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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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701章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規定有關構造物之各種工作及其附屬工作,係對各型構造物詳細施工之要求。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適用於各有關之構造物。
1.2 工作範圍
1.2.1 基礎之地質資料
1.2.2 清除場地
1.2.3 路線及高程
1.2.4 施工計畫
1.2.5 竣工前之清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定義
1.4.1 基礎之地質資料
設計圖上如有關於基礎之地質資料,均係由實際之鑽探、試坑(Test Pit)或其他來源所獲得者,該項資料僅代表該鑽孔或試坑位置之地質,並非以該項資料代表構造物場地之全部地下土壤或保證該地皆為此種土壤而無任何變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清除場地
承包商應依照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對所有構造物之場地,清除用地權範圍內之所有樹木、叢林、砍伐樹木所剩之殘幹及廢雜物。
工程進行中,如發現公用或私人之公共管線設備時,其有關拆除或遷移,應依照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辦理。
3.1.2 基腳底面高程
設計圖所示基腳底面之高程,如需要時,得辦理變更設計基腳之尺寸或高程。
3.2 施工方法
3.2.1 路線及高程
位於豎曲線或平曲線內之橋梁欄杆及緣石,應依據橋面板之設計高程調整其相對高度以符平整之外觀。
結構物之構築,應考慮沉陷問題及拱勢,設計圖所示之高程係竣工後高程。
3.3 清理
3.3.1 竣工前之清理
構造物完成時,承包商應澈底清理場地,包括拆除所有臨時性建築物、支撐架、樁、木料、設備以及廢雜物。承包商應整平及修整所有未使用於回填之餘土,及修整橋墩、排架(Bents)、橋台之周圍以及斜坡面。構造物之面板應清掃及清洗潔淨。全部構造物及其場地,均應潔淨並保持良好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列有「清除及掘除」或相關項目。契約書內若無「清除及掘除」或相關項目,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場地內之清除及掘除,通常係於契約內「清除及掘除」或相關項目計價。契約書內若無此「清除及掘除」或相關項目時,則其所需費用已包括於有關各構造物單價內不另計價。
4.2.2 場地內之拆除,例如拆除原有橋梁、建築物、混凝土路面等,通常係於契約內「拆除」或相關項目計價。若無此「拆除」或相關項目時,則此拆除有關之費用,已包括於各構造物單價內。
〈本章結束〉
水土保持局施工規範99/6/30 PAGE 3 FILENAME 01701 構造物之一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