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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8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緣石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熱處理聚酯標線與油漆標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路面及緣石清理
1.2.2 標線標繪
(1) 熱處理聚酯標線
(2) 油漆標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4 第02751章--水泥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 路線漆
(2)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3) 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4) CNS 14916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4.2 相關法規
(1)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工程手冊
1.4.3 ASTM
(1) ASTM D406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Retroreflectance of Horizontal Coatings
(2) ASTM E809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asuring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Retroreflectors
(3) ASTM E810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efficient of Retroreflection of Retroreflective Sheeting Utilizing the Coplanar Geometry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施工機具型錄
(2)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路線漆
A. 若為進口品,應提送進口證明文件
B. 原製造廠商之出貨證明
C.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與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預拌,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具不受輪胎黏脫,且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
(2)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必須能反光且形成均勻完整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摩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3)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參照CNS 1333檢驗,並符合以下規定:
A. 比重(23°C):2.3以下。
B. 軟化點:80°C以上。
C.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D.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E. 0度~45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75%以上。
F.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0以下。
G. 耐磨耗性(試100轉):磨損重量小於200mg。
H. 壓縮強度:82kgf/cm2以上。
I. 耐鹼性: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小時, 2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J. 玻璃珠含量:預拌30%(重量比)以上,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以160g/ m2或適量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表面,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40%。
K. 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4)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5) 黏層劑(底漆):為乙烯合成樹脂液(Vinyl Synthetic Liquid)與芳香碳化氫溶劑(Aromatic Hydrocarbon Solvent)之混合物。
(6) 承包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驗證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辦理。
2.1.2 油漆標線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之第1種之規定。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一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顏色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D. 油漆應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2) 玻璃珠:品質應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之規定檢驗,未達規定要求則不得採用。玻璃珠會同抽樣送驗時,應將一份樣品予工程司留存。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瀝青、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澈底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留路面養護劑應澈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3.1.2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標繪施工用之熱熔標線機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2) 標繪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2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3) 標繪量與熱處理聚酯標線機具進行之速度應適當配合,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4)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C~22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3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預先均勻摻有重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應於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其表面均勻撒佈160g/ m2或適量玻璃珠,使玻璃珠總重量佔乾固標線之30~40%,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則上應裝置於路線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5) 施工時應天候良好。凡天候不良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C。
(6)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7)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 80°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等現象。
(8)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路面以上2mm。
3.1.3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自動噴灑式畫線機或人工滾刷進行作業。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0.5mm (不含玻璃珠),其許可差為±0.0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超過1m之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工(暫時關閉噴灑玻璃珠),標繪後30秒內,比較鋁片上增加之油漆淨重及標繪之面積,以濕油漆比重可進而求得其濕厚度,及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每公升油漆可施作之面積,應控制在1.82~2.22m2間。
(3) 承包商應將玻璃珠立即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每公升油漆配合灑上510± 40g之玻璃珠,並應以特為撤布玻璃珠設計之撒布機撒布,且玻璃珠撒布機噴口原則上應置於油漆噴灑機噴口之後60cm以內作業。玻璃珠灑布量應於試繪階段,配合路線漆標繪量及行進速度調整,以獲得適當之灑布量。
(4)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氣溫不得低於5°C。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熱處理聚酯標線 |
比重(23°C) |
參照CNS 1333 |
2.3以下 |
累計數量未達1000 m2時免檢驗。 累計數量達1000~3000m2檢驗1組。(1組5個)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2時,每3000 m2加驗1組。 |
|
|
軟化點 |
80°C以上 |
||||
|
塗膜外觀 |
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
||||
|
不黏著乾燥性 |
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
||||
|
0度~45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 |
75%以上 |
||||
|
黃色度(限白色) |
色澤偏差率在0.10以下 |
||||
|
耐磨耗性 (就100轉而言) |
200mg以下 |
||||
|
壓縮強度 |
82kgf/cm2以上 |
||||
|
耐鹼性 |
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小時,2片以上試片之塗膜無剝落且顏色與原狀試片相差不大。 |
||||
|
玻璃珠含量 |
依第3.2.2節規定 |
30%~40%(重量比) |
|||
|
厚度 |
0.2cm以上 |
||||
|
抗滑係數 |
ASTM E303或交通部頒「交通工程手冊」附錄「英式擺錘抗滑試驗儀及試驗步驟」檢驗方式 |
潮溼狀態下,實測值45 BPN以上 |
累計數量未達1000 m2時免驗。 累計數量達1000~3000m2檢驗1組(每組隨機取3處地點取平均值)。 累計數量超過3000 m2時,每3000 m2加驗1組。 每組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得於原取樣地點重測1次;仍不符規範要求者,應刨除重繪。 標線應於劃設完成2週內檢測完畢。 |
||
|
油漆標線 |
容器內狀態 |
CNS 1333 |
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均勻 |
每批一次。 |
|
|
比重 (23°C) |
1.3kg/L以上 |
||||
|
黏度(KU值) |
70~100 |
||||
|
塗膜外觀 |
應正常 |
||||
|
輪胎附著性 |
輪胎於塗布15分鐘後不附著於輪胎上 |
||||
|
滲透性 (%) |
白色 |
瀝青毛氈上之塗面擴散反射率70以上,又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
|||
|
黃色 |
擴散反射率比0.90以上 |
||||
|
隱蔽率(%) |
白色 |
97以上 |
|||
|
黃色 |
80以上 |
||||
|
耐磨耗性(以100轉計)(mg) |
500以下 |
||||
|
耐水性 |
應無異狀 |
||||
|
耐鹼性 |
應無異狀 |
||||
|
加熱殘分(%) |
60%以上 |
||||
|
玻璃珠附著性 |
玻璃珠附著於塗膜上應無斑痕 |
||||
|
玻璃珠固著率(%) |
90%以上 |
||||
|
玻璃珠配合使用量(油漆標線如有註明「不含玻璃珠」時除外) |
510~590g/L |
||||
|
玻璃珠 |
比重、粒度、外觀形狀、折射率、耐水性 |
CNS 4343 |
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 |
配合上述熱處理聚酯標線或油漆標線之檢驗頻率辦理。 |
|
3.2.2 熱處理聚酯標線之取樣及厚度、玻璃珠含量檢驗
(1) 取樣:以隨機取樣方式,用AC鑽模機取樣(直徑約9cm), 1組5個,並註明樣品之工程日期、取樣日期及路段地點。取樣時所需之工人、工具及回填鑽孔等,概由承包商負責之。
(2) 厚度檢驗:
A. 將鑽取之圓柱形試體表面,劃分為八等分。
B. 以游標卡尺,目視量測每一均分線外緣AC界面上厚度共8點,每點量測至0.1mm,取平均值為其厚度。
(3) 玻璃珠含量檢驗:
檢驗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含量,將5個鑽心試體表面之標線漆加熱軟化取樣後,依照CNS 1333檢驗。
如標線成品內玻璃珠品質,和施工前有不一致之虞時,則玻璃珠應重新抽樣送驗。
(4) 每一施工日,工程司對不同顏色以樣板取樣本一組存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
3.3 許可差
3.3.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3m標線之許可差為±5cm。
3.3.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mm。
3.3.3 車道寬度:車道寬度為從路面邊緣至標線中心,或兩標線之中心間距,其許可差為±5cm。
3.3.4 標線之線形:標線之橫向位置與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核可之位置,其許可差為±5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非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標線,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熱處理聚酯標線及油漆標線,應依契約圖說之標線長度、寬度,以平方公尺計價。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承包商若標線工作抽驗不合格所進行之刨除改善工作,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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