保證責任時為止。
5.本保證書乙式三份,由主辦機關、承包商及本行各存執乙份。
6.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保 證 銀 行
負責人(代表人):
地
銀行印信
址: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0614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本保證書應以銀行信箋打字)
1
(銀行名稱)
(承包商名稱)
(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名稱)
(中文大寫)
(阿拉伯數字)
.立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設址於 茲因 (以下簡稱承包商)設址於 得標承建及保固 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之 工程(契約標號)。依照契約文件規定應繳交主辦機關保固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新台幣 元)。該項保固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保證書,並願就該保固保證金與承包商負連帶責任。2.本工程經主辦機關正式驗收合格後,如承包商於保固期間未能履行其契約應盡之義務,致使主辦機關蒙受損失,則不論此等損失係屬何種原因,本行均負賠償之責。如主辦機關認定不得發還保固保證金,本行一經接獲主辦機關書面通知,願立即無條件將上述保固保證金額度內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而不論實際上有無該聲明事項之事由發生,絕不推諉拖延。主辦機關得自行處理該款,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自願放棄行使抵銷權、放棄先訴抗辯權。
3.本保證書於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主辦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本保證書有效期限為自本工程正式驗收合格日之次日起,至全部工程保固期滿簽發保固合格通知書之日止,或至主辦機關通知本行解除本保證責任時為止。
5.本保證書乙式三份,由主辦機關、承包商及本行各存執乙份。
6.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並加蓋本行印信後生效。
保
銀行
印信
證 銀 行:負責人(代表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414
詳細價目表(標單)
年 月 日
第 頁共 頁
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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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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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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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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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目及說明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編碼(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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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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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印章
投標廠商: 負責人:
00420
投標書
工
程主辦機關:
工
程 名 稱 :
工程編號:
受
(主辦機關全名)
敬啟者:
1
(主辦機關全名)
(金額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新臺幣 元整(新臺幣$ )2
(金額用中文大寫)
.投標廠商茲收悉投標書之各項補充說明如下:
|
3.投標廠商若能得標,願於接獲書面決標通知書之次日起[30] [ ]日內備齊各項文件,提送主辦機關辦理簽約事宜。
4.投標廠商若能得標,願於簽約前按主辦機關規定,提出認可之履約保證金,該項保證金之數額不得低於上開契約總價(即決標總價)之[10%] [ ]。所提出者若係銀行保證書(或保付支票),若未能履約時,保證人(銀行)與投標廠商願負共同連帶之責任。
5.投標廠商如能得標,願於接獲主辦機關 “開工通知書”之日起,立即開始施工佈署,並於規定開工日之日起[5][ ]日內即行開始施工,且於契約規定之完工日期內竣工。非經主辦機關核准,絕不延長工期。
6
(金額中文大寫)
.投標廠商謹按投標書附錄規定繳交新臺幣 元整,作為本標之押標金。投標廠商若對簽訂契約有推諉拒絕情事,或不按規定開工或提出所需之履約保證金及施工基本計畫時,則該項押標金任由主辦機關沒收。7.投標廠商知悉並同意,詳細價目表中之單價及複價,係按照投標書規定所必須填寫者,其預估數量係用以建立一致之標準,作為各投標書間比較之用。
8.隨附投標書附錄,並視為投標書之一部份。
9.上開各點,自主辦機關所定截止收受投標書之日起,[60] [ ]日內有效。
投標廠商代表人簽章: (簽章)
姓 名:
職 稱:
辦 公 地 址:
電 話:
投
投 標 廠 商 印 信
標廠商名稱:地 址:
電 話:
總
(或廠商法定負責人)
經 理 :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00424
(主辦機關全名)
(
工程名稱)
投 標 書
(封面)
投
標廠商:
地
址:
電
話:
投標書目錄
(以下文件裝訂成冊)
投標書封面
契約主文
投標須知
履約條款
表格及附件
授權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印模單
押標金
投標書及附錄
詳細價目表(標單)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463
投標廠商參與開標(議價)簽到表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投標廠商名稱或編號 |
代表姓名 |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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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頁 共 頁
00462
(機關全銜) 工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表
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地點:
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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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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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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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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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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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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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 |
標價 |
優先減價後之標價 |
第一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 |
第二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 |
第三次比減價格後之標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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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標結果 /流標原因 /廢標原因 |
一、本案投標廠商計 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 家,審標結果 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 家不合格。 二、 公司報價(減價後)新台幣(下同) 元整最低,且在底價 元整以內,經主持人當場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布決標。 三、□投標廠商未達三家,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流標。 四、□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無任何一家廠商可作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經主持人當場宣布廢標。 五、其他: |
||||||||||
決標原則、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 |
決標原則: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 項第 款。 得標廠商: 決標金額: (中文大寫) 其他:
(超底價決標時須另註明超底價之金額、比率及必須決標之緊急情事) |
簽名(或蓋章) 得標廠商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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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過程 |
(註明減價/比減價格/超底價決標/協商/綜合評選之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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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或申訴事件 |
(註明尚未解決之異議或申訴事件之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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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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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
(簽章) |
會辦人員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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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辦人員 |
(簽章) |
記錄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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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461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以下各欄由投標廠商詳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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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全名: |
投標廠商編號: |
負 責 人: |
稅卡完稅日期: |
公司地址: |
公司電話: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公會會員證: |
營造業登記證: |
承包工程手冊: |
經濟部公司執照: |
統一編號: |
投 標 廠 商 印 信 負責人章 投標廠商簽章:
代表簽名: |
|
以下各相關投標文件由投標廠商提出,工程主辦機關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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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書及附錄: |
押標金: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授權書: |
承包商主要人員名冊: |
承包商機具設備表: |
詳細價目表: |
其他指定文件: |
以下欄位由主辦機關核簽 |
|
□資 格 相 符 □資 格 不 符 資格不符原因:
主辦機關簽章: 日期 / / |
|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名稱)
00370附件 進度曲線表
預定開工日 年 月 日 預定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100% 項次 |
項目 |
權重 % |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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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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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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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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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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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4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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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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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6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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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7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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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8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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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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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 |
(契約主要工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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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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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 |
預 定 |
月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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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計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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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際 |
月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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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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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或落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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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全名 工程監造單位或工程司代表 工程主辦機關或工程司
(簽 章) (簽章) (簽章)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10
決標通知書
主辦機關印信
地 址: 日 期: 文 號: 受文者:(得標廠商全名) 地 址: 主 旨:決標通知
(工 程 名 稱) (中 文 大 寫) (阿 拉 伯 數 字) 說 明:(主辦機關全名) 決定由貴公司以新台幣 元(NT$ 元)得標承辦(工作/工程名稱)。請於 年 月 日前來上開地址辦理簽約手續。請查照 |
00406
(工程名稱)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與
(承包商全名)
工 程 契 約
(封面)
工
程編號:
契
約編號:
契約書目錄
(以下文件裝訂成冊)
契約書封面
契約主文
投標須知
履約條款
表格
招標公告
授權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印模單
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無者免列)
預付款還款保證連帶保證書(無者免列)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投標書
詳細價目表(標單)
特訂條款(無者免列)
補充說明(無者免列)
開標(議價)前協議事項紀錄(無者免列)
開標(議價)紀錄及廠商簽到表
00425
投標封套(封面)
郵
編 號
地 址:
工程名稱: 工程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啟
(請依郵政法掌握郵寄班次,如逾時寄達主辦機關,視為無效標,後果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本投標封套上之郵遞區號、主辦機構名稱、地址、工程名稱、截止收件時間等,由主辦機關預為填註或印製)
遞 區 號
郵 正
票 貼
本欄由主辦機關
於開標前編列號碼
投標廠商:
地址:
00426
標
編 號
註:請將證件封、標單封及工程招標附件清單裝入本標封內
(由主辦機關預為填註或印製)
工程名稱:
本欄由主辦機關於開標時編列與封套同一號碼
標 封
投 標 廠 商:
地 址:
負責人姓名:
電 話:
( )
00427
證
編 號
(由主辦機關預為填註或印製)
工程名稱:
件封(封面)
本證件封內請裝入:
○各該業登記證影印本(營造業如所繳承攬工程手冊內已有營造業登記證書縮印本者,本項免填)。
○承攬(辦)工程手冊或業務手冊影印本。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
○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新設立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
○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押標金票據。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欄由主辦機關於開標時編列與封套同一號碼
證 件 封
投 標 廠 商:
地 址:
負責人姓名:
電 話:
( )
00428
標
編 號
(由主辦機關預為填註或印製)
工程名稱:
單封(封面)
本欄由主辦機關於開標時編列與封套同一號碼
註: 本標單封內僅裝入詳細價目表(標單)(含附件),其他投標文件一律裝入證件封內。
標 單 封
投 標 廠 商:
地 址:
負責人姓名:
電 話:
( )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52
工程司指派通知書
(工程名稱) 主辦機關印信 發文者:(主辦機關全名)地 址: 日 期: 文 號: 受文者:(承包商全名) 地 址: 主 旨:工程司指派通知 說 明:(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
(工程單位全名) 契約編號: ,已於 年 月 日以文號: 通知開工在案。茲指定(主辦機關全名) 為契約中之工程司。地 址: 電話:
請查照 |
00554
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授權書
(以承包商信箋打字)
承包商 公司印信 負責 人章 發文者:(承包商全名)地 址: 日 期: 文 號: 受文者:(主辦機關全名) 地 址: 主 旨: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授權
(工程全名) 說 明:(承包商全名)特授權 為本公司承包(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之駐工地負責人,其個人資料如下: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出生日期: 身份證字號: 學 歷: 住 址: 經 歷:
請查照 |
00556
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通知書
(以承包商信箋打字)
負責 人章 承包商 公司印信 發文者:(承包商全名)地 址: 日 期: 文 號: 受文者:(主辦機關全名) 地 址: 主 旨:承包商專任工程人員通知
(工程全名) 說 明:(承包商全名)特指派 為本公司承包(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之專任技師,其個人資料如下: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出生日期: 身份證字號: 學 歷: 技師執照字號類別: 住 址: 經 歷:
請查照
(本表由主辦機關視需要選用) |
00555
承包商品管負責人授權書
(以承包商信箋打字)
承包商 公司印信 負責 人章 發文者:(承包商全名)地 址: 日 期: 文 號: 受文者:(主辦機關全名) 地 址: 主 旨: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授權 說 (工 程 全 名) 明:(承包商全名)特指派 為本公司承包(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之品管負責人,其個人資料如下: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出生日期: 身份證字號: 學 歷: 參與品管訓練證書: 住 址: 經 歷:
請查照 |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50
開工通知書
主辦機 關印信 發文者:(主辦機關全名)地 址: 日 期: 文 號: 受文者:(承包商全名) 地 址: 主 旨:開工通知
(工 程 名 稱) 說 明:貴承包商承辦(主辦機關全名) 工程,契約編號 ,應於 年 月 日開工並即日起算工期,請即提送以下文件供工程司審查:
(以上6、7、8三項,主辦機關視需要選列) |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51
工程開工報告表
工程名稱 |
|
|||||
工程地點 |
|
|||||
契約金額 |
|
契約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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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工程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正式開工 |
||||||
承包商 |
|
契約規定工期 |
日曆天 天 工作天 |
|||
契約規定 開工日 |
年 月 日 |
契約規定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備註 |
|
|||||
提報單位 (承包商全名) |
監造單位 (監造單位全名) |
主辦機關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
||||
(公司及負責人章) |
(監造單位印章) |
(主辦機關印章) |
||||
(技師及工地負責人簽章) |
(承辦人員簽章) |
(主辦者簽章) |
||||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57
契約變更書
工
程名稱:
原契約編號:
承包商: 契約變更編號:
變更依據:
變
更內容:
備
註:
本
工程原契約總價: 新台幣:
截
至前次契約變更總價: 新台幣:
本
次契變更增減價(詳如附件詳細價目表):
新台幣:
本
次契約變更後總價: 新台幣:
本
次工期延長 天,至上次止核定完工日期 ,本次完工日期為
主
辦機關簽認:
日期:
監
造單位簽認:
日期:
承
包商簽認:
日期: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62
工程竣工報告表
工程名稱 |
|
契約編號 |
|
|
工程地點 |
|
|||
本工程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全部竣工 |
||||
主辦機關 |
(全 名) |
契約規定工期 |
|
|
承包商 |
(全 名) |
核定延長工期 |
|
|
契約規定開工日 |
|
契約規定 竣工日期 |
|
|
核定 開工日 |
|
核定 竣工日期 |
|
|
實際 開工日 |
|
實際 竣工日期 |
|
|
主
承包商
印信
辦機關 監造單位 承包商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63
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工程名稱 |
|
契約編號 |
|
||||||
工程地點 |
|
查驗日期 |
|
||||||
承包商名稱 |
|
||||||||
契約期限 |
|
||||||||
提報竣工日期 |
|
有無逾期 |
|
||||||
契約金額 |
|
契約變更增減金額 |
|
||||||
竣工查驗/初驗結果:
缺失改善事項:(以下缺失事項應於 年 月 日改善完成並複驗)
備註:
|
|||||||||
查 驗 機 關 |
機關名稱 |
職稱姓名 |
簽字 |
承 包 商 |
職稱姓名 |
簽字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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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0564
(機關全銜) 初驗紀錄 □全部/□部分
時間: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地點:
案號及契約號 |
|
廠商名稱 |
|
|||||||||||
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
驗收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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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巨額 |
|||||||||||||
履約期限 |
|
|||||||||||||
完成履約日期 |
年 月 日 |
履約有無逾期 |
逾期 未逾期 |
|||||||||||
契約金額 |
|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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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驗經過]:
[初驗結果]: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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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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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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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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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驗人員 姓名 及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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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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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錄所定格式僅供參考,使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00565
(機關全銜) 驗收紀錄 □全部/□部分
日期: 年 月 日 地點:
案號及契約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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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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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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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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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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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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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履約日期 |
年 月 日 |
履約有無逾期 |
逾期 未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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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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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或 加減價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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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經過]:
[驗收結果]: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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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驗 人 (未達公告金額而無者免) 員 |
上級機關監驗人員或 授權自辦文號 |
本 機 關 監驗人員 |
協驗人員 (無者免) |
會驗人員 (無者免) |
承包商 |
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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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 負責人 |
(非屬營造業者免) 專任工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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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 |
( 未 達 查 核 金 額 者 免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 無 者 免 )
(簽章) |
(簽章) |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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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錄所定格式僅供參考,使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
(工程主辦機關全名)
00567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填發日期: 年 月 日 發文字號: 字第 號
案號及契約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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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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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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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 |
□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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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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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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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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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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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免)計入工期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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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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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驗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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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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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逾期總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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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違約金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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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違約金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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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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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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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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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價款 |
次別 類別 |
第 一 次 |
第 二 次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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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
簽准日期或核准文號 |
金 額 |
簽准日期或核准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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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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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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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扣款 |
(不包括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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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總價 (金額中文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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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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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印信) |
主 驗 人 員 簽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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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權自辦文號 上級機關監驗人員簽章 |
(未達查核金額者免) |
本機關監驗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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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主管及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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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證明書已含有結算內容者,得免附具「結算明細表」,以資簡化;依實做數量或自行購料僱工辦理者,應附具「結算明細表」。
二、本證明書份數請各機關自行依需要備具,例如由主辦機關自存、送主(會)計單位製作憑證之用、報上級機關備查、交廠商收執。
三、「驗收完畢/驗收合格日期」,指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所定「驗收完畢」之日期,亦即參加驗收人員於驗收紀錄會同簽認廠商履約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時之日期。惟其屬減價收受者,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期。
四、「逾期違約金」及「其他違約金」以預算外或營業外收入處理,不必扣抵結算總價;「其他違約金」,指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減價收受懲罰性違約金。
五、「結算總價」之計算方式為「契約金額」加「增加金額」減「減少金額」減「驗收扣款」。至主辦機關供給材料及管理費或作業費等契約以外之各項支出均不必合併結算。
六、本證明書所定欄位如不敷使用,得新增其他欄位或增補續頁。
七、本證明書原則不得塗改,並應循公文處理程序簽核後加蓋驗收機關印信;供機關自存者,得免加蓋機關印信。
附件一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院台九十工技字第九○○四四八四一號函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蒐集全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迅速彙整統計各地區之工程採購物價,以建立價格資料庫,作為各工程採購標案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或訂定底價之參考,特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辦理招標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會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招標機關,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各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招標作業之機關或代辦機關。本要點所稱標案資料,指下列作成電子檔之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相關資料:
(一)設計預算或發包預算、核定底價之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
(二)所有廠商投標、實際決標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
本要點所稱空白標單(格式附於本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以下簡稱PCCES)」中),指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招標時,招標機關提供廠商之下列資料:
(一)價格欄位部分為空白之詳細價目表。
(二)工項項目固定而數量、價格部分為空白之資源統計表。
本要點所稱資源統計表,指由公共工程採購標案內所有資源工項與無下層單價分析之混合工項之數量及價格累計表。
四、招標機關應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二種電腦檔型式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
五、招標機關應將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內所有項目,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細目編碼規則表,編訂細目碼後,鍵入編碼欄。
六、招標機關應於公共工程採購標案決標後十五日內,將該標案資料函送本會。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八八)工程技字第八八一三一八0號函頒行
前項資料之函送,得併以電子媒體或電子郵件(E-Mail)傳輸方式辦理。七、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附具空白標單之電子檔及其使用說明;招標文件並應要求投標廠商依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
八、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取得公共工程採購標案之電子檔後,應即就檔案內容進行檢查,並即將電子檔製作備份妥善保管。檔案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或有損壞等情事,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九、投標須知應明訂電子檔經檢查確實可用後,投標廠商應任選其中一種電子檔空白標單,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價格詳細表中各價格欄位,鍵入該項目之價格。
(二)於資源統計表中,鍵入各項目之數量及價格。
十、招標機關就招標文件中之詳細價目表及資源統計表有所變更或補充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外,得視需要更換電子檔,並要求投標廠商應確實按規定辦理。
十一、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完成空白標單鍵入工作後列印之,並將列印文件內總價以中文大寫填入標單預留欄內;投標廠商應將列印文件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印信後,併電子檔裝入「標單封」或「標封」內投標。
十二、投標須知應明訂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決標後,招標機關應確實取得與投標列印文件內容相同之電子檔後,始得與該廠商簽約。
00406 00406-35 V2.0 200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