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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1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標誌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設施依據:標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及安裝時之角度、高
度、位置等除本章及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均應依現行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交通部頒布「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辦理。
1.2.1 牌面
(1) 鋁板標誌牌面
(2) 鋁擠型板標誌牌面
1.2.2 支柱
(1) 豎立式
A. 單柱式
B. 雙柱式
(2) 懸掛式
A. 門架式
B. 懸臂式
C. 架設於構造物式
1.2.3 基座
(1) 混凝土基礎
(2) 錨定桿基座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5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6 第02323章--餘土(棄土)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0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3.11 第05091章--鋼結構銲接
1.3.12 第05501章--一般鋼構件
1.3.13 第09973章--一般鋼材塗裝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7 熱浸法鍍鋅檢驗法
(2) CNS 2253 鋁及鋁合金片、捲及板
(3) CNS 2257 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4) CNS 4345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
(5)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
(6) CNS 8507 鋁及鋁合金之陽極氧化膜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 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片(紙)原廠品質保證書及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年內符合耐候性規定之檢驗報告。
(2) 鍍鋅鋼管(支柱)出廠證明文件
(3) 鋁板或鋁擠型板原料供應商提供經國內認證之實驗室出具最近3年內符合陽極氧化皮膜厚度規定之檢驗報告。
2.1 材料
2.1.1 鋁板
(1) 應符合CNS 2253之6061 T6規定,並採用厚度3mm以上之鋁合金平板。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牌面角隅以半徑約3cm圓弧處理。
(2) 鋁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μm以上。
(3) 剪切後之邊緣應平滑無裂痕,沖孔或鑽孔均應圓滑無裂痕或扭曲現象。
(4) 鋁板不得銲接或鉚接;惟板面如大於國內生產鋁板尺度致無法製作剪裁者,經工程司同意後得以鉚接方式處理。
2.1.2 鋁擠型板
(1) 鋁及鋁合金經擠壓法製成之鋁擠型板,應符合CNS 2257之6063 T6相關規定。尺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鋁擠型板之表面應作陽極處理,陽極氧化皮膜須符合CNS 8507規定,其皮膜厚度為15μm以上。
(3) 所有鋁擠型板之表面應平整,未沾染任何污垢,並不得有裂紋刮痕或模痕(Die Mark)。
(4) 鋁擠型板不得銲接。
2.1.3 反光片(紙)圖識
(1) 使用之反光片(紙)應符合CNS 4345第3、8、9、10型之規定,實際種類之使用應按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2) 反光片(紙)應能抵抗氣候變化,背層應備有附著保護層。反光表面應平整光滑,具全天候反光特性。
(3) 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凡標誌面之長度或寬度在1.2m以下者,貼用之反光片(紙)不得有接縫。
(4) 黏貼反光片(紙)需疊接時,須以上下疊接之方式黏貼,且上面反光片(紙)壓疊下面反光之部分不得小於5mm,並以水平疊接為原則。
(5) 白色或黃色底面上印以黑色文字時,以黑色不透明之油墨印刷。紅色、藍色、咖啡色或綠色底面上印以銀白色文字時,利用反向透印法以油墨印於銀白色底面反光片(紙)上,再貼於反光片(紙)上。
2.1.4 鍍鋅鋼管(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550g/m2以上。
2.1.5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熱浸鍍鋅量600g/m2以上。
2.1.6 混凝土基礎:應符合契約圖說、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7 錨定桿基座: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道路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之規定佈設安全防護設施及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
3.1.2 若必須限制車輛通行時,至少應於施工管制前48小時通知工程司,非於事前得到工程司認可,不得實施,必要時得由機關公告週知。
3.1.3 施工前依契約圖說所示位置先行放樣。施工位置若有疑義由工程司在現場指定之。
3.1.4 施工前應確認施工地區地面上下之公用設施及公共管路,以避免損傷此種設施。若有損傷,應由承包商會同原公共設施單位修復之。
3.2 施工方法
3.2.1 牌面製作
(1) 本牌面板背面須黏貼以反光片(紙)製成之自黏性貼紙,其內容、尺度及黏貼位置如契約圖說所示,其內容之製作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以網版印刷方式辦理。
(2) 反光片(紙)黏貼之步驟與方法,承包商應依反光片(紙)製造廠商說明書上之規定,貼於牌面板上。反光片(紙)應黏貼於整個標誌板面上,並不得有損傷。
(3) 牌面背面應以鋼模打印或以電筆刻印工程年度、契約編號等資料。
3.2.2 豎立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 基礎所需之開挖,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B. 柱桿應小心埋設豎立於基孔模具內,並於澆置混凝土基礎前,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支撐使支柱於原地保持垂直。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
C. 支撐支柱之支撐,至少應於混凝土經24小時養護後始可拆除。
D. 支柱至少應於混凝土7天養護後,始得裝設標誌,且不得扭曲或傾斜。
(2) 支柱及牌面安裝
A. 支柱應垂直豎立於基礎上,柱頂應彼此齊平,並伸出牌面頂部,惟不得超過2cm;所有支柱之表面,應與牌面完全密切貼合。
B. 牌面設置高度及位置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C.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不銹鋼螺栓、墊圈及螺帽,或以不銹鋼夾式螺栓予以緊密固定。
3.2.3 懸掛式標誌安裝
(1) 基礎施工
A. 基礎所需之開挖回填,其尺度及高程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施工並應符合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02323章「餘土(棄土)」之規定。
B. 電線導管(如需裝設時)與錨定組件應依契約圖說之尺度、數量及間隔距離,在澆置混凝土前予以裝設。當澆置混凝土基礎時,已埋設之錨定組件應保持其正確之位置。如需裝設電線導管時,應伸出基礎表面1m,並預留尼龍線繩,以利電線之裝接。
C. 基礎混凝土澆置後,應加以修飾,使與地面或人行道齊平,並鏝平勾縫。混凝土應於7天養護後,始可於混凝土基礎上構築構造物或豎立支柱或裝設交通標誌。
D. 一切回填與壓實工作,應於構造物上豎立任何標誌前完成。
(2) 支撐及牌面安裝
A. 任何結構鋼材,其銲接點銲接情形不良時,應以機械方式磨除、退火、重新銲接與加熱處理等方式整修,否則即應更換銲接情形良好之新品。
B. 桁架安放於混凝土基礎上時,支承柱塔基板之螺帽應予調整,俾使基板之底部與帽形基礎之頂部齊平,並使端框與支柱確實保持在一個垂直面上,然後旋緊基板之螺帽。桁架不得扭曲或傾斜。
C. 當桁架所有基板均已調整至適當高度,且端框或管柱已確實在同一垂直面上後,在支柱已安放妥當後,以1:1水泥砂漿灌入基板下方,與基板底部密接,並作適當養護。
D. 架設於結構物(如架設於橋欄或混凝土中間隔欄)上方時,應依契約圖說所示之方式施工。
3.2.4 道路復原
(1) 在澆置基礎後,道路鋪面應以相同材料回復,若無相同材料復原,應經工程司同意後始得施作。
(2) 拆除廢棄支柱,其基礎應予以填平。若設於綠地、安全島內之廢棄基礎,應予以打除運棄,並回填土壤。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反光片(紙)圖識 |
1.回歸反射係數 2.晝光色 3.色牢度 4.收縮性 5.可撓性 6.離型紙之剝離性 7.接著性 8.耐衝擊性 9.夜間光色 |
CNS 4345 |
符合契約圖說及CNS 4345第3、8、9、10型之規定 |
1.數量未達5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50~2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200m2時,每200m2加驗1次。 |
|
10.耐候性能 |
檢具原廠證明書與最近3年內符合規定之檢驗結果報告者免檢驗。 |
|||
|
(支柱) 鍍鋅鋼管 |
外徑 |
CNS 4435 |
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
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
|
厚度 |
||||
|
鍍鋅量 |
CNS 1247 |
550g/m2以上 |
||
|
懸臂式及門架式支柱 |
鍍鋅量 |
CNS 1247 |
600g/m2以上 |
1.數量未達10座時,免檢 驗。 2.數量超過10座時,每5座加驗1組。 |
3.3.2 鍍鋅鋼管(支柱)
承包商應繳交鍍鋅鋼管生產製造廠商出具之出貨證明(證明上應註明外
徑、厚度、鍍鋅量、出貨數量與購貨廠商名稱等資料)。
3.3.3 反光片(紙)
(1)反光片(紙)抽料送檢次數(抽驗數量應一次抽足)如上表。
(2) 每次檢驗反光片(紙)其檢驗項目依上表所訂,其中有任何一項經檢驗不合格者,即認定該次檢驗所代表反光片(紙)數量為不合格,不予計價,該批已安裝完妥者拆除重做,同一批材料承包商不得要求複驗。
(3) 承包商於得標後如反光片(紙)材料已全部備妥,即可要求檢驗,其取樣次數、數量及不合格數量之認定均依上述辦理,若在施工前即已得知反光片(紙)材料檢驗不合格,承包商應重新備料檢驗。
3.3.4 懸臂桿及門型架支柱
(1) 抽驗鍍鋅量(依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送檢次數原則如上表。
(2) 抽驗鍍鋅量不合格者應拆除重做並重新檢驗,所需費用及工期延誤概由承包商負擔。
3.3.5 混凝土檢驗
檢驗項目及檢驗數量:依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規定辦理。
3.4 舊標誌處理
堪用品承包商於施工時應小心拆下並妥善分類包裝及保管,並製作標誌設施繳回清單1式3份繳交工程司點收並依指定地點存放。點交時應保持牌面完整,如有損傷,承包商應以堪用品賠償。
3.5 保護
竣工驗收前不得在標誌表面使用任何種類之膠帶黏貼,但可用綠色貼紙、不透明粗帆布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材質覆蓋,並在背後繫結。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標誌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之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一切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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