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64 標記|臺中市政府・V2006.07.01
章碼:02764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06.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652(機關代碼 3;官方檔案路徑明列「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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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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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64章
標記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反光路面標記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反光路面清掃乾淨、黏貼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898章--標線
1.4 相關準則
1.4.1 國家標準(CNS)
(1) CNS 14916 Z7310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 CNS 13762 R2204 360度本體色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2) CNS 8886 Z8026 鹽水噴霧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1002 視剪力強度檢驗法
(2) ASTM D2669 石油基臘受熱黏性試驗
(3) ASTM D5 瀝青針入度試驗法
(4) ASTM D36 瀝青軟化點試驗法
(5) ASTM D92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6) ASTM D5329 瀝青及水泥混凝土鋪面接縫及裂縫用填縫料
(7) ASTM E809 反光物之反光性測定實務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237 環氧樹脂用於路面標記與水泥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接著力
(2) AASHTO T237 環氧樹脂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反光路面標記之原廠證明書
(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之原廠證明書
(3) 環氧樹脂接著劑之檢驗合格證明書
(4) 瀝青膠之原廠證明書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反光路面標記及接著劑(包括環氧樹脂膠及瀝青膠)材料須裝於合格之包裝容器中, 並在運輸中隨時保持良好及不受潮濕。凡有任何受損,承包商應予更換。每件包裝容器之外表應明顯標明製造廠商名稱、標記類型、顏色、數量、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限。
1.6.2 反光路面標記及接著劑於施工前應存放於倉庫中,並保持乾燥。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Reflective Markers)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須符合CNS 14916規定。
2.1.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須符合CNS 13762規定,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反射性能須符合一級規定。
2.1.3 環氧樹脂膠(Epoxy Resin Adhesive)
環氧樹脂膠分標準型及快凝型兩種,均為環氧樹脂主劑(A劑)及其硬化劑(B劑)之合成,須分別包裝且為未開封者。
2.1.4 瀝青膠(Bituminous Adhesive)
瀝青膠係以瀝青為主要材料並混合其它填充料之接著劑,於高溫熔融狀態時應保持品質不變,可用於路面標記之黏貼。瀝青膠不含橡膠聚合物,以避免於高溫時分解,產生不符使用情況。
製造廠商應提供證明書保證其製造提供之瀝青膠均符合本規範規定,批號或貨號必須註明於每一份證明書上及每批裝送之瀝青膠上。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安裝反光路面標記前,承包商應確實遵照有關規定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施工期間人員、機具、設備之安全。
3.1.2 反光路面標記及接著劑有任何損壞、變質,承包商應予更換。在同一工作中所用反光路面標記應以同一製造廠商供應為原則。
3.1.3 路面上安裝標記處,不得有浮砂、灰塵、油脂、雜物、養護劑、油漆、潮濕及疏鬆無用材料等有礙接著劑黏合物質,施工前應將路面吹乾並清掃乾淨。反光路面標記亦不得直接安裝於舊有標記脫落後未經鋪整之原位置。
3.1.4 承包商依據設計圖說所示線形、間距進行放樣,經工程司認可後,施作反光路面標記。
3.2 施工方法
3.2.1 一般要求
反光路面標記須按設計圖說所示間距與線形安裝,其與標線橫向位置許可差為±1cm,縱向間距許可差為±2cm。
3.2.2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1) 使用環氧樹脂膠黏貼標記時:
A.應將環氧樹脂及其硬化劑依製造廠商使用說明書所規定比例、方法澈底拌和均勻。自拌妥環氧樹脂膠至黏貼標記於路面上之作業,應在材料規定使用時限內完成;當發覺已拌妥之環氧樹脂在適當壓擠下未能使其自標記底邊擠出時,此盤環氧樹脂膠即不得使用。
B.將拌妥之環氧樹脂膠均勻塗敷於已準備完妥、乾淨之路面擬安裝標記之位置,安裝標記時應適當壓擠,使微量環氧樹脂膠擠出至整個標記四周。每一個標記所需環氧樹脂膠用量,應使標記與路面之接觸面塗滿而無空隙,且在壓擠下微量擠出為度,但不可沾污標記之露出面。
(2) 使用瀝青膠黏貼標記時:
A.瀝青膠於常溫下呈固體狀,施工前須先將瀝青膠加熱成熔融、高溫可供施工狀態。加熱前將瀝青膠分解成適當之塊狀,置入可自動溫控之加熱鍋爐,加熱至204℃~218℃,始可進行施工作業。施工用鍋爐應為間接加熱式且具自動溫控功能,並應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採該機具施工。
B.標記黏貼要領依本章3.2.2(1)B.辦理。
3.2.3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1) 使用環氧樹脂膠黏貼方式依本章3.2.2(1)辦理。
(2) 使用瀝青膠黏貼方式依本章3.2.2(2)辦理。
(3) 於安裝強化玻璃反光標記之位置,依埋入之深度用鑽孔機鑽一直徑約11cm之圓孔。
(4) 將孔內之碎屑及鑽孔所產生之雜物清理乾淨,不得留存有礙與接著劑黏合之物質。
(5) 將拌和均勻之接著劑,均勻塗於孔內,再將強化玻璃反光標記安裝於孔內,並略為轉動、擠壓,使接著劑自反光標記之邊緣微量擠出,但不可沾污標記之露出面。
3.3 檢驗
3.3.1 一般要求
反光路面標記每3000個為一批,未滿3000個亦視為一批,按表02764-1及表02764-2規定檢驗,但同一工程總數在500個以下且能提出一年內品質試驗合格證明文件者,得免除檢驗。環氧樹脂膠如表02764-3所示,瀝青膠如表02764-4所示。
表02764-1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檢驗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外觀、尺度
CNS 14916
須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4916規定
每批隨機選取試樣,作各單項試驗。
任一單項試驗不合格時,每項應另行加倍取樣作該單項試驗,仍不合格時,則整批不合格。
抗折強度
壓縮強度
衝擊強度
耐溫度循環
回歸反射光度係數
顏色範圍
表02764-2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檢驗
-
名 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 率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外觀、尺度
CNS 13762
須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3762規定
每批隨機選取7個試樣,作各單項試驗。
任一單項試驗不合格時,每項應另行加倍取樣作該單項試驗,仍不合格時,則整批不合格。
金屬鏡膜之密著性
鹽水噴霧試驗
抗壓破壞載重
耐衝擊性
反射性能
反光顏色
3.3.2 環氧樹脂膠之檢驗
表02764-3 環氧樹脂膠檢驗
-
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之方法
規範之要求
頻率
標準型
快凝型
環氧樹脂膠
AASHTO M237
AASHTO T237
AASHTO M237 TYPE Π
AASHTO M237 TYPE Ι
檢具原廠證明書,不另送驗。
3.3.3 瀝青膠之檢驗
表02764-4 瀝青膠檢驗
-
試 驗 項 目
規 範
試驗方法
最低
最高
軟化點(Softening Point),(℃)
93
127
ASTM D36
針入度(Penetration)(25℃,0.1mm)
(60℃,0.1mm)
10
45
18
65
ASTM D5
流動性(Flow),(mm)
5.1
ASTM D5329
*黏度(Viscosity)204℃,(Poise)
30
75
ASTM D2669或D4402
閃火點(Flash Point), C.O.C.,(℃)
228
ASTM D92
材料有效年限(Shelflife),(年)
2
備註:* 黏度(Viscosity)試驗,參照ASTM D2669之試驗方式,將瀝青膠加熱至210℃,放置冷卻至204.4±0.6℃,以軸心轉數10rpm之速率進行試驗。
3.4 保護
反光路面標記
(1) 使用標準型環氧樹脂膠:
於反光路面標記完成後,至少應隔3小時後始可通車。
(2) 使用快凝型環氧樹脂膠:
A.反光路面標記完成後,至少應隔1小時後始可通車。
B.如遇陰天或氣溫低於20 ℃時,則應隔2小時後始可通車。
(3) 使用瀝青膠:
A.反光路面標記完成後,至少應隔1小時後始可通車。
B.在已通車路段至少應隔20分鐘後始可通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個」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等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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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反光片型路面標記
個
強化玻璃反光路面標記
個
-
〈本章結束〉
02764 02764-7 V1.0 2006/07