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31 植樹
¶ 1. 02931 植樹 V2006.07.doc
第02931章
植樹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樹所用材料、設備、施工、撫育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平地或邊坡植樹時之樹苗、翻土、清理、植穴開挖、種植、施肥、換土、澆水、樹木支撐及撫育等工作在內。
1.3 相關準則
1.3.1 國家標準(CNS)
(1) CNS 55 N3003 硫酸銨(肥料級)
(2) CNS 427 N3006 過磷酸鈣(肥料級)
(3) CNS 3076 N3017 複合肥料
(4) CNS 3705 N3019 氯化鉀(肥料級)
(5) CNS 3960 N3020 垃圾堆肥
1.3.2 中華土壤肥料學會
(1) 土壤有機質檢驗
(2) 土壤酸鹼值檢驗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內容得依不同工程性質之需求,按下列各項相關項目逐一
詳加說明
(1) 新植、補植或換植計畫
包括植栽材料來源、植穴開挖、客土、施肥及土壤改良等種植之
程序、方法、預定進度(含全程各時段之定植地點、種類及數量)
及所需機具設備材料與人員配置。
(2) 移植計畫
包括移植前置處理、植栽挖掘、運移、原樹穴回填與定植之程序、方法、預定進度(含全程各時段之預定作業、地點、種類及數量)及所需機具設備材料與人員配置。
(3) 其他相關計畫
視需要擬定安全衛生計畫、環境保護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等。
1.4.3 廠商資料
(1) 承包商應提送土壤、樹種來源證明書及廠商之技術文件。為防止入侵紅火蟻(FANT)危害生態環境,廠商另須依行政院農委會「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檢具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入侵紅火蟻檢查合格證明書」。
(2) 農藥使用說明書。
1.5 運送、儲存及處理
於運送或移動喬木、灌木時,須加小心,以免損及樹葉,樹皮與樹枝,並避免直接曝曬於日光下,根部應以原土包好並保持濕潤,自苗圃挖出後運至工地24小時內應即種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樹苗
(1) 新植、補植或換植所使用之植栽材料來源,應按規定以書面向工程
司說明,認可後始得運送至工地,並進行工地驗苗工作。
(2) 植栽材料規格: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植栽高度應介於契約規定高度
90-110%間;枝葉幅度及幹徑不得小於契約規定之90%,但大於契約規格者經徵得工程司認可後准予使用,惟不得要求增加費用。
(3) 所有苗木須依設計圖說規定,包括樹高(或幹高)、冠寬及樹徑。
A.樹高(自然高)指指地面至梢頂之垂直高度。
B.幹高(裸幹高)指蘇鐵科及棕櫚科植物,由地面至莖尖端生長點之垂直高度。
C.冠寬(樹冠寬)指樹冠水平方向尺度之平均值之謂。
D.樹徑(米高直徑)指樹幹離地面1m處,以卡尺量測直徑之最大及最小值之平均值。
(4) 所有苗木須為生長茂盛,樹形良好,無病蟲害(必要時,移至工地前應予消毒),帶有宿土之土球,包紮妥善且移植時無脫落、分離等,土球之大小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5) 植栽材料定植前均應接受工程司檢查,不符契約規定者不得使用,並應即時運離,不得留置現場。若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使用:
A.有病蟲害、枝幹折損、截頂、裂幹、肥害、藥害、生長勢衰弱老化、樹皮裂傷者。
B.樹型不端正、樹幹彎曲畸形者或針葉樹類及棕櫚科植栽失去原有形態、斷枝斷梢者。
C.挖後擱置過久、根部乾涸、葉芽黃化枯萎或掉落者。
D.土球過小、破裂、鬆散不完整或偏斜者。
E.灌木或草花等分枝過少、枝葉不茂盛者。
2.1.2 土壤
(1) 設計圖說若註明須客土時,土壤須為有機質含量5%以上、酸鹼值為5.0~7.0、透水良好之壤土,且不含3cm以上之礫石、泥塊、雜草根及其他有毒或有礙生長之雜物,並經工程司認可。
(2) 客土之採挖堆積,裝運及施放等,由承包商辦理,該客土施放於指定地區之深度,經沉陷壓實後,不得小於設計圖說所示之深度,當地面有東西覆蓋或表土過份濕潤時,不得施放客土。
2.1.3 土壤改良物:包括泥炭土、粗砂、蛭石、綠肥或微生物肥料等。
2.1.4 肥料
(1) 肥料種類
A.有機肥料:有機物經充分腐熟發酵後之有機肥料如堆肥、廄肥等。
B.無機肥料:即為化學肥料。
(2) 施用量及次數:依設計圖說規定。
2.1.5 農藥
(1) 主要分類包括殺草劑、殺蟲劑、殺菌劑及其他農藥等。
(2) 在施工及撫育期中,若發現病蟲害及雜草時應隨時防治清除,農藥之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提出計畫並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2.1.6 支架
(1) 支架之支數、直徑、長度及固定方式須依設計圖說規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支架之材料為無裂縫,並經防腐處理之木柱。
(2) 苗木用支架保護時,承包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之支架,其與苗木接觸處應墊以布條或柔軟物質,以防苗木受傷。
2.1.7 水
施工或撫育所採用之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但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致植物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商應負完全責任。
2.1.8 承包商若為提高苗木存活率,而決定採用蒸散抑制劑,植物生長劑、生長素、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取其他措施時,可徵得工程司認可後辦理,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置不當致植物有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完全責任。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於移植前應配合樹型做適當之修剪及斷根處理。
(1) 樹冠修剪
A.所有枯萎枝、病蟲害枝均應剪除。
B.闊葉樹主幹高度應全部保留,主幹分支應至少保留1/3長度,其餘之細分枝依實際情況而定,以保持該樹種良好樹型為原則。
C.針葉樹枝樹冠應全部保留。
D.棕櫚科葉片數最多剪除1/2,其餘保留之葉片,每葉面積得剪除1/2。
E.如因考慮搬運需進一步修剪,應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F.灌木之修剪高度及寬度不得小於設計圖說中所列之規格。
G.修剪後之廢枝葉應運離現場。
(2) 斷根
A. 斷根次數依植栽種類、規格而異,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a.淺根性植栽及米高幹徑≦10公分者不斷根。
b.10公分<米高幹徑≦30公分者斷根一次,距離定植前至少90天進行斷根作業。
c.米高幹徑>30公分者分二次進行。第二次斷根作業距第一次斷
根至少需90天,且距定植至少90天前進行。
B.斷根前需確定根球大小,以能保存最大之根系範圍為原則。先將預
留根球的範圍標示在地上,分出第一次及第二次斷根部位,然後在
斷根部位鏟出環溝,深度視根系的深淺而定。
C.斷根時,細根應以剪刀修平,大根則以鋸子鋸斷,再以刀削平切口。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使斷根切口平滑,以利形成癒合組織並快速長出新根。
D.斷根後,環溝內以砂質壤土回填,以利新根生長。掘出之土壤就地整平。
(3) 樹冠修剪及斷根後得使用藥劑處理,如於葉面及樹幹上噴施抗蒸散劑以減少植栽水份散失;根部切除處得塗抹發根激素,以促進新根生長;並施用殺菌劑或樹漆等傷口防護塗料以防細菌感染等。藥劑須經工程司核可並依產品之使用說明書施用。
(4) 斷根後應即依契約規定設立支架以加強支持,如有植栽倒伏或支架損壞,承包商應隨時扶正或修換。
(5) 修剪及斷根後,承包商應視天候及植栽生長狀況進行澆水、噴藥等必要之撫育工作,以保持植栽成長良好,利於移植。
(6) 保護土團
A.挖掘植栽時先拆支架包紮物。
B.切斷四周根系,垂直挖下,注意根部土團之完整,先以麻繩、麻布袋等包紮固定土團。
C.利用吊車搬運,防止樹皮剝離,枝條折損,由原植地挖運到新植定植,應在24小時內完成。
D.移植時須保護土團,避免傷害細根或根毛而影響存活率。
(7) 其餘定植與撫育等相關作業,須依據「栽植」辦理。
3.1.2 承包商應於整地工作後,在預定施工地面先行耙鬆攤平至少15cm深,若為邊坡其坡度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植穴
(1) 植穴位置大小須依設計圖位置挖掘,但若配合土木建築物、電桿等平衡配置及考慮將來樹冠、根系發展得酌予調整株距,惟需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2) 植穴深度、寬度需經工程司檢查合格後方可填土。
(3) 承包商應視需要改善土壤酸鹼度至適合植栽生長範圍內,如未經改善以致植栽生長不良或死亡,承包商不得以此為由規避責任。
(4) 客土或規定回填植穴內土壤須為壤土或砂質壤土,不得使用建築或工程餘土,並應撿除3公分以上石礫、水泥塊、磚塊及其他不利生長之雜物後始得使用。
(5) 填土高度應低於分向島邊緣或植穴孔高度,但以小於10公分為限。
(6) 植穴挖好後,應在穴底先舖置腐熟堆肥或其他適用肥料,並將肥料與土壤充分拌合後始得種植植栽。
(7) 回填土壤須依圖說規定採用客土或原土回填踏實使植栽保持挺立,填土後每穴邊緣應與周圍土地密接,在植穴邊緣應形成一淺凹之窪地以利日後澆水及恢復原有地形。
3.2.2 栽植規定
(1) 植栽應垂直植入土中,種植深度應依苗圃原植深度為原則,不得過深或過淺,並應考慮新填土壤日久下陷之幅度。
(2) 定植時土壤應分次埋下,踏實時應注意避免傷及根部及土球,定植完成後應充分灌水。
(3) 支架應於定植時同時設立,以利固定。
(4) 坡地栽植,注意地面逕流之截流與排除,以避免沖蝕植栽根部土壤。
(5) 完成栽植工程路段,所有廢棄物及工具、設備與剩餘材料,均應於當日清運完畢。
3.2.3 支架設立與保護
承包商應視支架種類及風向設立穩固,並確具保護作用,其與植栽接觸
處應以柔軟物質襯墊予以捆紮緊實以防植栽受傷;支架應為新品,其材
料及架設方法依設計圖或工程司指示辦理並力求美觀。
3.2.4 邊坡種植注意事項
若於邊坡施工,於栽植時應注意雨水排除方向,以避免沖失根部土壤。並應配合水土保持工作,視實際情形由高處往低處分階段處理。
3.3 撫育
3.3.1 撫育期間承包商應負責撫育管理,包括澆水、施肥、清理雜草(不得使用殺草劑)、防治病蟲害,並視需要適度修剪,維持植栽生長勢旺盛,保護植栽免受人為或天災之毀損,其所使用之肥料、農藥之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但施用時應通知工程司,若因施用不當而造成植栽或人畜受害時,由承包商負完全責任。
3.3.2 承包商進行任何撫育工作前,均應通知工程司必要時赴工地監督,若工程司認為承包商之撫育工作不符要求或不夠完善時,得隨時通知承包商改善,承包商應即辦理;承包商進行撫育工作時應做好交通安全措施,不得妨礙交通。
3.3.3 撫育期間之用水,其水源、水質及澆水時間,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但澆灌植栽之用水不得為工業廢水或含有毒物質之污水,若因澆水不當而對植栽產生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責更換植栽並不得藉詞要求加價。
3.3.4 承包商若欲使用蒸散抑制劑、植物生長劑、土壤改良劑等物質,或採其他相關措施以提高植栽存活率,其所使用之藥劑種類及用量由承包商自行決定,但不得要求增加費用,若因處理不當而對植栽有不良影響時,承包商應負責。
3.3.5符合規格的植栽定植後,為避免植栽因過度蒸散作用散失水分致生長不良或枯萎,承包商得於撫育期間內酌予修剪枝葉,但撫育期滿驗收時,植株規格不得小於契約規定。
3.3.6 承包商應於撫育期開始後第一個月月底施肥一次,爾後每三個月全面施肥一次,並注意不得傷及植栽。
3.3.7 植栽存活率須達100%,如發現植栽發生嚴重損傷或病蟲害或有枯萎不能存活者,承包商應立即無條件將上述植栽或枯株清除並補植。如因特殊原因無法立即補植或無法補植,應徵得工程司認可,否則不予驗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株」或其他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植
物、材料、澆水、施肥、撫育、除雜草、割草、補植、病蟲害防治等以
及為完成植樹工程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
費用在內。
4.2.2 客土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有客土、攤平以及為完成客土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在內。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客土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其他工作項目單價內。
4.2.3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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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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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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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木(註明規格,未含客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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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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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註明規格,未含客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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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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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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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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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木(註明規格,含客土) |
|
株 |
|
灌木(註明規格,含客土) |
|
株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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