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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 V2015.04.01.doc
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之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之填築鋪平
1.2.2 基地及路堤之灑水滾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22章--借土
1.3.9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0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3.11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3) 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適用材料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2.1.2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內之材料,應符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其餘填土材料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2.1.3 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可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並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
2.1.4 如使用底渣資源化產品作為級配料底層,應依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項工作包括基地及路堤之鋪築與壓實,所用材料應為合法來源,並應符合契約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3.1.2 填築滾壓前,應依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及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完成基地內所有清除及掘除、拆除等作業。
3.1.3 若有不適用材料,應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填築鋪平
(1) 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將斜坡挖成台階式,挖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基地並按規定壓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若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4:1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按規定分層填築,直至次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2) 除沼澤地區或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且每層壓實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而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
(3) 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以利排水。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重沖刷時,其恢復方法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外,不得一次回填。
(4) 土方填築..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5) 砂方填築:指以砂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6) 石方填築
A. 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基地及路堤,其成分應為粒徑8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粒徑分析停留在標稱孔徑15cm試驗篩上之石料重量比應達25%以上。
B. 除另有規定外,每層填築壓實厚度不得大於60cm,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2/3。
C. 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其材質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於填築基地或路堤。
D. 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7) 如契約圖說規定設置測沉板設施時,填築滾壓達到設計高程或工程司所設定之高程後,於整修路基及鋪築底層前,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堤應自然擱置一段時期,以測沉設施測得之路基沉陷量少於2cm者為合格。待等候期結束,承包商始可將路堤面整修並再壓實隨之鋪築底層。
(8)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工法依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
(9) 鄰接混凝土管填築滾壓應符合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3.2.2 灑水滾壓
(1) 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且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2) 每層滾壓應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壓路機予以均勻壓實。待達規定之壓實度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鋪設下一層。
(3) 築路機具設備之重量如能使涵管或其他地下構造物發生損壞之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得強行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4)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5) 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者,每層採用密度檢驗以控制其壓實效果,其壓實度須符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6) 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基地上全面均勻行駛。
(7) 當基地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2.5m以上,則該填方之下層部分,可以車輛連續傾倒及鋪平形成一載重均勻分布層,其最大厚度為1m。
(8) 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1.5m處時,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之預估殘餘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9) 施工時,如發現基礎材料有位移、車輪痕跡及隆起等現象,則承包商應檢討原因,必要時可減少其車輛荷重或改用較輕型之運輸與鋪平機具,俾使次一填築層施工時,不再發生上述隆起等現象,並應經工程司認可為止。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路基頂面下30cm以外) 填築滾壓 |
壓實度 |
CNS 11777-1及CNS 14733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若含有粗粒料則以CNS 14732修正) |
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0 m2時免檢驗。 數量達200~1000m2檢驗1次。 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加驗1次。 |
|
滾壓檢驗 |
重車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重在8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m2 |
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 |
以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一往返為1次) |
3.4 許可差
基地及路堤斜坡應按契約圖說設定或工程司指示之填方線及坡度完成之。已完成之斜坡與規定坡面之許可差,若按垂直於設計坡面度量時,距路肩高程1m以內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20cm;距路肩高程1m以上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40c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量。其實作填築滾壓數量依原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4.1.2 在山坡側開挖之台階面上或原有填土邊坡上填築,其填築數量應為原地面線與依照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所量得之體積,台階回填按實作數量計量。
4.1.3 填築滾壓數量中應扣除箱涵及橋梁之體積,並扣除構造物周圍回填或已於其他工作項目中計價之填土體積。先填築後挖土之管涵體積不予扣除。
4.2 計價
4.2.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價。其費用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層撒鋪、灑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4.2.2 台階回填按實作數量計價。
4.2.3 預壓土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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