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1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臺中市政府・V2006.07.01
章碼:03110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6.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662(機關代碼 3;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臺中市政府」)
本章原始檔:0311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V2006.07.doc
檔名判讀:舊頁遺留 PAGE 欄位碼;依官方原稿還原末頁頁尾。
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版本辨識:本頁是臺中市政府 V2006.07.01 歷史版本,與其他機關或版本分開收錄。
¶ 規範正文
第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其支撐、支撐鷹架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之設計計算書及工作圖、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支撐件之材質、型式、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資料之送審;以及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與支撐架之設計、製造、安裝、清理等相關工作。施工架依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之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
1.4 相關準則
1.4.1 國家標準(CNS)
(1) CNS 1349 O1010 普通合板
(2)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3)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4)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之金屬模板
(5)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6)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1)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2) 建築技術規則
(3)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3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等之工作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支撐鷹架設計應由技師簽認。
1.5.4 臨時支撐鷹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支撐高度大於4.1m時採用支撐鷹架。承包商應提報臨時支撐鷹架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送請工程司核可,並負責所有模板支撐設施之設計與製作,並於施工前依施工時之實際載重、振動力、衝擊力及施工期間支撐設施可能承受之風力與地震力等提報細部分析設計計算書及繪製工作圖,併同支撐件之材質、型式、實品樣本、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須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須符合CNS 8057規定。
(3) 普通合板
普通合板須符合CNS 1349規定。
(4) 金屬模板
金屬模板須符合CNS 7334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螺旋鋼製管模須符合CNS 12737規定。
2.1.3 脫模劑
脫模劑須為不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
2.1.4 其他模板之金屬配件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線扭絞固定。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鋼管支柱須符合CNS 5644規定。
B.其他材料支撐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等),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工作圖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門型支撐架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工作圖之規定。
2.1.6 鋼管施工架
鋼管施工架須符合CNS 4750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須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單位重以2400kg/m3估算之。
2.2.2 模板應妥為設計,務須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工作圖之規定,堅固而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荷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3 水平模板應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使拆模後之混凝土能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4 模板於澆置混凝土承受荷重後,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支撐間距之1/240。
2.2.5 普通模板
(1)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
(2) 如用舊料,應經工程司之核可,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後,加釘一層3mm厚之合板。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合板、金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工作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2.2.8 免拆模板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2) 免拆模板如為鋼模、鋼承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符合2.2.7款之相關規定。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支撐應確實固定,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形,以免發生危險。
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
2.2.10 模板及支撐除工作圖中另有規定外,須符合ACI 347規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公路橋梁設計規範、建築法規所規定之風壓,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2.2.11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支撐、及斜撐等之工作圖及結構計算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得製作。重覆使用之模板或支撐其承載能力需考慮適度折減。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渣滓、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須注意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或影響油漆或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排紮鋼筋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工作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尺度及坡度等,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箍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其間距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70cm。
(3)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外露之夾角小於120°之稜角,應以大於2cm×2cm之三角形填角削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
(4) 水平模板應按工作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5) 澆置混凝土之前應清除模板內雜物。
(6)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以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水泥等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防止支撐之沉陷。
(7)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8)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9)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3.2.2 模板組立完成後,其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待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除無法拆除之模板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得留於原處外,其餘所有模板均應拆除。
(2) 拆除模板之時間應權衡構造物之性質、氣候、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之結果、水泥型別、使用摻料及上部工作情形等條件決定之。若使用第I型水泥且不摻卜作嵐材料或其他摻料之混凝土,其拆模時間不得少於表03110-1之規定。
表03110-1 最少拆模時間
構件名稱 |
最少拆模時間 |
|
柱、牆及梁之不做支撐側模 |
24小時 |
|
雙向櫊柵板不影響支撐之盤模 75cm以下 大於75cm |
3天 4天 |
|
|
活載重不大於靜載重 |
活載重大於靜載重 |
單向板 淨跨距小於3m 淨跨距3m至6m 淨跨距大於6m |
4天 7天 10天 |
3天 4天 7天 |
拱模 |
14天 |
7天 |
櫊柵肋梁、小梁及大梁底模 淨跨距小於3m 淨跨距3m至6m 淨跨距大於6m |
7天 14天 21天 |
4天 7天 14天 |
雙向板 |
依施工計畫辦理 |
|
後拉預力板系統 |
全部預力施加完成後 |
|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其拆除方法應依施工計畫辦理。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6) 拆除時金屬繫件、配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為填補。
3.3 清理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以混凝土模鑄面面積(含伸縮縫)之實作數量計量。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V:H=1:5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4.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費用已包括於各類模板契約單價內,不另計量。支撐鷹架高度超過4.1m,另以「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所有構造物之施工縫之模板費用均已包括於相關工作項目內,不另計量。
4.1.4 角隅處裝釘之三角條,不另計量。
4.1.5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應架設施工架,施工架依第01574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辦理。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鋼模替代契約規定之木板模或合板模、或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除模板時,應先經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要求增加費用。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
-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模板(註明規格 )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 4.1≦支撐高度<6.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 6.0≦ 支撐高度<8.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鋼料, 8.0≦ 支撐高度<10.0m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場鑄箱型梁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支撐鷹架(註明規格)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本章結束〉
03110 03110-9 V1.0 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