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 V2006.07.doc
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再生瀝青混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除本章有規定者外,依照第02741章及第02742章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配比設計、產製、施工、品管及品質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3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3.4 第02747章--瀝青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國家標準(CNS)
(1) CNS 10090 K6755 瀝青物針入度試驗法
(2) CNS 14186 K61050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3381 黏度分級地瀝青規範
(2) ASTM D4552 熱拌瀝青混凝土再生劑
(3) ASTM D5505 乳化瀝青再生劑
1.4.3 美國瀝青學會(AI)
(1) AI MS-2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2) AI MS-20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1.4.4 相關法規
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照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之規定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2)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之審查認可證明文件: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照規定提報有效期限內之主管機關「再生瀝青混凝土廠之審查認可證明文件」,並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3)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
(4) 地瀝青與瀝青再生劑等品質證明文件。
(5)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6) 防剝劑文件:瀝青混凝土中如需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技術文件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1.6 定義
1.6.1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粒料。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簡稱再生瀝青粒料):係為既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挖(刨)除料運回拌和廠打碎後成顆粒狀可再用者。
1.6.3 再生瀝青混凝土:指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Central Plant Recycling Hot Mix Asphalt Concrete),係以配比設計所定比例之新粒料、再生瀝青粒料、地瀝青與瀝青再生劑(依工程個案需要決定是否添加瀝青再生劑)等,經加熱拌和均勻而成。
1.7 施工環境
原地面潮濕或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地瀝青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外,依配比設計黏度需求採用黏度分級AC-2.5、AC-5或AC-10之地瀝青,其品質應符合ASTM D3381之表1規定。
2.1.2 再生劑(Recycling Agents):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外,應符合 ASTM D4552或ASTM D5505之規定。
2.1.3 粒料:可分為新粒料及再生瀝青粒料(RAP)二種。
(1) 新粒料:包括粗粒料及細粒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相關章節規定。
(2) 再生瀝青粒料(RAP):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瀝青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應符合下列條件
A. 瀝青含量(%):用於底層者3.0以上,用於面層者3.8以上(對刨除混合料重量比)。
B. 針入度(25°C、5 Sec、100g):20以上。
C.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mm(3/4~1/2in.)、12.5~4.75mm(1/2in. ~No.4)及4.75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mm(3/4~1/2in.)及12.5mm(1/2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D. 再生瀝青粒料不得含達有害量之木屑、金屬、有機物、土壤、及其他有害物。
E.礦物填縫料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組成
(1)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試驗應由承包商交由工程司認可之單位辦理。
(2)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應依據AI MS-20及MS-2之馬歇爾法辦理,於施工15天前提出配比設計報告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3) 配比設計報告書除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外,並增加以下規定:
A.再生瀝青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對再生瀝青混凝土重量比)。
B.辦理挖(刨)除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回收瀝青針入度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2.1.3(2)A及B節規定。
C.辦理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回收瀝青黏度試驗,測定溫度為60°C,以下稱該黏度為「配比設計黏度」。
2.2 設備
2.2.1 產製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檢查基準表」之要求,並取得主管機關之審查認可。
2.2.2 瀝青混合料之運輸、鋪築設備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施工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966-1所示。
表02966-1 材料及施工方法檢驗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再生瀝青混凝土 |
回收瀝青黏度 |
CNS 14186 |
與配比設計黏度之偏差值不得超過工程司核定配比報告書之配比設計黏度之±35%。[超過時,保固期限增加一年] |
1.至少一次。 2.總量超過2,000t,每2,000t一次,餘數未達1,000t得併入前一次檢驗,超過1,000t時加驗一次。 |
3.2.2 其他檢驗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3.3 現場試鋪
3.3.1 設計圖說有規定時,應先試鋪規定長度之路面,並檢測其壓實度、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3.2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4 保護
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公噸」、「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計量,檢驗及試驗費依相關章節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粒料(含處理)、新粒料、地瀝青、再生劑、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檢驗造成路面孔洞之修補、回填及夯實等,以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廠商於辦理請領工程款時,應檢附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否則「瀝青混凝土挖(刨)除」及「挖(刨)除料再生處理費」等項目不予計價,俟該文件補齊後再予付款。
4.2.3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裁定減價時,按減價百分率減價給付。
4.2.4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其挖除及重鋪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5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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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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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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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瀝青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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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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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瀝青混凝土(註明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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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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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透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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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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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黏層 |
|
「平方公尺」或其他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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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瀝青混凝土檢驗及試驗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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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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