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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05 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植栽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開挖、定植、施工中維護等項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 機具設備表 02905 02905-1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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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905 章 移植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所述之工作包括既有植栽之移植與施工中養護等事項。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 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工作內容應包括修枝、斷根、挖掘、包紮、運輸、植穴 開挖、定植、施工中維護等項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交通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4.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清理法 1.4.3 相關法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 (2) 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 (3) 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4) 苗圃紅火蟻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書 (1) 機具設備表 02905 02905-1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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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單位人員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4) 依契約約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5) 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植栽移植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至現場核對植栽種類、規格、位置及數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植株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已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及植栽所有權單位勘驗確認移植內容後於移植工作前依規定進行斷根。 1.6.2 移植作業應由工程司指派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業。 1.6.3 承包商於進行修枝、斷根、挖掘、移運、定植等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現場監督。 1.6.4 承包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斷根等移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強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1.7 現場環境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2. 產品 2.1 材料 依本規範第3 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02905 02905-2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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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單位人員 (3) 施工時程進度表 (4) 依契約約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5) 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植栽移植工作進行前,承包商應至現場核對植栽種類、規格、位置及數 量,並記錄與契約規格數量不符者(如原列植株已遭移除或已枯萎,或 已遭受嚴重病蟲害侵襲及規格不符者),再會同工程司及植栽所有權單位 勘驗確認移植內容後於移植工作前依規定進行斷根。 1.6.2 移植作業應由工程司指派有經驗者來執行監督作業。 1.6.3 承包商於進行修枝、斷根、挖掘、移運、定植等工作前應通知工程司現 場監督。 1.6.4 承包商應依植物特性、天候狀況且配合相關工程之作業進度,安排修枝、 斷根等移植前處理,惟最後之移植時間仍應配合相關承包商之屆時再移 植至指定地點。如因配合之時間不敷斷根處理或非移植適期者,承包商 應於徵得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另行商訂工期,承包商更應採行各項園藝加 強保護措施以維工程品質。 1.7 現場環境 1.7.1 工作現場應於作業後即清理整潔。 1.7.2 行道樹部分,若未能配合相關工程承包商進駐時間而需提前移植者,其 樹穴應分層回填土壤整平,以維行人安全及觀瞻。 2. 產品 2.1 材料 依本規範第3 節施工各項目之規定準備栽植材料。 2.2 為有效防杜紅火蟻擴散蔓延,若使用帶土花卉、種苗、草皮及其栽培介 質之材料或產品,則必須遵循「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 02905 02905-2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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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紅火蟻入侵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移植前處理 (1) 修枝 A. 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 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原則上樹冠修剪幅度以1/3 為限。如因搬運考慮須進一步修剪,則應先經書面審核同意後修剪;但無論修剪幅度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C. 灌木之修剪依契約圖說辦理,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現有規格之2/3。 (2) 斷根處理 A. 樹末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意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支持。 B.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則上樹徑10~29 cm者斷根一次,29 cm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60~90 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60~90 日。 C. 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20 cm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80cm。 02905 02905-3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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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提出施工計畫,內容須包含本章所用材料或產品之監測及防治 紅火蟻入侵之計畫,計畫內容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紅火蟻標 準作業程序」;於施工及養護期間,均應確實執行之。 3.1.2 移植前處理 (1) 修枝 A. 喬木之枯萎枝、病蟲害枝應予剪除。 B. 喬木應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之整枝修剪,原則上樹冠修 剪幅度以1/3 為限。如因搬運考慮須進一步修剪,則應先經書面 審核同意後修剪;但無論修剪幅度為何,皆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 樹型。 C. 灌木之修剪依契約圖說辦理,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現有規格之 2/3。 (2) 斷根處理 A. 樹末斷根前應先勘察環境,決定是否應先立支柱,以免作業中發 生傾倒傷人等意外。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植株倒伏及傷害剛長 出之新根,應立支柱以加強支持。 B. 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而做彈性調整,原則上樹徑10~29 cm者 斷根一次,29 cm以上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 後60~90 日實施,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至少為60~90 日。 C. 斷根前需確定根球之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 將預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 然後在斷根部位鏟出一條約20 cm以上寬度之環溝,其中所遇粗 細根均予鋸斷修剪,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約為30~80cm。 02905 02905-3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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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人行道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承包商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填平樹穴。 E.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F.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有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G.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株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3.1.3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植栽,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 喬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等軟性材料。 支柱:桂竹或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杉木柱,有腐蛀、彎曲及過分裂劈者不得使用。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行取得,基本上應取自排水良好、無水患區域之農業用土、栽植用土壤,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土壤質地:砂質壤土或壤土。 B.不能含有底土、礦渣、黏土,及粒徑大於30mm 之石塊、結塊之泥土、活的植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並且不能為泥濘之狀態。 C.為達上述要求,承包商可均勻混入有機質、農用石灰或其它土壤改良劑。 02905 02905-4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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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人行道鋪面 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承包商應 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依規定 填平樹穴。 E. 斷根處理時,所斷之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或其他工 具切斷,再以刀削平切口。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 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F.斷根後應於當日內立支柱以加強支持,斷根至種植及保活期間如 有植株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G.修剪及斷根後仍須辦理澆水及噴藥等必要之養護工作,以保持植 株優良成長。 (3) 藥劑處理:藥劑之使用應經書面核可並依製造商之使用說明施用。 3.1.3 定植前之準備 (1) 植物: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將需移植之植栽,掛牌編號。 (2) 栽植保護材料 喬木包覆材料:草繩、草蓆、粗麻布條或包覆樹木用之防水皺紋紙 等軟性材料。 支柱:桂竹或去皮防腐末端削尖之杉木柱,有腐蛀、彎曲及過分裂 劈者不得使用。 (3) 栽培介質:應取自工程司指定區域之表土,若無指定則由承包商自 行取得,基本上應取自排水良好、無水患區域之農業用土、栽植用 土壤,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土壤質地:砂質壤土或壤土。 B.不能含有底土、礦渣、黏土,及粒徑大於30mm 之石塊、結塊之 泥土、活的植物、根、樹枝、有害雜草及其他外來物質,並且不 能為泥濘之狀態。 C.為達上述要求,承包商可均勻混入有機質、農用石灰或其它土壤 改良劑。 02905 02905-4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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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肥料: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A. 基肥: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 B. 追肥:速效性化學肥料。 (5) 植穴開挖、清理與棄土植穴之開挖,依契約圖說規定,一般以根球直徑大小之2 倍為宜,深度則與根球直徑加20cm 以上。植穴內之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根系生長之物質應予撿除,現場予以清理整平,並速將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如欲採用基地內土壤做部分之回填,亦應依規定檢具土壤分析報告。 (6) 植穴開挖後之植穴內土壤應予挖鬆,種植前並應先會同工程司測試排水狀況。植穴於灌滿水後24 小時應予檢驗;如水未完全排放,應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再進行。 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過程 (1) 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48 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其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破壞根群。 (2) 土球之包紮:喬木吊運前應先將護根土球包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害植栽。 (3) 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4) 運輸與裝卸 A. 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橋、牌樓、隧道、地下道等之高度限制以作妥善的處理。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02905 02905-5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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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肥料:其種類、成分及使用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 A. 基肥:緩效性化學肥料或完全腐熟之有機肥。 B. 追肥:速效性化學肥料。 (5) 植穴開挖、清理與棄土植穴之開挖,依契約圖說規定,一般以根球 直徑大小之2 倍為宜,深度則與根球直徑加20cm 以上。植穴內之 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根系生長之物質應予撿除,現場予以清 理整平,並速將廢棄物運離現場及處理。如欲採用基地內土壤做部 分之回填,亦應依規定檢具土壤分析報告。 (6) 植穴開挖後之植穴內土壤應予挖鬆,種植前並應先會同工程司測試 排水狀況。植穴於灌滿水後24 小時應予檢驗;如水未完全排放,應 予改善並獲工程司認可後再進行。 3.2 施工方法 3.2.1 移植過程 (1) 挖掘:移植植物之挖取應於48 小時以前通知工程司到場監督,其 挖掘範圍應比原斷根範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挖掘之過程不 得採用機械而應以技術純熟人員以人工方式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 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破壞根群。 (2) 土球之包紮:喬木吊運前應先將護根土球包紮牢固,避免鬆脫或損 害植栽。 (3) 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以前述之包覆材料自基部捆紮 至最低之分枝處以上15cm,並應力求整齊、美觀。吊運繩索綑綁處, 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 紮妥當以致植栽受損者,一律不予計價。 (4) 運輸與裝卸 A. 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橋、牌樓、隧道、地下 道等之高度限制以作妥善的處理。 B. 樹木吊置於車上時,應以橫跨木柱以供樹幹依附,以免下側枝條 折斷受損。 02905 02905-5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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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安全。 D. 長距離運輸宜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日危害。 E. 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應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送至栽植區後應儘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3.2.2 定植過程 (1) 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之成饅頭形,並稍微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除棕梠類之植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1/4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平。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後,再添加栽培介質,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約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架,以防止傾倒。如未經規定,得就當地氣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設之。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之木、竹材、強化橡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立,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免植物受傷。支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下列數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進行,且架設時應力求整齊美觀,其有未詳盡者,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決定後施工。 02905 02905-6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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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均應以繩索固定,以維 護人、車及植物之安全。 D. 長距離運輸宜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日危害。 E. 以上運輸與裝卸過程,應豎立或標示合乎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 來往車輛及行人。 (5) 灌木之移植:可視植栽特性及規格決定是否採行斷根處理,惟應於 施作前以書面經工程司審核同意。無需斷根處理者,其一經挖起應 裹覆泥土、綁紮妥當,並將其根部包覆於可保濕潤之材料中;植栽 送至栽植區後應儘速栽植於指定之地點。 3.2.2 定植過程 (1) 將挖好之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基肥後,再於中央部分填放栽培介質使 之成饅頭形,並稍微加以壓實以固持根球。 (2) 種植時應將土球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用吊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 穴中,除棕梠類之植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它喬木之根球約1/4 應露出地表,然後再填土至與鄰近面齊平。 (3) 栽植後應立即充分澆水,待水分被吸入土壤後,再添加栽培介質, 至鄰近地表下5cm 時即停止壓實,再填滿疏鬆的栽培介質,並於約 植穴大小之地表周圍築一蓄水環溝。 3.2.3 種植後之立支架及保護措施 (1) 苗栽種植後,承包商應依圖說規定,配設支架,以防止傾倒。如未 經規定,得就當地氣候、周邊環境及植物生長狀況,設計穩固而確 具保護作用之支架,送經工程司同意後配設之。 (2) 支架需依圖說規定,如無規定則應以桂竹、孟宗竹等,經防腐處理 之木、竹材、強化橡膠管、麻繩及塑膠繩等材料組成;支架之設立, 應力求整齊美觀。支架與植栽接觸處,應以透氧柔軟材料櫬墊,以 免植物受傷。支架之設立方法,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可參考下列數 種(如圖一~圖三)方法及相關規定進行,且架設時應力求整齊美 觀,其有未詳盡者,承包商應洽請工程司決定後施工。 02905 02905-6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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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沿海或低海拔山岳地區,除另有越冬或防風措施規定外,所有樹幹均應以稻草或草繩包裹,支架亦應特別予以加強。 (4) 其他保護設施:除設立支架保護植栽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3.3 檢驗 估驗與驗收:於植栽移植完成時,由承包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植株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4 樹木種植、植株移植後之維護工作,及養護期養護作業要點、養護期查驗 3.4.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養護期(保活期),除另有規定外,應自本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次日起計6 個月。 3.4.2 施作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植物之維護管理,保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之侵害及施工範圍內優良景觀維護。其維護工作、養護作業包括澆水、雜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目。 02905 02905-7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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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沿海或低海拔山岳地區,除另有越冬或防風措施規定外,所有樹幹 均應以稻草或草繩包裹,支架亦應特別予以加強。 (4) 其他保護設施:除設立支架保護植栽之外,承包商應視實際需要, 設立其他保護設施,使其不受行人侵害,或風雨之沖蝕損害。 3.3 檢驗 估驗與驗收:於植栽移植完成時,由承包商提出申請驗收,驗收時應附 竣工圖,圖內應包含植株位置、編號、規格等資料。 3.4 樹木種植、植株移植後之維護工作,及養護期養護作業要點、養護期查 驗 3.4.1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養護期(保活期),除另有規定外, 應自本標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次日起計6 個月。 3.4.2 施作完成後,承包商應負責植物之維護管理,保護植物免受人畜或風雨 之侵害及施工範圍內優良景觀維護。其維護工作、養護作業包括澆水、 雜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 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目。 02905 02905-7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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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維護工作、養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自行予以運棄處理,不得堆置於現場,以利市容景觀。 3.5 清理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應將該區復原,並應清除區內之碎片、損壞之木樁及剪下之枝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喬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養護、移植、定植等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8 TPE V1.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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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維護工作、養護作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契約約定辦理,自行予以運棄 處理,不得堆置於現場,以利市容景觀。 3.5 清理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應將該區復原,並應清除區內之碎片、損 壞之木樁及剪下之枝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移植喬木依實作數量以株為單位計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驗收合格之 數量計算應付之款數。 4.2 計價 移植喬木工作項目單價已包括植物斷根、施工中養護、移植、定植等工 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搬運、保護安全措施及其他附屬工作 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905 02905-8 TPE V1.0 9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