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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510 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使用限制 1.2.2 工地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用電、照明、通訊及消防設備) 1.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3.6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7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01510 01510-1 TPE V2.0 99/01/01
文字內容
第01510 章 臨時設施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工程施工或安裝所需之臨時設施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地使用限制 1.2.2 工地臨時設施(包括工程用水、用電、照明、通訊及消防設備) 1.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 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 章--交通維持 1.3.4 第01572 章--環境保護 1.3.5 第01574 章--勞工安全衛生 1.3.6 第05081 章--熱浸鍍鋅處理 1.3.7 第05091 章--鋼結構銲接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253 H3025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 CNS 2473 G3039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47 G305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 CNS 9278 G3195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4.2 相關法規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2)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01510 01510-1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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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臺北市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棚工寮處理方式1.5 資料送審 1.5.1 工作圖 1.5.2 臨時設施配置圖應標示施工區域內計畫設置之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契約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取得所需用地。 3.1.2 契約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工程司同意外,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工地使用限制 (1)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不得擅自占用作為堆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2) 工地之特殊用途,應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承包商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但本項之各個限制,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緊急情況: A. 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工程司得擴充、修改,或限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不得隨意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未經工程司核准,不得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01510 0151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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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4) 臺北市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棚工寮處理方式 1.5 資料送審 1.5.1 工作圖 1.5.2 臨時設施配置圖應標示施工區域內計畫設置之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 地及衛生設施等。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契約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取得所需用地。 3.1.2 契約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工程司同意外,承包 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開始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工地使用限制 (1) 公有或私有路權地,除為承包商所有或取得租借權外,承包商不得 擅自占用作為堆置或儲存機具或材料之用。 (2) 工地之特殊用途,應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後方得進行,承包商並應遵 守下列事項,但本項之各個限制,不適用於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 維護本工程安全所需之緊急情況: A. 在工程司核准之用途範圍內,使用工地內區域。工程司得擴充、 修改,或限制工地內區域之使用方式。 B.不得隨意棄置垃圾或造成公害或允許他人造成公害。未經工程司 核准,不得在工地堆積土石或自工地移除土石。 01510 01510-2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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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程完工後,或依工程司指示於完工前,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外,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或依相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D. 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等類似處所。 E. 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或棄土於樹幹周圍,並應對工地內保留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 F.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已受到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之表土,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除。表土回填前,地面殘留之礫石、混凝土塊或其他垃圾雜物應予清除後始進行回填。表土應均勻回填並夯壓整平,並儘速植草以防表土流失。地面或表土過份潮濕時不宜施作,且裝運回填時應保持道路路面之清潔。 (3) 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留設供行人通行之安全通道並將施工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以免損害公用設施。 (4) 執行工作時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成干擾與不便。 3.2.2 工地臨時設施 (1)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臨時設施,其中應至少包括電力、給水、工地通訊設施及防災之應變措施等。 (2) 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臨時設施及其相連設施、相關裝置之設置及維護作業,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及基地安全。工程司認為有危及安全及衛生之情形時,得立即要求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3) 各類橫越道路、人行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埋入地下或經工程司同意之其它方式辦理。 (4) 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供電:供電應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 B. 給水: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及施工用水。 01510 0151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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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程完工後,或依工程司指示於完工前,除工程司指示保留者 外,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並將工地內各區域恢復原狀,或依相 關規定之標準及細節,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D. 不得堵塞人孔、管線設施出入口等類似處所。 E. 不得砍伐指定清除範圍以外之樹木,或棄土於樹幹周圍,並應對 工地內保留之所有樹木加以保護。 F.依工程司指示復原表土。已受到垃圾或對植物生長有害物質污染 之表土,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清除。表土回填前,地面殘留之礫石、 混凝土塊或其他垃圾雜物應予清除後始進行回填。表土應均勻回 填並夯壓整平,並儘速植草以防表土流失。地面或表土過份潮濕 時不宜施作,且裝運回填時應保持道路路面之清潔。 (3) 承包商獲准使用人行道時,應留設供行人通行之安全通道並將施工 機具所產生載重分散,以免損害公用設施。 (4) 執行工作時所使用之電力設備,應設法防制產生對第三人或他者造 成干擾與不便。 3.2.2 工地臨時設施 (1) 承包商應負責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之所有必要且適當之工地臨時 設施,其中應至少包括電力、給水、工地通訊設施及防災之應變措 施等。 (2) 承包商應負責各項工地臨時設施及其相連設施、相關裝置之設置及 維護作業,並應採行合理之防範措施,以保障人員之安全與衛生, 及基地安全。工程司認為有危及安全及衛生之情形時,得立即要求 切斷或變更上述裝置或其部分裝置。 (3) 各類橫越道路、人行道之水管、電管、空調管或電纜線均應架高或 埋入地下或經工程司同意之其它方式辦理。 (4) 特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供電:供電應經台灣電力公司核准。 B. 給水:工地內應供應充分之飲用水及施工用水。 01510 01510-3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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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地通訊設施:承包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差、傳真、電話,如有需要,亦包括網路、無線電等。 D. 消防:承包商應備有消防設施,如滅火器等。 3.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 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提供(含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並依工程司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拆除。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程設施、管線出入口等。應繪製一份平面圖,標示所有辦公室、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之範圍及位置,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2) 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所應定期清理維護,並保持工地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材料、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3) 需要在工地搭建臨時工棚時,應依照「臺北市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棚工寮處理方式」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之原有標準予以復原。 〈本章結束〉 01510 01510-4 TPE V2.0 9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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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工地通訊設施:承包商應採用有效之工地通訊方法,包括信差、 傳真、電話,如有需要,亦包括網路、無線電等。 D. 消防:承包商應備有消防設施,如滅火器等。 3.2.3 臨時建築、棚架、儲存場地及衛生設施 (1) 承包商於工程施工期間,應提供(含維護)必要之臨時建築、浴室、 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並依工程司指示於必要時配合遷移或 拆除。臨時建築不得阻礙本工程設施、管線出入口等。應繪製一份 平面圖,標示所有辦公室、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之範 圍及位置,存於工務所內備查。 (2) 臨時建築、浴室、廁所、棚架、倉庫與儲存場所應定期清理維護, 並保持工地及廁所之清潔及衛生。材料、機具或廢雜物不可任意置 放於路旁或工地外。 (3) 需要在工地搭建臨時工棚時,應依照「臺北市公共工程搭建臨時工 棚工寮處理方式」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 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4.2.1 臨時設施工作依契約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 包括於契約總價內。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及為完成本工 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4.2.2 若施工而致損害公共設施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依該項設施之原有 標準予以復原。 〈本章結束〉 01510 01510-4 TPE V2.0 9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