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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4 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 1.2.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857 A1009 營建業架設工程安全標準 (2) CNS 3504 Z2019 安全面具 (3)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4)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 (5) 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 (6)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勞動基準法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 勞動檢查法 01574 01574-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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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74 章 勞工安全衛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有關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勞工安全衛生 1.2.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857 A1009 營建業架設工程安全標準 (2) CNS 3504 Z2019 安全面具 (3) CNS 7534 Z2037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 (4) CNS 7535 Z3020 高處作業用安全帶檢驗法 (5) CNS 14253 Z2116 背負式安全帶 (6)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勞動基準法 (5)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 勞動檢查法 01574 01574-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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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0)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14)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15)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計畫內容分列如下: A. 工程概要 a.工程內容概要 b.施工方法及程序 c.現況調查 B.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辦理。 a.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含設置核准資料與合格證書) b. 勞工衛生安全協議計畫 c.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d. 自動檢查計畫 e. 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f. 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土支撐、施工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整體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攝影或檢核表等留存相關檢驗紀錄)。 01574 01574-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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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8)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9)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10)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1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2)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1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14) 臺北市政府災害及緊急事件搶修作業要點 (15)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計畫內容分列如下: A. 工程概要 a.工程內容概要 b.施工方法及程序 c.現況調查 B.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辦理。 a.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含設置核准資料與合格證書) b. 勞工衛生安全協議計畫 c.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d. 自動檢查計畫 e. 緊急應變計畫及急救體系 f. 稽核管理計畫(稽核事項應包括對模板支撐、隧道支撐、擋 土支撐、施工架及壓氣設施等臨時性假設工程,查驗是否具 經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之整體結構系統計算書、結構圖、施工 圖說等,以及施作時是否以拍照、攝影或檢核表等留存相關 檢驗紀錄)。 01574 01574-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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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a. 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b. 作業方法及程序(如建築工程之升降機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工法施工;橋梁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質區,其支撐部分應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等)。 c. 作業組織 d. 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e. 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具、材料等)。 f.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2) 營繕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者,承包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書」,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所指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如下: A.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m 以上之建築工程。 B.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m 以上之橋梁工程。 C.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D. 長度1000m 以上或需開挖15m 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E. 開挖深度達15m以上或地下室為4 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2之工程。 500m2以上且佔該層模板F.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m以上、面積達100m支撐面積60%以上者。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 承包商就高度5m 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1.5m 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施工架構築完成使01574 01574-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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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項工程作業計畫 a. 分項工程內容(範圍) b. 作業方法及程序(如建築工程之升降機安裝工程宜採無架施 工法施工;橋梁工程之上部結構工程如位於過河段及軟弱地 質區,其支撐部分應避免採就地支撐工法等)。 c. 作業組織 d. 使用機具及設施設置計畫 e. 作業日程計畫(依進度日程編列作業項目與需用之人員機 具、材料等)。 f.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計畫 (2) 營繕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之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 場所者,承包商應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之規定, 於工程施工前一個月填具「營造工程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 查申請書」,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所指之營造工程危險 性工作場所如下: A. 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m 以上之建築工程。 B. 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之距離在50m 以上之橋梁工程。 C. 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D. 長度1000m 以上或需開挖15m 以上之豎坑之隧道工程。 E. 開挖深度達15m以上或地下室為4 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 2之工程。 500m 2以上且佔該層模板 F. 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m以上、面積達100m 支撐面積60%以上者。 G.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 承包商就高度5m 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1.5m 以上之擋土支 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 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 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施工架構築完成使 01574 01574-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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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開挖及灌漿前,承包商應通知機關或委託監造單位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機關得要求承包商部分或全部停工,俟承包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復工。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承包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4) 高度在2m 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5) 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應於開工前14 天向工程司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承包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依工程之從業人數,於作業開始時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專司整體工程安全衛生之統籌規劃、督導及實施自動檢查事宜。 1.6.2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 條之規定,2 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1 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責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1.6.3 依據上述規定,凡承攬工程之各標承包商,應共同組成「安全衛生小組」,推行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宜,並接受工程司之督導。 2. 產品 2.1 儀器及設備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外,並至少應準備足夠數量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2.1.1 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 01574 01574-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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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開挖及灌漿前,承包商應通知機關或委託監造單位查驗施 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如不符規定,機關得 要求承包商部分或全部停工,俟承包商辦妥並經機關認可後方可 復工。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承包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 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4) 高度在2m 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 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5) 如非屬危險性工作場所之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承包商應於開工前14 天向工程司提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 1.6 品質保證 1.6.1 承包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依 工程之從業人數,於作業開始時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管理人 員或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專司整體工程安全衛生之統籌規劃、督導 及實施自動檢查事宜。 1.6.2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 條之規定,2 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 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1 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 雇主,負責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1.6.3 依據上述規定,凡承攬工程之各標承包商,應共同組成「安全衛生小 組」,推行各項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宜,並接受工程司之督導。 2. 產品 2.1 儀器及設備 承包商除應依安衛相關法令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衛生措施外,並至少應 準備足夠數量之下列儀器及設備,經常加以維護。 2.1.1 警示燈(含基座及蓄電瓶) 01574 01574-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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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黃色塑膠警示帶 2.1.3 急救設備 (1) 急救箱(含消毒藥、繃帶、合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2) 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 擔架。 2.1.4 滅火器 2.1.5 個人防護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電銲口罩、電銲面罩、棉手套及皮手套等。 2.1.6 現場勞工安全衛生說明牌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且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工作守則及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3.1.2 承包商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分包商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分包商。 3.1.3 承包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蓋等設施或架設安全母索配掛安全帶。 (2) 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3) 危險機械進場之許可: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證、起重機吊掛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進場作業。 01574 01574-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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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黃色塑膠警示帶 2.1.3 急救設備 (1) 急救箱(含消毒藥、繃帶、合板及其他急救用品)。 (2) 氧氣急救器及氧氣鋼瓶。 (3) 擔架。 2.1.4 滅火器 2.1.5 個人防護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鏡、安全鞋、安全帶、安全索、 電銲口罩、電銲面罩、棉手套及皮手套等。 2.1.6 現場勞工安全衛生說明牌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設置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人員且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工作守則及向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報備等勞工安全 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3.1.2 承包商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分包商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 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 確告知分包商。 3.1.3 承包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 墜落災害防止: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裝設護欄或護蓋等設施或架 設安全母索配掛安全帶。 (2) 感電災害防止: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 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3) 危險機械進場之許可:具備起重機合格證、起重機操作手合格證、 起重機吊掛作業手合格證等始可進場作業。 01574 01574-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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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主管理: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筋組立、隧道挖掘及襯砌等作業主管人員在場監督指揮。 (5) 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6) 20m 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7)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8)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 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75kg 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但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9) 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10)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11)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m 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及吊裝台吊運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CNS 14253 規定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2) 開挖深度超過1.5m 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提出替代方案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01574 01574-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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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自主管理:擋土支撐、施工架組配、模板支撐、鋼筋組立、隧道 挖掘及襯砌等作業主管人員在場監督指揮。 (5) 邊緣及開口部分或高處作業有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置護欄、護 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設置上列設施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 時將護欄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措施。 (6) 20m 以下高處作業,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 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 員作業。 (7)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 畫辦理,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勞工作 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手執閃光指揮棒在場指揮交通,以 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 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 (8)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 準第20 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75kg 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 質尺寸之規定。但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 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9) 臨時用電設備裝設漏電斷路器、電銲機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移動電線應予以架高等措施。 (10)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 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 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11) 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2m 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 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 及吊裝台吊運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CNS 14253 規定 之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12) 開挖深度超過1.5m 者,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 殊,提出替代方案經機關或監造單位同意者,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01574 01574-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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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 A2067 規定。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模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等挖掘及隧道等襯砌等之營造作業,應指派各作業主管人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 3.1.4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揭示於工作場所,並設置警告標示。 3.1.5 工作場所於適當位置應設急救醫藥箱等設備。 3.1.6 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應於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從事調查,妥為計畫施工及預防措施,並事前告知勞工有關開挖機械運作程序、範圍及危險性。 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3.2.1 承包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與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項目並表格化,且定期檢查並存檔備查。於施工前應將合格之自主檢查表送交工程司後始得進場施工。工程司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之附件,進行各項安衛設施稽查及檢查工作。 3.2.2 承包商對工作場所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適當防護措施,並經常檢查。 (1) 進入工作場所之勞工應配戴合格安全帽、工作鞋、防塵口罩等個人防護設備,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搬運勞工應加配保護用手套。 (2) 各種機械應於適當處所,予以標示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且作業前應予檢查及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3) 對於勞工於水中作業有沈溺之虞時,應使該勞工穿著救生衣,並於該場所設置監視人員及完善之救生設備。 (4) 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度;對有墜落之虞者,土石應予以清除或設置堵牆、擋土支撐等措施,並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之雨水、地下水等。 01574 01574-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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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鋼管施工架(含單管施工架及框式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 A2067 規定。露天開挖、擋土支撐、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模 板支撐、鋼構組配、隧道等挖掘及隧道等襯砌等之營造作業,應 指派各作業主管人員於作業現場監督指揮。 3.1.4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揭示於工作場所,並設置警告標示。 3.1.5 工作場所於適當位置應設急救醫藥箱等設備。 3.1.6 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地面之崩塌及損壞地下埋設物致有危 害勞工之虞,應於事前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試挖或其他適當方法 從事調查,妥為計畫施工及預防措施,並事前告知勞工有關開挖機械 運作程序、範圍及危險性。 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 3.2.1 承包商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 辦法」之規定與工程特性訂定自動檢查項目並表格化,且定期檢查並 存檔備查。於施工前應將合格之自主檢查表送交工程司後始得進場施 工。工程司得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之附件,進行各項安衛設施稽查及檢查工作。 3.2.2 承包商對工作場所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適當防護措施,並經常檢查。 (1) 進入工作場所之勞工應配戴合格安全帽、工作鞋、防塵口罩等個 人防護設備,對切割勞工並應使加戴護目鏡、口罩或面罩,搬運 勞工應加配保護用手套。 (2) 各種機械應於適當處所,予以標示說明安全注意事項,且作業前 應予檢查及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3) 對於勞工於水中作業有沈溺之虞時,應使該勞工穿著救生衣,並 於該場所設置監視人員及完善之救生設備。 (4) 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表土保持安 全之傾斜度;對有墜落之虞者,土石應予以清除或設置堵牆、擋 土支撐等措施,並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原因之雨 水、地下水等。 01574 01574-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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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工作場所發生噪音傷害之防止,其控制原則為工人的隔離,機具的隔絕,利用吸音方法來控制噪音,採用低噪音、低振動機具,勞工配備耳塞或耳罩。對高溫工作場所應給予勞工適當休息,並在工作場所附近備置鹽片及充足飲用水。 (6) 對無法從梯子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其有關構築、搭建、拆除等工作應由對此項工作具有豐富經驗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維護、管理及檢查,並應使勞工配備安全防護器具且供給足夠之工作台。使用中之施工架,至少應每週檢查1 次,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前後均應檢查。 (7) 擋土及模板支撐完成後應再加做安全檢查。於澆置混凝土時,為防萬一,應有數名熟練模板工人在現場,並配置警告設備,注意模板支撐是否穩定,否則應立即發出警告信號,停止澆置混凝土並作緊急措施,以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8) 工作場所應注重環境衛生,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保持清潔。3.2.3 承包商僱用之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0 條第2 項、第21 條第3 項及第22 條第2 項規定。 3.2.4 承包商對緊急情況應有防範措施,並安排員工演練。 3.2.5 工程施工中如經工程司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承包商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設施時,承包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勒令停工至改善為止,停工期間之工期不得扣除。 3.2.6 危險物品與輻射 (1) 承包商應確保所有瓦斯、燃料及易燃物料等危險物品均依有關法規或工程司之規定,以安全之方式儲存及搬運。承包商應負責取得儲存及搬運此等物品所需之許可執照。 (2) 非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從事含電離或電磁輻射之作業。承包商應01574 01574-8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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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工作場所發生噪音傷害之防止,其控制原則為工人的隔離,機 具的隔絕,利用吸音方法來控制噪音,採用低噪音、低振動機具, 勞工配備耳塞或耳罩。對高溫工作場所應給予勞工適當休息,並 在工作場所附近備置鹽片及充足飲用水。 (6) 對無法從梯子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高處作業,應設置適當之 施工架,其有關構築、搭建、拆除等工作應由對此項工作具有豐 富經驗之作業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維護、管理及檢 查,並應使勞工配備安全防護器具且供給足夠之工作台。使用中 之施工架,至少應每週檢查1 次,惡劣氣候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 前後均應檢查。 (7) 擋土及模板支撐完成後應再加做安全檢查。於澆置混凝土時,為 防萬一,應有數名熟練模板工人在現場,並配置警告設備,注意 模板支撐是否穩定,否則應立即發出警告信號,停止澆置混凝土 並作緊急措施,以維護工作人員之安全。 (8) 工作場所應注重環境衛生,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保持 清潔。 3.2.3 承包商僱用之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0 條第2 項、第21 條第3 項及第22 條第2 項規定。 3.2.4 承包商對緊急情況應有防範措施,並安排員工演練。 3.2.5 工程施工中如經工程司及有關機關抽查發現承包商未依規定設置安全 衛生設施時,承包商應於接獲安全衛生之問題及建議後,在規定期限 內以書面提報其改善事項及方案並改善完成,如逾期仍未改善,勒令 停工至改善為止,停工期間之工期不得扣除。 3.2.6 危險物品與輻射 (1) 承包商應確保所有瓦斯、燃料及易燃物料等危險物品均依有關法 規或工程司之規定,以安全之方式儲存及搬運。承包商應負責取 得儲存及搬運此等物品所需之許可執照。 (2) 非經工程司認可,不得從事含電離或電磁輻射之作業。承包商應 01574 01574-8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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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所有人員及民眾均已保護,不致受到輻射之影響。所有輻射區皆應張貼明顯之警告標示,並設適當之屏障。 3.2.7 承包商應提供合適之備用機具,以確保人員、本工程及大眾之安全。此等設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述: (1) 控制水位用之備用發電機及抽水設備。 (2) 供本工程照明用之發電機具、裝備及零件。 (3) 供地下及水下工程使用之空氣壓縮系統,包括備用發電機設備、通風設施等。 3.2.8 承包商應在施工機械操作範圍內指派專人負責警戒,以策安全。 3.2.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之頻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第9 條規定辦理。 3.3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3.3.1 工地應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 (1) 緊急及意外事故包括三類: A. 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B. 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C. 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壞或偷竊、公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2) 如有上述狀況發生,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警察、消防機關及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工程司於緊急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填報「緊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3)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圖如下頁所示。 01574 01574-9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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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所有人員及民眾均已保護,不致受到輻射之影響。所有輻射 區皆應張貼明顯之警告標示,並設適當之屏障。 3.2.7 承包商應提供合適之備用機具,以確保人員、本工程及大眾之安全。 此等設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述: (1) 控制水位用之備用發電機及抽水設備。 (2) 供本工程照明用之發電機具、裝備及零件。 (3) 供地下及水下工程使用之空氣壓縮系統,包括備用發電機設備、 通風設施等。 3.2.8 承包商應在施工機械操作範圍內指派專人負責警戒,以策安全。 3.2.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檢查之頻率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 工安全衛生須知」第9 條規定辦理。 3.3 緊急及意外事故處理 3.3.1 工地應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 (1) 緊急及意外事故包括三類: A. 作業方面(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公共危險)。 B. 自然災害方面(地震、颱風、洪水、強風、暴雨)。 C. 公共安全事件方面(炸彈威脅、蓄意爆破、擅自闖入、惡意破壞 或偷竊、公安擾亂、罷工、綁架、勒索)。 (2) 如有上述狀況發生,承包商應立即通知工程司、警察、消防機關 及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工程司於緊急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填報「緊 急及意外事故立即回報單」通知並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3) 緊急及意外事故通報流程圖如下頁所示。 01574 01574-9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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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機關 主辦工程單位政風室 (工程處) 勞工局 監造單位 勞動檢查處 (工務所) 檢警機關 承包商 保險公司 公證公司 3.3.2 意外事故發生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採取行動如下: (1)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災害外,事故現場應保持現場以利證據收集。 (2) 事故有關之情況均應記錄及照相、攝影存證。 (3) 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3.3.3 承包商應建立意外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 3.3.4 承包商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並應依方案內容定期演練。其中承包商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號碼表至少應有下列資料: (1) 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 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及台灣中油等相關管線單位電話號碼。 (3) 機關電話號碼。 另承包商應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3.4 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應辦理事項 3.4.1 協議組織(1)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承包商設01574 01574-10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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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主管機關 主辦工程單位 政風室 (工程處) 勞工局 監造單位 勞動檢查處 (工務所) 檢警機關 承包商 保險公司 公證公司 3.3.2 意外事故發生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採取行動如下: (1) 除必要之急救搶救災害外,事故現場應保持現場以利證據收集。 (2) 事故有關之情況均應記錄及照相、攝影存證。 (3) 記錄見證人姓名、有關人員及受損設備。 3.3.3 承包商應建立意外事故及傷害紀錄並妥善保存。 3.3.4 承包商應依工程特性於工地建立緊急及意外事故之通報處理方案,並 應依方案內容定期演練。其中承包商應列明緊急電話號碼表,並張貼 在每個電話機旁,緊急電話號碼表至少應有下列資料: (1) 工地之地址及位置。 (2) 警察、消防、救護車、醫院、瓦斯、自來水、電力及台灣中油等 相關管線單位電話號碼。 (3) 機關電話號碼。 另承包商應安排救援及急救措施,以減少人員之傷亡。 3.4 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應辦理事項 3.4.1 協議組織 (1) 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承包商設 01574 01574-10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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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協議組織負責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指定之承包商不得拒絕。該承包商對其他承包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有監督及違反安全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各標承包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承包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承包商,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2) 各標承包商應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即參加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迄該標工程完工,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3.4.2 應辦理事項 (1) 工作場所之巡視:工區之定期巡邏,負責管制所有進出工地之人員與物料,以維工區整體安全。對安全要項加以督導,並負責管制經常聯繫各關連承包商之作業主管,對工作安全須相互配合事項之確認。且視現場狀況之需要調整安全設施,以維工區整體安全。 (2) 施工安全措施:凡工區內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包括地下室開挖周圍,各樓層預留孔洞、電梯機坑開口、管道間開口、樓梯等均應設置安全護欄、臨時扶手、臨時蓋板,並設立危險警告標誌。 (3) 垃圾清理與環境衛生:全工區內環境包括各區及各樓層內部之日常清潔、清潔工之雇用、工具購置、垃圾輸運管道之設立與運棄處理,臨時廁所之設置與清理。 (4) 公共區域之臨時照明:包括工區 (建築物)內、外臨時照明之線路架設、燈具購置安裝及其用電費用之核計等。 (5) 防火設備:購置適量之消防器材和滅火器等設備,裝設於工地辦公室及工區內易燃物料之儲存處所,以備急用。但各標承包商自設辦公室及倉庫等之消防設施由各標承包商自行辦理。 (6) 安全衛生教育:採用適當方式,如利用每週某日剛上工時間,以擴音器廣播宣導勞工安全衛生重要性,要求工作人員進入工地應01574 01574-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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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協議組織負責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被指定之承包 商不得拒絕。該承包商對其他承包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 有監督及違反安全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 支應,各標承包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 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承包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承包 商,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2) 各標承包商應自機關通知開工日起,即參加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 議組織,迄該標工程完工,並經機關驗收合格之日為止。 3.4.2 應辦理事項 (1) 工作場所之巡視:工區之定期巡邏,負責管制所有進出工地之人 員與物料,以維工區整體安全。對安全要項加以督導,並負責管 制經常聯繫各關連承包商之作業主管,對工作安全須相互配合事 項之確認。且視現場狀況之需要調整安全設施,以維工區整體安 全。 (2) 施工安全措施:凡工區內可能發生跌落事故之處所,包括地下室 開挖周圍,各樓層預留孔洞、電梯機坑開口、管道間開口、樓梯 等均應設置安全護欄、臨時扶手、臨時蓋板,並設立危險警告標 誌。 (3) 垃圾清理與環境衛生:全工區內環境包括各區及各樓層內部之日 常清潔、清潔工之雇用、工具購置、垃圾輸運管道之設立與運棄 處理,臨時廁所之設置與清理。 (4) 公共區域之臨時照明:包括工區 (建築物)內、外臨時照明之線路 架設、燈具購置安裝及其用電費用之核計等。 (5) 防火設備:購置適量之消防器材和滅火器等設備,裝設於工地辦 公室及工區內易燃物料之儲存處所,以備急用。但各標承包商自 設辦公室及倉庫等之消防設施由各標承包商自行辦理。 (6) 安全衛生教育:採用適當方式,如利用每週某日剛上工時間,以 擴音器廣播宣導勞工安全衛生重要性,要求工作人員進入工地應 01574 01574-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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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全帽。否則一經發現,即按事先規定之標準罰款警告。 3.4.3 工作執行 (1)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每月初應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會議由召集人負責召開主持,並邀請機關列席指導,每次開會應檢討安全衛生工作辦理情形。 (2) 各標承包商之間如有爭議時,應依工程司所作之安排、調度與裁決。 3.5 清理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之警告標示,應於竣工後一週內清除。 3.6 其他 勞工安全衛生作業說明及檢查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之附件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所需之所有費用在內。 4.2.2 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修由機關指定之承包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行承攬之承包商共同負擔。 〈本章結束〉 01574 01574-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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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全帽。否則一經發現,即按事先規定之標準罰款警告。 3.4.3 工作執行 (1)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每月初應定期舉行工作檢討會,會議由召 集人負責召開主持,並邀請機關列席指導,每次開會應檢討安全 衛生工作辦理情形。 (2) 各標承包商之間如有爭議時,應依工程司所作之安排、調度與裁 決。 3.5 清理 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之警告標示,應於竣工後一週內清除。 3.6 其他 勞工安全衛生作業說明及檢查表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 施工安全衛生須知」之附件作業。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該單價已包括辦理勞工安全衛 生工作所需之所有費用在內。 4.2.2 有關安全設施之保養維修由機關指定之承包商負責,所需費用應由平 行承攬之承包商共同負擔。 〈本章結束〉 01574 01574-12 TPE V2.0 9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