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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56 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所需之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設施佈設及施工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計畫 1.2.2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及其佈設(包括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欄、筒型交通錐及直立導標、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等) 1.2.3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4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64 章--施工圍籬 1.3.6 第02891 章--標誌 1.3.7 第02892 章--反光導標 1.3.8 第02898 章--標線 1.3.9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01556 01556-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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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56 章 交通維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交通維持所需之交通維持計畫、交通安全設施佈設及施工注 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交通維持計畫 1.2.2 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及其佈設(包括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 交通錐、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欄、筒型交 通錐及直立導標、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 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 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等) 1.2.3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 1.3.4 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1.3.5 第01564 章--施工圍籬 1.3.6 第02891 章--標誌 1.3.7 第02892 章--反光導標 1.3.8 第02898 章--標線 1.3.9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01556 01556-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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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第03210 章--鋼筋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辦理。 (2)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配合實際施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正;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則承包商應擬定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01556 01556-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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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 第03210 章--鋼筋 1.3.11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364 K2039 螢光漆 (2)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3)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1.4.2 相關法規 (1) 交通工程手冊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3) 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4) 臺北市區道路施工交通安全設施須知 (5)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市區道路條例及臺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 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6)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 (7) 臺北市市區道路重大工程施工區週邊道路維護管理方案 (8) 臺北市大型路外活動交通維持作業辦法 1.5 資料送審 1.5.1 交通維持計畫 (1) 交通主管機關之認定原則依「臺北市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 作業辦法」辦理。 (2) 承包商應依設計階段已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配合實際施 工及現況需求進行檢核及修正;送請工程司轉請交通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施工,以維持施工工區道路交通之安全及暢通。 (3) 如設計階段未有送審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則承包商應擬定 交通維持計畫,依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01556 01556-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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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依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 cm。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 cm,高度至少120 cm。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原則,可以適當方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且至少每隔3-5m安裝一只,惟其首尾端或重要地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01556 01556-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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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因施工之必要,而需修正交通維持計畫時,應事先徵得工 程司之書面許可,依1.5.1(2)後段之規定辦理。 2. 產品 2.1 固定型拒馬 2.1.1 長度視需要而定,高度至少150 cm。 2.1.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 2.1.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2.1.4 設置位置應與行車方向垂直或成適當角度。 2.1.5 拒馬正面得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夜間應於適當位置懸裝警 告燈號。 2.2 活動型拒馬 2.2.1 長度為120 cm,高度至少120 cm。 2.2.2 其橫材應標繪橙白相間之反光性斜紋,以鋁材或其他輕便耐用之 材料製成,背部以適當材料固定之。 2.2.3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2.2.4 其頂條橫材應視需要更換或加裝適當之標誌。 2.2.5 夜間使用應擇適當位置懸裝警告燈號。 2.3 交通錐 2.3.1 用橡膠、塑膠或其他適當材料製成,以不碎、耐用,易於搬運為 原則,可以適當方式加重底座以加強穩定度。其顏色分全橙色及 橙白相間斜紋,高度分為45cm 及70cm 兩種,視使用路段之行車 速率及交通量採用,其表面加貼反光紙。 2.3.2 頂端於夜間使用時,應安裝黃色或紅色閃光燈,且至少每隔3-5m 安裝一只,惟其首尾端或重要地段,由工程司依實際需要加設之。 2.3.3 重要道路及觀光路線可使用橙色透光材料,內部並可加裝光源, 01556 01556-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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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夜均可使用。 2.3.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式。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標準型 70 cm×70 cm標稱管徑50 mm(2in)鍍鋅鋼管 放大型 90 cm×90 cm標稱管徑65 mm(2.5in)鍍鋅鋼管菱形 特大型 120 cm×120 cm標稱管徑80 mm(3in)鍍鋅鋼管 長方形 100 cm×60 cm-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牌面部分外,自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 章「標誌」之規定。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01556 01556-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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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夜均可使用。 2.3.4 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或有特殊情形之 工程,應採用交通錐加連桿之型式。 2.4 施工標誌 2.4.1 施工標誌牌面依其設置位置及功能,分為下列數種: (1) 用於前方道路施工。 (2) 用於前方道路封閉。 (3) 用於道路施工,車輛改道行駛及指示改道方向。 (4) 用於部分車道封閉,改單線管制行車。 2.4.2 施工標誌應為菱形或長方形,橙底黑字,黑色或白色圖案,及黑 色細邊,具反光性能。其牌面與標誌桿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種 類 牌 面 標 誌 桿 標準型 70 cm×70 cm標稱管徑50 mm(2in)鍍鋅鋼管 放大型 90 cm×90 cm標稱管徑65 mm(2.5in)鍍鋅鋼管 菱形 特大型 120 cm×120 cm標稱管徑80 mm(3in)鍍鋅鋼管 長方形 100 cm×60 cm - 2.4.3 標誌牌豎立時,先使牌面固定於鍍鋅鋼管上,除牌面部分外,自 牌面底部至地面之淨高為1.90m,另埋入部分為0.5m。 2.4.4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2.4.5 標誌須符合第02891 章「標誌」之規定。 2.5 移動性施工標誌 2.5.1 應為橙底黑色圖案及黑色邊線,具反光性能,背面斜插橙色旗幟 二面。 2.5.2 橙色漆應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01556 01556-4 TPE V2.0 99/01/01
¶ 表 1
| 種 類 | 牌 面 | 標 誌 桿 | |
|---|---|---|---|
| 菱形 | 標準型 | 70 cm×70 cm | 標稱管徑 50 mm(2in)鍍鋅鋼管 |
| 放大型 | 90 cm×90 cm | 標稱管徑 65 mm(2.5in)鍍鋅鋼管 | |
| 特大型 | 120 cm×120 cm | 標稱管徑 80 mm(3in)鍍鋅鋼管 | |
| 長方形 | 100 cm×60 c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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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警告燈號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拒馬、圍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點,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種類 鏡面數閃爍次數(次/min)光度 (燭光)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雙面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點及特別危險處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錐頂各附加軟線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線。 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製作,需具反光性能。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 cm×15 cm。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號。正面應有市徽,背面應有三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 cm×46 cm,旗桿約長80 cm。夜間則改用紅色電指揮棒。 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cm 之臨時人行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道路上或於01556 01556-5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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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警告燈號 分閃光燈號及定光燈號兩種,其顏色得使用黃色或紅色,裝設於 拒馬、圍籬或獨立活動支架上。其鏡面閃爍頻率、光度及適用地 點,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種類 鏡面數 閃爍次數 (次/min) 光度 (燭光) 適用地點 閃光燈號 單面或 雙面 55~75 20~40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 點及特別危險處 定光燈號 - 定光 5~10 用於導向行駛 2.7 反光導標 2.7.1 錐頂反光導標:夜間將反光導標附加於錐頂上。 2.7.2 錐頂反光導標加掛閃光軟性管線:成列交通錐,錐頂各附加軟線 掛鈎,再串掛遞亮式閃光軟性管線。 2.8 臨時指揮標誌 2.8.1 指揮牌:手持指揮牌分停、慢二種。牌面應使用鋁板或其他材料 製作,需具反光性能。把手使用木質或鋁製作。字型大小為15 cm ×15 cm。 2.8.2 制服:應為橙色,且符合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正面應有市徽,背面應有三條銀白色反光帶。 2.8.3 紅旗:日間使用之指揮用紅旗應為46 cm×46 cm,旗桿約長80 cm。 夜間則改用紅色電指揮棒。 2.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 2.9.1 利用槽鋼護欄及圍籬隔成寬度約90cm 之臨時人行道。 2.9.2 圍籬採用塑膠帆布或銲鍍鋅鋼網張掛於角鋼框架上,並加以橫撐 及斜撐鋼材穩固之。 2.9.3 設置時應密排連接並固定於地面,並加裝適當之標誌或告示牌。 圍籬上每隔2.25m 應設置紅色夜間警示燈一盞。 2.9.4 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將工程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道路上或於 01556 01556-5 TPE V2.0 99/01/01
¶ 表 1
| 種類 | 鏡面數 | 閃爍次數 (次/min) | 光度 (燭光) | 適用地點 |
|---|---|---|---|---|
| 閃光燈號 | 單面或 雙面 | 55~75 | 20~40 | 用於施工地段起訖 點及特別危險處 |
| 定光燈號 | - | 定光 | 5~10 | 用於導向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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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筋及混凝土之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3.2 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部分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10.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品,底殼厚度為6 mm,其它厚度為4 mm,不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3)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色),加貼反光貼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4)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上,不得有鬆動現象。 (5) 護欄頂部預留2 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入;頂面兩側應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栓嵌入。 (6)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銹。 (8)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地面,以防止車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面。 01556 01556-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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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籬外工作,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2.10 施工安全護欄 2.10.1 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鋼筋混凝土之鋼筋應符合第03210 章「鋼筋」之規定,混凝 土應符合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其鋼筋及混凝土之強 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3) 預鑄護欄應於工廠使用鋼模鑄造,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 鋼模之鋼板厚度至少為3.2 mm。完成後之預鑄護欄所有外露 部分必須光滑美觀,不得以粉飾修補。 2.10.2 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改良式紐澤西護欄) (1) 其型式分為雙傾斜面及單傾斜面。 (2) 護欄壁殼應使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類製品,底殼厚度為6 mm, 其它厚度為4 mm,不得摻滑石粉等雜質。 (3) 完成品外觀為黃色(壁殼黃色一體成型,完成品顏色應即為黃 色),加貼反光貼紙;反光貼紙使用橙色,橙色編號依台灣區 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樣第64 號。 (4) 護欄出水口螺栓應加銲鐵片固牢於加強殼壁上,不得有鬆動 現象。 (5) 護欄頂部預留2 個螺栓孔,以使反光導標插入;頂面兩側應 加襯角材,以使聯用螺栓嵌入。 (6) 模具接縫得以黃色貼紙表面處理消縫。 (7) 每次使用後出水口螺栓應塗黃油保養防銹。 (8) 交通特別繁忙處應依工程司指示加強穩固於地面,以防止車 輛撞擊傾倒。若護欄注水已超過150kg 則不須特別固定於地 面。 01556 01556-6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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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 槽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 cm×H114 cm。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 cm×9 cm×0.9 cm×1.3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 cm。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 mm(3.5in),厚度3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 mm(1.5in),厚度2.6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0.4 型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 cm×H85 cm。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 cm×25 cm×0.9 cm×1.4 cm,並於表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 cm。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 mm(5in),厚度3.25 mm之鍍鋅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100 mm×50 mm×20 mm,厚度2.8 mm,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1 工程告示牌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2.12 施工圍籬 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01556 01556-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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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 槽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180 cm×H114 cm。 (2) 底座採槽鋼,尺度應為30 cm×9 cm×0.9 cm×1.3 cm,並於表面 漆黃黑條紋,間隔25 cm。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應 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90 mm(3.5in),厚度3 mm之鍍鋅鋼管製 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標稱管徑40 mm(1.5in),厚度2.6 mm之鍍鋅 鋼管製作,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0.4 型鋼護欄 (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尺度應為L400 cm×H85 cm。 (2) 底座採H 型鋼,尺度應為25 cm×25 cm×0.9 cm×1.4 cm,並於表 面漆黃黑條紋,間隔25 cm。可採用舊品,惟外觀應平整,並 應重新粉刷。 (3) 支柱應使用標稱管徑125 mm(5in),厚度3.25 mm之鍍鋅鋼管 製作,並漆白色。 (4) 橫向護欄應使用C 型輕型鋼製作,尺度為100 mm×50 mm×20 mm, 厚度2.8 mm,並漆白色。 (5) 固定銜接部分應採銲接或螺接。 2.11 工程告示牌 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2.12 施工圍籬 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2.13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 合板及防護網:應符合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2.14 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 01556 01556-7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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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2.15 筒型交通錐 2.15.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約90cm 高,直徑至少45cm,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度、形狀及顏色。 2.15.2 每一筒型交通錐至少應有2 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光帶。若於水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5cm。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警告標誌。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造成危險。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上,以補助筒型交通錐之外型輪廓。 2.16 直立導標 2.16.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應為20cm~30cm 寬,至少60cm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為90cm。高度不超過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向道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此導標可用於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16.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 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01556 01556-8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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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蓋板:應符合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2.15 筒型交通錐 2.15.1 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之筒型交通錐約90cm 高,直徑至少45cm, 其使用之材料應為外表密閉平滑,且日夜均能顯示約略相同尺 度、形狀及顏色。 2.15.2 每一筒型交通錐至少應有2 條白色與兩條橙色之反光帶。若於水 平之橙色與白色反光帶之間有不反光之部分,則其寬度不得超過 5cm。 2.15.3 當筒型交通錐置放於車道時,應使用適當之前置警告標誌。 2.15.4 筒型交通錐不得以水、砂或任何足以造成危險之材料加重。當其 裝設於易結冰之地區時,其底部應設有排水孔,以免積水凍結而 造成危險。 2.15.5 於黑夜時,單一筒型交通錐應放置閃光燈號,用於槽化交通之一 整排筒型交通錐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15.6 小型箭頭標誌或直立導標可安裝於筒型交通錐上,以補助筒型交 通錐之外型輪廓。 2.16 直立導標 2.16.1 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之直立導標應為20cm~30cm 寬,至少60cm 高。板面應設有橙白相間之反光斜紋,板面頂端離地面之高度應 為90cm。高度不超過90cm 之導標應使用10cm 之條紋。若設於雙 向道路,導標應背與背相對。當路面空間極小時,此導標可用於 交通分道或作為路肩之拒馬。 2.16.2 夜間使用時,單一導標應放置閃光燈號,而用作槽化交通之一整 排直立導標則應放置定光燈號。 2.16.3 導標須符合第02892 章「反光導標」之規定。 01556 01556-8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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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成計畫之審定核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時,應事先以電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開施工路段。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工人員名冊及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行管制地區,承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或補充之用。 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01556 01556-9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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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實施施工期間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前,必須先完成計畫之審定核 可及相關措施並必要時發布新聞周知用路者或施工前公告。 3.1.2 如因施工必要,需佔用主、次要道路之車道作業時,應事先以電 話及書面通報警察廣播電臺或電視業者協助宣導,提醒用路人避 開施工路段。 3.1.3 施工地點如屬特勤地區,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備妥施工人員名冊及 相關資料,向警察局等權責機關報備核准。若施工地點屬車輛通 行管制地區,承包商應向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作業車輛通行證。 3.1.4 承包商應指派專人負責,並事先備妥有關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所 需之各種固定型拒馬、活動型拒馬、交通錐、施工標誌、移動性 施工標誌、警告燈號、反光導標、臨時指揮標誌、平行道路之臨 時人行道設施、施工安全護欄、工程告示牌、圍籬、跨越道路之 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等,並預備適量之備品,以備臨時之需 或補充之用。 3.1.5 交通安全設施之各種類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固定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交 通阻斷時間較久或範圍較廣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 或指示改道。 (2) 活動型拒馬:設於道路或其他設施損壞、施工或養護而致臨 時性交通阻斷之處,用以阻擋車輛及行人前進或指示改道。 (3) 交通錐:用以輔助拒馬阻擋或分隔交通。 (4) 施工標誌:用以告示前方道路施工,車輛應減速慢行或改道 行駛,設於施工路段附近,行車方向之右側。用於道路封閉 01556 01556-9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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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口,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用以警告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設置之必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阻斷,於適當地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眾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12)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落之石粒、板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15)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6)筒型交通錐:於施工區、道路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採用之。 (17)直立導標:於施工區、道路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採用之。 3.2 交通安全設施之佈設 01556 01556-10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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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如需要利用其他道路繞道行駛維持交通時,除應設置 道路封閉標誌外,應在封閉路段二端可供繞道之交叉路口, 增設工程告示牌,告示封閉路段之起訖點及繞道行駛路線。 (5) 移動性施工標誌:懸掛於工程車輛及機械之後方。用以警告 前方道路短暫施工,車輛駕駛人應減速或變換車道行駛。 (6) 警告燈號:設於夜間施工路段附近。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 方道路施工,應減速慢行。 (7) 反光導標:附加於交通錐或護欄上。 (8) 臨時指揮標誌:視情況必要使用。如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 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工程司或承包商視實際需要,認為有 設置之必要時。 (9) 平行道路之臨時人行道設施:人行道因施工阻斷,於適當地 段設置臨時人行道,以利民眾安全通行。 (10)施工安全護欄: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 與施工區採用之。 (11)工程告示牌: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12)圍籬:應符合第01564 章「施工圍籬」之規定。 (13)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跨越道路之橋梁工 程,於施工時應設置安全防護網,以避免在施工期中,因掉 落之石粒、板屑等擊傷行人及車輛。 (14)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為開挖區域上方為維持施工期間 行人及車輛通行而設置之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系統。 (15)活動式預鑄混凝土護欄、灌水式活動隔(護)欄:於施工區、 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或分隔行車與施工區採用之。 (16)筒型交通錐:於施工區、道路用作交通警示或槽化採用之。 (17)直立導標:於施工區、道路用作槽化或警告設施採用之。 3.2 交通安全設施之佈設 01556 01556-10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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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佈設位置:所有安全設施標誌之設置,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但須設立於其他位置時,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之: 2WV (V≦60) L=150或 (V>60) VWL6.0=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施工期限中,車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全。如因街廓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 時,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方適當距離,加設工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停車視距要求。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少每隔20m 佈設1個。 3.2.3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市區道路工程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問題,工地施工人員應根據上述說明並基於「安全與路況」之考慮,加以靈活運用。 3.2.4 次要巷道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在交通量不大之次要道路及巷道等小型工程施工時,工地人員得視實際情況,於各道路 (巷) 口,加設施工標誌。 3.3 施工方法 3.3.1 應依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各階段之期程確實管制,如有變動應完成其變更程序。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01556 01556-1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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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佈設位置:所有安全設施標誌之設置,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
為原則。但須設立於其他位置時,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2 漸變段
(1) 安全設施佈設之漸變段長度,依下列公式求之:
2W
V
(V≦60)
L=150
或
(V>60)
VW
L
6.0
=
L=漸變段長度(m)
V=85%行車速率或施工路段速限(km/hr)
W=縮減之路寬(m)
(2) 臺北市區道路,於道路翻修、改善、加固等施工期限中,車
輛之行車速率應以原來行車速率之約70%以下為宜,以策安
全。如因街廓短,漸變段長度無法達到需求佈設長度L 時,
經工程司同意,得於移動性施工標誌前方適當距離,加設工
區臨時限速標誌,以符停車視距要求。
(3) 拒馬及交通錐之佈設視交通及路況而定,至少每隔20m 佈設1
個。
3.2.3 工作人員注意事項:市區道路工程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問題,
工地施工人員應根據上述說明並基於「安全與路況」之考慮,加
以靈活運用。
3.2.4 次要巷道施工時,安全設施之佈設,在交通量不大之次要道路及
巷道等小型工程施工時,工地人員得視實際情況,於各道路 (巷)
口,加設施工標誌。
3.3
施工方法
3.3.1 應依交通安全維持及管制計畫各階段之期程確實管制,如有變動
應完成其變更程序。
3.3.2 於施工時,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核定之計畫設置各項安全及交通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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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據現況予以加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3.3.3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若有傾倒、不正、失落、損壞或電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3.5 工程告示牌之辦理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3.3.6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應符合第01521 章「施工中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3.3.7 挖掘道路或管溝時,應視實際需要,事先圍以拒馬或交通錐加連桿及設置所需標誌,並在可能範圍內隨挖隨填。如不能當日回填時,日間應豎立紅旗,夜間設置紅色警示燈以策安全,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挖掘工作橫越道路時,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如一夜不能完工,應依交通維持計畫鋪設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日間交通得以維持。 (2) 挖掘之餘土應隨時清運,不得堆積於道路上。 3.3.8 覆蓋板之安裝應符合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之規定。 3.3.9 為施工需要所搭建之施工架或其他臨時設施均不得妨礙交通,並經工程司檢查認為與交通安全無礙後,方可施工。 3.3.10 工地範圍之水溝有安全或遭施工損壞之虞者應以防滑鐵板覆蓋,鐵板規格寬度至少為水溝淨寬之2 倍。 3.3.11 施工機具暫停路邊 工程施工過程中或收工後,必須暫停在路邊之施工機具,應按交 通維持計畫或相關規定設置阻隔安全設施,並應有明顯之警示, 01556 01556-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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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管制設施,並嚴格督促其施工人員確切執行之,必要時,應依 據現況予以加強。依據交通實際情況變化,做各項交通維持作業 調整,承包商應立即配合不得拒絕。 3.3.3 施工期間應隨時注意各項設施之完整性與整齊,若有傾倒、不正、 失落、損壞或電力中斷者,應隨時修復或予補充。 3.3.4 便道使用期間,承包商應隨時注意並維護路面平順,一有損壞、 不平、應即修補平整。 3.3.5 工程告示牌之辦理應符合第01581 章「工程告示牌」之規定。 3.3.6 跨越道路之橋梁工程安全防護網設施應符合第01521 章「施工中 安全防護網」之規定。 3.3.7 挖掘道路或管溝時,應視實際需要,事先圍以拒馬或交通錐加連 桿及設置所需標誌,並在可能範圍內隨挖隨填。如不能當日回填 時,日間應豎立紅旗,夜間設置紅色警示燈以策安全,並應注意 下列事項: (1) 挖掘工作橫越道路時,以夜間施工為原則,如一夜不能完工, 應依交通維持計畫鋪設臨時開挖覆蓋板及架設支撐系統,使 日間交通得以維持。 (2) 挖掘之餘土應隨時清運,不得堆積於道路上。 3.3.8 覆蓋板之安裝應符合第01532 章「開挖臨時覆蓋板及其支撐」之 規定。 3.3.9 為施工需要所搭建之施工架或其他臨時設施均不得妨礙交通,並 經工程司檢查認為與交通安全無礙後,方可施工。 3.3.10 工地範圍之水溝有安全或遭施工損壞之虞者應以防滑鐵板覆蓋, 鐵板規格寬度至少為水溝淨寬之2 倍。 3.3.11 施工機具暫停路邊 工程施工過程中或收工後,必須暫停在路邊之施工機具,應按交 通維持計畫或相關規定設置阻隔安全設施,並應有明顯之警示, 01556 01556-1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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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負責人及聯絡電話以維持交通安全。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施工機具作業時:施工機具應避免佔用車道,如屬臨時必要情形,應設交通指揮旗手或以交通錐、連桿設漸變車道並加設警示燈。 (2) 施工機具未作業時不得停放於路邊,如因施工必要而須停放者,停放地點須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影響人車通行,且必須於機具週邊設置紐澤西護欄、槽鋼或型鋼等安全護欄圍設,夜間必須加設警示燈。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應以兩個施工段及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限;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書內妥為規劃開挖長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封閉施工工區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持施工環境。 3.4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施工期間應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與交通管制設施,對交通繁忙、複雜、交叉路口等,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臨時指揮勤務要點如下: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旗(夜間執紅色指揮棒)及指揮牌。 3.4.2 勤務人員應位於施工路段漸變線前端約20m 之路肩、人行道、中央分隔島(帶)上,或工程司指定處,以便指揮交通。 3.4.3 執勤人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有時並要回答駕駛人問題。 3.4.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應避免長時間只用一個人指揮交通。 3.4.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01556 01556-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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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負責人及聯絡電話以維持交通安全。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施工機具作業時:施工機具應避免佔用車道,如屬臨時必要 情形,應設交通指揮旗手或以交通錐、連桿設漸變車道並加 設警示燈。 (2) 施工機具未作業時不得停放於路邊,如因施工必要而須停放 者,停放地點須經工程司同意,不得影響人車通行,且必須 於機具週邊設置紐澤西護欄、槽鋼或型鋼等安全護欄圍設, 夜間必須加設警示燈。 3.3.12 人行道更新工程 在市區人行道更新工程施工,同時每一開挖段應以兩個施工段及 每一施工段不大於100m 共計200m 為限;承包商應於施工計畫書 內妥為規劃開挖長度,並經工程司同意後依核定之施工段順序施 工。寬15m 以下之道路,除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封閉施工工區 外,不得兩側同時開挖施工,以維持施工環境。 3.4 臨時指揮勤務執勤人之派遣及操作 施工期間應設置適當之交通安全與交通管制設施,對交通繁忙、 複雜、交叉路口等,視需要設置指揮旗手或紅綠燈指揮交通,以 維持來往車輛、行人之安全與通暢。臨時指揮勤務要點如下: 3.4.1 臨時指揮勤務人員,必須穿著規定制服,手執紅旗(夜間執紅色 指揮棒)及指揮牌。 3.4.2 勤務人員應位於施工路段漸變線前端約20m 之路肩、人行道、中 央分隔島(帶)上,或工程司指定處,以便指揮交通。 3.4.3 執勤人應面對來車,指示行車方向,有時並要回答駕駛人問題。 3.4.4 若交通管制時間較長,或在交通量較大地區施工,應避免長時間 只用一個人指揮交通。 3.4.5 執勤時,不可和其他工作人員聊天,以免妨礙工作時之注意力。 3.4.6 交通指揮手勢應符合下列規定: 01556 01556-1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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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旗,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色電指揮棒。 3.4.7 在快速道路上,為防追撞事件發生,「停」字指揮牌應避免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56 01556-1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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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促使車輛「慢行」:於日間時,左手執「慢」字指揮牌,面對 來車,右手執紅旗,手臂作輕拍狀;於夜間時,左手執「慢」 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執紅色電指揮棒,手臂作輕拍狀。 (2) 促使車輛「停止」:於日間時,左手高執「停」字指揮牌,面 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旗;於夜間時,左手高執 「停」字指揮牌,面對來車,右手臂成水平狀,手執紅色電 指揮棒。 3.4.7 在快速道路上,為防追撞事件發生,「停」字指揮牌應避免使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量。 4.2 計價 交通維持作業依契約項目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工作所 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交通安全設施 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1556 01556-14 TPE V2.0 9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