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章來源與版本(2筆收錄)
- 本頁:02531 污水管線施工|臺北市・平台V2010.01.01
正文收錄 - 02531 污水管線施工|臺北市・機關收錄
正文收錄
同章資料按來源與原件版次分列;不是新舊有效性的判定,不能互相替代引用。
¶ 1. 02531 污水管線施工 V2010.01.01.pdf
第 1 頁
第02531 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機關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進、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推進管線進行、回填及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約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 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5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6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7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8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02531 02531-1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第02531 章 污水管線施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污水管明挖、推進施工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檢驗、試水等相 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在工作範圍內,承包商應依照契約約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提 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機關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搬運、測量、推 進、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所需辦理之一切相關工作。 1.2.2 材料設備之供應包括管材及其配合材料。 1.2.3 施工包括道路使用申請、安全防護、土方開挖、管線接裝、推進管線進 行、回填及路面修復、廢棄物清運、剩餘土石方處理、抽排水、檢驗與 試驗等工作。凡在契約約定之範圍內,為施築管線及附屬設施所需之工 作均屬之。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10 章--臨時設施 1.3.4 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5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6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7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8 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 1.3.9 第02255 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10 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02531 02531-1 TPE V1.0 99/01/01
第 2 頁
1.3.11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3 第02502 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4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078 A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6)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7) 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8)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9) CNS 3905 A2050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10) 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11) CNS 8497 A3163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2) CNS 8499 A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3) CNS 10774 K4080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4) 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15) 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檢驗法 (16) CNS 13746 K3111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7) CNS 13747 K61035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02531 02531-2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1.3.11 第02323 章--餘土(棄土) 1.3.12 第02501 章--管線工程通則 1.3.13 第02502 章--地下管線埋設 1.3.14 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 1.3.15 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A1001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A3003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078 A3039 水硬性水泥化學分析法 (4) CNS 1298 K3004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2458 K3013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6) CNS 2459 K619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 法 (7) CNS 3550 K4024 工業用橡膠墊料 (8) CNS 3775 K6377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9) CNS 3905 A2050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推進施工法用) (10) CNS 6985 A2090 建築填縫用聚胺酯 (11) CNS 8497 A3163 熱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2) CNS 8499 A3164 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13) CNS 10774 K4080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4) CNS 13474 K3106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 (15) CNS 13475 K61022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ABS)塑膠管及接頭配件檢驗法 (16) CNS 13746 K3111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 質管 (17) CNS 13747 K61035 污水及一般用內襯聚乙烯之聚氯乙烯塑膠硬 02531 02531-2 TPE V1.0 99/01/01
第 3 頁
質管檢驗法 (18) CNS 13871 K3112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 (19) CNS 13872 K61040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檢驗法 (20) 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3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4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5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02531 02531-3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質管檢驗法 (18) CNS 13871 K3112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 (19) CNS 13872 K61040 聚氯乙烯防蝕襯裡片檢驗法 (20) CNS 14345 K3114 耐衝擊硬質聚氯乙烯塑膠管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T30 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 (2) AASHTO T164 瀝青路面混合料瀝青含量試驗法 1.4.3 內政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4 交通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5 環境保護署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1.4.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5)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7)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02531 02531-3 TPE V1.0 99/01/01
第 4 頁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1.4.7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工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 (2) 品質計畫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無幅射瀝青混凝土之切結書 (5)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將「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作為驗收依據。 1.5.3 施工中如需修正已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機關之書面許可,並轉請交通主管機關重新核准後始得施工,如未獲核可承包商應無條件修改至合格為止,且不得作為調整工期之理由。 1.5.4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施工情況相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02531 02531-4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8)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0)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11)缺氧症預防規則 (12)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1.4.7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及混合物管理辦法 (2) 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3) 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4)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5)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之時間內,檢附下列資料送工 程司審核,核可後確實辦理。 (1) 施工計畫 (2) 品質計畫 (3) 產品廠商資料 (4) 無幅射瀝青混凝土之切結書 (5) 產品出廠與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1.5.2 承包商於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應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之 時間內將「驗收繳交資料」送工程司,以供作為驗收依據。 1.5.3 施工中如需修正已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機關之書面許 可,並轉請交通主管機關重新核准後始得施工,如未獲核可承包商應無 條件修改至合格為止,且不得作為調整工期之理由。 1.5.4 承包商提供之竣工圖底稿,除依據原契約圖說圖檔予以修改,使與實際 施工情況相同外,尚須包含下列項目: (1) 人孔蓋之高程。 02531 02531-4 TPE V1.0 99/01/01
第 5 頁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所採用之管材詳契約圖說所示。 2.1.2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覆土深度條件下,能承受推進機械施工時之推進力、施工完成後管頂以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以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試驗規定。 2.1.3 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以利後續維護管理,且需註明於竣工圖上。惟若有其他因素,必須採用其他管材,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仍依契約約定項目計價。 2.1.4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核可後,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5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該項標稱管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6 管材需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軸向抗壓強度有效斷面積,若有複合性材時,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構部分),而不致有損壞,軸向推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2.1.7 直管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 2.2 鋼筋混凝土管 2.2.1 管材及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II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02531 02531-5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2) 人孔或陰井內各連接管之渠底(管道最低流水處)高程。 (3) 使用之管材代號、實際內徑。 (4) 承包商送審資料內,於施工完成後仍然存在之物體之圖面。 2. 產品 2.1 一般規定 2.1.1 所採用之管材詳契約圖說所示。 2.1.2 本規範規定之管材性能為最低標準,承包商應選擇在現有地質及設計之 覆土深度條件下,能承受推進機械施工時之推進力、施工完成後管頂以 上之土壓力、行走其上之車輛載重,及地震作用力等級之管材施工,以 達到輸水之功能,並能通過各項檢/試驗規定。 2.1.3 同一管徑原則上應採用同一種管材,以利後續維護管理,且需註明於竣 工圖上。惟若有其他因素,必須採用其他管材,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但不論採用何種管材,仍依契約約定項目計價。 2.1.4 如有檢驗項目在國內無法施作時,承包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 司核可後,得以原製造廠之出廠檢驗合格報告書替代。 2.1.5 契約圖說所謂之管徑,係指國家標準之標稱管徑,如在國家標準內未有 該項標稱管徑時,可以大於該管徑之標稱管徑替代。 2.1.6 管材需能承受與配合所採用推進機具之軸向總推進力(軸向抗壓強度有 效斷面積,若有複合性材時,其中有效斷面積應先扣除內襯非結構部 分),而不致有損壞,軸向推力計算應於施工計畫中提出。 2.1.7 直管須於管料外側用不易消失之方法標示製造廠商或其代號。 2.1.8 有關辦理材料檢驗之檢(試)驗機關應委託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試)驗,並由該實驗室出具符合認可項目 之認可標記之檢(試)驗報告。 2.2 鋼筋混凝土管 2.2.1 管材及各種預鑄成品使用之水泥應為卜特蘭第II型水泥,承包商應要求 02531 02531-5 TPE V1.0 99/01/01
第 6 頁
製造商於材料報驗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機關備查後始准辦理檢驗。 2.2.2 承包商應依據鑽探資料,計算軸向應力作為選擇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管材的依據,選用的管材至少應為推進用四級管以上。 2.2.3 鋼筋混凝土管所使用的橡膠圈,須符合CNS 10774 K4080「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第I 類之規定。 2.2.4 管徑700mm 以上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內部一律施作防蝕處理,防蝕處理材料為塑膠(PVC)材料。防蝕處理作業應在管材製造廠商內安裝妥善。 (1) 塑膠(PVC)裡襯及配件必須由拌合塑化劑、穩定劑及色素組成之高密度聚氯乙烯製成,具永久伸縮性之塑膠片。塑膠片之嵌入可為T鍵或為鑽頭鍵,必須使用與塑膠片相同之材料,且與塑膠片一體成型製造。 (2) 塑膠(PVC)裡襯厚度不得小於1.5mm。 (3) 塑膠(PVC)裡襯須為圓周與混凝土管密切接合,以獲得完全防蝕效果。 (4) 為配合推進管因施工可能導致管材旋轉之特性,推進管之塑膠(PVC)裡襯須為全員圓周密切接合,但於推進施工完成後,須於管最低處,延管軸縱向切割一縱縫,以消除日後塑膠(PVC) 裡襯與混凝土管壁間之溼氣或地下滲入水之壓力。 (5) 塑膠(PVC)裡襯在上貨、運輸及卸貨時,須給予適當保護,以防止撕裂或穿孔。 (6) 管材安裝時,人員及機具須小心不得有損壞塑膠裡襯,否則應予以熔接修補,以保持塑膠裡襯之完整性。 (7) 管材相接處須形成熔接環帶,以保護接頭處之管壁。管相接時,保護裡襯邊應與相鄰管裡襯重疊,並藉單獨平坦熔接帶封合。 (8) 用於混凝土管之塑膠裡襯可採自動熱空氣銲接方式,由各單獨塑膠片組成。接頭須藉平行於鍵上重疊熱銲而成,重疊部分不可少於10mm,PVC 裡襯厚度不可少於1.5mm。於臨近管端之嵌入鍵,不可02531 02531-6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製造商於材料報驗時提出水泥原廠出廠證明及進貨單送機關備查後始准 辦理檢驗。 2.2.2 承包商應依據鑽探資料,計算軸向應力作為選擇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管 材的依據,選用的管材至少應為推進用四級管以上。 2.2.3 鋼筋混凝土管所使用的橡膠圈,須符合CNS 10774 K4080「自來水管件 用橡膠製品」第I 類之規定。 2.2.4 管徑700mm 以上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內部一律施作防蝕處理,防蝕處理 材料為塑膠(PVC)材料。防蝕處理作業應在管材製造廠商內安裝妥善。 (1) 塑膠(PVC)裡襯及配件必須由拌合塑化劑、穩定劑及色素組成之高 密度聚氯乙烯製成,具永久伸縮性之塑膠片。塑膠片之嵌入可為T 鍵或為鑽頭鍵,必須使用與塑膠片相同之材料,且與塑膠片一體成 型製造。 (2) 塑膠(PVC)裡襯厚度不得小於1.5mm。 (3) 塑膠(PVC)裡襯須為圓周與混凝土管密切接合,以獲得完全防蝕效 果。 (4) 為配合推進管因施工可能導致管材旋轉之特性,推進管之塑膠(PVC) 裡襯須為全員圓周密切接合,但於推進施工完成後,須於管最低 處,延管軸縱向切割一縱縫,以消除日後塑膠(PVC) 裡襯與混凝土 管壁間之溼氣或地下滲入水之壓力。 (5) 塑膠(PVC)裡襯在上貨、運輸及卸貨時,須給予適當保護,以防止 撕裂或穿孔。 (6) 管材安裝時,人員及機具須小心不得有損壞塑膠裡襯,否則應予以 熔接修補,以保持塑膠裡襯之完整性。 (7) 管材相接處須形成熔接環帶,以保護接頭處之管壁。管相接時,保 護裡襯邊應與相鄰管裡襯重疊,並藉單獨平坦熔接帶封合。 (8) 用於混凝土管之塑膠裡襯可採自動熱空氣銲接方式,由各單獨塑膠 片組成。接頭須藉平行於鍵上重疊熱銲而成,重疊部分不可少於 10mm,PVC 裡襯厚度不可少於1.5mm。於臨近管端之嵌入鍵,不可 02531 02531-6 TPE V1.0 99/01/01
第 7 頁
少於13mm 距離,對於現場熱銲管線之兩管端鍵距不得超過130mm。在工廠製作不須於現場再熔接之接頭,距管端第一個鍵與管端距離不可低於13mm。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若採用管徑300mm 及400mm 塑膠推進管,其管材應為PVC 或PVC-PE 或ABS 等三類。 2.3.2 若採用明挖施工,且管徑在300mm 以下時,其管材應為PVC 或PVC-PE 或ABS 或HDPE 等四類。 2.3.4 塑膠管材應採特定橘紅色。 3. 施工 3.1 道路挖掘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之資料準備。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路挖掘管理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弄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L 形或十字形等),提出相關試挖成果;其修復方式須涵蓋試挖地點切割成工整塊狀。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施工前放樣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02531 02531-7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少於13mm 距離,對於現場熱銲管線之兩管端鍵距不得超過130mm。 在工廠製作不須於現場再熔接之接頭,距管端第一個鍵與管端距離 不可低於13mm。 2.3 塑膠類污水管 2.3.1 若採用管徑300mm 及400mm 塑膠推進管,其管材應為PVC 或PVC-PE 或 ABS 等三類。 2.3.2 若採用明挖施工,且管徑在300mm 以下時,其管材應為PVC 或PVC-PE 或 ABS 或HDPE 等四類。 2.3.4 塑膠管材應採特定橘紅色。 3. 施工 3.1 道路挖掘 3.1.1 挖掘:承包商須依契約圖說所繪挖掘管線路線,負責道路挖掘申請工作 之資料準備。 3.1.2 試挖:承包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圖說所繪計畫工作井位置,向當地道 路挖掘管理機關、電信、電力、瓦斯、輸油管、自來水及其他相關管線 單位查詢及試挖,以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及其種類、 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承包商負 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 3.1.3 承包商得視工地現場巷弄路段,依基本需求決定試挖之線形(如L 形或 十字形等),提出相關試挖成果;其修復方式須涵蓋試挖地點切割成工整 塊狀。 3.1.4 申請挖掘請將既設、新設人孔、陰井位置標置於圖面上,並註明間距, 施工前放樣如需破壞側溝時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會同現場勘處設置 位置,是否妨礙爾後側溝改善空間。 3.1.5 承包商須依據道路挖掘管理機關核發之挖掘道路許可內容與注意事項等 規定確實辦理。 02531 02531-7 TPE V1.0 99/01/01
第 8 頁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水及電信等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需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3.1.10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如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之圖說予機關轉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或公路上施工時,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主管(管理)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2 警告標誌: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3 封閉路段: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主管(管理)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4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5 管制交通: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應設置號誌或旗手,用以管制交通。 3.2.6 危險品管制: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妥為安全儲存、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得隨時查02531 02531-8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1.6 工程施工期間需要封閉道路交通時,承包商應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使用 手續。 3.1.7 工程範圍內,如遇有公私設置之道路、溝渠、油管、瓦斯、電力、自來 水及電信等管線,因妨礙施工而需遷移者,承包商應繪製位置圖及詳細 圖說,報請工程司核可後,由雙方洽有關單位辦理遷移,費用依規定辦 理。 3.1.8 道路挖掘涉及人孔埋設應依道路挖掘管理機關設置原則辦理: (1) 不常開啟者設置於快車道。 (2) 有接戶需求者設置於慢車道。 (3) 有停車格者優先設置於停車格內。 3.1.9 如需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 3.1.10 施工期間儘可能避免損壞現有雨水下水道系統,否則應通知道路挖掘管 理機關,如因涉及既有排水系統改道等事宜,應預先檢送相關排水改道 之圖說予機關轉道路挖掘管理機關審查並依其審查結果辦理。 3.2 安全防護 3.2.1 安全設施設置規則: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具備充分之安全設施,在街道 或公路上施工時,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 主管(管理)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2 警告標誌: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內容規定確實 辦理。 3.2.3 封閉路段:應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及交通主管(管 理)機關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規定確實辦理。 3.2.4 工程告示牌:應依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辦理。 3.2.5 管制交通:各種設施之佈置應視阻斷情況以及道路情況而定,應設置號 誌或旗手,用以管制交通。 3.2.6 危險品管制:承包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將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 妥為安全儲存、指派專人負責看管,並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得隨時查 02531 02531-8 TPE V1.0 99/01/01
第 9 頁
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7 噪音管制: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應備有灑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2.8 承包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濃度測定計、缺氧警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並派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俾使推進施工能在最佳情況下進行,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致人員傷亡,應負全部責任。 3.2.9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做妥安全措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0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壞、埋沒而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1 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蓋板覆蓋。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理。 3.3 工作井施工 3.3.1 承包商於開挖定線前,應清除開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承包商須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3.2 開挖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 3.3.3 依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辦理地盤改良施工。 3.3.4 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計畫書」之施工方法執行,惟施工前須將詳細施工圖、施工機械、施工配置及程序等,送請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相關擋土材料、工法依據第02255 章「臨時擋土02531 02531-9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承包商做必要之處置。 3.2.7 噪音管制:施工中應注意噪音不可超出噪音管制法之規定,並應備有灑 水設備避免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而影響周圍環境。 3.2.8 承包商應於工作井內設置井內排水、通風、換氣、照明、氧氣濃度測定 計、缺氧警報系統、地下瓦斯檢驗器及其他一般安全急救等設備,並派 專人負責操作,將偵測結果逐日記錄送工程司備查,俾使推進施工能在 最佳情況下進行,承包商如未依規定辦理致人員傷亡,應負全部責任。 3.2.9 承包商於承攬期間,應依契約各項有關規定進行各項管理及施工,確實 做妥安全措施設置,如因管理維護工作欠缺或因工程延誤致發生任何損 害於機關或第三者時,由承包商負賠償之責,其因而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時,機關並得行使求償權。 3.2.10 工程範圍內之地上、下式消防栓,承包商應予明顯標示、列管,不得損 壞、埋沒而影響其救災功能,如因承包商疏失導致重大災害時,承包商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11 工作井施築完成後,應立即以覆蓋板覆蓋。路面開挖因天候影響或施工 配合因素無法立即完成修復,為確保車輛行車及行人安全,承包商應報 請工程司同意後以路面鋼板臨時覆蓋,其蓋板面應銲接防止滑動及外緣 修成圓形或截角,並依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規定辦 理。 3.3 工作井施工 3.3.1 承包商於開挖定線前,應清除開挖工作井位置所有之障礙物,承包商須 先行探測、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3.2 開挖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開挖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 割。 3.3.3 依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辦理地盤改良施工。 3.3.4 工作井之擋土設施依「契約圖說」及「施工計畫書」之施工方法執行, 惟施工前須將詳細施工圖、施工機械、施工配置及程序等,送請工程司 審查同意後據以施工。相關擋土材料、工法依據第02255 章「臨時擋土 02531 02531-9 TPE V1.0 99/01/01
第 10 頁
樁設施」及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規定辦理。 3.3.5 工作井開挖時,承包商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全,並以水中挖掘方式(不抽除井內水)施工及利用水中混凝土澆灌混凝土底版。待底版凝固後進行抽水工作,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鋪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3.6 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處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偵測開挖處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3.7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開挖施工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管線與地上設施,如電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妥善處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凡開挖中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並無條件負責修護使恢復原狀。 3.3.8 承包商應依工作井開挖土質狀況及地下管線分佈情形,製做土質分佈資料圖表及地下管線資料表,並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 3.3.9 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上控制樁座標資料位置放樣,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施工,如受地形、地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尺度或高程時,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3.10 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間施工。 3.3.11 為減少工作井及到達井施工使用範圍而影響交通,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材料不得堆置於施工現地,應另行覓地堆置。 3.3.12 推進井及到達井形狀,承包商可按選用推進機械不同及配合現場地形地物,適度調整尺度、大小,且應於施工計畫書內述明,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其計價方式仍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以處計價。 02531 02531-10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樁設施」及第02256 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規定辦理。 3.3.5 工作井開挖時,承包商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安 全,並以水中挖掘方式(不抽除井內水)施工及利用水中混凝土澆灌混凝 土底版。待底版凝固後進行抽水工作,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 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鋪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 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3.6 施工中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外,隔日或隔次施工 時,在進入已開挖處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偵測開挖處內 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倘有該類現象發生時,應即時停止施工, 先行改善至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3.7 既有設施及地下物保護:挖掘道路除應以切割機切割路面外,開挖施工 時不論採用機械或人工,對既有地下物如電力、自來水、瓦斯、電信等 管線與地上設施,如電力線、電力高壓設備、瓦斯等應事先深入瞭解, 並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使於事故發生時能即時妥善處 理,減少傷害並避免危害公共安全,凡開挖中倘損壞既有設施或妨害其 他機關單位之管線等設備時,應由承包商負全部賠償之責任,並無條件 負責修護使恢復原狀。 3.3.8 承包商應依工作井開挖土質狀況及地下管線分佈情形,製做土質分佈資 料圖表及地下管線資料表,並依第01330 章「資料送審」規定辦理。 3.3.9 推進工作井或到達工作井之詳細位置及高程應由承包商依據契約圖說上 控制樁座標資料位置放樣,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施工,如受地形、地 物影響致須移位或調整尺度或高程時,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3.10 交通頻繁地點之工作井施築,必要時應遵照工程司指示採用夜間施工。 3.3.11 為減少工作井及到達井施工使用範圍而影響交通,未使用之施工機具及 材料不得堆置於施工現地,應另行覓地堆置。 3.3.12 推進井及到達井形狀,承包商可按選用推進機械不同及配合現場地形地 物,適度調整尺度、大小,且應於施工計畫書內述明,經工程司同意後 據以施工,其計價方式仍依契約詳細表所列單價以處計價。 02531 02531-10 TPE V1.0 99/01/01
第 11 頁
3.4 推進施工 3.4.1 承包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瞭解該地質資料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並應於施工計畫書內敘明,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惟其工程之成敗仍應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地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會勘確認後,應以提昇施工推進機械功能方式克服,承包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並負成敗責任。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探資料明顯不符,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營建廢棄物等障礙物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會勘確認後,依契約約定辦理變更設計。 3.4.2 推進施工中,如遭遇不明障礙物,致使機械無法推進,承包商應報請工程司會勘研商障礙處理原則: (1) 在工地現場條件允許下應以中間工作井(∮2590mm)方式開挖排除障礙物,並以數位攝錄存證。 (2) 若現場條件不允許沉設中間工作井者,得採明挖擋土方式排除障礙物,並以數位攝錄存證。 (3) 以上都無法執行者,方得採用大管套小管方式施工(管徑∮500mm以下採∮800mm 鋼管套管施工;管徑∮700mm 採∮1200mm 鋼管套管施工,於障礙排除會勘時須量測障礙處與工作井間之距離,並以數位攝錄存證),如障礙因素非屬承包商責任,經會勘屬實者,其費用及工期得依規定程序檢討辦理,障礙因素屬承包商責任者,排除障礙費用及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4) 以上三種處理原則均無法排除時,再以專案簽報處理。 3.4.3 ∮300mm 及∮400mm 推進管如採塑膠類管材設計,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發覺有不良地質(含有礫石或高固結砂土等不利塑膠管推進之因素)時,於經報請工程司會勘確認後得改採RC 管材推進並依契約RC 推進管以實作數量計價。 3.4.4 使用之推進機具,其控制面盤上應具有電腦及螢幕,其電腦及螢幕可顯示之各項數據至少需具有掘削刀頭之雷射覘標X、Y 軸位置,推進座之千02531 02531-11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4 推進施工 3.4.1 承包商應依地質探勘結果,瞭解該地質資料選擇適合之推進機械,並應 於施工計畫書內敘明,經工程司審查同意後施工,惟其工程之成敗仍應 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如遇地質狀況與原設計地 質狀況不符致機械設備無法克服經會勘確認後,應以提昇施工推進機械 功能方式克服,承包商可提出可行性工法經工程司同意後據以施工,並 負成敗責任。如發現推進高程位置地質狀況與契約地質鑽探資料明顯不 符,致所列管材不適用時,或遇特殊狀況如混凝土結構物、營建廢棄物 等障礙物時,應即報請工程司會勘確認後,依契約約定辦理變更設計。 3.4.2 推進施工中,如遭遇不明障礙物,致使機械無法推進,承包商應報請工 程司會勘研商障礙處理原則: (1) 在工地現場條件允許下應以中間工作井(∮2590mm)方式開挖排除 障礙物,並以數位攝錄存證。 (2) 若現場條件不允許沉設中間工作井者,得採明挖擋土方式排除障礙 物,並以數位攝錄存證。 (3) 以上都無法執行者,方得採用大管套小管方式施工(管徑∮500mm 以下採∮800mm 鋼管套管施工;管徑∮700mm 採∮1200mm 鋼管套管 施工,於障礙排除會勘時須量測障礙處與工作井間之距離,並以數 位攝錄存證),如障礙因素非屬承包商責任,經會勘屬實者,其費 用及工期得依規定程序檢討辦理,障礙因素屬承包商責任者,排除 障礙費用及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4) 以上三種處理原則均無法排除時,再以專案簽報處理。 3.4.3 ∮300mm 及∮400mm 推進管如採塑膠類管材設計,承包商於工作井開挖時 如發覺有不良地質(含有礫石或高固結砂土等不利塑膠管推進之因素) 時,於經報請工程司會勘確認後得改採RC 管材推進並依契約RC 推進管 以實作數量計價。 3.4.4 使用之推進機具,其控制面盤上應具有電腦及螢幕,其電腦及螢幕可顯 示之各項數據至少需具有掘削刀頭之雷射覘標X、Y 軸位置,推進座之千 02531 02531-11 TPE V1.0 99/01/01
第 12 頁
斤頂推力,推進完成距離日期與時間等,且該項資料並須可記錄儲存亦可隨時列印,各項數據以每支管材至少須記錄1 次為原則,前述列印資料及資料記錄磁碟片應於估驗計價時一併檢附。 3.4.5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如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品或專利性之施工方法時,其使用之一切責任及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3.4.6 所有藥劑處理措施,承包商應依現場實況自行決定處理位置,使用藥劑種類及處理方法,應以防止滲水、漏水、湧水等現象,並能強化地盤處理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原則(如壓克力系、尿素系、硫酸系等等應禁止使用),施工前承包商並應提出施工計畫(含施工方法、步驟與灌注藥劑量),送工程司備查,惟並不解除承包商之責任。 3.4.7 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應配合地質適宜灌注減摩劑(滑材),其灌注減摩劑以及灌漿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件、構造物等實地狀況調查檢討選用。 3.4.8 推進施工中,管推進時各千斤頂之推力、速度、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專人監視及記錄,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表內。 3.4.9 圓形工作井推進,均採用短管(有效長度1m)推進方式施工。 3.4.10 推進井及到達井詳細位置尺度及高程,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依據契約圖說及其他有關資料測定之,如推進井或到達井位置尺度及高程受地形、地物影響須移位時,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4.11 於卵礫石層推進時,其中∮300mm 管線承包商如基於施工機械之需求,在不增加費用且經專業技師核算水理符合水理需求之原則下,經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得採∮400mm 推進機械施作。 3.4.12 於管線上游端因特殊原因無法以推進工法施工時,經報請工程司同意後得改採明挖工法埋設管線。 3.4.13 管線推進施工段∮800mm以上管線推進完成後應即灌漿,以填塞管外周及接頭填縫,其灌漿配比應納入施工計畫書內,灌注壓力不得少於 1.0kgf2。 /cm02531 02531-12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斤頂推力,推進完成距離日期與時間等,且該項資料並須可記錄儲存亦 可隨時列印,各項數據以每支管材至少須記錄1 次為原則,前述列印資 料及資料記錄磁碟片應於估驗計價時一併檢附。 3.4.5 承包商對工程施工如需使用第三者之專利品或專利性之施工方法時,其 使用之一切責任及費用應由承包商負責。 3.4.6 所有藥劑處理措施,承包商應依現場實況自行決定處理位置,使用藥劑 種類及處理方法,應以防止滲水、漏水、湧水等現象,並能強化地盤處 理且不造成任何公害為原則(如壓克力系、尿素系、硫酸系等等應禁止 使用),施工前承包商並應提出施工計畫(含施工方法、步驟與灌注藥劑 量),送工程司備查,惟並不解除承包商之責任。 3.4.7 管線推進中為減少管材與土壤間之摩擦力及地盤鬆弛,應配合地質適宜 灌注減摩劑(滑材),其灌注減摩劑以及灌漿材料配比應依照掘進地質條 件、構造物等實地狀況調查檢討選用。 3.4.8 推進施工中,管推進時各千斤頂之推力、速度、方向之控制等必須有專 人監視及記錄,如有特殊狀況應隨時報告;另有關出土量及其他事項等 須載入每日之施工日報表內。 3.4.9 圓形工作井推進,均採用短管(有效長度1m)推進方式施工。 3.4.10 推進井及到達井詳細位置尺度及高程,應由承包商會同工程司依據契約 圖說及其他有關資料測定之,如推進井或到達井位置尺度及高程受地 形、地物影響須移位時,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3.4.11 於卵礫石層推進時,其中∮300mm 管線承包商如基於施工機械之需求, 在不增加費用且經專業技師核算水理符合水理需求之原則下,經報請工 程司同意後,得採∮400mm 推進機械施作。 3.4.12 於管線上游端因特殊原因無法以推進工法施工時,經報請工程司同意後 得改採明挖工法埋設管線。 3.4.13 管線推進施工段∮800mm以上管線推進完成後應即灌漿,以填塞管外周及 接頭填縫,其灌漿配比應納入施工計畫書內,灌注壓力不得少於 1.0kgf 2。 /cm 02531 02531-12 TPE V1.0 99/01/01
第 13 頁
3.4.14 每段∮800mm 以上管線裝接完成後,接頭縫隙及灌漿孔口應以水泥砂漿填滿,並塗刷至管內壁平整為止,管接頭及人孔築造完成後,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 3.4.15 ∮800mm 以上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應隨時量測其偏差量,且每支推進管至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錄送工程司備查。 3.4.16 推進施工前須調查確定既有人孔之正確位置、尺度及井底高程等,且須檢核本標所示之設計高程可否順利接入,並維持重力排放功能,必要時須將調查所得資料回饋予設計單位進行修正。 3.4.17 管線設施如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施工中污水管線設施: A. 承包商因施工或驗收等因素而需設置封牆,由該工程承包商設置並於正式驗收後,承包商應立即拆除。 B. 管線設施如因上下游端屬不同標次工程,上游端封牆因下游端尚未完工等因素而無法拆除時,應於上游端工程正式驗收後由工程司及兩家承包商辦理現場會勘,將該封牆移請下游端工程承包商處置並做成紀錄列管。 (2) 施工完成之污水管線設施如因機關需求而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由機關專業廠商辦理。 3.4.18 進行原有人孔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內壁切齊,縫隙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 3.4.19 管線應由下游端往上游端施工為原則,除遇有特殊狀況,報請機關同意後則不在此限。 3.5 人孔施築:應依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規定辦理。 3.6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7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8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8.1 作業內容及規範 02531 02531-13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4.14 每段∮800mm 以上管線裝接完成後,接頭縫隙及灌漿孔口應以水泥砂漿 填滿,並塗刷至管內壁平整為止,管接頭及人孔築造完成後,不得有明 顯漏水現象。 3.4.15 ∮800mm 以上管線推進中為防止管線蛇形,應隨時量測其偏差量,且每 支推進管至少須做一次精密中心及水準測量,並將自主檢查表或電腦紀 錄送工程司備查。 3.4.16 推進施工前須調查確定既有人孔之正確位置、尺度及井底高程等,且須 檢核本標所示之設計高程可否順利接入,並維持重力排放功能,必要時 須將調查所得資料回饋予設計單位進行修正。 3.4.17 管線設施如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施工中污水管線設施: A. 承包商因施工或驗收等因素而需設置封牆,由該工程承包商設置 並於正式驗收後,承包商應立即拆除。 B. 管線設施如因上下游端屬不同標次工程,上游端封牆因下游端尚 未完工等因素而無法拆除時,應於上游端工程正式驗收後由工程 司及兩家承包商辦理現場會勘,將該封牆移請下游端工程承包商 處置並做成紀錄列管。 (2) 施工完成之污水管線設施如因機關需求而需設置或打除封牆時,由 機關專業廠商辦理。 3.4.18 進行原有人孔接入施工時,應保持原有污水暢通,接入管須與人孔內壁 切齊,縫隙並以防水材料及水泥砂漿填塞平整。 3.4.19 管線應由下游端往上游端施工為原則,除遇有特殊狀況,報請機關同意 後則不在此限。 3.5 人孔施築:應依第02532 章「污水管線附屬工作」規定辦理。 3.6 回填及路面修復:應依第02967 章「瀝青混凝土路面維修」規定辦理。 3.7 餘土處理:應依第02323 章「餘土(棄土)」規定辦理。 3.8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作業規範 3.8.1 作業內容及規範 02531 02531-13 TPE V1.0 99/01/01
第 14 頁
(1) 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各項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A. 設施實測: a. 分管、支管及用戶接管其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須依主管(管理)機關之圖根點及水準點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就近引測地面及管底X、Y、Z 座標。 b. 無法直接測量管底之清除孔引測地面X、Y、Z 座標。 B. 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卡、機關編碼原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 作業期限:須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3) 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01725 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 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勞工安全職業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事項」辦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措施、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外,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A. 地面安全設施 a. 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範圍,其規格樣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應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施要點」實施。 b.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辦理。 B. 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02531 02531-14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1) 作業範圍:為施築地區,工作項目包含設施實測、圖文資料建檔, 各項工作內容分述如下: A. 設施實測: a. 分管、支管及用戶接管其人孔、陰井及配管箱等設施,須依主 管(管理)機關之圖根點及水準點以設施框蓋中心為準,就近引 測地面及管底X、Y、Z 座標。 b. 無法直接測量管底之清除孔引測地面X、Y、Z 座標。 B. 圖文資料建檔:承包商須依前項實測資料、機關設施屬性資料 卡、機關編碼原則,以機關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建檔。 (2) 作業期限:須於驗收前全部完成。 (3) 設施測量作業應依第01725 章「施工測量」之規定辦理。 (4) 安全設施及作業準則: 本工作須分為地面測量及地下管線調查測量兩部分,故應特別重視 勞工安全職業災害之防護,為維護工地環境及加強工地勞工安全衛 生,以防止職業災害,承包商應依機關所附「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所屬各工程 處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措施行政管理程序規範注意事項」辦 理,並應作先期作業安全教育,由專人負責施工時之地上、下安全 措施、維護及安全檢測工作,若施工中因承包商疏忽以致發生意 外,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A. 地面安全設施 a. 施作時為求安全,須以安全圍籬(活動式鋼管圍籬)框圍工作 範圍,其規格樣式詳活動式鋼管圍籬示意圖,凡施作時影響既 存道路交通者,其施作安全均應照機關所附「施工地段安全設 施要點」實施。 b.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請依「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 須知」辦理。 B. 地下管線調查測量部分安全設施 02531 02531-14 TPE V1.0 99/01/01
第 15 頁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發電機、有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 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所提送之工作計畫書中詳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必須事前報工程司核備。 (5) 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 機關應準備之相關手冊及基本數值資料,提供承包商作業準備,提供之事項如下: a. 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 b. 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 c. 地形圖。 d. 屬性資料電腦建檔規範。 B. 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 個人電腦硬體設備1 套。 b. 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及地形圖,依操作手冊安裝管理系統軟體及地形圖於設備中。 C. 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施屬性資料卡、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與相關屬性資料檔,其建檔內容及方式詳系統操作手冊說明。 D.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25%、50%、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料予機關(維護工程科)審核。 (6) 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電腦成果檔案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支管每累計實測20 點取1點(累計少於20 點者取1 點)。 02531 02531-15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抽水機、抽風機、防護衣、氧氣筒、防毒面具、送風機、送風管、 發電機、有毒氣體偵測警報器、救護箱等。 C. 安全作業準則 有關安全作業準則,承包商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並於所提送之工 作計畫書中詳述,為避免發生危險,承包商之實測位置必須事前 報工程司核備。 (5) 決算及設施屬性資料建檔準則 A. 機關應準備之相關手冊及基本數值資料,提供承包商作業準備, 提供之事項如下: a. 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 b. 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 c. 地形圖。 d. 屬性資料電腦建檔規範。 B. 承包商於作業前須準備以下之相關事項,以配合工作之執行: a. 個人電腦硬體設備1 套。 b. 從機關取得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軟體光碟片及地形圖,依 操作手冊安裝管理系統軟體及地形圖於設備中。 C. 承包商作業規定 承包商應依機關所提供之污水下水道業務管理系統操作手冊、設 施屬性資料卡、編碼原則、設施實測成果,建立竣工圖與相關屬 性資料檔,其建檔內容及方式詳系統操作手冊說明。 D.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送審規定 承包商應於工程進度達25%、50%、75%、100%時分次提送屬性資 料予機關(維護工程科)審核。 (6) 成果繳交 成果繳交分現場檢核及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工程司先抽驗現場再作 電腦成果檔案內容建置,抽測標準分、支管每累計實測20 點取1 點(累計少於20 點者取1 點)。 02531 02531-15 TPE V1.0 99/01/01
第 16 頁
A. 現場檢核 針對繳交之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驗收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性。承包商應派員配合辦理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助手等,經檢核發現錯誤之成果,承包商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力、物力、財力,不得請求補償。 a. 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之基本圖(須套繪於地形圖上)。 b. 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X、Y、Z 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與地物間距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 c.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視同該設施不合格。 B. 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 數值資料:於機關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 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 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 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C. 合格標準 合格率100%。 D. 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加註測量公司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E. 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9 檢驗 3.9.1 污水用鋼筋混凝土管及不銹鋼套環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02531 02531-16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A. 現場檢核 針對繳交之各類設施屬性資料於驗收成果繳交時,檢核其正確 性。承包商應派員配合辦理並免費提供各項儀器、設備、工具、 助手等,經檢核發現錯誤之成果,承包商應立即修正,所需之人 力、物力、財力,不得請求補償。 a. 展繪繳交之各類孔蓋位置之圖形資料於紙面上,作為現地檢核 之基本圖(須套繪於地形圖上)。 b. 依據基本圖位置,至現地檢核其X、Y、Z 座標並丈量各類孔蓋 與地物間距離,以檢核位置的正確性。 c.實地丈量之距離容許誤差不符合契約約定容許誤差範圍內,則 視同該設施不合格。 B. 電腦成果檔案建置完成資料,由機關協助載入資料庫,內容如下: a. 數值資料:於機關系統可以讀取且查詢運作無誤。 b. 圖面資料:讀取無誤之資料由系統展繪出來。 c. 圖文互查:可由系統提供之圖文互查功能檢核。 d. 完成上述程序且符合契約約定標準者視同合格。 C. 合格標準 合格率100%。 D. 承包商應委託由專業測量公司測量設施屬性資料之設施量測,須 加註測量公司簽證,並於報告書中一併提送。 E. 承包商另需於竣工時提送「防火間隔位置標示圖」。 3.9 檢驗 3.9.1 污水用鋼筋混凝土管及不銹鋼套環 (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推進用鋼筋混凝土管(採用卜特蘭第II型水泥 製品)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531 02531-16 TPE V1.0 99/01/01
第 17 頁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依工程標準圖或依照 CNS 483 A1001CNS 3905 A2050及CNS 3905 A2050外觀、尺寸 檢驗外觀、尺寸下水道用鋼筋混凝土管( 推進施工法用) 依CNS 484 A3003其外壓裂紋強度為外壓強度 規定檢驗外壓強CNS483 A1001 標準度 之四級管以上 依CNS 484 A3003以每秒不超過2的速率施規定檢驗耐水壓0.1kgf/cm加壓力至耐水壓 2停止,壓0.5kgf/cm管徑60cm 以下,以每200 支為1 批材料,數量未滿40 支者免辦理檢驗。 管徑超過60cm 以每100 支為1 批材料,數量未滿20支者免辦理檢驗。達需辦理檢驗之污水用鋼筋混凝土管,各尺寸至少1 支管材須抗壓至破壞,求取破壞強度。 力需能保持5分鐘不下降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套環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須符合CNS 8499 種類符號304「冷軋不材質 CNS 8499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銹鋼環片及鋼板」之規定 不銹鋼環片厚度以混凝土管徑區分,當∮300 mm~∮500 mm厚度 量測 為1.5 mm厚,∮600mm~∮900 mm為2.0mm厚,其各詳細部位依契約圖說製作 02531 02531-17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依工程標準圖或 依照 CNS 483 A1001 CNS 3905 A2050 及CNS 3905 A2050 外觀、尺寸 檢驗外觀、尺寸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 土管( 推進施工法 用) 依CNS 484 A3003 其外壓裂紋強度為 外壓強度 規定檢驗外壓強 CNS483 A1001 標準 度 之四級管以上 依CNS 484 A3003 以每秒不超過 2的速率施 規定檢驗耐水壓 0.1kgf/cm 加 壓 力 至 耐水壓 2停止,壓 0.5kgf/cm 管徑60cm 以下, 以每200 支為1 批 材料,數量未滿 40 支者免辦理檢 驗。 管徑超過60cm 以 每100 支為1 批材 料,數量未滿20 支者免辦理檢驗。 達需辦理檢驗之 污水用鋼筋混凝 土管,各尺寸至少 1 支管材須抗壓至 破壞,求取破壞強 度。 力需能保持5分鐘不 下降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套環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須符合CNS 8499 種 類符號304「冷軋不 材質 CNS 8499 應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銹鋼環片及鋼板」之 規定 不銹鋼環片厚度以 混凝土管徑區分,當 ∮300 mm~∮500 mm 厚度 量測 為1.5 mm厚,∮600 mm~∮900 mm為2.0 mm厚,其各詳細部位 依契約圖說製作 02531 02531-17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外觀、尺寸 | 依工程標準圖或 CNS 3905 A2050 檢驗外觀、尺寸 | 依照 CNS 483 A1001 及CNS 3905 A2050 下水道用鋼筋混凝 土管( 推進施工法 用) | 管徑60cm 以下, 以每200 支為1 批 材料,數量未滿 40 支者免辦理檢 驗。 管徑超過60cm 以 每100 支為1 批材 料,數量未滿20 支者免辦理檢驗。 達需辦理檢驗之 污水用鋼筋混凝 土管,各尺寸至少 1 支管材須抗壓至 破壞,求取破壞強 度。 |
| 外壓強度 | 依CNS 484 A3003 | 其外壓裂紋強度為 | 每100 支為1 批材 料,數量未滿20 支者免辦理檢驗。 |
| 規定檢驗外壓強 | CNS483 A1001 標準 | 達需辦理檢驗之 污水用鋼筋混凝 土管,各尺寸至少 | |
| 度 | 之四級管以上 | 1 支管材須抗壓至 破壞,求取破壞強 度。 | |
| 耐水壓 | 依CNS 484 A3003 規定檢驗耐水壓 | 以每秒不超過 0.1kgf/cm 2的速率施 加 壓 力 至 0.5kgf/cm 2停止,壓 力需能保持5分鐘不 下降 | 達需辦理檢驗之 污水用鋼筋混凝 土管,各尺寸至少 1 支管材須抗壓至 破壞,求取破壞強 度。 |
|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銹鋼套環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材質 | CNS 8499 | 須符合CNS 8499 種 類符號304「冷軋不 銹鋼環片及鋼板」之 規定 | 應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
| 厚度 | 量測 | 不銹鋼環片厚度以 混凝土管徑區分,當 ∮300 mm~∮500 mm 為1.5 mm厚,∮600 mm~∮900 mm為2.0 mm厚,其各詳細部位 依契約圖說製作 |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材質 | CNS 8499 | 須符合 CNS 8499 種 類符號 304「冷軋不 銹鋼環片及鋼板」之 規定 | 應檢查試驗合格 證明文件 |
| 厚度 | 量測 | 不銹鋼環片厚度以 混凝土管徑區分,當 ∮300 mm~∮500 mm 為 1.5 mm厚,∮600 mm~∮900 mm為 2.0 mm厚,其各詳細部位 依契約圖說製作 |
| 依CNS 484 A3003 其外壓裂紋強度為 | |
|---|---|
| 外壓強度 | 規定檢驗外壓強 CNS483 A1001 標準 |
| 度 之四級管以上 |
第 18 頁
3.9.2 推進施工管線高程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推進施工管線高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正負許可差 管徑∮400mm不得大於管內由工程司視需求加強抽驗 以上 徑之10% 量測 管徑∮300mm不得大於4cm 以下 3.9.3 下水道用PVC 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PVC 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每1000 支為1 批尺度 CNS 1298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材料(不足1000K3004 辦理檢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水壓試驗 支以1000 支計)驗 符合 CNS 1298 K3004拉伸試驗 辦理檢驗。 所定B 級品以上厚度之壓扁試驗 規格試驗 浸漬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2以上 辦理檢驗 660kgf/cm3.9.4 下水道用PVC-PE 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PVC-PE 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每1000 支為一批CNS 13747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材料(不足1000K61035 辦理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水壓試驗 支以1000 支計)檢驗 符合 CNS 13746 K3111拉力試驗 辦理檢驗。 所定規格 壓扁試驗 抽真空試驗 灰分試驗 浸漬試驗(PE部分)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2以上 辦理檢驗 660kgf/cm3.9.5 下水道用ABS(6.3kg)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ABS(6.3kg)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02531 02531-18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9.2 推進施工管線高程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推進施工管線高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正負許可差 管徑∮400mm 不得大於管內 由工程司視需求 加強抽驗 以上 徑之10% 量測 管徑∮300mm 不得大於4cm 以下 3.9.3 下水道用PVC 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PVC 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每1000 支為1 批 尺度 CNS 1298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材料(不足1000 K3004 辦理檢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水壓試驗 支以1000 支計) 驗 符合 CNS 1298 K3004 拉伸試驗 辦理檢驗。 所定B 級品以上厚度之 壓扁試驗 規格試驗 浸漬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 2以上 辦理檢驗 660kgf/cm 3.9.4 下水道用PVC-PE 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PVC-PE 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每1000 支為一批 CNS 13747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材料(不足1000 K61035 辦理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水壓試驗 支以1000 支計) 檢驗 符合 CNS 13746 K3111 拉力試驗 辦理檢驗。 所定規格 壓扁試驗 抽真空試驗 灰分試驗 浸漬試驗(PE 部分)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 2以上 辦理檢驗 660kgf/cm 3.9.5 下水道用ABS(6.3kg)推進管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下水道用ABS(6.3kg)推進管檢驗項目如下表: 02531 02531-18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 正負許可差 | 管徑∮400mm 以上 | 量測 | 不得大於管內 徑之 10% | 由工程司視需求 加強抽驗 |
| 管徑∮300mm 以下 | 不得大於 4cm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尺度 | CNS 1298 K3004 辦理檢 驗 |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1298 K3004 所定 B 級品以上厚度之 規格試驗 | 每 1000 支為 1 批 材料(不足 1000 支以 1000 支計) 辦理檢驗。 |
| 水壓試驗 | |||
| 拉伸試驗 | |||
| 壓扁試驗 | |||
| 浸漬試驗 | |||
| 壓縮強度試驗 | 依 JSWAS K-6 辦理檢驗 | 660kgf/cm2以上 |
¶ 表 3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尺度 | CNS 13747 K61035 辦 理 檢驗 |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13746 K3111 所定規格 | 每 1000 支為一批 材料(不足 1000 支以 1000 支計) 辦理檢驗。 |
| 水壓試驗 | |||
| 拉力試驗 | |||
| 壓扁試驗 | |||
| 抽真空試驗 | |||
| 灰分試驗 | |||
| 浸漬試驗(PE 部分) | |||
| 壓縮強度試驗 | 依 JSWAS K-6 辦理檢驗 | 660kgf/cm2以上 |
第 19 頁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CNS 13475 每1000 支為1 批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K61022 辦理材料(不足1000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水壓試驗 檢驗 支以1000 支計)符合 CNS 13474 K3106拉力試驗 辦理檢驗。 所定規格 落鎚衝擊試驗 灰分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2以上 辦理檢驗 660kgf/cm3.9.6 塑膠(PVC)裡襯(∮≧700mm)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PVC)裡襯(∮≧700mm)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抗拉強度 ASTM D412 17.25Mpa 以上 伸長率 ASTM D412 225 %以上 硬度(瞬間) ASTM D2240 54≦硬度≦64 應檢查試驗合格證明文件 ASTM D543 0.12 %以下 撕裂強度 ASTM D1004 80 N/mm 以上 硫酸H2SO4 (20%)(浸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20 %以下 氫氧化鈉NaOH(5%)(浸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40 %以下 氨水NH4OH (5 %) (浸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化值) ASTM D543 0.20 %以下 次氯化鈉NaOCl(1%)(浸化學藥液7天後之重變化值) 無損壞及錯誤之熔外觀 目測 接、無針孔現象。 02531 02531-19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尺度 CNS 13475 每1000 支為1 批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K61022 辦理 材料(不足1000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水壓試驗 檢驗 支以1000 支計) 符合 CNS 13474 K3106 拉力試驗 辦理檢驗。 所定規格 落鎚衝擊試驗 灰分試驗 耐藥品性試驗 壓縮強度試驗 依JSWAS K-6 2以上 辦理檢驗 660kgf/cm 3.9.6 塑膠(PVC)裡襯(∮≧700mm)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塑膠(PVC)裡襯(∮≧700mm)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抗拉強度 ASTM D412 17.25Mpa 以上 伸長率 ASTM D412 225 %以上 硬度(瞬間) ASTM D2240 54≦硬度≦64 應檢查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 ASTM D543 0.12 %以下 撕裂強度 ASTM D1004 80 N/mm 以上 硫酸H2SO4 (20%)(浸 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 化值) ASTM D543 0.20 %以下 氫氧化鈉NaOH(5%)(浸 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 化值) ASTM D543 0.40 %以下 氨水NH4OH (5 %) (浸 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 化值) ASTM D543 0.20 %以下 次 氯 化 鈉 NaOCl(1%)(浸化學藥液 7天後之重變化值) 無損壞及錯誤之熔 外觀 目測 接、無針孔現象。 02531 02531-19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尺度 | CNS 13475 K61022 辦 理 檢驗 | 下水道用塑膠管材及另 件採特定橘紅色,且需 符合 CNS 13474 K3106 所定規格 | 每 1000 支為 1 批 材料(不足 1000 支以 1000 支計) 辦理檢驗。 |
| 水壓試驗 | |||
| 拉力試驗 | |||
| 落鎚衝擊試驗 | |||
| 灰分試驗 | |||
| 耐藥品性試驗 | |||
| 壓縮強度試驗 | 依 JSWAS K-6 辦理檢驗 | 660kgf/cm2以上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抗拉強度 | ASTM D412 | 17.25Mpa 以上 | 應檢查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 |
| 伸長率 | ASTM D412 | 225 %以上 | |
| 硬度(瞬間) | ASTM D2240 | 54≦硬度≦64 | |
| 撕裂強度 | ASTM D1004 | 80 N/mm 以上 | |
| 硫酸H SO (20%)(浸 2 4 化學藥液 7 天後之重變 化值) | ASTM D543 | 0.12 %以下 | |
| 氫氧化鈉NaOH(5%)(浸 化學藥液 7 天後之重變 化值) | ASTM D543 | 0.20 %以下 | |
| 氨水NH OH (5 %) (浸 4 化學藥液 7 天後之重變 化值) | ASTM D543 | 0.40 %以下 | |
| 次 氯 化 鈉 NaOCl(1%)(浸化學藥液 7天後之重變化值) | ASTM D543 | 0.20 %以下 | |
| 外觀 | 目測 | 無損壞及錯誤之熔 接、無針孔現象。 |
| 伸長率 ASTM D412 | 225 %以上 |
|---|---|
| 硬度(瞬間) ASTM D2240 | 54≦硬度≦64 |
| 撕裂強度 ASTM D1004 | 80 N/mm 以上 |
| 硫酸H2SO4 (20%)(浸 | |
| 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 ASTM D543 | 0.12 %以下 |
| 化值) | |
| 氫氧化鈉NaOH(5%)(浸 | |
| 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 ASTM D543 | 0.20 %以下 |
| 化值) | |
| 氨水NH4OH (5 %) (浸 | |
| 化學藥液7 天後之重變 ASTM D543 | 0.40 %以下 |
| 化值) | |
| 次 氯 化 鈉 | |
| NaOCl(1%)(浸化學藥液 ASTM D543 | 0.20 %以下 |
| 7天後之重變化值) |
第 20 頁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管之裡襯表面需以火花試驗儀器及至少火花試驗 10000 伏特電無火花現象產生 壓以上之電刷完成全面積之火花試驗。 為檢查塑膠鍵是否適當嵌入混凝土管內,應作鍵之拉出試驗,直接將 拉力施於混凝完成嵌入至少14土表面長度天後且在10~27100~200mm,°C間施作,塑膠鍵並含單一崁入鍵之拉拔試驗 需能承受14N/mm鍵之切割塑膠以上之拉拔強度。 片完成。混凝每200 支為1批(不足200支以200 支計),每批抽驗1 支做火花試驗。由工程司任意選測1 點做鍵之拉拔試驗,若2 項試驗有1項未合規定,則由同批再驗2 支,再有未通過者,則全部成品不得使用。 土應充分養生,且鍵能在特定拉力下,不使混凝土或鍵損壞或鍵由混凝土中被拉拔出來。 02531 02531-20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管之裡襯表面 需以火花試驗 儀器及至少 火花試驗 10000 伏特電 無火花現象產生 壓以上之電刷 完成全面積之 火花試驗。 為檢查塑膠鍵 是否適當嵌入 混凝土管內, 應作鍵之拉出 試驗,直接將 拉力施於混凝 完成嵌入至少14 土表面長度 天後且在10~27 100~200mm, °C間施作,塑膠鍵 並含單一崁入 鍵之拉拔試驗 需能承受14N/mm 鍵之切割塑膠 以上之拉拔強度。 片完成。混凝 每200 支為1 批(不足200支 以200 支計), 每批抽驗1 支 做火花試驗。 由工程司任意 選測1 點做鍵 之拉拔試驗, 若2 項試驗有 1 項未合規 定,則由同批 再驗2 支,再 有未通過者, 則全部成品不 得使用。 土應充分養 生,且鍵能在 特定拉力下, 不使混凝土或 鍵損壞或鍵由 混凝土中被拉 拔出來。 02531 02531-20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 火花試驗 | 管之裡襯表面 需以火花試驗 儀器及至少 10000 伏特電 壓以上之電刷 完成全面積之 火花試驗。 | 無火花現象產生 | 每 200 支為 1 批(不足200支 以 200 支計), 每批抽驗 1 支 做火花試驗。 由工程司任意 選測 1 點做鍵 之拉拔試驗, 若 2 項試驗有 1 項 未 合 規 定,則由同批 再驗 2 支,再 有未通過者, 則全部成品不 得使用。 | |
| 鍵之拉拔試驗 | 為檢查塑膠鍵 是否適當嵌入 混凝土管內, 應作鍵之拉出 試驗,直接將 拉力施於混凝 土表面長度 100~200mm, 並含單一崁入 鍵之切割塑膠 片完成。混凝 土應充分養 生,且鍵能在 特定拉力下, 不使混凝土或 鍵損壞或鍵由 混凝土中被拉 拔出來。 | 完成嵌入至少 14 天後且在 10~27 °C間施作,塑膠鍵 需能承受 14N/mm 以上之拉拔強度。 |
第 21 頁
3.9.7 擠壓式彈性填縫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擠壓式彈性填縫帶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應檢查試驗合比重 CNS 8904 A31541.2-1.4(25°C) 格證明文件延展性 CNS 10091 K6756≧5cm (25°C)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140°C 閃火點 CNS 3775 K6377≧210°C 2(25°C) 拉伸黏著力 CNS 8904 A3154 ≧ kgf/cm3.9.8 TV 檢視 (1) ∮300mm~∮1000mm 管線應辦理TV 檢視。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TV 檢視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以TV 檢視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車逐段檢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辦理TV 檢視 估驗時1 次 初驗時1 次 驗管內狀改善至檢驗合格。 況 (3) 為配合用戶接管先行通水,工程司得視需要先行辦理管線TV 檢視及分段查驗,承包商須配合辦理。 (4) TV 檢視需配合機關辦理初驗作業(含點驗、勘驗、查驗、部分驗收)進行管線TV 檢視作業;如檢驗不合格依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 承包商應將TV 檢視成果製成光碟片送請機關(一式3 份)。 (6) 每段管線推進或埋設完成後即報請工程司會同檢查並將TV 檢查表(含光碟片)於估驗計價時檢附,檢測計畫應併入施工計畫提報機關核備。若因多處人孔未施築完成影響市容或交通,業者得暫緩本項估驗計價。 3.9.9 漏水試驗 (1) 試驗時機:對TV 車檢視結果,機關、承包商任一方如有異議時,得辦理漏水試驗。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漏水試驗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531 02531-21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3.9.7 擠壓式彈性填縫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擠壓式彈性填縫帶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應檢查試驗合 比重 CNS 8904 A3154 1.2-1.4(25°C) 格證明文件 延展性 CNS 10091 K6756 ≧5cm (25°C) 軟化點 CNS 2486 K6204 ≧140°C 閃火點 CNS 3775 K6377 ≧210°C 2(25°C) 拉伸黏著力 CNS 8904 A3154 ≧ kgf/cm 3.9.8 TV 檢視 (1) ∮300mm~∮1000mm 管線應辦理TV 檢視。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TV 檢視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以TV 檢視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 車逐段檢 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辦理 TV 檢視 估驗時1 次 初驗時1 次 驗管內狀 改善至檢驗合格。 況 (3) 為配合用戶接管先行通水,工程司得視需要先行辦理管線TV 檢視 及分段查驗,承包商須配合辦理。 (4) TV 檢視需配合機關辦理初驗作業(含點驗、勘驗、查驗、部分驗收) 進行管線TV 檢視作業;如檢驗不合格依相關規定辦理,其所需費 用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5) 承包商應將TV 檢視成果製成光碟片送請機關(一式3 份)。 (6) 每段管線推進或埋設完成後即報請工程司會同檢查並將TV 檢查表 (含光碟片)於估驗計價時檢附,檢測計畫應併入施工計畫提報機 關核備。若因多處人孔未施築完成影響市容或交通,業者得暫緩本 項估驗計價。 3.9.9 漏水試驗 (1) 試驗時機:對TV 車檢視結果,機關、承包商任一方如有異議時, 得辦理漏水試驗。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漏水試驗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02531 02531-21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比重 | CNS 8904 A3154 | 1.2-1.4(25°C) | 應檢查試驗合 格證明文件 |
| 延展性 | CNS 10091 K6756 | ≧5cm (25°C) | |
| 軟化點 | CNS 2486 K6204 | ≧140°C | |
| 閃火點 | CNS 3775 K6377 | ≧210°C | |
| 拉伸黏著力 | CNS 8904 A3154 | ≧ kgf/cm2(25°C) |
¶ 表 2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TV 檢視 | 以 TV 檢視 車逐段檢 驗管內狀 況 | 不得有明顯漏水現象,經檢 視不合格段之管線應辦理 改善至檢驗合格。 | 估驗時 1 次 初驗時 1 次 |
| 延展性 | CNS 10091 K6756 | ≧5cm (25°C) |
|---|---|---|
| 軟化點 | CNS 2486 K6204 | ≧140°C |
| 閃火點 | CNS 3775 K6377 | ≧210°C |
第 22 頁
檢驗項目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最大容許漏水:於24 小檢驗方法依地下水位高程時內,每100m管線每公分採內滲法或外滲法,得依現3,且管徑不得超過0.01m漏水試驗場鑽探資料擇一採用之,漏工程司視需要辦理 管接頭及人孔處不得有水試驗示意圖詳如附件一。明顯漏水現象。 (3)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水處以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管線推進或工作井開挖依地質條件分類,以為估驗計量之依據。 4.1.2 推進段上下游工作井之地質相同,則該段管線推進依契約詳細表該種地質工項計量,如為不同地質,其該段管線依契約詳細表該二種地質之工項以推進長度各半計量,承包商不得異議。 4.1.3 管線推進之工作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人孔內壁至人孔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推進」項目計量。 4.1.4 工作井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等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5 工作井按契約以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量。 4.1.6 管線埋設之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連接及埋設」項目計量。 4.1.7 路面修復以平方公尺計量。 4.1.8 銑刨加鋪5cm 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鋪3cm 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加鋪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均以平方公尺為02531 02531-22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檢驗項目 檢驗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最大容許漏水:於24 小 檢驗方法依地下水位高程 時內,每100m管線每公分 採內滲法或外滲法,得依現 3,且 管徑不得超過0.01m 漏水試驗 場鑽探資料擇一採用之,漏 工程司 視需要 辦理 管接頭及人孔處不得有 水試驗示意圖詳如附件一。 明顯漏水現象。 (3) 不合格之處置:如滲水量或漏水量超過上述規定時,承包商應將漏 水處以適當材料修補,或將該段管線或人孔拆除重裝再做試驗,至 符合上述規定為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管線推進或工作井開挖依地質條件分類,以為估驗計量之依據。 4.1.2 推進段上下游工作井之地質相同,則該段管線推進依契約詳細表該種地 質工項計量,如為不同地質,其該段管線依契約詳細表該二種地質之工 項以推進長度各半計量,承包商不得異議。 4.1.3 管線推進之工作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中心長度計 量,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人孔內壁至人孔內壁之水 平距離。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推進」項目計量。 4.1.4 工作井土方之開挖、回填及運棄等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5 工作井按契約以處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數量計量。 4.1.6 管線埋設之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及裝接等項目,按 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量,四捨五入計至 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 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連接及埋設」項目計量。 4.1.7 路面修復以平方公尺計量。 4.1.8 銑刨加鋪5cm 瀝青混凝土面層、銑刨加鋪5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加 鋪3cm 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加鋪3cm 再生瀝青混凝土面層均以平方公尺為 02531 02531-22 TPE V1.0 99/01/01
¶ 表 1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 漏水試驗 | 檢驗方法依地下水位高程 採內滲法或外滲法,得依現 場鑽探資料擇一採用之,漏 水試驗示意圖詳如附件一。 | 最大容許漏水:於 24 小 時內,每 100m管線每公分 管徑不得超過 0.01m3,且 管接頭及人孔處不得有 明顯漏水現象。 | 工 程 司 視 需 要 辦理 |
第 23 頁
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9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10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11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4.1.12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按契約詳細表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3 若有必要辦裡漏水試驗時,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14 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書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處」計量。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人工等一切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道路使用申請工作之費用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但繳交給路權單位之各項費用由承包商代墊後,由機關負擔歸墊。 4.2.3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4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定計價,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5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一般管膠圈接頭、混凝土管接頭、塑膠管膠合接頭等,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6 管線推進不論採用何種工法施工,均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包括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藥劑處理、運管、下管、裝接、推進、管內挖土、管外灌漿、管內挖出廢土之處理、破壞之路面修復等。其中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推進」項目計價。 4.2.7 推進管線所建之臨時工作井分為矩形及圓形二種,均依不同尺度及深度分別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含路面切割、土方之開挖、回填、02531 02531-23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計量標準,以實作數量計量。 4.1.9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10 資料送審及試挖工作各按契約之規定計量。 4.1.11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 4.1.12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按契約詳細表以一式為計量標準。 4.1.13 若有必要辦裡漏水試驗時,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量。 4.1.14 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 計畫書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 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處」 計量。 4.2 計價 4.2.1 以下之契約單價包括為完成該項工作,材料之供給及運送,機具之租用、 操作及損耗,場地、能源、用水等之提供,排水之執行、及人工等一切 有關之費用在內。 4.2.2 道路使用申請工作之費用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但 繳交給路權單位之各項費用由承包商代墊後,由機關負擔歸墊。 4.2.3 路面切割含於各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4 安全防護包括、公告及指示牌、管制交通、臨時覆蓋等各按契約相關規 定計價,如契約詳細表未列出該項目,以及其他相關為執行安全防護所 必需之項目,均視為分攤於管線施工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5 管線裝接工作包括一般管膠圈接頭、混凝土管接頭、塑膠管膠合接頭等, 均視為分攤於管線埋設或推進之相關項目內,不另計價。 4.2.6 管線推進不論採用何種工法施工,均以長度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 容包括管材及附屬材料之供給、測量、藥劑處理、運管、下管、裝接、 推進、管內挖土、管外灌漿、管內挖出廢土之處理、破壞之路面修復等。 其中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推進」項目計價。 4.2.7 推進管線所建之臨時工作井分為矩形及圓形二種,均依不同尺度及深度 分別以處乘以契約單價計價。工作內容含路面切割、土方之開挖、回填、 02531 02531-23 TPE V1.0 99/01/01
第 24 頁
運棄、安全措施、擋土、抽排水、藥劑處理、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人工及一切相關工作等均包括在內,均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圓形工作井不論採用鋼管擋土工法或預鑄沉設式工作井擋土工法,均依單價分析表編列時參考之工法計給其費用。短管推進之工作井如採用預鑄沉設式工作井工法時,設於其內之人孔均依契約圖說規定施工,其費用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8 管線埋設之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及裝接等項目,按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價,四捨五入計至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連接及埋設」項目計價。 4.2.9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以長度(公尺)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10 若有必要辦裡漏水試驗時,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11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及其製造圖說等費用依契約詳細表「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以一式計價。 4.2.12 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承包商檢附之竣工圖底稿,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其費用,不另計價。 4.2.13 路面修復以平方公尺計價。 4.2.14 圓形工作井採用鋼管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5 工作井採用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6 工作井採用鋼板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7 工作井採用連續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8 工作井採用排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9 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計畫書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處」計價。 4.2.20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設,以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1 施工時如需挖除道路中心樁,應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02531 02531-24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運棄、安全措施、擋土、抽排水、藥劑處理、井內各項設備或措施、人 工及一切相關工作等均包括在內,均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圓形工作井不論採用鋼管擋土工法或預鑄沉設式工作井擋土工法,均依 單價分析表編列時參考之工法計給其費用。短管推進之工作井如採用預 鑄沉設式工作井工法時,設於其內之人孔均依契約圖說規定施工,其費 用已含於「工作井」項目內,不另計價。 4.2.8 管線埋設之工作包括土方之開挖、回填、運棄、下管及裝接等項目,按 契約詳細表以公尺為計價標準,以實作之管線長度計價,四捨五入計至 小數點一位為止。長度係自設施內壁至設施內壁之水平距離。管材部分 依契約詳細表規定併入「管線連接及埋設」項目計價。 4.2.9 施工中及驗收TV 檢視費按契約以長度(公尺)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4.2.10 若有必要辦裡漏水試驗時,其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不另計價。 4.2.11 人孔陰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及其製造圖說等費用依契約詳細表「人孔陰 井電腦屬性資料建檔」以一式計價。 4.2.12 施工完成後報請驗收前,承包商檢附之竣工圖底稿,均由承包商自行負 責其費用,不另計價。 4.2.13 路面修復以平方公尺計價。 4.2.14 圓形工作井採用鋼管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5 工作井採用圓形混凝土沉箱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6 工作井採用鋼板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7 工作井採用連續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8 工作井採用排樁擋土施工者,以「處」計價。 4.2.19 契約單價分析表所列藥劑處理數量,僅為設計依據,另承包商所提施工 計畫書所列數量亦為施工參考,實際數量若有增減,仍依契約詳細表內 工作井、推進口及反力牆設施、到達口設施及接入原有人孔處理費以「處」 計價。 4.2.20 瀝青混凝土路面鋪設,以以平方公尺計價。 4.2.21 施工時如需挖除道路中心樁,應依「臺北市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02531 02531-24 TPE V1.0 99/01/01
第 25 頁
暨補充規定」辦理,復樁費由機關負責繳交。 〈本章結束〉02531 02531-25 TPE V1.0 99/01/01
文字內容
暨補充規定」辦理,復樁費由機關負責繳交。 〈本章結束〉 02531 02531-25 TPE V1.0 99/01/01
第 26 頁
下游端G.L水龍頭(量水使用)內滲法 砌磚牆封塞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剩水量,求取滲出量上游端人孔人孔漏水試驗示意圖G.L砌磚牆封塞外滲法下游端管內加滿水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剩水量,求取滲出量上游端人孔人孔>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附件一 02531 02531-26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下
游
端
G.L
水龍頭
(量水使用)
內滲法
砌磚牆封塞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上
游
端
人
孔
人
孔
漏水試驗示意圖
G.L
砌磚牆封塞
外滲法
下
游
端
管內加滿水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上
游
端
人
孔
人
孔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附件一
02531
02531-26
TPE V2.0 99/01/01| 人 孔 下 游 端 砌磚牆封塞 人 孔 上 游 端 | 水龍頭 (量水使用)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漏水試驗示意圖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 砌磚牆封塞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漏水試驗示意圖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砌磚牆封塞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漏水試驗示意圖 | ||||||
| 人 孔 上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砌磚牆封塞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漏水試驗示意圖 | ||||||
| 人 孔 上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人 孔 上 | 漏水試驗示意圖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 上 游 端 | 漏水試驗示意圖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人 孔 上 游 端 | 漏水試驗示意圖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漏水試驗示意圖 | |||||||
| 人 孔 下 游 端 | |||||||
| 砌磚牆封塞 | |||||||
| 管內加滿水 | |||||||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 |||||||
|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 |||||||
| 人 孔 上 游 端 | |||||||
|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人 孔 下 游 端 砌磚牆封塞 管內加滿水 人 孔 上 游 端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 |||||||
|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 |||||||
|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砌磚牆封塞 人 孔 上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
| 砌磚牆封塞 人 孔 上 | 管內加滿水 游 端 | 封塞24小時後丈量管內所 剩水量,求取滲出量 >1m或高於地下水位1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